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乡约
作者:曾天然(广东工业大学通识教育中心讲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冬月廿四日壬戌
耶稣2024年12月24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传统乡约是古代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既是乡村民众的自治性组织,也是进行传统教化、化解纠纷、实施互助、规范乡民行为的重要规范。在新时代,传统乡约在乡村治理中仍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乡约传统传承儒家优秀法律文化
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发展的角度来看,乡约是儒家文化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产物,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以推行道德教化为目的,乡约在推行道德教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传统社会中乡约的推行是以士大夫阶层的壮大为基础的,宋明以后,随着士大夫阶层的崛起,以及阳明心学的广泛传播,乡约的重整成为士绅们的重要使命。他们意识到,利用国家的正统礼教文化来改造乡村社会,教导民众理解善恶标准,循礼而行,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关键。最早的成文乡约是北宋时期陕西蓝田民间儒家士绅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其后朱熹对《吕氏乡约》进行修订形成了《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到了明代,乡约受到朝野的共同推崇,明朝正德十三年(1518),王阳明制定了《南赣乡约》,不仅承继了宋代《吕氏乡约》的基本宗旨——“德业相助,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更是寄望于通过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纽带,协商解决乡村生活中的问题。王阳明的《南赣乡约》还对潮汕地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他的弟子薛侃等士大夫,提倡“知行合一”,这种理念在乡约的推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薛侃的《乡约》传承了上述乡约的教化精髓,不仅强调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的家庭伦理,还明确了违犯教化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如“毋以妾为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强凌弱,毋以富欺贫”,这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约束,更是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在《乡约续议》中还提到“良知”概念,更是强调人心的自然觉悟,鼓励乡民自觉遵循道德标准。通过乡约建立的儒家伦理,旨在构建邻里和睦的乡村社会秩序,推动乡村风气的改善。传统乡约的创制与运行植根于乡土文化的沃土之中,不仅承载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民俗,更是对地方性文化的认同与凝聚,承载了儒家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但是,乡约的推行与地方士绅有非常大的联系,其成效也受制于个人的因素影响。
乡约传统推动乡村自治
乡约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是对地方治理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制定规范、约束乡民的行为,促进了乡村的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乡约的发展历程来看,乡约就是乡村士绅通过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促使统治者对其倡导的自治行为给予赞赏与鼓励,并进一步通过国家制度保障其自治实践。最早的《吕氏乡约》中就设有约正,负责记录乡民的善恶,以示奖惩,体现了乡约的自治性。明朝中期,由于国家加强了对基层的管控,乡约得到了官民的共同推行。在潮汕地区,薛侃的《乡约》中所设立的组织架构更加明确具体,体现了乡村自治组织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他在《乡约》中规定了具体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各约置四籍,一书约众姓名,一彰善,一纠过,一纪约中公费出入,约史掌之。”乡约的组织架构中,设有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等职务,各司其职,确保乡约能够有效运行。此外,乡约的组织职能也在《乡约序》中得到了进一步阐明:“乡立约长以总其教,约副以助其决,约正司训诲,约史主劝惩。”这些职能的划分,使乡约的组织结构与地方官府之间形成了“乡约—总约—县”的链接,不仅增强了乡约的权威性,也为其获得国家权力的保障创造了条件。这种联系使得乡约不仅仅是地方自治的工具,更是沟通国家与地方社会的桥梁。这种自治体系,是在国家认可下的自治,是国家统一治理下的基层治理,这种结构不仅强调了乡民的参与,还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了中央与地方较为严密的治理体系。但到明末以后,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乡村的管控,乡约成为官府治理地方的重要组织,其自治性也受到了官府的干预。
乡约传统推进互济赈灾
《孟子·滕文公上》有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这不仅是对人际关系的描述,更是社会互助精神的体现。传统乡约中的“患难相恤”部分,专门针对邻里之间的友爱互助制定了详细的规范。这一条款不仅是对道德行为的呼吁,更是对具体行动的指导,体现了早期社会中守望相助的精神。《吕氏乡约》中规定了“患难相恤”,同约之人当遇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妄、贫乏之情形时,须守望相助,《南赣乡约》也继承了“患难相恤”的约文。薛侃的《乡约》同样强调了“患难相恤,婚丧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的重要性,还在修筑堤防的乡约中体现了互助精神。在潮安县庵埠镇郭陇乡的凤廓古庙中,还保存着一块万历年间的《桑梓碑记》,碑文中明确规定了禁止“破塭网利,砌溪侵渔”的规则。这些乡约不仅是对资源的保护,更是对乡民互助精神的弘扬,强调了在面对自然灾害时,乡民之间的团结与协作,在互济赈灾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传统乡约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与乡村治理实践相结合,体现了基层自治精神,推动了儒家正统思想在乡村的渗透,对乡村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今天也不乏启示意义。即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传统乡约中挖掘文化资源,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多元乡村共治秩序。自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发扬乡约的自治精神,调动乡村各方力量参与乡村自治;法治是手段与保障,乡村治理要依法进行;德治则是动力与愿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等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的体系完善。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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