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争】简帛文献与汉代《诗》学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5-02-12 18: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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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文献与汉代《诗》学

作者:赵争(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上海大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六年岁次乙巳正月十五日壬子

          耶稣2025年2月12日

 

与《诗经》研究相关的简帛文献较为丰富。阜阳汉简《诗经》、安徽大学藏战国楚简(安大简)《诗经》、海昏侯墓《诗经》为《诗经》传本,武威汉简《仪礼》、马王堆汉墓帛书、《硕人》铭铜镜、尹湾汉简《神乌赋》、郭店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上博简)和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清华简)均有引《诗》论《诗》内容。据传世文献,汉代《诗经》有不同传派,其中鲁、齐、韩三家在西汉文帝、景帝时陆续被立为官学,再加之民间传习的毛《诗》,这便是汉代四家《诗》的家派格局。其中齐、鲁两家魏晋亡佚,韩《诗》隋时即无传者。南宋有学者对三家《诗》进行辑佚,经有清一代学人努力,三家《诗》似面目可观。四家《诗》是学界讨论两汉《诗》学家派问题的基本框架,对于简帛文献亦是如此,然相关材料的《诗》学家派多引论争,这一现象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材料背后的方法及理论问题。

 

文本与方法:

《诗经》文本与《诗》学家派

 

根据异文区分《诗》学家派是最为常见的方法,不过这一做法的有效性值得讨论。首先揆诸情理,汉初传《诗》或以私藏或以讽诵,“其始书之也,仓卒无其字,或以音类比方假借为之,趣于近之而已”,加之《诗》文授受者,“非一邦之人,人用其乡,同言异字,同字异言”。也就是说,即便同一传派,其授受转写亦用字歧出;地域相近甚或同乡之人,音声相近而学于不同之《诗》家,其写录《诗》本当有近同,故“同一家诗说文字未必相同,不同师法文字未必相异”。

 

再验诸实际。不仅相同家派《诗经》文本用字不同,同一著作所引《诗》句前后用字也不一致。如《韩诗外传》第一卷第四章引《鄘风·相鼠》“人而无仪,不死何为”之“仪”,第七章作“礼”,第十七章引《周南·汝坟》“虽则如�”之“�”又有作“燬”等;《毛诗》《鄘风·蝃蝀》“崇朝其雨”之“崇朝”《小雅·采绿》作“终朝”。甚至还有一句之内用字不一致者,典型如《毛诗》《大雅·行苇》“四鍭既钧,舍矢既均”之“钧”与“均”。上述情形在简帛文献中均颇为常见,对于简帛文献而言这种用字歧异情形是常态。

 

除了异文与《诗》派的关系问题外,《诗》学家派本身的判定并不划一、底定。如对于刘向的《诗》学家派,清人以之属鲁或属韩,对于班固《诗》学家派,清人有以之属齐、属鲁者,亦有以之出入三家者。实际上,两汉传《诗》并非全然严守师法、家法,汉儒对师法、家法的态度均是“有弹性的”,并非如清儒所言“各守家法,持之勿失,宁固而不肯少变”。

 

基于用字情形及既有的《诗》学家派方案来为相关材料定派,目前有两个不确定因素:一是用字情形与《诗》学家派之间存在非排他性的复杂对应关系;二是对相关文本及传习者《诗》学家派的判断仍不确定。鉴于此,根据用字情形为《诗》学材料定派的做法无疑面临风险。据《诗》本事及《诗》说为《诗》学材料定派面临的问题与此正同,恕不赘论。

 

概念与理论:

汉代《诗》学论说框架

 

清人对于三家《诗》的辑佚及考证工作为后世提供了极大便利,然由于胶固师法、家法观念,清人有关三家《诗》的分派方案存在一些问题。有论者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清人三家《诗》定派方法进行了反思。宏观层面的反思聚焦于清儒对汉儒师法传承认知的理论问题,如师法理论本身的漏洞、清儒考证思路的简单化与机械化。微观层面的反思从两个逻辑缺环入手——能否确立古代学者的《诗》派?能否确认其在具体《诗》说中真正使用了己派的观点?马昕逐条检讨了清人确定古代学者《诗》派的依据,并从三个层面检讨了特定学者的《诗》说定派问题,认为“三家《诗》辑佚者所研发的每一种定派方法其实都存在问题”。上述意见渐成共识,并且为使三家《诗》定派更为精审,学界提出了相应建议,某些建议体现了研究者对古书成书理论和出土文献的重视。

 

出土文献为我们带来的最大启示就是对中国早期经典形成与流传的重新认识。从目前掌握的材料来看,无论是在用字情形还是文本结构上,战国秦汉的《诗经》流传呈现出一种较为“自由”的状态,这对于汉代《诗》学研究的启示在于,促使我们思考四家《诗》概念框架的性质与边界。汉代《诗经》流传及《诗》学生态无疑是四家《诗》概念框架不能完全涵盖的。见于传世文献者如陆贾,于高祖前称说《书》《诗》时申公还未至长安学于浮丘伯,故陆贾《诗》本及《诗》学不当以四家来指论;同理,贾谊所学之《诗》似也难归入四家;更典型者如与鲁《诗》并称的“元王诗”,本即为与鲁同出的《诗》学,似不宜以四家指论。

 

出土文献的《诗》学家派不仅难于论定,甚至有些材料不应以四家《诗》概念框架来讨论。如马王堆帛书《五行》年代下限为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从其字体风格及避讳情形可推知其当抄于汉高祖之世,再考虑到郭店简、上博简中均有与帛书《五行》近似的内容,因此帛书《五行》引《诗》论《诗》内容的来源可能更早,如此则不当以晚于其后的四家《诗》概念来指论帛书《五行》的《诗》学家派。同理,年代下限为文帝十五年的阜阳汉简《诗经》,起码不应遽以晚于其后的齐、韩、毛来定派。再需虑及者,东汉《硕人》铜镜这种日用之物,其《诗》铭是否适用四家《诗》来指论。

 

相对于战国、秦及汉初“自由”的《诗经》流传状态,作为区域性学派的鲁、齐、韩先后被纳入官方意识形态从而形成三种《诗》学家派,这其实是一种全新的机制。汉代《诗经》流传实际上呈现出一种官方与民间、统一与分化并行的双轨制状态。不过由于传世史籍聚焦于三家《诗》的叙说,导致这一新的机制和概念遮蔽了汉代《诗经》实际的流传生态,进而致使后世学者在重建汉代《诗》学时,在不同程度上以四家《诗》涵盖整个汉代的《诗》学情形,甚至以此作为唯一的学术史论说框架。综上所论,可知四家《诗》概念框架自有其适用范围及有效性边界,我们不能以之作为不证自明的先验标准来讨论涉《诗》材料及相关学术史问题。

 

回到历史现场与学术史的重思

 

上文从出土材料《诗》学家派问题出发,由《诗》学定派方法的检讨,而及于清人重建汉代《诗》学工作的反思,再及于对汉代《诗经》流传情况的思考,尝试剥去汉代《诗经》流传与《诗》学家派这一问题上的“历史滤镜”,借助出土材料,试图回到“历史现场”,从而能够由源及流地观察《诗经》文本与知识、学术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图景。

 

本文对汉代《诗》学家派问题的讨论和思考,同样适用于汉代其他典籍的学术史问题(如海昏及定州汉墓《论语》家派问题、《周易》及《仪礼》简帛材料的今古文问题等)。本文讨论的背后其实牵涉了如何对待出土文献与相关传世文献的原则问题。传世文献诚然为考察出土文献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然而习惯了以基于传世文献的既成认识来审视出土文献,往往易于遮蔽出土材料本身的复杂性及既有认识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而丧失对既有知识进行反思的契机。对于传世文献及基于其上的解释和结论而言,出土文献的价值和作用首先并不在于对这些既有认识的印证和补充,出土文献的重要意义在于促使我们对既成的认识进行检验和修正。在这一意义上,李学勤先生提出的“重写学术史”这一课题不仅必要而且可能,理应作为基于长时段、动态的古书成书观的古书成书理论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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