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
作者:卜宪群(202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孔子二五七六年岁次乙巳正月廿四日辛酉
耶稣2025年2月26日
秦统一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郡县制的基础是乡里,先秦以来的乡里制度至秦的统一被整齐划一,推行全国。汉兴,实行郡国并行制,但封国之内采取的并不是等级分封制而是郡县制,乡里制度也继续得到巩固发展。乡里制度的持续发展,形成了人口庞大、结构复杂的乡里社会。
乡里社会流动与治理
秦汉大一统国家建立后,统一的政治环境与社会环境为乡里社会流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乡里社会的流动性特征也更加突出。一是政治性流动。秦统一后为防止“六国后”、豪强等政治势力扰乱地方和巩固边防,曾多次大规模迁徙,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三十五年“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还有“以适(谪)遣戍”“徙谪”等方式的大规模移民(《史记·秦始皇本纪》)。秦虽短祚,但移民数量十分庞大。汉兴,这些迁徙政策继续得到执行,并扩大到吏二千石等高级官员范围。政治性迁徙对被迁者来说是被动的,但仍为社会流动的一部分。在迁徙过程中,他们的社会身份与地域空间都被改变,所处的社会结构也被改变。政治性迁移虽然是针对特定人群的有组织的集中迁移,但他们一般也都散落在所迁之地甚至沿途的乡里之中,并非按照原有乡里组织的整体搬迁或重新建制。《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破赵后“诸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只有卓氏夫妻推车到达被迁处。这说明原赵国豪富是一家一户被迁徙的,卓氏夫妻与“求近处”的迁虏也都会被安置在沿途乡里之中。东汉马援的祖先武帝时以吏二千石身份从邯郸被迁往茂陵,安置在成懽里(《后汉书·马援列传》注引《东观纪》),马氏必成为成懽里的居民之一。二是贫困性流动。秦汉民众一般都居住在固定的里中,拥有户籍,称为编户齐民,受到严格管理,非经政府允许不能擅自迁徙,但在贫困等特殊情况下,其迁徙往往突破限制。《汉书·食货志》云:“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秦汉民众因贫困、灾害和统治阶级的压迫而“离乡轻家”者人数众多,《汉书·鲍宣传》记载鲍宣列举了水旱灾害、官府重责、贪吏苛取、豪强蚕食、徭役无度、盗贼劫掠等七种致使民众流亡的情况,称之为“民有七亡”,大体反映了汉代流民实际。与政治性迁移不同,他们离开乡里是散乱无序的,也没有明确的目的地,往往还被法律定为失去户籍的“亡命”或“脱亡名数”之人。三是职业性流动。士农工商是秦汉职业划分的基本形式,乡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是多数,但实际上他们的职业是多样化的。有人教书、游学,如陈平“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汉书·陈平传》),王充“后归乡里,屏居教授”;有人出为官府小吏,如王尊“求为狱小吏”(《汉书·王尊传》),许荆“家贫为吏”(《后汉书·循吏列传》注引《谢承书》),这些“吏”不是官员而是为官府服役的穷苦人;有人打柴、放牧、庸作,如朱买臣“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汉书·朱买臣传》),公孙弘“牧豕海上”(《汉书·公孙弘传》),《汉书·昭帝纪》云:“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曰:“流庸,谓去本乡而行为人庸作。”足见灾年为庸者人数不少;还有人从事商业、手工业及其他各种行业,如齐地“好末技,不田作”(《汉书·龚遂传》),张楷“常乘驴车至县卖药”(《后汉书·张霸传》),崔寔“以酤酿贩鬻为业”(《后汉书·崔寔传》),申屠蟠“庸为漆工”(《后汉书·申屠蟠列传》),贡禹曾描述西汉后期在繁重的剥削压迫下,“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汉书·贡禹传》)。汉代察举又称为“乡举里选”,乡里民众或因受到“乡论”赞誉而被察举出仕,或被本地政府辟任属吏,大多离开了故土,又因致仕、罢免等各种原因回归乡里,形成闭环式流动。
秦汉国家针对上述社会流动都制定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对政治性迁徙者,国家不仅没有剥夺他们的财产,还给予经济上的宽松政策和一定的政治待遇。如汉初迁徙齐楚大族到关中时就“与利田宅”(《汉书·高帝纪》),而对普通民众的迁徙,或赐予爵位,或备好房屋和生产工具,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甚至社会政治地位。对贫困性迁移者,国家采取安抚政策,如允许从狭乡迁往宽乡,或给予流民基本生活生产资料,但并不主张流民留在他乡,而是让他们返归故里。对职业性迁移者,除官员外,国家并不鼓励民众离开乡土。秦汉有“禁民二业”的政策和“重农抑商”的政治传统,但实际作用并不大。由于官员的户籍可能仍留在乡里,故回归乡里是官员仕途终结后的常态。《后汉书·苏不韦列传》云:“汉法,免罢守令,自非诏征,不得妄到京师。”至少反映法律规定部分官员不能随意留在京城。
乡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与治理
战国以来的户籍制度推动了乡里编户齐民社会阶层的形成。秦及汉初,动荡结束之后,国家鼓励军人和民众回归乡里,登记户籍,按照爵位身份分配土地,成为编户齐民。“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高帝纪》颜注),“齐等无有贵贱,故谓之齐民”(《史记·平准书》《集解》引如淳注)。编户齐民就是在乡里登记户籍的民户,国家按照什伍编制将他们组织起来,承担赋税徭役,维护基层秩序。他们身份平等,没有贵贱之分。一家一户的编户齐民是秦及汉初最为广泛的社会阶层,对稳定基层社会起到了很大作用。汉初“文景之治”及社会繁荣局面的形成,与编户齐民社会结构有很大关系。但是,这样稳定的局面并没有延续很长时间,汉兴六七十年后,一种称为“豪民”的社会阶层兴起,他们暴虐乡里、兼并土地、扰乱社会,其势力持续发展,成为影响乡里社会结构的重要力量。
汉代的豪民来源大致有三种:一是六国贵族豪民的延续。史称“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虽然汉初对他们采取了强硬的迁徙政策,但由于在经济上不仅没有剥夺他们的财产,甚至给予照顾,使得他们在乡里的经济势力又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后汉书·酷吏列传》),就是写照。二是编户齐民自身的分化。汉代的编户齐民在法律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国家并不赋予他们经济上的平等,乡里民众的经济状况实际上千差万别。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关于爵位授田的规定中,关内侯至庶人的授田标准从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数额相差巨大。又据竹简《奏谳书》十六记载,里中还居住有关内侯、大庶长、右庶长、封君、五大夫等高爵之人,他们在经济上与普通编户民显然不同。此外,编户民各家人口不同、劳动力强弱不同、居住地域不同以及抗衡自然灾害能力不同等因素,也使他们的贫富差别客观上各不相同。如江陵凤凰山汉简《郑里廩簿》所载郑里的25户百姓中,家庭人口有1人到8人不等,能田作者1人到4人不等,占有土地的数量有8亩到54亩不等,贫富差距明显。三是工商业者和贵族官僚向乡里转移。汉武帝时期,工商业者受到新的官营政策打击,“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理念愈加普遍,其势力“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史记·货殖列传》)。贵族官僚“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汉书·董仲舒传》)。
“豪民”不是法律上的称呼,一般也不具备特殊的政治权益,但因为经济势力强大而改变了乡里社会结构,原本平等的编户齐民之间有了明显的高下贫富之分。如《史记·平准书》云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索隐》云:“谓乡曲豪富无官位,而以威势主断曲直,故曰武断也。”又《后汉书·仲长统列传》云:“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豪民因财富形成了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威,“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的谚语就是写照(《汉书·酷吏传》)。西汉中后期到东汉,编户齐民的人身依附程度不断加强,乡里社会阶层结构也随之变化。
秦汉治理豪民的政策基本是打击,如政治上迁徙、经济上限制、社会地位上贬低和使用酷吏等,也采取利用方式,改造他们“佐吏为治”或“以为爪牙”(《史记·酷吏列传》)。豪民也通过自身转变,学习经学、调整自我行为,进入官僚队伍。西汉中后期到东汉,豪民及子弟或辟为属吏或察举入仕成为常态,促进了豪民的国家认同。
乡里宗族势力兴起与治理
先秦宗法制度解体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意识与宗族组织仍然顽强保留了下来,这些宗族不仅限于六国后,基层社会也有宗族。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识劫案》,就记载了秦王政时大夫沛在娶为妻后,还要召集宗人征求意见,获得许可后其妻方可入宗,说明宗族在基层社会中仍发挥作用。又,刘邦说“今萧何举宗数十人皆随我”(《史记·萧相国世家》),萧何当时的身份地位也不高,但却有自己的宗族“数十人”。经过汉初六七十年的发展,宗族势力开始抬头,故汉武帝设置刺史时,把打击“强宗豪右”作为考核官吏的第一条标准。当然,在整个西汉,宗族内部之间的联系还不十分紧密,族内公共事务管理机制也不完善,宗族活动大都限于宗族内部家庭之间的议事、赈恤、互助或政治上的提携,干预国家政治、扰乱乡里社会的现象并不十分突出。两汉之际的政治动荡和东汉政权的建立,推动了宗族势力的大发展。战争为有势力的家庭扩大在宗族中的影响力创造了条件,宗族的凝聚力加强。东汉政权的建立者,其本身或为大族,或有大族背景。东汉宗族内部的制度建设、联系机制、政治活动都明显加强。“祠堂”(《盐铁论·散不足》)在西汉中期已经产生,至东汉更普遍,“郡县豪家”往往兴造“庐舍祠堂”(《潜夫论·浮侈》),祭祀祖先。宗族内部已经有较明确的族际范围,有一定的议事制度,有族长支配全族,有相互收养赈恤义务,有法律连带责任以及宗族内部的礼仪规范等。东汉的宗族显然较之前有了更全面的发展。
取代宗法制度的宗族及其组织在秦汉的发展,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结构与阶级结构上的反映。史书上所称的“大姓”“强宗”“豪族”“衣冠”“著姓”等,往往都是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或家庭,背后都有强大的宗族支撑,他们既是乡里社会中的一员,也与乡里社会融为一体。而宗族的发展及其内部组织化、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对乡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宗族组织的内部互恤救助等行动,弥补了国家政权力量的不足,起到稳定乡里社会、保全民众的作用;另一方面,宗族中的代表性人物以及这个社会阶层,在政治上对国家权力产生强烈要求。东汉后期,不仅乡里基层政权多为各地宗族势力所把持,察举选官制度的核心“乡论”也被宗族势力所垄断。
秦汉四百多年的历史,乡里不仅始终是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与社会基础,也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对象。秦汉乡里社会与国家治理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与国家治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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