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 何磊】周公“制礼作乐”与“制礼作刑”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5-03-02 1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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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作乐”与“制礼作刑”

作者:梁涛 何磊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六年岁次乙巳正月十八日乙卯

          耶稣2025年2月15日

 

周公是周代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不仅平三监之乱、稳定了周初的政治局势,对中国文化的发展也产生过重要影响。史学家夏曾佑先生曾说:“孔子之前,黄帝之后,于中国有大关系者,周公一人而已。”(《中国古代史》,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说到周公对中国文化的贡献,历史上多以制礼作乐概括之,当代学者亦沿用此说。然而仔细辨析不难发现,这种说法存在着明显的偏差。检索相关文献,周公确实曾制礼作乐,但这只是周公政治业绩的一个环节,不足以反映周公文治武功的全部。若想全面概括周公的政治思想,称为制礼作刑可能更合适。

 

 

已有学者注意到,古人所说的礼有广义、狭义之分,就广义说,凡典章制度及与之相关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等,均可称之为礼;就狭义说,则专指贵族间为庆贺、纪念、追悼等重大事件举行的仪式。那么,周公制礼作乐的礼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呢?学者多认为是广义的礼,如杨朝明认为周公制礼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礼义,指抽象的礼的道德原则;二是礼仪或礼节;三是礼俗。另外,周公还曾制定刑律(《周公事迹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按照这种说法,实际应称为周公制礼作刑,因为古代礼、刑乃是相对的,礼并不包括刑。

 

由于把礼理解为广义的典章制度,还引申出来另一个问题,周代的典章制度不可能是由周公一人一时制定的,故有学者提出,周代“礼乐”建设存在一个有历史梯度、有文化根柢和有不同阶段的“损益”和“更新”的过程。先是先周传统礼仪的“准备”阶段:它可上溯至公刘迁居豳地时周人的礼俗传统,此时的礼仪系统仍处在“民俗”和“国家”交织未分的状态。其后是武王立国礼乐的“旧制”阶段:包括“祭天”“祭祖”“献俘”“立政”,以及“册命”“分封”等礼仪和典礼。再后是由周公“制礼作乐”推动的礼乐“新制”阶段,而周公“新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是用“钟”通过替代武王时的“籥”成为礼典的主奏乐器(李方元申娟:《从〈逸周书·世俘〉篇看周初最早的“礼乐”活动——兼及与周公“制礼作乐”的关系》,《中国音乐》2022年6期)。与之相对,有学者则否认周公制礼作乐的真实性,认为制礼作乐乃是一个附会的故事,因为周礼“绝非周公旦一人所为,而是经过周朝前期的武王、周公、成文、康王、昭王几代统治者近百年的努力,最后由周穆王‘修其训典’而完成的综合性文化建构过程”(杨华:《先秦礼乐文化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以上看法均是对礼做了广义化的理解,认为周公制礼作乐就是制定了周代的典章制度,但周代的典章制度是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制定、完成的,这样又不得不对周公制礼作乐做出补缝弥合,或直接表示质疑。

 

 

如果抛去成见,仔细梳理相关文献,就可以发现围绕周公的文治武功实际存在两种叙述,一种可称为制礼作刑,一种是制礼作乐。前者更为根本,更能反映周公的政治实践和思想;后者则是周公在稳定政治局势后,昭示天下归附的礼仪性演示,虽然也有一定的意义,但其重要性显然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然而后世学者往往只注意到后者,而忽略了前者,甚至用后者去理解前者,结果造成认识上的偏差。

 

学者论证周公制礼作乐,往往引用《左传·文公十八年》中太史克回答鲁宣公的话:“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周礼》或为周公所作礼书或与礼相关的篇目,说明周公确有制礼的举措。但太史克同时还说到周公作《誓命》,与《周礼》强调“则”也就是礼则的重要性不同,《誓命》称违背礼则者罪名为“贼”,掩藏违背礼则者罪名为“藏”,主张均应处以常刑。《周礼》所论属礼治,《誓命》所论属刑治,故严格说来,根据太史克的说法,实际应该称为周公制礼作刑。司马迁在《史记·鲁周公世家》也说:“成王在丰,天下已安,周之官政未次序,于是周公作《周官》,官别其宜;作《立政》,以便百姓。百姓说。”《周官》或与太史克所说的《周礼》有关,从内容看,应是讲官职设置,以及为官者的行为规范。《立政》见于今文《尚书》,除了讲选用官员外,还论及刑罚的重要性。其文云:“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周公告诫太史、司寇苏公要谨慎处理狱讼,使周王朝长治久安。要谨慎对待法律,判罚要适当。故周公的施政方案,既包括设立官职,规范官员行为之积极的一面,也包括惩罚违背礼则之消极的一面,与太史克所说实际是一致的。

 

根据后人的记载,周公也曾制礼作乐。《逸周书·明堂解》:“周公摄政君天下,弥(注:同‘弭’)乱。六年而天下大治,乃会方国诸侯于宗周,大朝诸侯[于]明堂之位……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万国各致其方贿。”与其语言相近、风格一致的《礼记·明堂位》也说:“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从上文来看,所谓周公制礼作乐是在平定殷人的叛乱,稳定政治形势后,合会诸侯的政治性庆典,是一次具体的礼仪演示。其时间是周公摄政六年,地点是明堂也即宗庙,参与者包括成王、周公以及四方诸侯,其目的则是表示天下一统,四方归附。这里的礼是狭义的礼仪、仪节,而不是广义的典章制度。《尚书大传》对制礼作乐的过程有过详细的描述:“制礼乐,一统天下,合和四海,而致诸侯……天下诸侯之悉来,进受命于周,而退见文武之尸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皆莫不磬折、玉音、金声玉色。然后周公与升歌而弦文、武。”(《仪礼经传通解》续二十九《祭义》引)“磬折、玉音、金声玉色”是指诸侯的仪容、仪节,而“升歌而弦文、武”则是指周公指挥演奏歌颂文王、武王的乐曲,确乎是制礼作乐。但这种雍穆和谐的礼仪盛典,是在周公实行了相应的政治、刑罚措施后才得以举行的,是制礼作刑后的结果,而不应将二者混同起来,更不能用制礼作乐去取代后者。

 

据《尚书大传》,周公制礼作乐前曾有过踌躇、犹豫,担心自己的言论不被听从,行为不被效法。“周公将作礼乐,优游(注:犹豫)之三年不能作,君子耻其言而不见从,耻其行而不见随。将大作,恐天下莫我知也。将小作,恐不能扬父祖功业德泽,然后营洛,以观天下之心,于是四方诸侯率其群党,各攻(注:取)位于其庭。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犹至,况导之以礼乐乎?’然后敢作礼乐。”(《尚书·康诰正义》引)“大作”是指礼仪、乐舞隆重盛大,“小作”则是指礼仪、乐舞相对质朴简单。若“大作”则担心得不到世人的认可,“小作”又不足以宣扬父祖的功德。由于这时殷人的叛乱平息不久,天下尚未真正归附,故周公首先通过营建洛邑,迁殷顽民,镇之以成周八师,以威慑天下。等到诸侯纷纷归顺王庭后,然后才敢于制作礼乐。从“示之以力役且犹至,况导之以礼乐乎”一句来看,周公显然认为武力威慑是前提,制礼作乐是结果。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政治、军事举措,没有制定法律、法规,而贸然制作礼乐,是根本行不通的。《尚书大传》在历数周公的事迹时称:“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通鉴外纪》三引)“克殷”“营成周”等是周公平定殷人叛乱的政治、军事举措,期间周公发表了一系列的诰令,如今文《尚书》中的周初八诰,以及上文提及的《周礼》《誓命》等,涉及官职的设立、官员的选拔任用、对执政者的道德要求,以及对违礼行为的惩罚等,这些可称为制礼作刑。等到这一切都完成后,第六年才制作礼乐。这里的礼是狭义的,指礼仪、仪节。制礼作乐乃是以庆典的形式,表示天下安定,人心顺服。故制礼作乐后,第七年便“致政成王”。

 

值得注意的是,《逸周书·明堂解》《礼记·明堂位》在论及周公制礼作乐时,均说到“颁度量”,度量指名分制度、行为规范,类似荀子所说的“度量分界”,属于广义的典章制度。由于制礼作乐的礼是狭义的礼仪、仪节,故在制作礼乐的同时,还需要“颁度量”。周朝的典章制度的确是逐步完善的,但其与制礼作乐属于两个不同的系列,这在以上文献中是非常清楚的。

 

 

正确理解周公制礼作乐,除了区分广义、狭义的礼之外,辨析礼与刑的关系也至为关键。据学者考证,礼与刑的来源不同。礼起源于宗教祭祀,处理的是氏族内部的关系;刑起源于战争,主要用于对付外族。一开始礼与刑是独立发展的,后随着部落联盟和国家组织的出现,礼与刑由分走向合,礼要扩大到整个文明共同体,刑也要处理国家内部的矛盾。由于周人完成了由自然宗教向伦理宗教的转变,其信奉的天或上帝是道德性的至上神。天不是关注祭品的多少,而是人间的德,只有敬天保民才能获得天命,获得人间的统治权。故周人特别重视德,主要用德进行统治。德是抽象的,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周人称为典、彜、则,而典、彜、则后来被称为礼。周人重视德,也不忽略刑,《尚书·康诰》记周公论刑罚云:凡杀人越货、为非作歹而不畏死者,凡子不孝其父、父不爱其子,弟不敬兄、兄不友其弟者,凡不遵从国君命令,欺骗民众,树立个人声誉,煽动民众仇恨他们君主及各级官员者,都要根据“文王作罚”。说明周人已把刑用于氏族内部,惩罚危害氏族共同体的行为,包括:一、杀人、抢劫、偷盗的非法行为。二、不孝、不友等违背宗法伦理的行为。三、阳奉阴违,抗拒君上命令的行为。其中最严重的罪行是不孝、不友,被称为“元恶大憝”。但孝、友作为德主要靠教化和自觉,刑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故周人实际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主张“明德慎罚”(《尚书·康诰》),德主刑辅。后人只注意到周人“明德”的一面,忽略或回避其“慎罚”的一面,将周公的创制称为制礼作乐,似乎周人仅仅是以礼乐为治,显然是不全面的。其实周公不仅制礼,还作刑,称为制礼作刑可能更合适。

 

由此可见,围绕周公的文治武功,实际存在两种叙述,一种是“明德慎罚”,这是周公的主张,出现比较早,后人将其概括为德主刑辅。一种是制礼作乐,主要见于成篇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逸周书·明堂解》和《礼记·明堂位》,以及成书于汉代的《尚书大传》。需要说明的是,春秋以前的现存文献,礼字的使用还不普遍,今文《尚书》有五个礼字,《诗经》有九个礼字,主要指祭祀而言。西周政治、伦理的核心概念乃是德,作为法则称为典、彝、则,礼即是对典、彜、则的概括,是由后者发展而来。故若换做后来的语言,明德慎罚实际也就是制礼作刑,其与后人津津乐道的制礼作乐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制礼作刑是周公的执政方针,涉及礼制建构、司法审判等,而制礼作乐则是周公平定天下后的庆典仪式。前者是因,后者是果,有了制度性的制礼作刑,才可能有礼仪性的制礼作乐。但从后来的叙述来看,人们恰恰将二者混同起来,并用制礼作乐来称颂周公的政治业绩。如汉代陆贾称:“周公制礼作乐,郊天地,望山川,师旅不设,刑格法悬,而四海之内,奉供来臻,越裳之君,重译来朝。”(《新语·无为》)东汉经学大师郑玄说:“及成王、周公致太平,制礼作乐,而有颂声兴焉,盛之至也。”(《毛诗正义》)《唐会要》则有“周公践极,制礼作乐,功比帝王”的说法。及至宋元明清,周公制礼作乐已经成为一种书写模式。如宋代苏轼说:“昔周公以成王幼弱,故位冢宰,治天下七年,制礼作乐,以致太平,其功德至隆。”(《苏东坡全集·奏议》)《元史·礼乐志》载:“前圣之制,至周大备。周公相成王,制礼作乐,而教化大行,邈乎不可及矣。”明代王阳明称:“周公制礼作乐以文天下,皆圣人所能为。”(《传习录上》)。《清史稿·志》载:“康熙二十三年,圣祖祀阙里,诏言:‘周公古大圣人,制礼作乐,垂法万世,庙在曲阜,应行致祭。’”乃至于后世的统治者想宣示自己的丰功伟绩,也要效法周公制礼作乐了。这时人们所说的礼显然已不只是狭义的庆典仪式,而是“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礼备而不偏者,其唯大圣乎!”(《礼记·乐记》)是制度的极大完备。但这样便存在着一个矛盾,“制礼”需要以政治安定为前提,而要做到政治安定又离不开德(礼)与刑。这说明以往学者用制礼作乐来概括周公的文治武功并不恰当,相反,制礼作乐需结合制礼作刑才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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