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不外乎人情”?
作者:刘云生(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六年岁次乙巳二月初八日乙亥
耶稣2025年3月7日
春秋卫国大臣石碏的儿子石厚附从州吁,密谋发动政变,刺杀桓公自立。石碏忍无可忍,联合陈国,抓住了州吁和石厚。州吁最危险,立马就被杀掉了;石厚是石碏的儿子,大家都下不去手,还劝石碏念在父子之情,放过儿子。石碏却认为儿子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不杀不仅难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也难以维护政治的统一,所以专门派了獳羊肩到陈国处死石厚。《左传》高度评价了石碏的义举,为了法律正义和国家安全,不惜依法处死弑君的儿子,这是典型的大义灭亲。
法不容情与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是法不容情的最有力注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彰显“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公平正义理念。但必须留意的是,大义灭亲是法不容情的极端呈现,当法和情发生尖锐冲突的时候,特别是涉及父母子女的亲子之情,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也必须关注所谓的“义”是否属于真正的“大义”,是否达到维护法律正义、国家安全的道义高度。如果仅仅是出于私利、私欲甚至个人怨愤而弑父杀子,显然就不是所谓“大义”。
比如武则天式的大义灭亲就值得怀疑。章怀太子李贤升任太子后,对亲妈临朝称制构成了实质性威胁,再加上有人拱火挑拨,武则天就派手下搜集太子谋反的证据,要依法杀子,连唐高宗出面说情都不行,理由很简单,态度很强硬:儿子要造亲妈的反,天地不容,大义灭亲,赦无可赦。据史料考察,武则天为了自己的政治宝座,凭着个人喜怒以法律的名义不仅逼死儿子,还利用酷吏杀人无数,实在称不上什么大义。这就在法和情之间增加了一个最重要的变量:义,还必须大义,才能灭亲。换言之,虽然我们提倡法不容情,但说到大义灭亲还是要慎之又慎,因为法律一旦摧毁碾压了亲情,甚至被用来戕害骨肉,法律本身是否合于正义就值得怀疑。
法律为什么要尊崇情理?
“法不容情”强调的是法的刚性和权威,“法不外乎人情”强调的则是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契合协调。法的刚性之外,为什么还要尊崇人情?归根到底,这涉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中国自古主张“法无德不立”“为政以德”,强调道德对法律的绝对影响力。西方也同样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兼容协调。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就提到两个相互关联的观点:“缺少道德的法律皆是徒劳”,“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英国历史学家富勒也说过:“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当然,在法学界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还是杰尔苏和乌尔比安等人的名言:“法是关于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为什么中西法文化都高度重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力?理由有二:一是情理是道德诉求的呈现方式,也是建构法律的内核和基座;二是法律必须维护最基本的人情人道,才能合于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换言之,法律必然具备刚性,但绝不能无视柔情。中国传统法文化反对重刑主义,根本原因就在于:刑法虽然可以惩治恶行,但其本身也具有恶性。作为一种必须的、合理的恶,稍有不慎,刑法就可能违情悖理,转换为真正的恶。
《旧唐书·刑法志》载:贞观四年,全国被判死刑者只有29人;到了贞观六年暴涨到390人之多。唐太宗很疑惑,也很愤怒:不到两年,死刑犯怎么多出十几倍?答案就在唐太宗自己身上。贞观五年,间歇性精神病人李好德非议朝政,依法当判死罪。大理寺丞张蕴古认为,这人有病,依法应当赦免。唐太宗也同意赦免。然而,张蕴古去了监狱,当面传达了好消息,还和精神正常的李好德下了一盘棋。后来御史紧追不放,认为李好德的哥哥是刺史,张蕴古官官相卫,帮人脱罪。唐太宗很生气,一声令下,间歇性精神病人保住了小命,精神正常的张蕴古却丢了性命。虽然唐太宗杀完张蕴古就后悔了,但影响立竿见影:凡在有罪无罪之间的,在轻罪重罪之间的,审判者为了保住脑袋,会毫不犹豫宣判有罪重罪,大唐的死刑犯数据瞬间飙升。
解铃还须系铃人。贞观六年冬至,唐太宗亲临监狱,将390多名死刑犯全部放回家过年,要求来年回监。后来这些人如数如期回监,唐太宗一高兴,立马全部赦免死罪。大唐的死刑率也渐次走低,回归正常。后来白居易写诗说“怨女三千出后宫,死囚四百来归狱”,高度赞扬唐太宗的恤刑善举。但后来的欧阳修不买账,写下《纵囚论》,严厉谴责唐太宗搞政治作秀,滥用人情,损害法律的刚性。此处不讨论白居易和欧阳修的是非对错,但有一点无可非议:唐太宗杀掉张蕴古就深刻反省,没有再杀人立威,反倒是通过纵囚的方式喻示法官慎刑恤刑,无论如何都体现了对生命和人性的尊重。
情、理与法如何统一兼顾?
“法不外乎人情”涉及两个维度:一个是立法维度,法律是人情的提炼和抽象;另一个是司法维度,当法律和人情冲突时,法官不仅要循法而动,还必须充分考量人道和人伦。这就要求法官裁判时必须设身处地,推己及人。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特别指出,设身处地、推己及人是一种天性,从中可以开发出两种美德:一是作为“旁观者”,能够体谅他人,获得公正、仁慈的道德力量;二是作为自我观照者,随时要警醒克制,尊重他人的尊严、自由和名誉。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情与法有没有可能协调?还是以大义灭亲为例。为什么大义灭亲需要慎之又慎?因为法律的刚性随时可能刺破亲情,实现了个案的表象正义,但其代价却是亲情毁灭、家庭碎裂。历史上有人称武则天为“凶母”,就是因为她滥用大义灭亲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既曲解了法律,也背离了人道。试想,如果法律高度奖励或强迫儿子举报父亲,妻子举报丈夫,首先丧失的就是人伦人道,无数家庭的破裂换来的所谓正义算是什么样的正义?所以,中国有了“亲亲相隐”的法律传统。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涉及亲人犯罪时,其近亲属都享有“豁免权”,警察、检察官、法官都不得强行要求其对亲人做出不利的陈述,最终保持了公法和私情的必要平衡。
这种情理法合一的精神在民事案件中也很突出。北宋名臣张咏担任杭州知州期间裁判了一个案件:有富翁病危时立下遗嘱,将十分之三家产留给年仅三岁的小儿子,十分之七留给女婿。这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后来小孩子长大了,起诉到杭州府。换一般官员,无非就两种选择:要么判定遗嘱属临终乱命,违法悖理,当堂涂抹,遗产归子;要么判定遗嘱真实有效,维持原状。但张咏从反常遗嘱中找到了人性人情的关节点:要是富翁临终将绝大部分财产留给年幼的儿子,女婿贪财,会千方百计害死妻弟;女婿得到最多的财产,反而会谨遵遗命,关照帮助小舅。于是,果断下判:财产七分归子;三分归婿。后人高度赞誉张咏既能“谨持法理”,还能“深察人情”。当事人反应如何?富翁的儿子和女婿对判决双双感动,哭拜而去。遗产纠纷解决了,两家的亲情也保住了。
“法不容情”和“法不外乎人情”是传统中国司法辩证思维的高度凝练,既强调法律的权威,也承认人情的变量。“法不外乎人情”更有力地证明:法律从来都不是冰冷如铁的法条,法官也不是无知无觉的傀儡,司法判决更不是单纯的走过场式的证据确证和行为定性。法律是有温度的制度设置,法官是有人性的能动主体。正因如此,传统司法才能在激活法律温度的同时,不断提升人性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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