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政府有权利让“儿童远离宗教”吗?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2-10-1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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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利让“儿童远离宗教”吗?
——并非只是由一条微博所引发的感想 
作者:姚新勇(暨南大学教授)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西历2012年10月12日



    请大家首先注意,我说的是“权利”而非“权力”。尽管人们一说到政府,首先想到的是“权力”,但是实际上,作为众多的社会行为主体之一,尽管政府具有很多特殊性,但在本质上,它并不高于其他社会主体,它只不过是为了谐调各社会主体的多样性利益诉求而被创造或推举出来的一种服务性、谐调性的组织。因此政府的行为,既不能凌驾于国家的宪法、法律之上,也不能凌驾于其他社会主体、组织机构之上。所以政府当然可能恰当或过当使用权力,但却没有“权利”随便使用“权力”。“权利”涉及的是合法性与否,而“权力”往往则只是“权势”和“力量”。一个人、一个组织、包括一个政府,当然可能有权势和力量,实施对他人或他机构的合法权利的侵犯,但从法理上来说,他们却没有这样做的“权利”。因此,当我们看到一个要求儿童“远离宗教,健康成长”的图片时(http://weibo.com/at/weibo?leftnav=1&wvr=3.6#1349755180312),就有必要问:政府有关部门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宗教是信仰,但更是文化,而文化的本质之一是“习得”,即是通过自小的日常化的宗教接触而获得的一种文化习惯。一切成人都是从儿童成长起来的,我们难以想象一个人在其十八岁成人之前,远离某种宗教而到其成人之后,会对这种宗教有所认知、了解,更不要说对其产生包含情感性的信仰了。所以既然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的自由,那么就必须尊重并保护公民在成长为公民前的合法接触宗教的权利。如果生硬地切断了儿童与宗教的接触的机会与权宜,那么不仅是可能在变相地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也是在变相地侵犯一种文化,人为地干扰甚至破坏某种文化的延续与发展。
    
    
    世界上所有的传统宗教,之所以能够形成,被众多的人所信奉,都有其深刻的民族、历史、社会、文化的原因,对于这样的文化性存在,政府首先的态度是尊重,而不是管理,更不是干涉。如果政府或公民不理解这一点,而简单地将文化的管理权无条件地赋予政府,那是非常危险的。文革时期之所以会出现所有文化的毁灭性破坏,恰恰在于我们将文化的发展、管理权,简单地听任国家和领袖拿走了,所以不仅是当时的红卫兵,而且也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以革命的名义,去对文化乃至于享有文化特征的身体实施暴力。所以尽管中国的社会制度有其特殊性,但政府也没有权利,垄断对于宗教事物及其他文化的延续发展管理权利。这种权利,在根本上是属于社会,属于公民的,而不是属于政府或某个党的。
    
    
    当然,社会是复杂的,不同宗教的教义、诉求、性质也是不同的,不同宗教在特定历史阶段中的社会融洽性也是不同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协调各个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兼顾各种不同性质文化的协调发展,社会及公民有必要委托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一定的协调性管理。在这点上,我并不同意那种完全自由主义的理念,片面地认为政府完全没有权力管理宗教事务。其实这既根本不可能,同时完全放任也未必符合现代政教分离的社会原则。
    
    
    比如说,宪法规定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力是不可剥夺的,哪怕是父母也没有权利不让自己年满七周岁的孩子去学校接受教育。但是我们知道一些宗教,比如说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都有要求儿童从小出家或去经学堂学习培养的习轨,而种习轨与国家的教育法显然是存在矛盾的。面对这种两难的矛盾,需要相关方面的妥善协商处理。国家既不能简单、粗暴地以法律的名义中止相关宗教习轨,而相关宗教组织,也不应片面地强调自己的权利。在现实中,如果相关宗教习轨的落实是小范围的,且没有太大的社会冲击性,国家完全应该尊重习轨,没有必要非去落实教育法什么的。但是如果相关宗教习轨的实施,成为了普遍性的情况(比如说出现了人数众多的儿童早早地出家、学经),如果甚至出现了其他具有较大社会涉及面的冲击性情况,那么国家进行合法、适度的干预是必要的。比如说强制性要求儿童到学校接受教育。
    
    
    但问题是国家的宗教事务干预,必须是合法、适度且合情合理的。比如说在新疆,现在政府对于学生的非宗教性教育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对于学生或教师参与宗教活动的禁止也越来越严,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也是有一定必要性的,我们不应简单地以信仰自由而一概否定。但问题是,政府的相关对策、措施是否得当、合法?以伊斯兰教说吧,它与穆斯林民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是一个高度“生活化的宗教”。如果穆斯林族群的儿童从小不去接触相关的宗教兼文化生活性的活动,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不亲身体验感受,他们将来怎样成为一个熟悉自己文化的公民呢?更不要说成为一个穆斯林教徒了。但是现在如果这样,不是过不了几十年,伊斯兰教甚至穆斯林文化都会在中国消亡了吗?
    
    
    其实不要梦想通过政府的严管严控,就会使某种宗教或宗教性文化消失。受到消亡威胁的宗教和文化,自然会想办法自保,会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加以抵抗。因此以新疆来说,如果当地政府不给穆斯林族群的孩子安排接触的合适渠道,而是简单地禁止,要求他们远离。那么不仅会伤害大多数穆斯林朋友的感情,加剧族群之间的紧张,抹黑政府的形象,而且必然会给地下讲经堂等留下发展的空间,甚至会给分裂分子、恐怖分子,留下操弄的空间。
    
    
    这里不妨举个例子。由于穆斯林文化传统及地域自然气候的原因,新疆的穆斯林妇女有戴头巾的习惯(注意我不是指蒙面纱,而指在头上戴条漂亮的纱巾或丝绸巾),而且越是在正规的场合,女性一般越是需要带上一条新头巾,以示重视、庄重或喜庆,就如我们穿西装、打领带或着中山装表示郑重都是同一道理。我在新疆生活的时候,对于穆斯林女性这样的装饰司空见惯,虽不太明白其中的原由,但也都觉得很正常,知道那是人家的习惯,没觉得什么大不了的。而且也有不少汉族年轻女性效仿。一来遮阳挡风挡土,二来也增加服饰色彩。我们媳妇在新疆时,就有好几条漂亮的头巾。直到现在,有时从家乡回来,我们还可能给内地的女性友人或师长,送条美丽的新疆风格的头巾。但是现在,在新疆的不少学校,佩带头巾也被视作是宗教标志而被明确禁止。这样的禁令,我不知道是在神经过敏地提防一般普通的穆斯林民众,还是在干涉他人自由,抑或是为别有用心者操弄宗教或民族议题预留空间?
    
    
    我们假设这样一种场景,在新疆一所大学的毕业典礼上,一位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由于兴奋,忘记了学校的相关规定,毕业典礼的前一晚上接受了来自南疆为她庆贺的亲属的建议,戴上了一条鲜艳的纱巾去参加毕业典礼。在一片袒露的头顶上,突然出现了一方亮丽的色彩,那是多么美呀。但是如果别有用心者,将其解读为是维吾尔女性无声地抗议汉族政权文化霸权的旗帜,大家会怎样想?如果负责学生政治思想管理的人员,发现了那方漂亮的头巾,如临大敌般的立即将那个学生召来,喝令她立即解除头巾,并反复追问她这样做的动机,那又会有在这样女生和她的家人心中留下什么样的创伤?
    
    
    因此不恰当、不合法的过度管理的后果,既可能是对他人合法权宜的粗暴干涉,而且最终也很可能会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问题出现—严管—反应性抵制—再严管、打击—再强烈的抵制、甚至暴力反抗—再严厉打击……
    
    
    其实,不仅是伊斯兰教,像基督教、天主教等之类也是如此。我国政府一直采取严控“非公立教会”的管理措施,但严控的结果如何呢?所谓非法地下教会不仅没有铲除,而且早已在中国呈蔓延之势,教民已达数千万、上亿。致使现在许多地方的政府,对于没有批准的基督教、天主教教会组织的活动,越来越多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下教会”也越来越“地上化”了。这并不是政府不想管,而是没有办法再强管。所以,面对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新形势,政府不改变过时专断的宗教管理办法能行吗?当然,从另一个方面讲,对于基督教、天主教地下教会的管理之所以越来越松,也与越相关宗教活动本身与社会融洽度较高有一定的关系。也就是说,相关教会的大规模地扩张以及活动,并没有给整体社会带来什么大的冲击,而且在不少地方,实际还起到了抚慰人心,救助贫困、促进社会安定的作用。所以它们在形式上虽仍然不合法,但也慢慢具有了实质性的合法、公开性。
    
    
    当然新疆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于非成年人或大专院校学生与宗教接触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是管理的基础仍然必须是合法、合情、合理,而且应该经由协商来实行,而不是政府单方面地行政命令。政府应该考虑向全疆地区的人民及各种宗教及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征求具体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宗教教育的管理办法,寻找出既让广大青少年及儿童接受良好的国家正规教育、又保障他们恰当接触、了解、学习本民族宗教、文化的双向途径。而不应该像现在这样,单纯地动用公权力强制性地阻断学生们与宗教的接触,让他们远离宗教。这不仅不能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可能会反向刺激他们及其亲朋好友,促使其中的一些人成为保卫自己宗教与文化的战士。    
    
    
    政府、以及支持政府动用强势权力的人应该明白,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接受教育和社会化的途径,不只是学校,还有家庭及其他非政府性的空间。如果因为实施简单的强制管理,而带来普遍的族裔性社会不满,那么……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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