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传统宗族·社会自治·个人自由

栏目:中国传统与社会自治
发布时间:2012-10-2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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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漫长的制作周期(从编剧到制片历时二十年)、原著的知名度、情欲戏的吸引力、如何改编的猜想、公映日期的推延,种种因素,使得王全安导演的《白鹿原》极富话题性,未公映便引发热议。最终剪出来的电影版本,以原著中并非主要人物的田小娥与几个男人的情欲纠缠为主线,大概可以吸引更多的都市红男绿女走进戏院,而原著的主题背景——传统宗族社会的治理秩序及其解体的命运,虽然被影片淡化,但借着电影上映的话题讨论,还是引来了知识界的关注。
    
     
    《白鹿原》小说所展现的关中平原宗族社会治理秩序,可以上溯到北宋关中学派的礼俗重建运动,绵延至清末民初,最后在时代大潮中瓦解。对这一治理秩序造成致命打击的,并不是辛亥年的王旗变换,而是发端于二十世纪初叶的全盘性反传统思潮,以及紧随其后的社会革命暴风雨。诚如小说所描写,白鹿村的年轻一代离开白鹿书院,到城里就读新学校,在接受新知识之后转过身来跟传统的宗族、家庭决裂。新学校孕育着经由日本中转而来的启蒙风暴,最终借着“新文化运动”爆发出来。在那些从新学校出来的新知识分子看来,传统社会的宗族组织与宗法秩序,毫无疑问就是个人自由的牢笼、皇权专制的根源。
    
     
    被胡适誉为“中国思想界清道夫”的吴虞,从日本归国后,在1917年的《新青年》上发表了一篇《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认为“商君、李斯破坏封建之际,吾国本有由宗法社会转成军国社会之机。顾至于今日,欧洲脱离宗法社会已久,而吾国终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推原其故,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儒家以孝弟二字为二千年来专制政治、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贯彻始终而不可动摇。使宗法社会牵制军国社会,不克完全发达,其流毒诚不减于洪水猛兽矣”。所以,他主张摧毁传统宗族,“家庭之专制既解,君主之压力亦散,如造穹窿然,去其主石,则主体堕地。”这是从宗族与国家专制的关系来“揭露”传统宗族组织与宗法秩序的“反动性质”。
    
     
    另一位新文化运动旗手陈独秀,则从宗族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对宗族社会提出了批判:“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一家之人,听命家长”;“宗法制度之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
    
     
    如果说,陈秀独的立论尚有一些道理(从个人主义的立场看,传统宗族确实束缚了一部分个人自由,但宗族与自由的关系并不是陈独秀所说的那么简单,下面将述及),那吴虞的说法就显得莫名其妙了。他要打倒宗族制度,无非是为了终结皇权专制主义,建立他念兹在兹的“军国社会”。然而,中国自秦汉以降的皇权专制主义,不正是商君、李斯、秦皇建立起来的这个“军国社会”么?这是典型“荆轲刺孔子”,其荒谬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学人对皇权专制的批判,其实并不是始于吴虞那一代留学日本的新知识分子,从明末的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三大儒,到晚清的康有为、梁启超诸儒生,都在反思传统社会的皇权专制及其危害,并提出种种改造方案。如果我们来比较明末、晚清儒家士绅与“五四”新知识分子的话语,会发现一个重大的区别,即儒家士绅的批判只是针对皇权专制制度本身,而新知识分子则不满足于此,将攻击面扩大到整个传统文化与传统社会,因为他们认定后者构成了二千年专制主义的深厚土壤,不彻底改造土壤,就不足以消灭专制主义的老根,重播自由社会的新种。
    
     
    那么,包括宗族在内的传统,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专制主义之根据”?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重新评估宗族组织与宗法秩序在传统社会中的功能。宗族具有向族人提供福利、救济、身份认同的功能,而更重要的是,宗族组织还为乡土社会发生的纠纷、冲突提供了调解与仲裁的机制,官方也承认宗族拥有一部分民事司法权,显然,如果乡里的纷争在闹上公堂之前就由宗族机制消化掉,则不仅能够保全了宗族的声名,也可以让族人避免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遭受官府、差役、胥吏的敲诈勒索。宗族的族长、长老们还负有敦化风俗、和睦邻里、维系社会礼俗秩序的道德自觉,从而避免了专制的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基层社会。所以顾炎武说,“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
    
     
    我们应当从“社会自治”的视角来理解传统宗族的这些功能。顾炎武曾应邀请为一位重建宗族祠堂的朋友写了一篇“宗祠记”,说到:“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赋敛之而已尔。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这个“不在上而在下”的“教化之权”,就是传统民间社会自我治理的权力,通常掌握在宗族组织与地方士绅手里。顾炎武在他那个时代还未能提出“社会自治”的概念,但意思已在,到了清末,广东的南海县修县志,则明明白白地将士绅与宗族的治理活动归纳为“自治”了:“凡乡中有更革者,有纷争者,祭之明日,大集而调理之,亦可谓能自治者也”。
    
     
    所以,我们说,宗族乃是民间社会自发生成出来的自治机制之一。这一社会自治机制的存在,实际上阻止了专制皇权的扩张与渗透,用顾炎武的话来说,即所谓“宗法立而刑清”。顾炎武跟后来的“五四”知识分子一样,都有反皇权专制的思想,他说,“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但他基于对“社会自治”的深刻理解,主张重建宗族、修复宗法,以社会的自治权分化专制皇权。
    
     
    上面是我们对传统宗族组织与皇权专制主义之间关系的澄清。而澄清了这一层之后,我们才能准确理解宗族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何谓自由?当人们服膺于自发秩序、来自权力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时,我认为他们就是自由的。鲁宾逊状态与丛林状态都无所谓“自由”。按照这个界定,在人们普遍没有现代“自由恋爱”意识的时代,婚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老习俗,并非不自由,滥用权力“棒打鸳鸯”或者“乱点鸳鸯谱”才算是侵犯自由。事实上,对于生活在传统社会的先人来说,他们遵守自发形成的礼俗秩序,“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这样的生活,便是自由的生活。
    
     
    对这一自由生活的最大威胁,来自“帝力”的强制。而古人之所以能悠然唱出“帝力于我何有哉”的歌谣,应该归功于传统社会存在着包括宗族在内的自治机制,存在着阻隔国家权力辐射的礼俗秩序。让我引用哈耶克亲传弟子周德伟先生的一段话来论证这一点吧:中国的帝王“管辖人民之权力,则远不如传统风俗习惯及孔子”;“老百姓享有广泛的自由,亦享有高度的自治。自治的骨干,为能独立生活并有暇豫的士君子或退休有声望的高官……(他们)上可以抗衡官吏,使其不得为武断之治,下可以协调或平息人民间之纷争。”周德伟先生所说的士君子,当然包括有威望与公信力的族长、耆老等在内。他们所构建的自治社会,我称之为“私民社会”。
    
     
    将传统宗族组织与宗法秩序视为个人自由之牢笼、皇权专制之根源的全盘性反传统主义潮流,最终成功地将这个“私民社会”打得粉碎——就如小说《白鹿原》下半部所展现的那样,宗族组织、士绅群体、礼俗秩序都瓦解了。然而,陈独秀要的“个人自由”并没有随之而来,倒是吴虞渴望的“军国社会”,由于传统自治机制的丧失,却顺利地建立起来了,只是不大清楚是不是吴虞希望看到的那种,因为他及时地去世了。 
    
    
     原载:南方周末201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