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俊】齐国革命与中国宪政
栏目:儒教(儒家)与宪政
发布时间:2013-02-19 08:00:00
标题:齐国革命与中国宪政
作者:李学俊(独立学者)
来源:中华主流文化网www.zhzlw.net
核心提示:学界共识认为宪政产生于近代英国君主立宪制,其实春秋时代齐国就实施了君主立宪的宪政。与西方宪政不同的是,齐国宪政原理是“以人为本”,既限制君主与政府权力,保证人权,也限制资本滥用权力,保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但依法治国,更是良法善政,并将选贤任能与宪政有效的结合。国内使人民迅速富裕,国家富强。在国际上“假王道行仁道”,“不以兵车,九会诸侯,匡正天下”,在乱世春秋时代奇迹般的实现了天下和平。今日中国改革,不仅要学习西方宪政,更有学习齐国宪政,发展中国当代独特的宪政。今日的世界类似于春秋时代,所以中国改革一定要作好,为世界作好榜样。
一、何为宪政?
学界共识认为宪政产生于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君主立宪。其实,在两千六百多年前中国春秋时代的齐国就已经实施了君主立宪的政治。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指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为依据,以界定与控制政府与公民权力为手段,以保证公民人权为目的的政治模式。
因此,法治与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
全球宪政发展的历史规律是先有宪政的实践,后形成成文的宪法。但就目前世界各国来看,有的国家是实行了宪政,但没有宪法,而是由一系列具有宪法性质的若干法律构成。例如瑞典现行宪法就是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等基本法构成。有的国家实施了宪政,但是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宪法。例如英国实行宪政,就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宪法,1688年“光荣革命”后产生《权利法案》是具有宪法性质法律,但并不完备。春秋时代的齐国实施了宪政,但是由于历史太遥远,经过秦朝焚书坑儒等文化浩劫之后,保留下来的历史典籍太少,我们虽然知道不少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但是还不知道是否具有独立完备的宪法。而有的国家具有宪法,也实行宪政。例如法国、美国等等。
宪政分为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即代议制宪政)两大类。
由于宪政包含对君权的限制与对人权的保护,因此,虽然具有民主的成分,但是民主在君主立宪中还不是与法制与人权等同重要的要素,而在民主立宪制中,民主就是与人权和法制相当的要素。因此君主立宪制具有两要素,即法制与人权;民主立宪制为三要素,即法制、人权与民主。
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君王与政府(即使是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君权与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人权。但是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君王与政府权力获得的途径与合法性问题。因为君王的权力是世袭的,民主政府的权力是选举获得的。
二、君主立宪
近代君主立宪是指在宪政体制下,由一个世袭君主,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的政体。其特点是保留君主制,通过立宪,保障人民权力、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因此,君主立宪相对于君主独裁制是一种限制君主权力的国家体制,即“有限君主制”。另一方面,与民主立宪制不承认君主国家元首地位不同,在于它保留了君主国家元首的地位与相应的权力。因此,君主立宪制实际上是代表封建贵族的君权与资本权力妥协的产物。
君主立宪有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几乎交出所有的实权,君主仅有象征性地位,首相成为国家的主要行政人,例如日本就是。
因此,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中,宪法和法律不仅限制君主,而且限制首相,首相只能在宪法和法律内治理国家。
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中,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政权。其权力分割是君主任免内阁,内阁对君主负责,所以行政权为君主直掌。议会则掌握立法权,但君主有最后否决权。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三大特征就是:
“法律至上”,“有限王权”和“内阁掌握实权”。
学界认为,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因为英国在1215年,国王约翰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中,就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限制国王征税权力,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产权等等法律条文。1628年之后,英国又制定了《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形成了英国独特的不成文宪法体系。所以有人说英国是实行了宪政但是没有宪法。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中规定了几项主要基本原则最能体现英国宪法原则:
1、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
2、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
3、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
4、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5、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
6、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
这些法律规定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但是,君主立宪有多种具体模式,不仅仅是英国一种模式,日本与英国就不同,中国春秋时代齐国的宪政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宪政,而不是英国。其具体模式有些不同,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也都具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三、齐国的君主立宪
春秋时代的齐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资产阶级已经产生,所以,宰相管仲用王道政治经济思想辅佐齐桓公治理齐国,形成了德法并重,法律至上,保护人民权利,限制王权的法制政治,于是宪政成为齐国政治体制模式。
(一)、“以人为本”:宪政根本思想基石与宪政原理
封建君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为君主私有,所以中国周朝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说。
但是,贤能的政治家思想家已经看出国家为君王私有并不正义,最终必然会发生革命,君主也会失去国家,因此主张国家为全体国民的国家,即主权在民,于是,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宪政最重要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宪政的原理。这种思想最初产生在中国周朝而不是欧洲,虽然这种思想的表达是用“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而不是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
周文王初见齐太公姜子牙时问道:“怎样才能使天下归心呢?”
太公回答说:“天下不是一个人的天下,而是天下所有人的天下。
能同天下所有人共同分享天下利益的,就可以取得天下;独占天下利益的,就会失掉天下。
天有四时,地有财富,能和人们共同享用的,就是仁爱。仁爱所在,天下之人就会归附。”[1]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 的思想并不涉及对君权的限制,所以还不是彻底的宪政思想,仅仅是宪政思想之一,而是仁政思想,是君主出于仁爱与天下人分享天下。正是受太公思想影响,周朝得天下之后,将天下分封给各诸侯,形成天下逐层分封的封建制社会。
但是,到齐桓公时候,整个封建制度由于人口增加与土地有限的矛盾已经难以为继,天下大乱。管仲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在继承太公思想基础上提出了全新王道政治经济学思想,即“以人为本”,“以天下物利天下人”:
“尧舜时代的人民,不是生来就是好百姓;桀纣时代的人民,不是生来就要作乱的。所以社会治理与动乱的关键都在国家社会的君王。建立王业的开始,就要以人为根本。本治则国家巩固,本乱则国家危亡。”[2]
既然国家“以人为本”,那么,其本质就是国家的主权在民,不仅是西方宪政理论所说“政府皆由民造”,而且认为国家因为有人民而成。因此这就是“人民本位”,“人权本位”,非“君王本位”,“君权本位”。因此,管仲实际上就提出了宪政的基本原理:国家主权在人民,而非君王。比“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思想又提高了革命性的一步,为齐国宪政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如何“以人为本”呢?
管仲说“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这样,百姓就安定了。先王之取天下的种种作法,那真是大德啊!也就是以物利人的意思。”[3]
由此可见,管仲将周朝土地逐层分封,实现天下人分享,满足民生需要的封建制度转化为用财物,用商品交换来满足民生的市场经济与相应的政治经济制度。
这是政治思想、社会形态与政治形态的根本转折,为此,管仲提出了实现“以人为本”,“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 的王道政治经济大纲:
“凡是治国的根本办法,一定要先使人民富裕。……治理得好的国家往往是富裕的,动乱的国家必然是贫穷的。因此,善于治理国家的人,一定要先使人民富裕起来,然后再加以治理。”[4]
当管仲提出“以人为本”和“用天下的财物,来为天下人谋利”思想理论的时候,“人”就被社会与历史真正的发现,人的权力,人的需要成为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目的,而不是天子,不是君王。
所以管仲说:
“人是不可不努力满足其需要的,因为这是天下终极重要的问题”:
其原文为:“人不可不务也,此天下之极也!” [5]
管仲用了双重否定来肯定,强调人是天下最最重要的问题。
于是,管仲为宪政思想奠定了最根本的基石:“以人为本”,主权在民。
于是,管仲提出了人类终极的社会价值观:“以人为本”,努力为人。
管仲“以人为本”的宪政原理的提出是对三代仁政政治理念的革命,因为在三代仁政政治理念中,君王的君权是至高无上的,是天帝所授的,是国家的本位。《尚书.洪范》篇中说:
“君王,对于皇权至高至极的广泛陈述,要宣扬教导,天帝就顺心了。凡是百官庶民,对于皇权至高至极的广泛陈述,要遵守实行,以此近承天子的光辉。于是天子作臣民的父母,因此才做天下的君王。”[6]
由于君权至高无上,所以只有天子才能作威作福,普通民众没有享受富裕与美食等权力,即使是臣子也没有:
“只有君王才能作福,只有君王才能作威,只有君王才能享用美物。臣子不许有作福、作威和美食。假若臣子有作福、作威、美食的情况,就会害及您的家,乱及您的国。百官将因此倾侧不正,百姓也将因此发生差错和疑惑。”[7]
由此可见,“以人为本”宪政原理的提出的的确确是对三代政治理念的革命。
(二)、法律至上 限制君权
既然 “以人为本”,主权在民,不是天子至上,君王为本,所以,管仲认为就应该限制君权,而限制君权唯一办法就是依法治国,法律至上: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8]
既然法律至上,就要求无论是君主贵族,还是大臣官吏,普通百姓都必须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是不可不永远坚持的,它是存亡治乱的根源,是圣明君主用来作为天下人共同遵循的最高行为标准。无论君主或群臣、无论上层或下层、无论尊卑贵贱,人人都必须一律遵守的准则,所以这就叫‘法’。”[9]
既然依法治国,君主与大臣官吏的权力就应该进行划分,职权应该明晰界定:
“这样,君臣职权的界限就界定分明了,界定分明就容易治理。君主虽然不必亲身行政,但遵守法律就可以了。” [10]
管仲还特别强调,君主必须首先依法行事,管束自己,法制才可成功:
“人君据法而出令”。[11]
“禁律能够管束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12]
也就是说,虽然国家名义上为君主所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同样要管束自身,不能为所欲为,不能违法,必须,而且只能“据法出令”,依法行动。
管仲的这些王道政治理论就是对君王权力的限制,将君王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里面。君王权力不再是至高无上,法律才是至高无上,因此人民将遵守法律看得比祭祀祖先还要神圣:
“法,是天下的仪表,是用来解除疑难而判明是非的,是与百姓生命攸关的。所以,明君对于法非常慎重,绝不为亲故权贵而改变法律,官吏也就不敢利用长官权威破坏法制,百姓也就不敢利用珠宝贿赂触犯禁律。
这样,君主把法律看得比亲贵还尊严,官吏就把执行法律看得比尊敬老师还严肃,百姓也就把接受法律教育,遵守法律看得比祭祀祖先还要神圣。”[13]
(三)、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
管仲认为,限制君权的首要举措就是将君权与统帅国家行政系统的内阁相权进行明确分割,权责分明,互不干涉:
“国君要讲求统帅众官的方法,而不要干预众官职责以内的事务;大臣官吏要处理职责以内的事,而不要干预职责以外的事。君道不明,奉令办事的人就发生疑虑;权限不清楚,奉公守法的人就感到迷惑。
……君上顺从君道,臣下谨守职责,上下相互观察,就像看着测验日影的木表一样,有谁不正,就可以分别出来了。[14]
国家权力如何分割呢?
在西方君主立宪制中,法律主要由议会制定。在齐国的宪政中,君主是法律的制定者:
“国君统一立法,百官就都能守法”。[15]
“创制法度的是君主,执行法度的是大臣官吏,遵照法度行事的是人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这就叫作大治。 ”[16]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即君主立法,官吏执法,百姓守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从立法、执法与守法的不同职能分工来说明的,不是说君主与官吏就可以不守法,只有百姓守法服从,因此管仲紧接着就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君相分权之后,统帅政府内阁的相权也要进行分割,权责分明。
那么内阁权力是如何划分的呢?
管仲组织自己的内阁时对齐桓公是这样划分的:
“升降揖让有礼,进退熟悉礼节,说词刚柔有度,我不如陨朋,请封他为‘大行’。
开发荒地使之成为城邑,开辟土地使之增产粮食,增加人口,尽土地之利,我不如宁戚,请封他为‘大司田’;
在平原广郊之上,使战车不乱,战士不退,鼓声一起而三军视死如归,我不如王子城父,请封他为‘大司马’;
审判案件,调节纷争,不妄杀无辜的人,不妄诬无罪的人,我不如宾胥无,请封他为‘大司理’。
敢于冒犯君主的颜色,进谏必忠,不伯死,不贪图富贵,我不如东郭牙,请立他为‘大谏’。
这五个人,我一个都比不上。但是用来同我管夷吾去换,我是不干的。君上您想要治国强兵,有此五人就足够了;若想成就霸王之业,则有管夷吾在此。”
桓公听罢说:“好啊!就这么办吧。”
于是,根据管仲的提议,报请齐桓公批准,就组成了管仲政府的内阁。
综上可见,齐国国家权力分配为国君主要掌握立法权,宰相总掌行政权,大司理掌握司法权,“大谏”行使对国君政府的批评权,类似于今日议会的弹劾权力。 大司马掌握军权, 大司田管理国家的经济活动,大行主理国家礼仪外交权。也就是说,齐国的分权制衡不是后来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而是多权分立模式。最重要的是君主立法,实权在内阁。通过这样的权力分配,君权与相权,相权与其他权力都得到有效的限制与制衡。
(四)、保证人权
既然“以人为本”,那么,人的权力就是必须予以有效的尊重与保护。
1、保护人民的产权
管仲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
“凡是人的性情都一样,欲望得到满足则快乐,遇到所憎恶的则忧戚,这是所有地位贵贱的人都相同的。”[17]
“凡是人,没有不爱利而憎恶祸害的。”[18] 因此,如果 “ 剥夺民众的利益,民众则愤怒,给予他们的利益他们则喜乐,这是人的本性。”[19]
既然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那么,“以人为本”就是满足人性需要,而满足人性的需要就是对人权的保障。
由于产权是人民安生立命的根本条件,所以对人权保障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人民产权的保护。所以鼓励人民创业,持有恒产:
“人民要有‘经常的产业’。……什么叫作人民‘经常的产业’呢?饲养牲畜,搞好种植,注意农时,增产粮食,努力农事,开垦荒地,而禁止奢侈品的生产,就是人民的经常产也。……人民不注重经产,则仓凛空虚,财用不足。[20]
管仲还警告说,如果“朝无定,赏罚不明,则民轻其产。”[21]
人民的产业就是产权,因此,管仲主张国家要明晰界定产权与保护产权。在谈到人们正常经商逐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时,管仲认为国家保护“如鸟之覆卵,无形无声,而唯见其成”,确保人民的产权不被剥夺:
“要使百姓住在他们乐于居住的地方,使他们从事有利于自身的工作,奖励他们所赞成喜欢的事情,惩罚他们所厌恶的行为,保证人民的财产不被剥夺,并致力于百姓不受刑罚。”[22]
既然保护产权,也就保护产权用于资本增殖时候的盈利,所以管仲强调说:
“利不可法(废),故民流。”[23]
即资本盈利是不可废除的,所以,人们才愿意从事商品流通。
不仅如此,管仲认为,国家鼓励人民有恒产,对于那修游手好闲,没有技能,没有恒产而四处游说之人,应该予以禁止:
“把自己打扮成贫穷的样子,而不肯辛勤劳动,暂时安于贫贱,自身没有常业,自家没有恒产,活动于社会上下之间,而声称是为了人民,是圣王所要禁止的。”[24]
那么,齐国是如何保护人民的产权呢?
法律。
为了保护产权,齐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例如对与商品交易,无论是民间交易还是国家的公共采购都通行签订契约合同进行,包括投资贷款都签订契约合同,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保护。
管仲说:“其在万物者,立赀而行”[25],意思是说,对于各种物资商品,必须订立预购合同。
“这时对妇女所生产的布帛,只要合于国家需用,都加以收购并立下合同。合同按乡、市的价格写明:‘官府无钱,但有粮。用粮食折价来收购。’这样又用卖回粮食办法清偿买布的合同,国家需用的布帛便可以解决。”[26]
如果有土地产权的在贷款时就可以用土地抵押,获得翻倍的贷款。
管仲:“请国家与人民订立合同,有田者加倍贷放预购款。内地可以不办,边疆地区都是必须订合同的地区。” [27]
综上可见,齐国已经广泛采用契约合同来进行商品交易,而契约有效的前提是产权明晰与对产权有效的法律保护。
而事实上,齐国率先成为工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正好说明齐国的产权制度建设与保护都十分到位。
2、君主立法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
君主作为齐国立法的主体,那么根据什么立法呢?
管仲认为君主虽是立法主体,但不是想当然的立法,而必须“以人为本”,调查研究,了解国情民意,制定良法,可行之法:
“宪律制度一定要合于治国之道,号令一定要严明,赏罚一定要信实坚决,这都是规正人民的准则。”[28]
“古代想要匡正当世,调治天下的人,必须首先考察国家的政务政情,调查国家要办理的事,了解人民的风俗习惯,查明治乱产生的根源,知晓得失所在,然后再着手进行。这样,法制才能建立,治理国家的措施才能贯彻执行。[29]
为了使建立的法律制度合乎民心,成为保护人民利益的良法善制,管仲建议桓公效法先王建立民间咨议制度,以了解民意,保护人民自由权力:
“从前我们的先王,周昭王和周穆王效法文武的远迹,以成其名。集合年高有德的老人,考察人民当中表现好的,立典型以为规范。准备有格式的调查表格,使人们原原本本地加以填写,表达他们的意愿,了解人民的意志。然后用赏赐劝勉好人,用刑罚纠正坏的行为;有的剪掉顶发,有的用赏赐安抚,治理人民始终如一。”[30]
管仲向桓公解释三皇五帝保护人民自由的历史经验:
“不急于创始,不急于作新,等到条件成熟再顺势而为。不可凭个人好恶损害公正原则。要调查了解人民之所恶,以便引以为戒。
黄帝建立明台的咨议制度,就是为了从社会精英中搜集贤明的意见;尧实行衢室的询问制度,也是为了从民间百姓中听取人民的呼声;舜竖立号召进谏的旌旗,君主就不受蒙蔽;禹把进谏的大鼓立在朝堂上,可以使人们随时上告;汤有总街的厅堂,可以搜集人们的非议;周武王有灵台的报告制度,贤者都得以进用。这就是古代圣明君王能够常有天下而不丢失、常得天下而不灭亡的原因。”
桓公说:“我也想效法他们实行这样的制度,应当叫什么名字呢?”
回答说:“名称可叫作‘喷室咨议制度’。就是说:国家法度要简而易行,刑罚要审慎而无人犯罪,政事要简而易从,征税要少而容易交足。老百姓有在这些方面提出君主过失的,就称之为‘正士’,其意见都纳入‘喷室’的咨议制度来处理。所有办事人员,都要忠于职守,而不许有所遗忘。这项‘喷室’的大事,请派东郭牙主管。此人是能够为正事在君主面前力争的。”桓公说:“好”。[31]
管仲向桓公建议的了解民意的“‘喷室’咨议制度”实际就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与环节,保证了君主立法不能仅凭君王或官吏个人的主观与好恶来进行,使民情、民心、民意、民权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体现,保护了人民的自由权力,立法的质量与水平得到可靠保障,切实而可行。
(五)、民有与民治
齐国“以人为本”,保护了人民的产权,因此不仅实现了理论上的主权在民,而且实现了实际的主权在民,还实现人民自治。
不过齐国的人民自治不是今天西方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体现,而是实行从家庭自治到社区自治再到行业自治。
1、“武事听从于属,文事听从于乡”:民众基层社会组织自治形式
管仲建立的国家社会组织制度有别于人民依附于封建领主来组织的封建社会分封制度,而是以生产、军事与行政三合一体的组织制度,实现“武事听从于属,文事听从于乡”的社会基层组织。
管子说:“确定五家为轨,轨有轨长。六轨为一邑,邑有邑司。十邑为一卒,卒有卒长。十卒为一乡,乡有良人。三乡为一属,属有大夫。五属设五个大夫。武事听从于属,文事听从于乡,各自保证其所管,不准有所荒怠。”
2、四民分业
“武事听从于属,文事听从于乡”的民众自治形式成为齐国的社会基层自治社区。但是在更高层面上,齐国实现的是“四民分业”的自治组织形式:
管子回答说:“士农工商四民,是国家的柱石之民,不可使他们杂居,因为如果杂居,则他们说的话做的事都不一样。因此,圣王总是安排士住于闲静之地,安排农夫住近田野,安置工匠靠近官府,安置商人靠近市场。”
根据这样的制度设计,四民就实现了从个人到家庭再到社区,再到职业教育,就业、行业、职业等人民自治。例如士人的自治:
“使士人们居处相聚而集中,闲暇时父与父可以讨论义理,子与子讨论孝道,事君者言敬,长者言爱,幼者言悌。朝夕从事于此,以教其子弟,从小时就习惯了,思想安定,不会见异思迁。因此,其父兄的教导,不严也能教好;其子弟的学问,不劳苦也能学会。所以士人的子弟常常为士人。”
与此相似,农民、工人、商人也都实现了自己的家庭教育与管理、职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产业、职业、行业的自治。[32]四民自治内容十分丰富,不再细引。
(六)、限制资本权力,防止损人利己 保护公共利益
与近代欧美宪政以限制君王权力为重要特征不同之一是,齐国的宪政不仅限制君权,也限制资本的权力。因为管仲通过对齐国市场经济观察发现,资本既有自利利他,促进经济,保障民生重要的一面,也有操控市场损人利己,奴役人民,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威胁国家王权的严重一面。
“现在的情况则不然,商人贵卖,君主跟着贵买,贵而不能使之贱;商人贱卖,君主跟着贱买。贱而不能使之贵。”[33]
私人资本如何操控市场的呢?方式很多,官商勾结出卖国家是重要的一种:
管仲说:“假如现在粮价上涨十倍而其他物资价格还很低,大夫便把商人找来说:‘你为我贩卖粮食而收购其他物资。’如果粮食原价为一,这就有九倍盈利。由于粮食贵而其他商品物价还很低贱,这样,大夫就买进来九倍的物资。待粮价恢复原状,又把这九倍的物资加价销售出去,货物推销到民间,九倍的货币又进入大夫之手。结果钱、粮的赢余收入都归大夫了。天子反倒成了客位,等于是大夫在随时发布命令。
精通粮食业务的官员外逃,被别国诸侯接纳为官。他们结聚朋党,操纵物价,包揽市场民用。
就国内说,大夫自谋私利而不肯尽忠;就国外说,诸侯串通结聚朋党。精通粮食业务的官员则外逃。所以天子便丧失了他的政权。”[34]
于是大夫们变成了大官僚资本,大官僚资本成了卖国的资本,进一步国家便出现资本主宰社会,“一国二王”的现象:
“大资本产生,就会出现一个国家相当于两个国王的现象。如果国家政策不当,大资本这个不是国王的国王就会利用国家政策失误损人利己获得暴利,造成穷人失去财产,社会严重的贫富悬殊的社会危机。”[35]
因此,管仲的宪政一面保护人民的产权和正常的经商逐利,一面又限制资本滥用权力,对资本利益最大化冲动中损人利己,侵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的行为进行防范与限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参见本文第四节《齐国的宪法》)。
(七)、政者 正也
何为政治?
管仲认为,如果从政治标准与实施的角度看,就是保持不偏不倚,不缓不急、不轻不重,总之中正合度,既不过正也不不及。所以管仲说“政者,正也”:
“政,就是‘正’。所谓正,是用来正确确定万物之命的。因此,圣人总是精修德性,确定中道以培植这个‘正’字,宣扬这个‘正’字来治理国家。所以,‘正’,是用来制止过头而补不及的。过与不及都不是正。不正都一样损害国家。勇而不义损害军队,仁而不正损害法度。军队失败,产生于不义;法度的侵蚀,就是产生于不正。说话有雄辩而不务正的,行为有敬惧而不善良的,所以,说话必须合于务正,不苟且强为雄辩;行为必须考虑良善,不苟且保持敬惧。” [36]
基于“政者,正也”的政治哲学思想,管仲认为应该限制君主与政府过度的权力,但是与此同时又要保证君主与政府有足够的权力。如果政府权力过大就过正了。反之,政府权力不够就是不及。所以,不能因为限制君主与政府的权力使君主与政府丧失履行职责必需的足够权力。
基于“政者,正也”的政治哲学思想,齐国宪政在限制君主与政府权力的同时,保证了君主与政府足够的权力来治理国家,保证普通民众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不被资本等所侵害,例如强调国家必须掌握土地与自然资源、必须掌握货币权、必须掌握用货币与粮食对市场经济的调控等等权力。
(八)、“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
既然国家的根本是人民,全部政治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人民,因此,其本质就是保障人民权利,因此,这样的政治不仅是满足人性的仁政,而且是依法治国的仁道宪政。 所以管仲反复强调德法并重,依法治国,反对君王离开法度私行小惠:
“先王治国,既不在法度外浪费心机,也不在法度内私行小惠。任何行动都不离开法度,这正是为了禁止过错而排除行私的。君权不能由两家占有,政令不能由两家制定。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正确的举措。”[37]
1、立法公平 完善法制
管仲依法治国是为了实现自己“以人为本”,富民治国,和谐天下的政治理想,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所以法律首先要保证公平完善。管仲特别警告,法律制度如果不公平,法制如果不健全完善,就会成为危及国家君王的危险因素。
管仲不仅强调法律要公平,法制要健全完善,还强调立法者与执法者都不能因私枉法、自毁法制:
“法律不公平,法制不完备,也是导致君主‘失权’、‘失位’的重要原因。所以,有时歪曲法度,有时毁弃法令的事情,从来都是圣明君主自己禁止自己去做的。
因此,贵族群臣不能威胁他,富豪不能贿赂他,卑贱者不能讨好他,近臣也不能亲呢他,美色也不能迷惑他。
执法之心要坚定而不动摇,乖异邪僻的人就自然恐惧,乖异邪僻的人们都有了改变,法令一颁布下去,民众就跟着行动了。所以,圣明君主设立制度仪法,要象天地那样的坚定不移,象列星那样的稳固,象日月那样的光明,象四时运行那样的准确,这样,那么法令一出人民就会听从。”[38]
2、罪罚相当 反对严刑酷法
管仲推行宪政,主张法律公平,宽严适度,合乎人性,因此反对严刑酷法:
“政令所以能推行,在于顺应民心;政令所以废弛,在于违背民心。……单靠刑罚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仅凭杀戮不足以使人民心悦诚服。刑罚繁重而人心不惧,法令就无法推行了;杀戮多行而人心不服,为君者的地位就危险了。”[39]
“判刑不合法度,即使判罚死刑再多,暴乱也制止不住。”[40]
“乱世的烦苛政治,并不是没有法令,而是赏功与罚罪不当其人。”[41]
所以管仲要求对国家君主权力进行限制,认为国家对人民的征收索取、禁止与命令不能没有限制,应该适度的限制,否则君主危险,国家危险:
“君主对人民有三项要求,但是三项要求不节制,君主地位就危险了。
三项要求是什么呢?一是索取,二是禁止,三是命令。
索取总是希望得到,禁阻总是希望制止,命令总是希望推行。但索取太多,所得到的反而少;禁止太多,所制止的反而少;命令太多,所推行的反而少。索取而不得,威信就日益降低;禁阻而不止,刑罚将受到轻视;命令而不行,下面就欺凌君上。从来没有多求而多得,多禁而多止,多令而能多行的。
所以说:上面过于苛刻,下面就不听命;下不听命而强加以刑罚,做君主的就将被众人谋算。君主而被众人所谋算,虽想没有危险,也办不到了。号令已出又改变,礼仪已行又废止,度量已定又变换,刑法已行又动摇,这样,赏赐虽重,人民也不勉力;杀戮虽多,人民也不害怕了。[42]
可见,管仲一再发出警告,禁止朝令夕改,禁止严刑酷法。由此可见管仲的法制不像后来三晋申韩之法那样,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而是把刑罚作为与德治一样的一种治理手段,以期达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以有刑至无刑”。[43]
“所以法令不烦琐,官吏不劳顿,人民没有违犯禁令的,所以百姓也都不会抱怨君主了。”[44]
四、齐国的宪法
我们今天没有发现齐国有用宪法命名的独立完备的法典,但是齐国法律思想与法律体系中有丰富的限制君主权力、政府权力和资本权力,保护人民权力与依法治国的内容,具有宪法根本大法的性质:
第一、“以人为本”,阐述了齐国的宪政原理与指导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官吏与人民都必须守法;
第二、良法治国,罪罚相当、禁止严刑峻法;
第三、立法、司法、行政与军事分权;内阁分权,相互制衡;
第四、限制君王官吏奢侈消费,禁止苛政,实行轻徭薄赋,“相地而衰征”;
第五、国家掌握土地等自然资源和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国有民营;
第六、人民有自由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力与渠道(喷室自议制度等);
第七、法律公正公平保护国家和私人的产权;
第八、国家掌握货币权力,向民间发放贷款,对生产进行金融扶持,打击高利贷,防止金融资本滥用权力;
第九、国家用货币与粮食对市场进行双向调控,稳定市场,打击大资本操控市场,消减周期峰值,克服经济危机;
第十、建立“寓军于民”的国家组织制度,不设常备军,减少国家税赋征收;
第十一、国家对盐铁进行国有专营,用利润支撑国家运转,减少税赋;
第十二、选贤任能,防止与惩治内外勾结,官商勾结的腐败等行为(内容太丰富,恕不一一,参见笔者《管仲的王道政治经济学》,《<管子>:人类第一部政治经济学巨著》等文)。
对于宪法法律的实施,严格按照先组织官吏学习领会法律,再迅速传达普通民众学习,再执行的程序。法律宣布要及时,严禁拖延实施,严禁有法不依;忠实传达法律,严禁歪曲: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
“正月初一,百官在朝,国君向全国发布宪令。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都在太史那里领受法令典籍。又当全体官吏会集在朝之日,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都要在国君面前学习法令。太史宣布法令后,底册存入太府,就在国君面前把法令和简册分发下去。
五乡乡师出朝以后,就到乡办事处召集本乡所属官吏,直至游宗,同来领受法令。法令公布完毕,要及时回报,然后回到任处。法令没有公布,报告没有交回,不能到住处休息。否则,叫作“留令”,那是死罪不赦的。
五属大夫,都是乘车来朝的,但出朝也不能到任处休息,需要立即出发。到达都邑的当天,就在祖庙里召集所属官吏,同来领受法令。法令公布后,便派遣使者回报。遣使应在公布法令的当天,不论早晚。法令公布完,使者派出去,然后才能到住所休息。
法令没有公布,使者没有派出,不能到住所休息。否则,也叫“留令”,死罪不赦。法令公布后,有不执行的,叫做“不从今”,死罪不赦。检查法令文件,有与太府所存不符的,多了叫作“专制”,少了叫作“亏令”,也是死罪不赦。“首要宪令”在全国各地公布到位以后,就可以执行了。 [45]
五、齐国的政治革命:实施宪政
管仲担任齐国宰相的之初,齐国内外交困,危机重重。
在地缘政治上处于四面受敌的“衢国”;在经济上,由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齐国已经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大商人、大金融资本兴起,严重的贫富悬殊,资本不仅奴役民众,而且出现新兴资产阶级可能主宰国家的“一国二王”现象;国内高子、国子等贵族拒不交税,国家财政十分空虚。政治上,自齐太公开国到此时,齐国已经三百年左右不停的宫廷内乱,齐桓公登上王位也是以兄弟相残为惨重代价。
社会矛盾空前尖锐,所以此时的齐桓公出行都必须带有全副武装士兵警卫,以防各种可能的攻击,与后来管仲治理以后,齐桓公居然微服私访,跑到普通百姓家去访贫问苦形成鲜明对比:“管仲始治也,桓公有武车,戒民之备也。”[46]
正是在这样危险的国情背景下,齐桓公听取了自己的老师鲍叔牙的建议,任用管仲这个射杀自己的仇敌为宰相。而管仲所有推行的王道政治正是既要限制君王贵族的权力的仁道宪政,又是要限制新兴资产阶级权力的仁道宪政,因此必然受到社会各方力量抵抗,但是,由于管仲“以人为本”的王道政治经济学思想和杰出的政治谋略,所有这些矛盾都没有激化成社会动乱或暴力革命,都被管仲因势利导顺利转化,成为管仲推行宪政的动力,因此,迄今为止,齐国宪政无疑是一场空前绝后的政治革命。
(一)、君相分权
中国自夏商周三代以来,对君权的限制闻所未闻,行所未行。所以,实施宪政最大的阻力就是君主。因为无论是贤君、明君推行仁政,还是昏君推行庸政,暴君推行暴政,基本都是君主本人自主所为。虽然他们受相应的政治思想、伦理道德、朝臣说谏、国人评议等等的影响,但是从未受到法律对其权力的明确限制。因此,君王任意而行,君王的话就是法律。这样的思想无论是周天子还是诸侯国王无不如此,所以管仲要在齐国政治中将仁政变为限制君权,保障人权的宪政,对君王的权力进行限制,就是政治革命。
实施宪政首先革的是齐桓公的命,齐桓公虽然尊敬管仲,也受管仲思想影响,但真正要限制自己至高无上权力的时候,当然还是不肯。所以,齐桓公虽然任命管仲为宰相,但是开始管仲仍然有职无权,管仲的意见也得不到采纳,齐桓公仍就为所欲为,“我的国家我做主”。
管仲为何又成功实现了对桓公君权的限制呢?
首先因为春秋时代齐国重重危机的国情与天下情势(由于篇幅原因本文暂不讨论)的大背景所逼,齐桓公只有拜管仲为相;其次是受到管仲王道政治经济学思想的影响;更为直接与现实的是由于齐桓公不听管仲分析预言和劝谏,累次出兵侵犯他国,累次失败,“我的国家我做主”,但“我总做主总失败”,于是万不得已,只能听管仲的主张:
桓公累次出兵讨伐鲁国均以战败告终,很丢面子,于是又令鲍叔牙与宋国联手再次进攻鲁国,结果再次战败。鲍叔牙幡然醒悟告诉桓公,应该听取管仲的劝谏。桓公也意识到自家确实错了,对管仲心服口服,并尊称管仲为仲父,于是在朝堂上公开宣布:
“从此以后,仲父全权处理国家事务。有事先报告仲父,后报寡人。仲父认为自己可以决断的事情不用报请寡人。认为确实需要报告的随时可来找寡人。”
可是管仲作为一介平民草根出任宰相,不仅面对君王齐桓公,还面对国子,高子等齐国贵族(开初,齐桓公对他们都没有办法,不能向他们征税)势力,还要面对大资本家,所以,为了顺利推行宪政,管仲必须有职有权、有势有钱,于是都想齐桓公要:
“管仲担任了齐相,对桓公说:
‘我已经得到君王的重用了,但我还贫困。’
齐桓公说:‘我赐你拥有三归俸禄的家业。’
管仲又说:‘我虽然富有了,但我地位还低下。’
桓公于是把管仲的地位提到高子、国子两姓最大贵族之上。
管仲进一步要求说:‘虽然我地位尊贵了,但是我和您的关系还是很疏远。’
于是桓公立管仲为仲父。
孔子听到后非议管仲说:‘管仲威胁君主,太过分了。’”[47]
也许管仲是有点过分了,但是,正是管仲坚持宰相权力与君王权力的分离,坚持宰相有职有权、有势有钱,全面压倒贵族与大资本后才顺利的推行了齐国的宪政。
(二)、限制相权 权力制衡
当然,齐桓公也并不傻,还是担心相权太重,于是就在朝堂上演了一场选边站队的政治游戏:
“齐桓公准备确立管仲的尊贵地位,命令群臣说:
‘我准备立管仲为仲父。赞成的进门后站在左边,不赞成的进门后站在右边。’
东郭牙在门中间站着。桓公说‘我要立管仲为仲父,下令说让赞成的站左边,不赞成的站右边。现在你为什么在门中间站着?’
东郭牙说:‘凭管仲的智慧,将能谋取天下吗?’
桓公说:‘能’。
‘凭他的果断,是敢于干一番大事的吧?’
桓公说:‘敢。’
东郭牙说:‘如果他的智慧能够谋取天下,果断足敢干成大事,您因此就把国家权力全部交给了他。以管仲的才能,凭借您的权势来治理齐国,您难道没有危险吗?’
桓公说:‘说得对。’于是,桓公就命令隰朋治理朝廷内部的事务,管仲治理朝廷外部的事务,以便使他们相互制约。”[48]
可见,齐桓公还是接受了管仲的宪政思想,也懂得了权力的制衡的道理。管仲制衡了他的王权,他也制衡管仲的相权。当然管仲深谙此道,所以欣然接受,自己主动将宰相领导的内阁权力一分为五,使国家权力形成合理的分割与制衡。
孔子曾经非议管仲,说他担任宰相自己不亲历亲为,总是指派他人去作。显然孔子不懂宪政分权与制衡原理。不仅孔子,后来诸子百家谁又懂呢?即使三国时期以管仲自比的诸葛亮也没有懂得分权治国的道理,所以事必躬亲,最后活活累死。而管仲根据自己的王道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宪政思想,一改齐国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实施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同时,政治上从传统的仁政发展到既限制君权与政府权力,又限制资本权力,保护人民权力的宪政,迅速使齐国民富国强,成为春秋时代第一强国。
(三)、否决“我的国家我做主”:宪政实施真刀真枪
管仲提出了宪政原理,宪政指导思想,也制定了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更重要的全面实施了宪政。例如保护人民的产权,实施人民自治等等。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在此仅举宰相管仲对君王齐桓公企图越权行为的多次否决,说明齐国的宪政不是仅仅将宪法性质的法律条文制定出来后就束之高阁,而是切实的推行,真刀真枪。
管仲为了制止战争,结束天下动乱,建立天下和平的社会为齐国制定了“尊王攘夷”的国际战略。但是齐桓公在民富国强以后总想当天下宪兵总督(自古共称“霸主”),于是累次提出兴兵讨伐暴国,但是均被管仲否决:
“军队的盔甲、兵器等等已经十分充足了,我想要开始实施你倡导的王道,干预诸侯的事务,可以了吧?”
管仲回答说:“还不可以。因为治理国家内政的人选不足,从事国际外交的人才也不齐全。”
于是,管仲委任鲍叔牙为大谏,王子城父为将,弦子旗为理狱官,宁戚为田官,隰朋为通使诸侯的官,并开始布局天下。
等管仲布局完成,桓公又提出兴兵征讨,还是被管仲否决了:
桓公说:“外交与内政都安排好了,这回可以了吧?”管子回答说:“不可以。因为邻国还没有同我们亲善。”桓公说:“怎么与它亲善呢?”管子回答说:“审查我们的边境,归还侵占各国的土地,订正邻国的封界,不要接收他们的货财。而好好地拿出皮币,不断聘问各国诸侯,这样来安定四邻,邻国就同我国亲善了。”
当管仲把齐国与周边国家关系调理好以后,桓公又要出兵,尽管很委婉,还是第三次第四次被管仲委婉的否决:
齐桓公说:“盔甲兵器十分充足了,我想南征,应依靠何国为主?”管子回答说:“以鲁国为主。应归还侵占他们的常、潜两地,使齐国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围墙,环山都有栅壁。”桓公说:“我要西征,应依靠何国为主?”管子回答说;“以卫国为主。应归还侵占他们的土地台、原、姑与柒里。使齐国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围墙,环山也有栅壁。”
桓公说:“我要北征,应依靠何国为主?”管子回答说:“以燕国为主。应归还侵占他们的土地柴夫和吠狗。使齐国大海有屏蔽,小海有墙垣,环山都有栅壁。”
一直等到三年国家大治,四年军队训练有素,到第五年各种准备充足后才正式出兵。[49]于是“九会诸侯,匡正天下”,被孔子大赞为“大仁啊!大仁啊!”
管仲一再否决齐桓公的出兵请求与当年管仲和桓公君权相权分权之前,齐桓公为所欲为,不把管仲的相权放在眼中形成鲜明对比:
尽管是君王,但是宪政的实权在内阁,所以君王仍然不能 “我的国家我做主”,不能为所欲为。
六、齐国政治革命,为何能实行宪政?
两千多年前的齐国发生了政治革命,并实行了宪政,这着实闻所未闻。因为大家都知道,宪政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时候,中国春秋时代的齐桓公时代距今已经有两千六百多年,怎么可能实现宪政呢?
不错,齐国宪政就是产生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型的春秋时代(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不讨论,参见笔者《管仲的王道政治经济学》《<管子>:人类第一部政治经济学巨著》等文),不过我们明确指出的是,管仲上任之初,齐国自由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比较成熟。齐国开国国君齐太公姜子牙 “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50]工商业特别发达,使齐国“财蓄货殖”。
特别是“齐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51],所以西周早期,齐国的服装已经出口天下各国,“冠带衣履天下”,于是各周边国家都到齐国进口服装,“海岱之间敛袂而往朝焉”。[52]
由于齐太公根据齐国的国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通过大力发展工商业,促进了国内市场经济繁荣,通过服装、鱼、盐等出口导向的国际贸易战略,使齐国自由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兴起,对王权构成威胁。于是对王权、政府权力限制和对资本权力限制同时摆在管仲面前,管仲顺应时代要求,所以,推行了有别于近代欧美各国宪政的齐国君主立宪政治。
七、我们为何知道齐国改革,而不知道齐国的宪政?
虽然宪政最先在春秋时代的齐国实施,但是宪政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所以,中国百家争鸣仅有仁政与暴政之别,没有仁政与宪政之分。诸子百家没有一位真正全面懂得管仲、《管子》的王道政治经济思学思想精髓,所以诸子百家根据自己的研究,执其一端开宗立派,只能以各家之说来解说政治经济,因此涉及政治经济,只有儒、法、道、墨、杂家之辩,没有对管仲思想,《管子》理论、管仲学派的全面传承。虽然儒家有孟子“民贵君轻”的宪政思想,但是,儒家还是没有提出系统的宪政理论,也没有完整的宪政实践;虽然作为管仲法制思想继承者的法家有“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后来也从未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护民权的思想。除了孟子等个别思想家外,几乎通通都拜倒在君王面前。
于是,管仲的宪政思想和王道政治经济学理论被百家争鸣的热闹所屏蔽,被百花齐放的花海所淹没,也因此被中国历史所忘记。即使清末研究宪政的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也仅仅看到齐国的改革,而不认识齐国的宪政。人类最早的宪政就这样被后来的中国的仁政,或者庸政、乱政、暴政所轮番替代,被历史所遗忘,至到清代宪政再也没有出现。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提起宪政的时候,与齐国宪政完全无关。梁启超认为管仲是世界最伟大的政治家,也没有发现管仲实施了宪政。即使谈及齐国宪法,而主要还是引进西方的宪政思想理论与方案来变法维新。中国思想学术传统也基本从诸子研究开始,形成两千多年的思维定势与惯性,各家各派论及齐国,论及管仲、《管子》,从未跳出这套窠臼。近代中国学者在中国战争失败与西学东渐的大势下,更是失去了自知、自清、自明,失去了中国的文化自信,思想理论自信与中国政治经济模式的自信,最后彻底的矮化自己。
对于管仲推行的一整套政治经济政策仅仅认为是一场通常意义的改革,而不是根本的政治革命,是实施宪政。对于《管子》这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哲学、科技、教育等等的原典巨著视而不见,见而不识。研究思想文化学术几乎清一色从老子孔子开始,政治经济学更是基本空白,即使是康有为的弟子,美国留学的经济学博士陈焕章在海外介绍中国古代经济学的著作《孔门理财学》也对管仲与《管子》几乎一无所知,一无所言。胡适等权威学者仅凭个别的考证就怀疑,否定《管子》思想整体的真实性。
试问:如果没有齐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管仲丰富的政治经济实践,《管子》怎么能够写出比亚当.斯密还全面的市场经济理论,比凯恩斯还正确的宏观调控理论,比弗里德曼还正确的货币理论,比西方宪政思想还更为全面的宪政理论?圣人孔子,诸子百家对管仲政治经济学涉及的内容与宪政思想为何一个也不说?
因为实在不懂。所以,中国的学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中国的思想文化悲剧就这样上演了,我们认为管仲进行的是重要的改革而不知道是一场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空前绝后根本的政治革命,没有真正认识中国两千多年前政治经济是什么样的,所以,我们也不知道中国在世界上最早实施了宪政,不知道是中国对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每当说到中国政治的进步与改革的时候,总是习惯性的向西方看,而不是看看我们民族自己伟大的历史。即使我们回顾历史,我们的思想文化,引以为豪总是诸子百家,而看不到中国最优秀的王道政治经济学理论与齐国宪政实践。
八、齐国宪政的当代价值
毫无疑问,即使用今天的宪政理论来判断齐国,齐国也实施了君主立宪模式的宪政。但是,齐国的宪政又与西方宪政有许多不同。
(一)、对政府与资本权力的双面限制
由于近代到现代的宪政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所以对权力的限制是对封建君主与政府权力的限制,虽然理论上说保护人权,而实际主要保护的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具体的说主要是产权,而无产阶级一无所有,所以说保护产权对他们来说等于白说。所以我们看到资本主义诞生后,由于宪政的实施资本的权力确实得到有效保护,而无产阶级的人权却并没有得到保护。
而齐国的宪政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而是中国三代以来仁政思想与实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优秀政治家推动的结果,所以具有超越阶级的特征。在以人为本,主权在民主导思想指引下,既限制君权与政府权力,保护人民产权,也保障国家掌握土地资源、货币、调控市场和核心产业国有专营的权力,防范与限制资本操控金融,操控市场,奴役人民,使人们共同富裕,所以齐国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经济迅速繁荣,人民自由富裕,很快成为天下最强大的国家,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
因此,齐国宪政这一条既限制君权与政府权力,也限制资本权力的重要特点与西方宪政不同。而西方宪政由于只限制君权与政府权力,在保护人权的理由之下对资本权力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所以,资本权力无限扩展,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发展为资本主宰一切的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不掌握土地等自然资源,甚至国家的货币主权也被私人资本所偷换,篡夺。
所以,中国当代的改革要实现宪政决不能照搬西方宪政,而应该总结齐国宪政模式的经验教训,既限制政府的权力,平等保护公私产权的同时,也防范与限制资本滥用权力,损人利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依法治国到良法善政
宪政的另一重要特征就是以法治国。但是历史表明,仅仅以法治国并不就是宪政。例如秦国就是以法治国,但是后来导致的是暴政。因为即使是法律也有良法与恶法。
良法就能保证全体人民的人权,既不为了少数人利益牺牲多数人利益,如封建王权和资本主义,也不因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如曾经出现过的社会主义初期过左的行为,一切保证人权为基础。
中国历史上秦国依法治国而国家强盛,后来的统一天下,但是很快就灭亡。其惨痛的教训是由于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法治思想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强国为本,君王至上,完全没有齐国“以人为本”的宪政思想,法律中很多是轻罪重罚的恶法,失去了对人权的尊重,对人性的关怀,所以,这样的国家虽然可迅速强大,但必然发展为暴政,也会因为对人权的践踏而被人民抛弃,迅速崩溃。
因此,中国当代改革推行依法治国,那么,我们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人为本,制定有利于真正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良法,纠正那些不尊重人权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改掉那些蔑视人权的恶法,实现从依法治国到良法治国。
(三)、任贤选能 保证宪政官吏的素质
西方宪政思想之一是假设政府是坏政府,政府官员也是坏人,所以,将政府与官员的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里。这是一个伟大思想与举措。但是,实践证明这个思想与举措并不能彻底保证政府就不干坏事,官员就不干坏事。只要对西方宪政的历史进行梳理,我们会惊叹,宪政下的政府也干了很多坏事。美国政府上世纪大量的种族歧视,就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小布什政府以反恐为名,无中生有的制造伊拉克具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理由,悍然发动对伊拉克的战争,颠覆了了一个主权国家政权,造成数以10万计的贫民死亡,这难道是保护人权?由于政府对资本权力的放任自流,华尔街金融资本为了逐利,将各种有毒资产包装成美丽的有投资价值的资产鲜花,卖给各国投资者,造成投资者巨亏,产权被“合法”剥夺,最后引致08年全球金融危机,至今全世界还没有走出危机的阴影。这保护了谁的产权不被剥夺?
所以,我们虽然也要学习宪政,但也不要迷信西方宪政。西方宪政相对于专制制度确实更能有效限制政府权力,但缺点之一是对于担任政府职位官员的德才缺少严格要求。选举制度虽然形式上保证了人们选择管理社会官吏的权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确保官吏的德才兼备。于是常常选举出庸才,还出现民主选举出来的独裁和庸政。
管仲在齐国的推行宪政中,不仅坚持了对君主,政府和资本权力的限制,还坚持了选贤任能的官吏选拔制度,其中三选制度就是一种选拔模式,其过程是:
第一选,由各乡的负责人把本乡有才有德、有武功的人推荐给国家;
第二选,由国家把各乡推荐的人选分派到各部门试用考察;
第三选,各部门长官将在试用期间表现优秀的人才推荐给国君,由国君亲自审核、考察,合格者授以官职。
齐国的“三选”制度打破了官职世袭制的垄断制度,创造了自由平等的社会机制,大批优秀人才在实践中得到历练,通过竞争、淘汰得到提拔和重用,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前面,在政府官吏的心中首先建立了一道道德的防火墙,奠定了才能的基石,弥补了法律不可触及与防止的漏洞,使当官吏的是好人,愿意做好事不作坏事,保证了齐国官吏德才兼备的基本素质,成为顺利推行齐国宪政有力的人才保证与执行保证。中国后来历代实施的选贤任能政治就是其继承与发展,不过遗憾的是丢掉了宪政,对君王与政府的权力界定不清,缺少限制,所以使很多好人也作了坏事,变成了坏人。有的好君王也干了不少坏事,甚至变成坏君王。
因此,中国当今的改革,在学习借鉴西方宪政的同时,还要总结齐国的宪政,坚持选贤任能,保证宪政官吏的素质,让好人当官为吏,让当官为吏的人愿意做好事不做坏事,更好的实施中国的宪政。
(四)、对政府权力的合理限制与有力保障
有的学者把西方宪政看得很完美。但是,这往往是从理论出发而不看实际,这是很天真幼稚的。实际上当代西方宪政出现不少严重问题。例如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扩张,于是将政府权力限制太多,而被分割出的权力并没有回到普通民众手中,结果被大资本利益集团获得,于是,所谓民主宪政常常沦落为大资本利益集团主宰的宪政,即资本过度限制政府权力。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反倒一再被捆绑手脚,对社会任何重大问题都难以迅速作出正确反应。特别是被推崇为西方民主宪政榜样的美国更是问题严重,对此,即使当年狂妄的断言历史到此终结的福山现在也不得不承认:
“福山说:现在存在权威危机而我们却没有用这些术语思考这一问题的准备。美国人思考政府问题时,想的是要制约政府,限制其权力范围。” 这可追溯到我们的建国政治文化。法治、权力的定期民主轮替以及保护人权等制度的建立是为盛气凌人、权力过度集中的政府制造障碍。福山指出:“可是我们忘了,成立政府也是为了发挥作用和作出决断。”
福山认为,由于对政府的过度限制,美国政治体制已经成为一个畸形的否决的政治体制:“我知道你是怎么想的:‘那绝对不会实现。’可你知道我怎么想的吗? ‘所以,我们绝对不会再是一个伟大的国家,不管谁当选。’只要我们是一个否决政体而非民主政体,我们就不可能是伟大国家。我们畸形的政治体制——国会变成了一个合法贿赂的论坛——实际上导致我们裹足不前。”
所以,福山也呼吁美国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要摆脱我们当前的瘫痪状态,我们不仅需要强有力的领导,而且需要改革体制规则。”[53]
反观齐国的宪政,在对君主与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同时,却保留了君主与政府履行职责必需的足够的权力。所以,中国今天的宪政,既要学习西方合理的部分,更要学习齐国“政者,正也”的守中思想与政治智慧,在限制政府过大权力的同时必须保证政府履行职责足够的权力。
(五)、当代中国实行宪政应该如何作?
齐国在两千六百多年就成功的实施了宪政,这说明宪政并非舶来品,而是中国早就已经成熟的东西。因此实施宪政既不存在外国月亮更圆的偏见,也不存在对外来政治思想文化殖民的担忧与恐惧。我们在全世界最早成功的实施了宪政,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自信。
康梁的宪政失败了,重要的历史文化原因是百家丢掉了管仲的宪政理念,宪法思想和宪政实践。于是中国政治在仁政、庸政与暴政中轮回,没有了宪政。所以谭嗣激愤之时偏激的说中国“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媚大盗。”
国民党没有实施宪政,重要的原因是习惯独裁的蒋介石,其意志不愿意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
今天中国能实现宪政吗?
1、中国今天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不是西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而是齐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即国家掌握土地等资源,控制货币,保护与限制资本权力,用货币与粮食等战略物资对市场进行双向调控的市场经济。齐国大获成功,今天的中国也大获成功,为中国实现中国式宪政提供了可行可靠的社会经济条件。
2、齐国的市场经济模式得益于齐国成功的实施了既限制君权与政府权力,也限制资本权力,保证民权的宪政。中国今天的成功也是在逐渐扩大民权,限制与缩小政府权力的过程中逐渐推进的。中国目前要作的是总结与吸取西方宪政与齐国宪政的经验教训,既限制君权与政府权力,也限制资本权力。这种限制应该是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力与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动态的。同时给予政府与资本足够的权力,使其各自担当自己的职责,履行各自的使命,既互相制约,也互相促进,使中国的宪政符合中国的历史与中国的国情,并超越西方宪政,比西方宪政更好;还要超越齐国宪政,比齐国宪政更好。
注释
[1]文王曰:“立敛若何,而天下归之?” 太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六韬》文韬第一章文师
[2] 尧舜之人,非生而理也;桀纣之人,非生而乱也。故理乱在上也。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管子》第23章 霸言)
[3] “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而百姓定矣。夫先王取天下也,术术乎大德哉,物利之谓也。” (《管子》第23章 霸言)
[4] “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管子》第48章 治国)
[5] 古之圣王,所以取明名广誉,厚功大业,显於天下,不忘於後世,非得人者,未之尝闻。暴王之所以失国家,危社稷,覆宗庙,灭於天下,非失人者,未之尝闻。今有士之君,皆处欲安,动欲威,战欲胜,守欲固,大者欲王天下,小者欲霸诸侯。而不务得人,是以小者兵挫而地削,大者身死而国亡,故曰:人不可不务也。此天下之极也。 《管子》第10章 五辅
[6] “曰:皇极之敷言,是彝是训,于帝其训,凡厥庶民,极之敷言,是训是行,以近天子之光。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
[7] “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臣无有作福、作威、玉食。臣无有作福、作威、玉食。臣之有作福、作威、玉食,其害于而家,凶于而国。人用侧颇僻,民用僭忒。”《尚书.洪范》
[8] 《管子》第45章任法
[9] “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古之法也。”(《管子》第45章任法)
[10] 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管子》第46章明法
[11] 君据法而出令。 《管子》第30章君臣上
[12] 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管子》第16章 法法)
[13]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故主上视法严於亲戚,吏之举令敬於师长,民之承教重於神宝。(《管子》53章 禁藏)
[14] 为人君者,修官上之道,而不言其中;为人臣者,比官中之事,而不言其外。君道不明,则受令者疑;权度不一,则循义者惑。……上惠其道,下敦其业,上下相希,若望参表,则邪者可知也。 《管子》第30章 君臣上
[15] 君一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管子》第14章 法禁
[16]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45 章 任法)
[17] “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 (《管子》第53章 禁藏)
[18] “凡人者莫不欲利而恶害。” (《管子》第66章 版法)
[19] “民夺之则怒,予之则喜,民情固然。” (《管子》第81章 轻重乙)
[20] 民有经产。……何谓民之经产?畜长树艺,务时殖谷,力农垦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经产也。……民不务经产,则仓廪空虚,财用不足。《管子》第15章 重令
[21] 《管子》第17章 兵法
[22] 居民於其所乐,事之於其所利,赏之於其所善,罚之於其所恶,信之於其所餘财,功之於其所无诛。(《管子》第53章 禁藏)
[23] 《管子》第35章 侈靡
[24]饰于贫穷而发于勤劳、权于贫贱,身无职事,家无常姓,列上下之间,议言为民者,圣王之禁也。《管子》第14章法禁
[25] 《管子》第78章 揆度
[26] “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以乡櫎市准曰:‘上无币,有谷。以谷准币。’环谷而应策,国奉决。”(《管子》第74章)
[27] 管子曰:“请立赀于民,有田倍之。内毋有,其外外皆为赀壤。”《管子》第74章 山国轨
[28] 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管子》16章法法
[29]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管子》47章 正世)
[30]管子对曰:“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远迹,以成其名。合群国,比校民之有道者,设象以为民纪、式美以相应,比缀以书,原本穷末。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粪除其颠旄,赐予以镇抚之,以为民终始。” (《管子》20章 小匡)
[31] 齐桓公问管子曰:“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忘,为之有道乎?”对曰:“勿创勿作,时至而随。毋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忘者也。”桓公曰:“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曰:“名曰啧室之议。曰: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事约而易从,求寡而易足。人有非上之所过,谓之正士,内于啧室之议。有司执事者咸以厥事奉职,而不忘为。此啧室之事也,请以东郭牙为之。此人能以正事争于君前者也。” (《管子》56章 桓公问)
[32] (《管子》第20章 小匡)
[33] 今则不然,民重而君重,重而不能轻;民轻而君轻,轻而不能重。(《管子》第78章 揆度)
[34]桓公曰:“天下之数尽于轨出之属也?”:“今国谷重什倍而万物轻,大夫谓贾之:‘子为吾运谷而敛财。’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谷重而万物轻,若此,则国财九在大夫矣。国岁反一,财物之九者皆倍重而出矣。财物在下,币之九在大夫。然则币谷羡在大夫也。天子以客行,令以时出。熟谷之人亡,诸侯受而官之。连朋而聚与,高下万物以合民用。内则大夫自还而不尽忠,外则诸侯连朋合与,熟谷之人则去亡,故天子失其权也。”桓公曰:“善。” (《管子》第76章 山至数)
[35] 管子曰 :“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与。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 。”桓公曰:“何谓一国而二君二王?”管子对曰 :“今君之籍取,以正万物之贾,轻去其分,皆入于商贾,此中一国而二君二王也。故贾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时,贫者失其财,是重贫也。农夫失其五谷,是重竭也。”(《管子》第80章轻重甲)
[36] 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万物之命也。是故圣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以治国。故正者,所以止过而逮不及也。过与不及也,皆非正也;非正,则伤国一也。勇而不义伤兵,仁而不法伤正。故军之败也,生于不义;法之侵也,生于不正。故言有辨而非务者,行有难而非善者。故言必中务,不苟为辩;行必思善,不苟为难。 《管子》第16章法法
[37]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地46章明法
[38] 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贵不能威,富不能禄,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管子》45 章 任法)
[39]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管子》第1章 牧民)
[40] 刑赏不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管子》53章 禁藏)
[41] 乱世烦政,非无法令也,其所诛赏者非其人也。(《管子》52章 七臣七主)
[42]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管子》第16章 法法)
[43] 《管子》第53章禁藏
[44] 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有百姓无怨于上矣。(《管子》52章 七臣七主)
[45]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 《管仲》立政
[46] 《韩非子》第18章南面
[47]管仲相齐,曰:“臣贵矣,然而臣贫。”桓公曰:“使子有三归之家。”曰:“臣富矣,然而臣卑。”桓公使立于高、国之上。曰:“臣尊矣,然而臣疏。”乃立为仲父。孔子闻而非之曰:“泰侈逼上。《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48] 齐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才将立管仲为仲父。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东郭牙中门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为中门而立?”牙曰:“以管仲之智,为能谋天下乎?”公曰:“能。”“以断,为敢行大事乎?”公曰:“敢。”牙曰:“若知能谋天下,断敢行大事,君因专属之国柄焉。以管仲之能,乘公之势以治齐国,得无危乎?”公曰:“善。”乃令隰朋治内、管仲治外以相参。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49] (《管子》第20章 小匡)
[50] 司马迁《史记》齐太公世家
[51]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52]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53] 《美国越来越不民主》美国《纽约时报》网站专栏作家托马斯·L·弗里德曼 2012年5月20日
写于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