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传统社会的双中心治理

栏目:中国传统与社会自治
发布时间:2013-06-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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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传统社会的双中心治理

作者:吴钩

来源:新浪博客(吴钩)

时间:201368

 

 

 

我有个看法:想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方式,与其读历史学者充满意识形态偏见的总结,不如读读过来人的回忆录。我读过几种民国学者的回忆录,这些回忆录都谈到了他们家乡的公共生活。从中我发现,这些老辈人笔下的传统乡村社会,几乎都存在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民间权威与官方领导并立,构成了基层治理的两个权力中心。

 

民国学者杨懋春在一本带有回忆录性质的社会学著作《一个中国村庄》中写道:清末民初的山东台头村,村庄领袖可分为正式的官方领导与非正式的民间领袖。“非官方领导不是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说他是领导,是因为他受到钦佩和尊敬,并在村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官方领导一般是乡绅和族长的工作人员甚至传令员”,如果官方领导没有足够的权威解决村庄的问题,就必须求助民间领袖出面。

 

所谓“正式的官方领导”,通常是当时政府委任的保长之类,即国家权力伸入社会基层的行政末端,具有传达与执行国家政令、收税及调解村庄纠纷的权力。而“非正式的民间领袖”主要由乡绅、族长、耆老构成,他们在地方上拥有较高的地位、名望、威信与影响力,是乡村社会公认的权威,这种权威并非来自民选,也不是官授,但得到地方社会的承认。我将这种建立在个人威望、公众承认以及习俗基础之上的权威,称为“自发性权威”。一名乡绅,并不是有钱有势有国家权力撑腰,就可以获得“自发性权威”的,他通常还需要造福于乡人,维护地方的利益,才能够在当地民众中建立声望、积累权威。

 

这样,传统基层社会便出现了一个“二元权力结构”,权力与权威适度分离,作为国家权力末端的保长,掌握着一部分行政权力,但缺乏权威;作为民间领袖的乡绅、族长,一般不具备正式的国家权力,但拥有权威。两者构成了微妙的互相制约、又相互依赖的关系。

 

杨懋春描述的这种乡村治理特点并不是孤例。老一辈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也说:“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

 

梁启超的自传也提到,在他的家乡——广东新会茶坑乡,政府委派有保长,是负责治理村庄的干部,“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升,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但乡村的实际治理权掌握在“自发性权威”手里,“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党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叠绳堂置值理叫人至六人,以壮年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班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扮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耆老会议。”

 

这些民国老辈人的讲述可以相互印证,让我们相信,“双中心”的治理结构在传统基层社会可能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治理结构产生自国家权力与地方精英对村庄控制权的争夺。国家需要强化对基层社会的管制,因此倾向于委派比较听话的人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而这种职役性质的工作,又是传统社会中那些珍惜自身声誉的乡绅不屑干的,他们更愿意充当国家权力代理的监督者、地方社会福利的监护人。代表国家权力的保长,手上的权力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但其地位、权威远不及地方社会的“自发性权威”,这就达成了国家权力代表受地方社会代表制衡的权力均衡。

 

有没有“自发性权威”的存在,是我考量社会自治程度的一个指标。在传统社会,不管政治是清明还是昏暗,总有一群乡绅致力于社会构建,造福地方,如北宋吕大钧、南宋朱熹、明代王守仁、清末张謇,以及更多的没有在历史上留下名字的寻常乡绅。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最大的错误便是摧毁了这个乡绅阶层,将传统基层社会的双中心改造成单一中心,结果,地方社会对手握国家权力的基层干部丧失了制衡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