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榛】关于严肃追究剽窃者侵权责任及相关索赔标准的声明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3-06-2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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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榛

作者简介:林桂榛,贛南興國籍客家人,曾就學於廣州、北京、武漢等及任教於杭州師範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等,問學中國經史與漢前諸子,致思禮樂(楽)刑(井刂)政與東亞文明,並自名其論爲「自由仁敩與民邦政治」。

 

 

 

 

关于严肃追究剽窃者侵权责任及相关索赔标准的声明(林桂榛)

作者:林桂榛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孔子2564年暨耶稣2013619

 

 

 

由于水平低下、身份卑微、交游狭小而文章发表困难,本人不少作品尤其学术作品不得已只得发表或率先发表于公开性的电子网站上(尤以confucius2000网、rujiazg网为主)。但是,近几年来剽窃本人网文作品的侵权现象已被发现数例,剽窃者有教授、副教授、讲师,也有在读之研究生等,相信日后还有剽窃本人作品的现象新生或被发现。

 

为维护本人正当权益,为不做中国学术劣性循环发展的帮忙与帮闲(姑息恶行其实就是绥靖与纵容恶行,就是变相形式的一种“共犯”或“同谋”,就是鲁迅说的那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看客”或帮闲式的“看客”级材料),为履行孔子“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的告诫及胡适“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来的”之警示(此自由当然指合理权益内的自由),兹根据本国相关法律及相关学术规则,公示本人今后将继续严肃追究剽窃者责任的若干声明如下:

 

一、所有剽窃本人作品的剽窃行为,一经发现,必会被本人严肃追究,包括通过剽窃者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系统及国家法律系统进行追究,剽窃者万勿坐井观天、掩耳盗铃而心存侥幸心理而剽窃本人作品尤本人不见于报刊出版物的网文作品;至于是否构成剽窃罪行,则按照国际通行的学术规则及国内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执行。一般而言,未经本人授权或同意,凡是非法直接盗用本人500字以上者(含标点)以及盗用本人学术研究所得的重大原创性观点、结论或论证理路者,必被本人追究(盗用极少文字且该极少文字无重要或重大学术创见的,则一般予以宽容而不追究);而直接复制、挪用本人长期爬梳古籍、旧书文献等所得论证材料以证与本人原文相同、相似、相关观点者,即使不构成剽窃罪行,也很可能被本人公开揭露和抨击,请相关学人洁身自好,万勿剽窃本人作品尤网上作品来鬼混图利,勿谓言之不预也。

 

二、某篇章属于整体性剽窃自本人一文或多文或一书或多书的学术观点及(或)论证理路者,或剽窃了本人原文或原书整体性学术观点及(或)论证理路者,无论其是否直接复制使用大量本人原文原书文字与否,凡发表于中国大陆之外的合法出版物的(无论是否是纸本出版物),构成剽窃的每篇章索赔标准按人民币6万元计;若如上剽窃类型之篇章发表于国内报刊及学术会议的,凡中央级政府机构或学术机构或国家一级学术社团主办的报刊或会议每篇章索赔标准按人民币6万元计,一般CSSCI刊物按人民币4万元计,一般核心期刊按人民币3万元计,其余级别的报刊或会议论文按人民币2万元计;若某篇博士学位论文及专著剽窃本人一文或多文或一书或多书的整体性观点及论证理路者,甚至还直接复制使用本人论文达千字以上者,构成剽窃的每篇索赔标准按人民币5万元计;硕士学位论文剽窃本人整体性观点及复制使用本人论著达千字以上者,每篇索赔标准按人民币2.5万元计,本科学位论文同前一情况者则每篇索赔标准按人民币1万元计。凡未剽窃本人整体性观点及(或)论证理路而只剽窃了本人并不十分重要的部分观点及剽窃文字在千字以下者,按每字10元标准索赔(含标点),剽窃文属3000字以下短文者(含标点)亦可按剽窃文的剽窃内容占剽窃者全文的比例乘以前述该级别论著每篇章额定索赔数计算具体索赔值。另外,公认的国际顶级刊物、国际顶级出版社、国内顶级刊物、国内顶级出版社其出版的论文或专著严重剽窃我著作者,每篇或每书按索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计。以上索赔情况凡剽窃文或书可同属几种索赔额度或索赔方式的,按最高索赔项、索赔值执行从重索赔,不执行累加索赔。

 

三、无论行文直接剽窃本人作品还是行文不直接剽窃而仅是观点及(或)论证理路剽窃本人作品,除剽窃者必须按上款所述标准支付经济赔偿之外,剽窃者还必须:1、向本人书面形式正式道歉;2、消除学术影响,将剽窃文、剽窃书从所有电子数据库或公共网络无条件撤下或清除,唯剽窃文刊登于纸本出版物的可原样保留,且未发行、交易的剽窃书必须由剽窃者全部收回、购回并立即销毁;3、承诺永不得使用该剽窃文或书,譬如使用于剽窃者晋升职称或评奖,譬如再出版发行,譬如再发布于电子网络;4、承诺永不得再剽窃本人作品,一旦发现第二次以上剽窃本人作品,将根据第N次剽窃数以N倍值索赔。

 

四、凡是拒绝执行前述索赔标准之经济赔偿及如上款所规定的4项条件者,本人将通过向剽窃者相关的原单位及现单位管理层发出书面控告等方式严肃追究剽窃者侵权责任——比如要求褫夺剽窃者的职位或学位或职称或奖励并赔偿本人的损失且消除恶劣学术影响等等,而凡剽窃者原单位及现单位拒绝协助本人追究剽窃者责任的,本人将通过法院诉讼以及同步的电子网络公开追讨剽窃者责任,若法院一审不符合本人权益主张的,本人将诉讼到二审并到此为止以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

 

五、凡是剽窃本人作品事件上升为法院诉讼案者,本人将向法院要求被告执行本声明第二款所述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并由被告一个月内自费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及该剽窃文所刊登的报刊发布说明剽窃事实及道歉诚意的道歉公告,且该道歉公告必须同步在该两报及其剽窃文所出自报刊之主页(或该报刊所属于单位之主页)自费发布;若剽窃侵权文献是出版社专著或论文集等,则剽窃者除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的报纸及两报网站主页自费发布道歉公告外,还必须在该出版社声誉最高及(或)出版量最大的刊物上发布前述道歉公告,若该出版社无报刊出版物则在该出版社主页发表道歉公告。

 

六、凡是合法的正式出版物之外的文献承载器物(如公共互联网、如无书号或刊号之印刷物)所登载之文或书剽窃本人作品的,本人一经发现必向侵权者要求立即清除该剽窃文在前述文献承载器物上的存在等,凡拒绝执行此要求者,本人也很可能通过发布公告及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本人的著作权益。

 

七、凡是本人原文或原书声明拒绝转载及向非法转载方文字或口头表示过要求删除转载但是侵权方继续转载的,将按第六款所述要求执行措施以维护本人著作权益;凡是本人不反对转载或声明欢迎转载的本人作品,可以在保留原署姓名的前提下无限制地任式转载并免除过错责任,本人政论文尤在此列之内。

 

八、本人将执行有征引必有注源的学术准则,若发现本人非法盗用他人作品,被侵权一方有权向本人索赔并要求清除该剽窃的恶劣影响,而被侵权一方的索赔标准可按本人索赔标准执行,本人不同意执行此类赔偿标准的,被侵权一方可以向侵权一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等,自诉讼或代理诉讼皆可。

 

九、若本人实有著作权侵权行为,本人愿意向被侵权者真诚道歉谢罪并支付合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自己过错,然凡是不了解事件真相及有意陷害本人而不尊重事实地向本人发起侵权索赔类的舆论诋毁、法院诉讼者,本人将公布相关证据并向对方发起反诉,以追究对方诋毁、诽谤本人的法律责任。

 

十、本声明的权利主张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执行,以后若有权利主张的调高更新不在本声明的具体限定之内。

 

特此郑重声明。

 

声明人:林桂榛 2013/6/19

 

附识:本人死亡满五十周年之前的所有个人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本人及本人亲属依法享有相关的著作权益;未经著作权所有人同意(授权使用或权利依法出让的除外),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侵权必究。

 

(来源:http://linguizhen.blog.sohu.com/268547371.html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