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庆作者简介:蒋庆,字勿恤,号盘山叟,西元一九五三年生,祖籍江苏徐州,出生、成长于贵州贵阳。一九八二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深圳行政学院。二〇〇一年申请提前退休。一九九七年在贵阳龙场始建阳明精舍,二〇〇三年落成。著有《公羊学引论》《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以善致善:蒋庆与盛洪对话》《生命信仰与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儒学的时代价值》《儒家社会与道统复兴——与蒋庆对话》《再论政治儒学》《儒教宪政秩序》(英文版)《广论政治儒学》《政治儒学默想录》《申论政治儒学》《〈周官〉今文说——儒家改制之“新王制”刍论》等,主编《中华文化经典基础教育诵本》。 |
王道政治与共和政体
——“儒教宪政”的义理基础与“议会三院制”
作者:蒋庆
来源:《政治儒学•续编——王道政治与儒教宪政:未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儒学思考》书稿
(二零零零年初,余陆续读王天成君《共和三论》,感想颇多,遂撰文回应。文未就,家人构疾入院,护理月余,及出院,文思已散,难再续作。二零零四年夏,余寻出旧稿,补缀润色,虽可成章,然已不复当时理路矣。惜哉!蒋庆补记。)
天成如晤:
尊作《共和三论》收悉,汝在颠沛造次之际,仍系心学术,不忘天下,令人起敬,感佩不已!尊论疏理共和与民主、宪政、法治之关系,阐发共和真义,推扬共和精神,于今人严重误解共和之时,深察名号,挈名索实,正本清源,其功岂小哉!然改制立法,兹事体大,须究元探微,方可入真实理地。尊论从治道——混合政体与权力制衡——谈共和,自有其价值精到处。然今日西政之弊,在政道不在治道。若欲反省当今政制,当从政道入手。读尊论感触良多,兹将平日所思所想写出,既是作答,亦是阐发自家思想也。
谈政治,首当论秩序,因政治乃统治社会人群以谋社会人群福利之事,秩序乃社会人群最基本之福利,有秩序未必令人满意,无秩序则必无福利矣,何来满意乎!故社会契约论者均言放弃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文明社会之最基本特征,有秩序也。然人有理性,有正义心,于秩序又不能不问当否而安然受之,必问秩序合理不合理,正当不正当,合法不合法,然后决定何种秩序可安然受之,何种秩序必奋然反之。政治秩序之建立必依政治权威,政治权威之载体乃政治权力,故政治权力之存在、产生与运作合理不合理,正当不正当,合法不会法,乃政治秩序最核心之问题。不合法之政治权力人群不认同不服从,不认同不服从则政治秩序崩溃矣,即董子所言“民如麋鹿,各从(纵)其欲,家自为俗,父不能使子,君不能使臣,虽有城郭,名曰虚邑” 矣。是故,政治最根本之问题乃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依中国政治术语言之,乃政道问题也。
政治权力合法性,依卢梭之意,是将统治变为权利,将服从变为义务;将权力变为权威,将强制变为忠诚。夫如是,使被治者心悦诚服服从政治权力,从而使政治秩序稳定和谐,国家社会长治久安。故每一新时代来临,政治上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合法性之转变,以新合法性作为新政治秩序之基础,以取代旧合法性。西方近世以建立在人上之民意合法性取代中古建立在神上之神意合法性,即以主权在民之合法性取代君权神授之合法性即是合法性转变之显例也。
合法性转变是历史运势与人心思变使然,有某种历史合理性与人心基础,若善解善用则无弊。然西方近世合法性转变不循中道,偏至极端,驯致严重弊端。具体言之,只确立政治权力一重合法性,以主权在民说与人民同意说将民意合法性抬高至独尊地位与绝对地位,致使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并以代议制与行政首长直选制将一重独大之民意合法性制度化、法律化,从而排斥人类历史上曾有而依人类理性良知当有之其他合法性,即天道之合法性与历史之合法性,亦曰超越神圣之合法性与文化传统之合法性,结果使政治秩序极端世俗化、理性化、现世化、私欲化、平面化,人类政治权力合法性构成中不再有天道之成分与历史传统之成分。(英国上院虽有传统贵族与教士席位,然只是历史遗存,不是政治权力合法性之基础,政治权力合法性之基础在民意,故使下院独大,上院作为立法机构最终消亡。)在此情况下,普选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之唯一基础,民意成为政治生活之最高主宰。此即是说,民意就是神意,民意赋予政治权力以超越、神圣、绝对、排它之正当性,民意如中古神意一般成为统治秩序之唯一法理渊源。夫如是,使不能完全理性化之政治秩序依普选法与议会法而完全理性化,政治秩序成为万能理性之建构过程,超越理性之天道天理与历史传统被置于政治秩序与国家制度之外。韦伯所谓之理性化不只是行政制度之理性化,亦是政治秩序之理性化,即当今政治不仅治道已理性化,政道亦已理性化矣。由于政治秩序理性化,而理性最深厚之根基是人之世俗欲望,故政治秩序理性化必然导致政治秩序世俗化,使政治秩序中无神圣之价值成分。现代政治一切以人民意志为转移,而人民意志多为人之世俗欲望与现世利益之表达,遂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建立在人之世俗欲望与现世利益之基础上,政治秩序中已听不到神圣天道之声音,政治权力已不再受神圣天道之约束,所谓政治世界已完全世俗化矣。(当代政治将世俗欲望与现世利益即所谓民意在合法性上排它地制度化,故使神圣天道之价值不能以制度化之方式进入国家基本的宪政架构,即神圣天道不能在国家制度层面成为政治权力合法性之基础,只能在国家基本宪政架构之外对政治施加影响。有论者言,当今民主政治中仍充斥神圣价值,如美国,然此只是“制度外之神圣价值”,而非“制度性之神圣价值”。)
由于政治秩序世俗化,又导致政治秩序现世化。所谓政治秩序现世化,即谓不考虑历史与未来,只考虑民众当下眼前利益,将现实之政治生活与历史、未来割断,在选举中以建立在当代人现世利益上之同意僭越代替历史中无数代人之同意与未来尚未出生之无数代人之同意,从而使历史合法性缺位(历史合法性理据之一是无数前代人之同意),又使神圣合法性缺位(神圣合法性理据之一是无数后代人之同意),即排斥了历史之连续性与天道之永续性。此种政治秩序现世化所体现之民意合法性是一短暂断裂之合法性,在此现世合法性中,人成为伯克所说的与过去未来不相联系的朝生暮死之飞蝇,无助而可怜。在民主成为拜物教之今日,唯一只承认民意具有合法性,不承认其他不同于民意之价值亦具有合法性,不承认合法性可以有多重,在合法性上可以“道并行而不相悖”,可以“一统而多元”,遂使民意独尊独大,扩张僭越,不容其他合法性与之并存,不容对民意合法性有任何置疑,形成对民意合法性之迷信崇拜,使民意如前所言成为神意。
由于当代政治秩序在合法性上极端世俗化、理性化、现世化、人欲化,给人类生活带来诸多弊端。首先,是政治生活平面化,在选举中实行一人一票制,将人类存在之丰富多样性与立体差别性一齐拉平,不承认贤不肖、君子小人在政治权力之分配上应有差别,不承认上智下愚不移应有政治上之宪政意义,不承认“物之不齐物之情”应是建立政治制度之现实人性基础,不承认现实层面人与人之差别甚于人与猿之差别。结果设计选举制度时假托贤不肖不易确定,遂建立形式平等之一人一票制,以形式之量的平等否定现实之质的不平等,(人先天之“天命之性”平等,然后天历史文化与社会现实熏习塑造出之“习性”则不平等,政治是历史中经验现实之事,不能以形上之“天性”为其出发点,必须以形下之“习性”为其出发点,尽管不否认形上之“天性”是政治可能向善之最高的终级人性基础。)使政治成为平面化的政治,即成为人与人在生命境界、存在智慧、道德修为、知识学养与人格类型上全无差别之政治,从而成为所谓大写的“人的政治”,其实质是将圣贤君子降为所谓人人平等的普通凡夫之政治。此种政治缺乏人在道德上之立体高度,铲平人在政治生活中之价值层级,是一种一体拉平的无道德高下之庸众化政治。(道德必有生命立体深度与价值层级,必建立在现实层面人之德性高下差别上,形式上数量之平等不关涉道德价值问题,故极而言之可以说民主政治是“小人政治”。)由于圣贤君子在数量上必大大少于庸众,在民意合法性基础上建立之一人一票制必使圣贤君子难因子量进入政治获得权力而影响政治,从而使政治缺乏精神价值与道德理想之指引,成为一种西方政治学家所谓“普通人政治”,即庸众化政治。复次,是政治生活私欲化,因现代政治秩序合法性完全建立在民意上,而民意又受人深层之自私欲望利益所支配,故民意神圣不可侵犯后面所隐藏者乃人之自私欲望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而所谓公意或全民意志,不外是全体人民之私欲功利,私欲功利加私欲功利还是私欲功利,而且是更大的私欲功利,不会因为私欲功利增加就产生质变,成为道德。在选举中民众所最关心者乃切身私利,如工资福利税收保险消费经济增长等,用中国话说最关心者乃油盐柴米酱醋茶,而极少关心天道理性、道德价值与历史文化。故现代政治将民意作为唯一合法性,就是将人之私欲在政治上合法化,此乃中西历史上之政治所未曾有者,因中西历史上之政治均不承认私欲在政治上具有最高的唯一的合法性。这种私欲化之政治,缺乏神圣之宗教精神,缺乏崇高之道德追求,缺乏深厚之历史智慧,缺乏远大之文化理想,最后使政治沦为物质主义政治、功利主义政治、消费主义政治,政府变成一董事会,国家变为一大市场,弗洛姆所言“存在即占有”成了现代政治生活之铁律,依《礼记》之言,现代政治即为“灭天理而穷人欲”之政治。
复次,民意合法性绝对至上导致政治非生态化。民意绝对至上在“政道”上导致人欲绝对至上,为人欲绝对至上找到合法性依据,并且在“治道”层面进一步为人欲建立宪政性之制度保障,即制定所谓保障人欲之宪法。如此,人欲不再受天理约束、指导与提升,不再受历史文化护持而调适上遂,人类生命中自我调节之和谐秩序被打破,陷入人欲独大膨胀而不受心性道德约束之失衡状态。再加上民意合法性导致之现世化倾向,选民所关心者乃自己当下欲求之满足,不关心未来尚未出生者之欲求,故不惜将地球所有资源用于满足自己之现世欲求,短短几百年遂使地球资源枯竭,导致自然生态面临灭顶之灾。此与古代政治不同,古代政治具有天然之生态特征,能适应自然节律之和谐要求,故能保护生态,是一种人与生态和谐共存之生态化政治,中国古代“法天而治”之政治形态最为典型。现代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不仅违背人类生命之秩序,亦违背天道自然之秩序,遂使政治成为“欲望政治”,受人性中无始无明之迷暗势力横冲直撞,不受羁束,欲将人类推向毁灭深渊而后止。由于民意基础是人欲私利,又由于“民意合法性”在当代政治中一重独大绝对至上,排斥其他合法性使之不能成为当代政治秩序与政治权力合法性之构成内容,故不管绿党之主张如何符合天道生态,如何符合人类子孙后代长远利益,但绿党所追求之“天道合法性”始终不能上升为民主政治之合法性,亦不能与“民意合法性”共存于民主政治之制度安排中,即不能在“政道”与“治道”上成为西方民主宪政之主流或组成部分,因而在政治现实中不能成为主导政局之大党。究其原因,按民主政治数人头之方式绿党始终由少数人组成,少数人崇高之政治理念在一人一票体制下必输给多数人现世之私利欲求。此处无文明世界价值道德高低之比较,只有自然世界力量对此取胜之法则。是故,如不改变“民意合法性”独大至尊之状况,绿党之政治理念必不能最终在现行政制中实现。有人将生态危机归咎于资本主义之经济制度与市场体系,自有其道理,但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独大至尊则是更重要之政治原因。这是因为民主政治之合法性只有民意并且民意独大至尊,排斥体现人类超越神圣价值之“天道合法性”,在政治上不能对人之私利欲望进行限制约束(政治之根本功能就是要限制约束人之私利欲望),反而使人之私利欲望不受控制而膨胀扩张,最终严重危害自然生态。复次,“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亦是极端民族主义滋生之温床。吾人须知,民族主义产生于民族自我之认同与民族利益之诉求,若能以道德自我约束,有所节制,不走极端,在当今国际关系深受社会达尔文主义支配之时代仍有其价值,不失为一种合理健康之民族主义。然在“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之情形下,政治权力完全受民族意志(民意之一种表现)所驱使,完全受民族精神(民意之最高体现)所鼓动,得不到“天道性理”之约束节制,完全以民族狭隘之自私利益为中心,遂发展至对内骄奢腐败,对外侵害他国,以至发动侵略战争,民族主义遂变质为帝国主义。此种极端之民族主义在近代世界史上带来之灾难尽人皆知,然其国内政治之根本原因则是民主政治人欲化造成之政治权力“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按“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建立之民主政制不但不能以“天道性理”约束节制其国民与民族之私利欲望,反而会促成而增益之,此即西方近世以来民主国家均由民族主义变为帝国主义在合法性上之深刻原因,而时人对此未必了了也。复次,“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是现代政治之通病,不仅民主政治有之,极权政治亦有之,只是表述不同而已:或为全民意志,或为阶级意志,或为人种意志耳。故“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即所谓“政治现代性”之一大特征也。
现代政治“民意合法性”之确立,是反抗欧洲中古“神意合法性”之结果。欧洲中古政治合法性建立在“君权神授”上,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说”只是将政治合法性之基础从人与神之约定翻转过来变为人与人之约定。所谓民意,即“人民同意”,“人民同意”即通过人民之间相互约定或与主权者约定同意将自身权利和权力让渡给国家或政府,国家或政府之统治权力始合法。与“社会契约说”并行之“主权在民说”在论说方式与理论逻辑上与“主权在神说”、“主权在君说”无大差别,只是将政治上之最高权力即主权从以前之“神”和“君”转移到现在之“人”或“民”,而“神”、“君”、“人”、“民”均为崇拜之最高神圣实体,“主权”则是不能分解让渡之最高权力,实际上是变相之“概念之神”。若西方近代在合法性转变过程中未排斥中古之合法性,而将此历史上曾有之“神意合法性”与“民意合法性”兼容并包,形成一种新的综合的合法性,则不会出现民主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之弊端,前面所言之现代政治种种病状或可避免。然西方人之思维方式是二元对待非此即彼之偏至思维方式,习惯于从一极端跳到另一极端。具体就合法性而言,即从中古“神意合法性”之极端又跳到近代“民意合法性”之另一极端。本来在中古西方,民意受神意排斥,人权遭神权压制,强调“民意合法性”有其正当理由,且“民意合法性”亦是古老合法性之一。然历史之遗憾在于:西方政治合法性从合理反抗“神意合法性”一偏独大开始,又不合理地发展到“民意合法性”一偏独大压倒“神意合法性”,在克服“神意合法性”弊端之同时又产生“民意合法性”弊端。用中国古语言之,即“因病施药又因药起病”也。故当代政治合法性危机是“因药起病”一偏独大之危机,非“民意合法性”本身有危机。故我所反对者是“民意合法性”因其危机产生之“偏”与“过”,而非反对“民意合法性”本身也。
上来已言当代政治合法性之危机在“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造成之“偏”与“过”,其解决之道当是纠其“偏”而矫其“过”,以“合法性并存制衡”之多重合法性方式解决之,即以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之方式解决之。具体而言,用“超越神圣之合法性”与“历史文化之合法性”制衡“人心民意之合法性”,使“三重合法性”存在于一个既统一又区别之合法性构成中,或曰存在于一个既综合共存又相对独立之合法性构成中。此“三重合法性构成”用中国学术术语言之,即各正性命又保合太和,既统摄一统又分殊多元。“三重合法性”在此综合构成中不是简单并存关系,而是相互制衡又相互证成关系。相互制衡,是言每一重合法性均不得独大,必须受到其他合法性制约,如此可克服每一重合法性偏至独大可能带来之弊病;相互证成,是言因相互制衡每一重合法性均不得违背自身之自性出位扩张,因而每一重合法性能够在制衡中充分实现自身应有之自性与价值,如此可克服每一重合法性因出位扩张独大膨胀可能对其他合法性造成之侵害。“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之合法性构成,是中国文化王道政治之独有产物,王道政治“参通天地人为王”、“以一贯三为王”,均是言王道政治之合法性构成包含了天道合法性(超越神圣合法性)、地道合法性(历史文化合法性)、人道合法性(人心民意合法性),将此“三重合法性”综合起来(参通一贯)才能称为王道政治。当代世界政治在合法性构成上或“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如民主政治,或“神意合法性”一重独大,如伊斯兰神权政治,在合法性构成上均属偏至形态,与王道政治之综合形态异趣。王道政治之三重合法性构成,打破了西方政治在解决合法性问题时之理性主义思路,即打破了“主权”概念之不可分割性与绝对排他性,因而消解了在合法性上之西方传统“主权”概念,使体现合法性之“主权”在“政道”上成为一个多重并存且相互制衡之综合构成。(西方政治在“治道”上则承认并分割“主权”,如“三权分立”之宪政制度安排是一个“主权”多重并存且相互制衡之综合构成。)由于王道政治能够克服现代政治“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之弊端,从而能够克服现代民主政治之极端世俗化、理性化、平面化、私欲化与庸俗化,当然,亦能克服现代神权政治之极端神意化。王道政治是中国政治文化之理想模型,王道政治所解决者是政治之最根本问题——合法性问题,即中国所谓“政道”问题。王道政治之制衡是“政道制衡”,即“合法性制衡”,非如西方民主宪政只是“治道制衡”,即“权力制衡”而在“政道”之合法性上不制衡。环顾当今世界之政治理论与政治现实,在解决合法性问题上,未有能如王道政治之周全而完善者。故王道政治不仅是中国政治之发展方向,亦是冷战结束后人类政治应有之发展方向。
尊论重申共和传统,将共和之精神归结为共治、共有、共享、和平与平衡,甚善,与吾国“中和”传统相去不远矣。然通观《三论》,不管言西方古代“混合均衡政体”,还是言西方近代“分权均衡政体”,均是从“治道”上淡共和,而不是从“政道”上谈共和,即均是从政治制度上谈共和,而不是从政治合法性上谈共和。尊论对民主政治多所批评,但似未对民主政治在合法性上之根本弊病——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措意着力。近代以来西方政治之病主要出在“政道”上,而非出在“治道”上(当然并非意味西方政治在“治道”上全无问题),故言共和当首言“政道之共和”,即“合法性之共和”,其次乃得言“治道之共和”,即“制度政体之共和”。因“政道”(合法性)是政治合理存在之根本目的,“治道”乃是为此合理“政道”目的服务之制度性架构安排,若“政道”问题不解决,解决“治道”问题则无意义。前面言王道政治首先是“政道之制衡”,实际上依尊论对共和之解释即是“政道之共和”,若尊论能再进一步从“政道之共和”措意着力,发为宏论,则于王道政治虽不中亦不远矣。
尊论依共和原则反对“议会至上”,担忧议会多数之专制,吾人在民主如日中天之时代可以理解,此亦正得吾心之同然。然议会制度亦属“治道”范畴,即属服务于“政道”之制度性安排。在西方民主政治下,“政道”上“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故作为“治道”之议会在制度安排上自然要为一重独大之民意服务,在议会中不可能安排多重合法性并存制衡,如此才出现尊论所忧议会多数之专制。所谓议会多数,即民意多数,整个议会在制度安排上只能容民意合法性一重,容不下其他合法性,即不能做到“合法性共和”。美国国会纯依民意建立自不用说,英国上院之美妙历史遗存在“政道”上曾暗合“超越神圣之合法性”(大主教与主教为上院天然议员)与“历史文化之合法性”(王室贵族、世袭贵族、司法贵族为上院之天然议员或世袭议员),然在“民意合法性一重独大”之民主政治合法性下,上院代表之合法性不符合民主政治之合法性,故民主政治之议会制度不能包容,遂使英国议会中下院权力不断扩大,最终侵蚀吞没上院权力,使上院从拥有最高立法审批权之立法机构变为司法机构,不再拥有立法权,而立法权全为下院拥有。曾有人讥英议会实为一院制,以此也。究其原因,乃在民主政治之合法性是“一重独大之民意合法性”,作为“治道”之议会制度安排,只能为作为“政道”之“一重独大之民意合法性”服务,容不得其他合法性对此“一重独大之民意合法性”制衡约束。是故,依余之见,“议会至上”并无过,西方民主政治之过在议会制度只服务于“一重独大之民意合法性”,若政治合法性有多重,并相互制衡,议会在制度安排上能综合平衡地为多重合法性服务,就不会出现多数人(平民大众)挟持议会而形成之“议会专制”,而“议会至上”恰恰是“治道”上实现多重合法性最好之制度。因为在宪政架构上,议会是主权之制度性载体,而主权之正当性基础则在政治合法性,“议会至上”即谓议会代表之合法性不仅体现了主权之正当性,并且亦因此而拥有政治上之制度性主权,成为实际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高于行政、司法之政治性权力机构。若议会能综合代表“三重合法性”,即意味能以“议会主权”之强制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促使立法、行政、司法实现“三重合法性”所体现之天道、历史与民意之价值,若如是,则“议会至上”即无过,“议会专制”亦因之不为过。也即是说,“议会至上”之核心价值在于议会是国家宪政架构中政治权力合法性与政治主权之制度性代表,在“政道”上代表合法性,在“治道”上代表主权,而行政制度与司法制度只在“治道”之制度安排层面涉及政治权力之分割运用与分立制衡问题,不涉及政治权力之合法性问题。尽管行政权与司法权可以分开独立行使,但其合法性必须由议会赋予,因为议会代表合法性,是一切权力之所以合法之最高法理渊源。故“议会至上”即意味立法高于行政、司法,行政、司法必须为立法所代表之合法性服务。其实,合法性是一政治概念,合法性概念若用宗教道德概念表述,即是超越神圣之正当性价值,行政、司法为立法所代表之合法性服务,实际上就是行政、司法为合法性所体现之超越神圣之正当性价值服务。“议会至上”说到底,就是超越神圣之正当性价值至上。当然,这必须看议会代表之合法性是否真正代表了超越神圣之正当性价值。在民主政治下,议会只代表一重独大之“民意合法性”,尽管“民意合法性”在“政道”上具有某种程度之正当性,但此正当性只是世俗之正当性而非超越神圣之正当性,故在民主政治下议会很难真正代表超越神圣之正当性价值。议会要真正代表超越神圣之正当性价值,就必须按照中国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并存制衡”之法理来建立,即建立分别代表三重合法性之“议会三院制”,即包含通儒院、庶民院、国体院在内之三院制议会。兹义甚繁,函中难以深究,待后从容商讨。总之,若议会在其内部制度安排上能真正完满代表“三重合法性”,能体现人类超越神圣之宗教道德价值,能实现政治上之“中和”理想,议会“可牵制一切部门”应无疑义。然此只有王道政治下之“议会三院制”方可做到。又,当今国人论政治,背后预设之参照系乃美国政制,然余窃以为美国政制偶然性甚大,法理性含混,如参众两院均按民意建立,大法官可否决议会法案等,故不可盲目硬搬。《礼记》云:“礼可义起”,今后中国政制之重建,当依中国历史文化之义而起,不可以偶然为义也。海耶克言自发秩序,又不可胶执而至另一极端,否定人类智慧心灵之创制大能。就实言之,自发中皆有创制,未有离创制之自发,唯创制者不自知耳。若论美之政制,皆制宪者之创制也,依洛克社约论之义与夫孟德斯鸠分权制衡之义而起者也。而英之《大宪章》,莫非当时之人所创耶?此义甚繁,留待日后从容商讨也。
尊论言:依共和原则,必须包含牵制民主之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与机制性之制度安排。此言甚善,确实需要从制度安排上制衡多数不正当之民意。此处涉及民意之实质性道德内容,与时下论民主者异趣。时下论民主者多言民主乃多数人统治,选举中多数人之民意同意即可产生合法政府,而不问多数人之民意是否符合道德。此种民主即形式性民主或程序性民主,而非实质性民主或价值性民主。此种民主似为民主之经典含义,符合多数民意统治之原则。民主之问题就出在民意在内容上可能违背实质正义,违背价值道德,尊论认为宜制定保护少数人能依正义道德牵制批评民主之制度,确实用心良苦。然尊论所言对民主之牵制,仍是“治道之牵制”,虽有作用,恐效果甚微。因整个民主政治之合法性均建立在形式之多数民意上,少数人之正义诉求与道德批评并不具有政治上之合法性,只是人类良知之表达,对政治决策与权力运用不会有宪政制度上之决定性影响,多数人可依仗多数民意之合法性——民主政治唯一、最高、绝对、排它之合法性——并通过保障此合法性之宪政制度安排否定少数人基于良知之政治诉求。因此,要真正建立牵制民主之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与机制性之制度保障,不仅需要尊论所倡之“治道牵制”,更需要在合法性上实施“政道牵制”,因为合法性上之“政道牵制”可以使少数人——圣贤、君子、代表人类良知之社会精英与社会贤达——之正义诉求与道德诉求上升为政治上合法性构成之一项内容,用合法性来制衡合法性,即在政治之最根本处(“政道”处)来进行制衡,其力量远远大过“治道”技术安排下之牵制空间。若能实现以合法性制衡合法性之“政道制衡”,然后又辅之以制度安排上保护少数人能依正义道德牵制批评多数民意之“治道制衡”,使少数人之正义诉求与道德诉求获得宪政性之制度保障,则不正义不道德之多数民意不可能在政治中以及议会中肆虐矣。吾人又何乐而不为耶?故在王道政治于今日之具体落实中,此保护少数代表人类良知之圣贤君子与社会精英能依正义道德牵制批评多数民意之“政道制衡”以及实现此“政道制衡”之“治道制衡”制度,即是所谓具有中国历史文化特色之“儒教宪政”制度也。
尊论言现代共和国之竞选制属贵族式,将传统贵族转换为现代精英,精英人物由民众定义并选出。然观现代西方政治,此义恐未必然。现代政治之精英人物与传统贵族似不相类,传统贵族因委任、封爵、世袭产生,现代政治精英则由普选产生;传统贵族因血统与世袭爵位而贵,现代政治精英因民意认同而贵;传统贵族是终身执政者,现代政治精英则是定期轮流执政者;传统贵族是历史文化与精神道德之代表,现代政治精英则多是世俗民意与管理知识及技能之代表。就算西方终身任职之法官,其理据恐亦在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之要求,不在贵族精神之继承也。(然法官保守,只因法律相应保守也。)职是之故,在西方民主政治极端世俗化与民意一重独大之下,传统贵族制度与贵族精神均已消亡,普选产生之政治人物多为迎合庸众而媚世者,顶多亦只是知识精英或政治明星,而绝难产生真正代表历史文化传统与精神道德之政治人物。因此,要真正继承贵族传统,就必须在“政道”上确立“历史文化合法性”与“超越神圣合法性”后,在“治道”上确立体现此合法性之贵族制原则,再依此贵族制原则建立相应之制度。具体就议会制度而言,就必须在议会制度中建立代表历史文化传统之贵族院(名称可从俗而定),按血统、世袭、封爵、指定等原则运作,务使真正能代表历史文化传统之精神。王道政治“议会三院制”中有“国体院”,其功能相当于西方古代之贵族院,代表历史文化之合法性,是能真正继承传统贵族政治之精神者也。
尊论在所设想之议会两院制中,参议院内儒教与他教并列,此于理恐未安。儒教之在中国,不是一般意义之宗教,其所代表之超越神圣价值亦非空泛之超越神圣价值,儒教所代表之超越神圣价值乃五千年(若依伏羲画卦则有六千五百年)中国人所共奉之超越神圣价值,依西方政治术语言之,乃五千年中国人共同之民意认同。儒教非始于西汉复古更化独尊儒术,《五经》即是儒教义理之源,《五经》中《易》始于伏羲,《书》始于虞夏而至于商周,《诗》亦含商周,《礼》(《仪礼》)则不知始自何年。故以《五经》为经典之儒教,实是六千五百年来中国人之同意共奉之宗教,其在中国历史文化中之独尊地位他教不能比拟,在政制设计时降低儒教在历史中形成之独尊地位,有否定六千五百年中国人共同同意之虞,于民主原则亦有所违背矣。儒教是中国人在中国历史中长期形成之同意共识,孔子之出现,只是在自觉之层面创立了儒教,而儒教文明则早于孔子四千年矣。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有儒教以外之他教存在,然因儒教历史上形成之共识权威与独尊地位,只有儒教有政治上之宪法地位,即古人所云“王官学”之地位,他教则无政治上之宪法地位,只有民间自由信仰之权利,即古人所云“百家言”之权利。其实今日美国,亦只有代表盎格鲁·撒克逊人之新教具有“王官学”之宪法地位(美国宪法即是新教价值之最高肯定与制度性体现),他教则无矣(不可设想美国以伊斯兰教之价值作为宪法原则,伊斯兰教在美国成为“王官学”具有宪法地位)。职是之故,在中国政治中,只有儒教具有宪法地位,具体到议会制度上,因议会是合法性之代表,中国六千五百年来国人共奉之天道性理——超越神圣之合法性——均由儒教代表,议会中必须对儒教有特殊之制度安排,即必须独设一代表儒教价值之议院,以体现六千五百年来中国人共同之民意认同,以恢复儒教“王官学”之传统地位也。此对儒教特殊制度安排之议院,即余设想之“通儒院”,至于他教,则入代表历史文化之“国体院”可也。其实,王道政治“议会三院制”中,“通儒院”与其他两院是立体制衡关系,而非主宰控制关系,此“议会三院制”之制度安排,使“王官学”之地位亦不能一偏独大而不受制约,故不必忧其大而独尊也。
通观《共和三论》,义繁而理微,未暇一一详论,谨就其大端言之,余义容后再相析也。然最要者,论共和当首论“政道共和”(“合法性共和”),“治道共和”(“制度共和” )方有意义。若“政道”有差,则“治道共和”愈精妙则去道愈远矣。吾人于“政道”可不深措意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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