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儒家伦理与礼制腐败——回应唐文明教授

栏目:儒家伦理暨“亲亲相隐”争鸣
发布时间:2013-06-28 08:00:00
标签:
 

 

 

 

儒家伦理与礼制腐败——回应唐文明教授

作者:刘清平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孔子2564年暨耶稣2013622

 

 

 

一、孝治论的腐败实质

 

儒家在中国社会中产生的一种严重负面效应,是通过倡导“孝治”论确立了腐败的礼制,从而导致了直到今天依然博大精深的“吏治腐败”。

 

绝非出于偶然,熊十力这位天地间的读书人精辟地指出:

 

孟子主张以孝治天下,故曰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孝经》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而孟子确是孝治论。……正君臣父子,序夫妇长幼,即属小康礼教中孝治派之宗要。(《六经是孔子晚年定论》)

 

在接着讲之前,需要说明三点:

 

首先,从学术严谨的角度看,儒家“以孝治天下”的观念并不是始于孟子的“尧舜之道孝弟而已”,而应该更原初地回溯到孔子首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於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那里。

 

其次,从同情理解的角度看,孔圣孟贤提出孝治论的原初意图,也包括希望君主官员能把对自家亲属的血缘亲情推扩到老百姓那里,在“老吾老幼吾幼”中确保“天下可运于掌”,而不仅仅是“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

 

最后,从公道全面的角度看,孔圣孟贤提出的孝治论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正面效应,促使某些君主官员以“血亲推恩”的方式实施儒家式的“仁政王道”;对此儒者们已有大量论述,本书并无异议、也不赘言。

 

但儒者们往往忽视的一点是: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儒家通过“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又造成了借助损人利亲的途径、扩大损民利君利官弊端的后果,表现在:如果说儒家的“事亲为大”主要是认同人们为了偏袒亲属私利不惜坑害他人,儒家的“圣王为大”主要是认同帝王官长为了偏袒一己私利不惜坑害民众,那么,凭借把两者融为一体,儒家的孝治论则鼓励君主官员依据血亲情理精神,凭借手中的绝对权力,不仅把一己个人的偏私利益、而且把亲属同僚的偏私利益也凌驾于老百姓的应得利益之上,结果使“小康礼教”充斥着各种很儒很血亲的腐败现象, [] 诸如任人唯亲、裙带网络、徇情枉法、亲亲相隐、官官相护、为尊者讳、缺失诚信、大讲假话等等,可以说是炉火纯青的“一切恶德说不尽”,以致与儒家孝治论的巨大负面弊端相比,它的有限正面效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文化精神构造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中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司空见惯、积重难返的“吏治腐败”,在很大程度上便来自以儒家孝治论作为伦理支柱的“礼制腐败”。 []

 

这话说得也有些刺耳,似乎又充满诠释暴力。不过,主张“以孝治天下”的孟子,在赞美舜的“性善”典范时,就公开发布了那篇著名的“养亲”宣言:“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为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养,养之至也。”这段文本的含义很清楚:孝子孝到极点,没有超过尊敬双亲的,尊敬双亲没有超过拿天下来养父母的。因此,孝到极点的孝子,一旦有出息地当上天子,就应该以天下孝敬自家父母、给养自家亲人。换句话说,在这篇腐败宣言里,孟子先是通过“莫大乎尊亲”的命题,肯定了血缘亲情的至上地位,接着又“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的方式,把孝亲至上的原则落实到治理天下的行动中,大声疾呼君主官员依据“孝治论”,效法大舜圣王的光辉榜样,充分利用辖区百姓辛勤创造的生活资料,为满足亲属的无限欲求提供最丰富的给养,由此使自己成为儒家推崇的具有“尊亲”美德的“孝子之至”。与孟子的这篇养亲腐败宣言遥相呼应的,则是后来朱子对墨氏兼爱廉洁路线的有力抨击:“想得他之所以养父母者,粗衣粝食,必不能堪。盖他既欲兼爱,则其爱父母也必疏,其孝也不周至,非无父而何?”所以,朝廷君主和政府官员要想不沦为咱儒家所说的“禽兽”,就得做到“刮地三尺,养之至也”,不是?

 

从这里看,孟子的“孝治”论与荀子的“礼治”观至少有一点相通,因为他们都把儒家的政治架构归结为:有选择地在团体性维度上为某些人提供满足无限欲求的丰富给养。如果说两位大师有什么小异,主要在于:荀子强调按照“圣王为大”的礼义规范,为君主官员本人提供登峰造极的丰富给养;孟子觉得这样做有些自私自利,未能看到“吾身与至亲更不得分别彼此厚薄”的辨证(不是辩证)关系,因此要求帝王官长向前迈出一步,按照“事亲为大”的道理,也为自家亲属提供无以复加的充足给养;至于“充足”到什么地步,从“以天下养”(俗话又叫“刮地三尺”)的表述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拿天下“养”几个亲属,还会不充足?换言之,咱儒家捍卫的“礼制”其实就是这样一种东西:通过“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它不仅可以为君主官员本人、而且可以为其亲属提供诸如“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缁衣羔裘素衣麑裘”之类的奢侈待遇。“封之有庳”便是这种腐败意向的经典体现,因为大舜圣王正是拿有庳民众辛苦创造的物质财富,来“养”既无才又缺德的弟弟,并且达到了不仅贵、而且富的“升官发财”程度。

 

二、任人唯亲的活水源头

 

或曰:像“封之有庳”这种“亲亲”的做法,在当时的宗法血亲礼制中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依据历史性视界,今天我们也不能将这类举动说成是“腐败”。

 

或答:不错,周公确立分封制的宗旨正是“特别强调自己亲属”,要求按照“亲亲尊尊”的“礼制”把他们安插在重要岗位上,以便周天子扩展他的领导、包容整个天下;从这个角度看,任人唯亲的举动在当时确实是完全“合法”的。不过,这一点并不能构成为“封之有庳”辩解的借口。问题在于,某种行为是不是腐败,不在于它是不是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条文或既定体制,而在于它是不是损害了老百姓的正当福祉、为君主官员及其亲属谋取了不应得的私利。自以为是的浅人愚见,这条标准不仅今天适用,在古代同样适用。尤其考虑到周公也倡导“若保赤子”、“为民父母”的“仁政”,运用这条标准来评判当时的分封制是不是腐败,更是顺理成章。道理很简单:“若保赤子”、“为民父母”的“仁政”,本来就包含着“不可坑害百姓”的要求;因此,任何坑民害众、为君主官员及其亲属谋取不正当私利的做法,从仁政的标准看都是腐败,不管它们当时有多么“合法”。

 

反之,仅仅依据某种行为是不是“合法”来评判它是不是腐败,明显是站在官本位立场上替君主官员开脱。原因很简单:只要摘下儒家性善论的玫瑰色眼镜,我们很容易发现,几乎所有的君主官员都有一种近乎本能的倾向,试图通过确立法律体制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包括自己不应得的偏私利益。 [] 因此,如果仅仅依据这些法律体制评判他们的行为是不是腐败,我们就不得不把许多明显是坑害民众、为君主官员及其亲属谋取私利的“体制内”腐败说成是正当的。例如,依据这条标准,我们可能就不得不承认:既然“卖官鬻爵”曾经被制度化、因此在当时是完全“合法”的,我们今天就不能提出任何批评,否则就是违背历史性原则。更有甚者,我们可能还不得不承认:既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在当时是完全“合法”的,古往今来的儒者们对此做出的严厉指责也就是缺失“历史性视界”和“同情理解”的了。不好意思请教一句:儒者们愿不愿意接受这个结论?

 

如果不是依据是不是“合法”的标准、而是依据是不是坑害民众的标准来评判,分封制的腐败特征可以说一目了然。诚然,周公在当时确立分封制确实有种种理由,并且也能发挥某些调和朝廷冲突、协调亲属关系的效应;对此儒者们已有大量论述,本书并无异议、也不赘言。但儒者们往往忽视的一点是:即便根据历史性原则,周公确立的分封制也像孟子赞美的“封之有庳”一样,包含着不惜坑害民众为亲属谋取私利的腐败因素。原因很简单:作为周朝高官,周公确立分封制的目的,不是全心全意为百姓,而是“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所以,他在把重要的政治职位分封给姬姓亲属的时候,依据的也不是他们的才德贤能、而仅仅是他们的血亲关联(管蔡兄弟就是两个明证),以致这些亲属只要不疯不傻都能升官发财。因此,倘若不是从周公倡导的亲亲观念看、而是从周公倡导的仁政原则看,这种任人唯亲的制度具有坑害百姓的腐败效应,便是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所以,当时的庶民百姓及其思想代表早已根据他们的历史性原则、按照他们的历史性视界,抨击了分封制度下的种种腐败现象。例如,“主要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的墨氏,便主张“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斥责统治阶层重用“骨肉之亲”、不惜坑害民众的腐败举动。再如,在与孟子讨论“封之有痺”的案例时,万章也“代表了普通人的看法”,发出了“仁人固如是乎”的质疑;这一反问正可以视为当时普通人依据普遍仁义观念,针对周公确立的在当时完全“合法”的腐败分封制度展开的很有力度的批评。不好意思请教一句:为什么在咱儒家看来,只有周公孔孟看问题的视界才能构成当时的历史性视界,而墨氏万章坚持的原则却不是当时的历史性原则?

 

诚然,秦汉以降,周公确立的这种至今让儒者们无比缅怀的“亲亲”分封制,便由于危害到大一统君主专制的缘故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让位给由当今圣上指派官吏分头管治的郡县制。但必须指出的是,即便在这种任人唯亲的腐败制度寿终正寝之后,由于传承了周公道统的咱儒家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深度效应,尤其是由于“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的深度效应,历代依然有许多朝廷君主,通过种种奇思妙想的礼制规范,极力以整个天下“给养”自家亲属;历朝依然有许多政府官员,通过种种匪夷所思的儒化途径,拼命以所辖地区“孝敬”自家父母。结果,在儒家血亲情理精神的熏陶下,尤其在孟子“以天下养”(俗话又叫“刮地三尺”)的腐败宣言的激励下,历朝历代的帝王官长总是积极效仿大舜周公的榜样,一如既往地凭借“亲亲”原则,造就了诸如太子党、裙带网、走后门、拉关系、任人唯亲等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腐败现象。更为反讽的是,在君主官员以如此儒家的腐败方式为父母亲属提供了不应得的丰富给养后,他们还会依据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自诩是具有“尊亲”美德的“孝子之至”;而那些摇笔杆子混饭吃的士大夫们,也会在不结巴却巴结中热情讴歌这些帝王官长孝心纯朴人情味足,从而在文化精神构造的深度层面上,认同甚至鼓励他们坑民害众的腐败意向。所以,在这种“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的“腐败礼制”下,中国社会总是充斥着树大根深、枝繁叶茂、前赴后继、积重难返的“吏治腐败”,就一点也不奇怪了。举例来说,据好事者统计,在近些年率先巨富起来的为数不多的人们中间,高干子女占了相当高的比例。我们如何才能证明:这种比例主要是由于他们比平民子女更有才更有德,却与还是自家孩子靠得住的“亲亲”原则没有多少干系?有鉴于此,咱儒家是不是还能够心安理得地宣布:如果统治者连“亲亲”都做不到,要设想他能真正关心人民,便是相当困难的?

 

事实上,今天我们不时还会听到这样的话语:某位领导贪污公款送子女出国留学,某位官员接受贿赂资助亲人经商致富,只是出于“亲亲”的“人性”,尽管“理无可恕”,毕竟“情有可原”。我们很容易看出,这类话语的文化基因正是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因为按照这种精神,大舜圣王虽然从事了任人唯亲、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其动机却是真诚的“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可以表明他不仅很“亲亲”、而且很“人文”。然而,从普遍仁义的视角看,只有在不坑害他人尤其不坑害民众的前提下,实现慈孝友悌的“人性”才是正当的。否则,如果官员领导是通过“以天下养”(俗话又叫“刮地三尺”)的方式实现“亲亲”的,这种很亲很人文的“人性”便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作为“人”的基本权益,根本没有“情有可原”的正当性可言。遗留下来的唯一疑问是:为什么咱儒家的“亲亲”原则总是替统治者的“人性”考虑,却很少承认老百姓也有“人权”?

 

三、从亲亲相隐到官官相护

 

儒家“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导致的“礼制腐败”,当然不限于“任人唯亲”——虽然由于拥有大舜“封之有痺”的榜样和孟子“以天下养”的宣言,这应该说是一种最儒最周公的腐败现象。孔圣孟贤激赏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同样为君主官员开拓腐败的新天地提供了充足的理据。

 

表面上看,“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与“封之有庳”还是有所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毕竟只有统治者才能掌握任命提拔的权力,可以通过任人唯亲的途径偏袒亲属私利;老百姓即便对自家亲属也有很浓很人文的“亲亲”感情,又能把子女兄弟任命到哪里?相比之下,似乎每个普通人都能以“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方式做到“亲亲”,从而在这方面真正实现儒家式的“人人平等”。

 

然而,事情远不是如此简单。撇开“父子相隐”、“窃负而逃”的做法总是保护不正当的血缘亲情这一点不谈,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在现实中,任何不正当的制度都必然会首先损害弱势者尤其是老百姓的应得利益、维护强势者尤其是统治者的偏私利益,没有例外。其实,熊十力在讨论“小康礼教”的时候早已指出:“天子之家,富有天下;诸侯之家,富有一国;大夫之家,富有一邑;则其各亲亲、各子子,皆优厚至极矣。惟天下最大多数庶民,皆供上层之奴役,受上层之剥削,无以为家,无以养亲育子。”(《乾坤衍•辨伪》)换言之,虽然表面上看人人都有“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平等权利”,但在小康礼教的等级架构中,这种“平等权利”却会导致极其不平等的恶果:只有天子诸侯才能优厚至极地“亲亲子子”,天下庶民却是在饥寒交迫中无以“养亲育子”。按照同样的道理,在小康礼教的等级架构中,也主要是君主官员才能凭借手中的权力,成功地通过“亲亲相隐”的途径,以坑害民众为代价,为亲属谋取不正当的私利,由此导致徇情枉法、官官相护、为尊者讳、缺失诚信、大讲假话等有儒家特色的腐败现象。

 

事实上,一旦像孝治论主张的那样把“父子相隐”、“亲亲相隐”的原则落实到政治生活领域,那么,除了这种不正当孝道自身的损人利亲弊端外,它还会通过“亲亲尊尊”的礼制规范,进一步导致“君臣相隐”、“官官相护”等坑害民众的后果。本来,在“家国一体”的分封制历史情境中,孔子倡导的“亲亲相隐”就必然通向“尊尊相讳”的腐败局面,鼓励互为亲戚的君臣上下依据“家丑不可外扬”的血亲情理精神,凭借“血亲之心有所不忍”的理由,相互隐瞒彼此干下的坑害百姓的坏事,以捍卫家庭即朝廷的脸面权威、名望声誉,所谓“相助匿非曰‘党’”。所以,先秦时期便有一些君王话语和法律条文公开主张:“君臣无狱……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试图从禁止“子告父母”、偏袒自家亲属私利的“亲亲”立场出发,达到禁止“臣妾告主”、偏袒君主官员私利的“尊尊”目的。

 

表面上看,在分封制被郡县制取代后,从“亲亲相隐”到“官官相护”的儒化腐败也就理应随之结束了。不过,这种推测明显低估了咱儒家密切联系领导、为帝王官长服务的决心。在《春秋》三传中,儒者们便根据新形势调整了政策,在继承孔子“子为父隐”立场的基础上,发展了周公的“亲亲尊尊”原则,按照“血亲比附”的深度关联,富于文化创意地喊出了“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响亮口号(见《公羊传》闵公元年、《谷梁传》成公九年等),要求士大夫们通过“亲亲—尊尊—贤贤”的团体性“推恩”,不仅为那些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亲属隐讳,而且为那些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君主官员和儒家圣贤隐讳。不必细说,就像孔子倡导的“亲亲相隐”一样,这个口号要“讳”掉的,既不会是尊者贤者被老婆二奶勒令跪搓板擦马桶之类的个人隐私,也不会是他们鞠躬尽瘁为人民的光辉事迹,而只能是他们那些不惜损害民众利益、偏袒自家亲属私利的缺德行为,尤其是那些以“刮地三尺”(文言或曰“以天下养”)的方式“攘”来不义之财的腐败举动。否则,有什么必要“隐”,何必去费劲“讳”?

 

正是依据这种“三讳”的口号,古往今来的儒者们不仅在“亲亲”中积极赞美孔子首倡的“子为父隐”,而且在“贤贤”中热情激赏大舜圣人的“窃负而逃”;更严重的是,在血缘性的“为亲人讳”和学缘性的“为圣人讳”的同时,他们还进一步在“尊尊”中努力践履业缘性的“为官人讳”:举凡帝王官长领导要员,只要地位比自己高、身份比自己贵,哪怕从事了再腐败的举动,诸如贪赃枉法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偷工减料之类,无论造成了多么恶劣的后果,诸如房倒屋塌矿难事故大头娃娃草菅人命之类,为了维护他们的权威、美饰他们的名誉,很儒很亲民的士大夫们都会在不结巴却巴结的“尊尊”中,含笑赋诗地只报喜不报忧,热泪劝告地为之隐为之讳——“家”丑不可外扬么。

 

由此可以发现“官官相护”能在现实中持续绵延的活水源头:既然同是天涯宦游人,在同一个朝廷效忠同一位圣上,并且拥有哥儿们一般的同僚情谊,大人你在遇到麻烦的时候,下官我要是无动于衷不拉兄弟一把,还怎么有脸在朝中为“官”、在世上为“人”?结果是“一官有难八官来支援”。所以,程子便义正词严地主张:基于“贵贵,以其近于君”的考虑,如果卿监以上的领导官员越狱逃跑,就不应该缉捕归案,以显示对朝廷的尊重,所谓“宁使公事勘不成则休,朝廷大义不可亏也”(《二程遗书》卷二),干脆拿“朝廷大义”作为鼓吹“官官相护”的最佳理据。他还宣称,从“养士君子廉耻之道”的角度看,在审判贪腐官员的时候也应该照顾他们的面子,不能疾恶如仇地直指其罪,而要轻描淡写地加以遮蔽:“今责罪官吏,殊无养士君子廉耻之道;必断言徒流杖数,赎之以铜,便非养士君子之意。如古人责其罪,皆不深指斥其恶,如责以不廉,则曰俎豆不修。”(《二程遗书》卷十)换句话说,即便领导官员大肆贪污严重腐败,也不能如实道出,而应该拿“不懂规矩”、“作风问题”的说法搪塞民众、忽悠过去。有程子大师如此背书,咱儒家的“养士君子廉耻之道”自然会在官场上大受欢迎、广为“践形”。

 

四、不讲诚信的文化基因

 

事实上,从儒家的“孝治论”中还能找到“不讲诚信”的现象在官场上特别盛行的文化基因:尽管儒家不仅常讲“诚”、而且很重“信”,因此至少拥有在字面上强调“诚信”的悠久传统,但既然不仅血亲至上的精神鼓励“亲亲相隐”、“为亲者讳”,而且圣王为大的原则也激赏“官官相护”、“为尊者讳”,咱儒家当然应该在“有父有君”的绝对诚和终极信之中,为了遮蔽缺德罪行、粉饰太平盛世,大说假话瞎话空话谎话,甚至没话找话也要美化。道理很简单:按照“有父有君”的做人底线,既然孝子应该出于父慈子孝的人之常情、帮助家里的至亲隐瞒缺德举动,为什么忠臣就不应该出于君惠臣忠的人之常情、帮助朝中的至尊遮蔽严重罪行?地球人都知道,只要微臣能以这种方式效忠陛下,圣上英明必定会给微臣实惠(俗话又叫“升官发财”),不然咱儒家怎么很强调“君惠臣忠”的互动对等?至于那些由于这种“讳”倒了霉的老百姓,跟下官有什么关系?“无怨无德”的国人而已。 []

 

孔圣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

 

孟贤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

 

注:此处之“义”主要是指孔夫子早已确立的“春秋之大义”,亦即那种在“大人”中间支撑着“为尊者讳”、“为朝廷讳”的“君臣有义”、“朝廷大义”。

 

把孔圣孟贤的话结合在一起,我们会发现:在咱儒家看来,只有“小人”才是注重“诚信”的大傻帽,讲“义气”的“大人”们从来不搞这一套。

 

所以说“小人之德草”,需要专门诱导、训练和调教。

 

为了凸显几千年的“吏治腐败”是如何在文化精神构造的深度层面上植根于儒家“以孝道与统治乱制相结合”的“礼制腐败”之中的,这里不妨纯粹依据孔圣孟贤的“孝治”观念,假设性地描绘一下“亲亲尊尊”的完整模样:

 

假设俺是一位真正意义上的X朝儒家知识分子,并有幸依据“大德必得其位”的原则荣登天子宝座——地球人都知道,咱儒者的道德水准天经地义比小人们高,所谓“君子之德风”。不必细说,俺自然会遵循孔圣孟贤的谆谆教诲,努力推行他们憧憬的仁政王道,顺便把自己也打造成内圣外王。于是,为了从唯一正确的出发点起步,俺就特别强调自家亲属,让爱之水率先流入“亲亲”的第一池,因为俺觉得如果自己连“亲亲”都做不到,要设想俺能够进一步“仁民”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纯粹基于亲情的动机、没有任何私利的考虑,俺一发现父亲攘羊杀人就将此事隐瞒,以免他去蹲大狱;一看到弟弟无才无德就任命他当一个无实权只富贵的高官,以免他沦为匹夫——前提是不让他“暴民”,因为那样显得俺还不够“亲民”。这样,大家就不会把俺看成是徇情枉法、任人唯亲的腐败分子,相反会夸奖俺像大舜一样是孝心纯朴、亲情敦厚的头号圣人。当然,俺也清醒地意识到:只是自己做到“父不慈子也孝、弟不悌兄也友”还不够,所以必须号召国人们——按照“急亲贤”的原则,当然首先是号召官员们——也如是行,一发现父亲攘羊杀人都将此事隐瞒,一看到弟弟无才无德都任命他当一个无实权只富贵的高官(唯一的麻烦是:如果国人们都如是行,或许没有那么多无实权只富贵的职位,也剩不下几个“养君子”的“野人”),由此打造一个“以孝治天下”的和谐社会。此外,为了确保这个充满亲情的大家庭能够维系“天下有道”的盛世太平,俺还会按照孔圣人的明确指示,不仅坚持礼乐征伐只能自天子——不好意思,也就是“予一人”——出,而且坚持八佾之舞只能由天子——不好意思,也就是“予一人”——看。当然,诸侯卿大夫以及很儒很忠君的士们别着急,自“予一人”出的礼乐体制会明文规定:你们都能按照各自的身份级别,相应地享受诸如“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要得其酱惟酒无量”、“缁衣羔裘素衣麑裘”、“有了公车不可徒行”的丰厚待遇。至于老百姓也不用担心,俺不仅很“民本”、而且很“民贵”,所以肯定不会忘记你们。因此,假如还能剩下点什么“有限的生活资料”,俺绝对保证在“老吾老幼吾幼”的推恩中,让你们“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孔子不是说“养民也惠”么。孟子不是说“仁政王道”么。

 

为什么是“五十者衣帛、七十者食肉”?如前所述,朱子的回答很精辟:“五十始衰,非帛不暖,未五十者不得衣也。……七十非肉不饱,未七十者不得食也。”

 

因此,大家伙多多保重活够年头啊,那可是诸位能够衣帛食肉的底线资格,不然你们这些小人哪怕是常言利、也别想沾点利,以免不幸上火噎着。

 

至于那些血气未定以及血气方刚的王儿们官儿们儒家士大夫们,既然总是罕言利、当然就能永享利,并且不用担心噎着上火。

 

所以对咱亚圣脍炙人口的名言“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必须这样来理解:“圣人之所以为圣人,就是比普通的人先觉悟到人的道德的要求。”

 

鉴于圣贤君子们总是未满二十郎当岁便能尽情品尝色香味俱全的牛羊肉,他们自然会比那些七老八十的普通人“先觉悟到”咱儒家深奥玄妙的道德要求。

 

所以说“小人之德草”,需要专门诱导、训练和调教。

 

(参见刘清平《忠孝与仁义——儒家伦理批判》六章四节,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312页。)

 

[] 这其实也是五四思想家和熊十力等把批判的矛头特别指向儒家“礼教”的根本原因。

 

[] 海峡对岸陈水扁的所谓“第一家庭”贪腐案件,就包含着太子党、裙带网、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任人唯亲、说谎伪证等几乎所有的儒化因素,尽管他本人可能没有钻研过《四书》。这可以从一个角度表明儒家伦理及其导致的“礼制腐败”是怎样地根深蒂固源远流长。

 

 [] 其实,儒家性善论的一大负面效应恰恰在于:它总是把媚眼抛洒在君主官员身上,甚至运用“当今圣上”、“皇上圣明”之类的语词,把朝廷钦定的礼制规范说成是“天经地义”,由此遮蔽帝王官长凭借这些礼制规范为自己以及为亲属谋取私利而不惜坑害百姓的腐败行为。据说,舜的“封之有庳”举动就源自他很“善”的“性之也”,不是?

 

 [] 或曰:咱儒家也有秉笔直书、甚至为记述历史真相不惜献出生命的光荣传统。君记否,崔杼杀死齐庄公后,曾有三位史官前仆后继,坚持用鲜血和生命写下“崔杼弑其君”几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或答:这几个大字在君王们眼里,以及在以“弒父与君,亦不从也”为底线的儒家士大夫眼里,自然是金光闪闪。然而,“小人之心”的深度疑问是:这些很儒很忠君的史官们会不会以同样的浩然正气,坚持写下诸如“君王暴其民”这样在老百姓眼里金光闪闪的大字?如是鄙人会衷心佩服儒家史官们的秉笔直书。但更可能的是,面对这类在他们看来并非“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事情,儒家的史官们就会心悦诚服地“从”了吧却含泪劝告老百姓“忍一忍”。所以,关键是什么样的真相:弑君的真相呢,还是暴民的真相?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微信公众号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