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寿澂】近代实用型儒家循吏之学——袁简斋论治发微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2013-09-16 12: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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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寿澂

作者简介:严寿澂,男,西元一九四六年生,上海人。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博士。现执教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国立教育学院教授,兼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及美国克莱蒙研究生大学(Claremont Graduate University)宗教学院经典诠解研究所(Institute for Signifying Scriptures)特约研究员。治学领域为中国学术思想史与古典文学,旁涉政治思想及宗教学。撰有专著《诗道与文心》《近世中国学术思想抉隐》《近世中国学术通变论丛》等。


 

 

近代实用型儒家循吏之学

——袁简斋论治发微

作者:严寿澄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孔子2564年暨耶稣2013年9月16日

 

 

 

【提要】

 

慧业文人钱塘袁枚简斋,乾隆间以循吏名世。其论政之文,通达政体,熟悉民情,时有卓见。要而言之,大端有二,曰重实效,曰顺人情。重实效,故主张“捐死法而任生人”。所谓死法,一指以文法束缚治事之官,一指执一成之法以御万变之情。对治之方,在使治事者自为办理,从容有成,亦即行政效率较权力制衡为尤要。既主治道以顺人情为本,故以为行政立法当去烦苛,行恕道,有宽大气象;世运之盛衰升降,即于政刑之宏厚与否觇之。故又谓廉察为害最甚,不仁而廉,不如不仁而贪;以溪刻为清者,一无所爱,生理尽绝,忍人所不能忍,不流于冷酷阴惨、残民以逞不止。于是于公私二字,别出新解。所谓私者,非仅货利之谓,意见之谓也。执意见之私者,师成心,逆人理,不许人人之自便其私,遂至毒流于天下。故公者,非别有一物在私之上,乃顺天下之人情、集羣私之总和之谓也。孔孟与申韩之别,循吏与酷吏之分,即由此而判。是故治道之本在民生,富尤重于教。然而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贫富之不齐,亘古如斯,圣人亦无如之何。故为政者须“安富”;不有以安之,则贫者未必富,富者先已贫。明乎此,则知富民之当安,非为其为贫民所赖,为国命所系也。有富有贫,既为势之自然,则国家自不当干预,以求均平。且社会本有其潜运默化之功;若娼妓,若九流,为迂儒所不喜,然此乃情欲之感,为圣人所宽,更何况多少闲民依此而活,又焉可禁之而辟之乎?简斋论治,重社会而轻国家,重个人而轻羣体;论治生,则以经商为主。海通以前,六七百年间,吾国社会与思想发展之自然趋势,或在斯乎。然而清末民初以来之社会政治思想,则又转趋于重国家,重大羣,如钱宾斯先生所谓,“曰墨翟是而杨朱非则已”,与此自然趋势恰相对反,驯至于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而后止。天乎?人乎?

 

一、序说    

 

近年来,中国思想史领域所谓“明清实学”研究,正方兴未艾,颇有蔚为一时显学之势。此一“实学”研究的代表作,则是陈鼓应、辛冠洁、葛荣晋主编的三卷本《明清实学思潮史》(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1]乾隆年间的慧业文人钱塘袁枚简斋,亦以其“抒写性灵”的文学主张及所谓“叛逆精神”而列入此书第五十四章。[2]若不为“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的意底牢结所缚,而还“实学”一词以其通常的意义,则袁简斋确有其实学。不过,此“实”乃往日士大夫心目中“经济实学”之“实”,而非今世学者所发明的“实学思潮”之“实”[3];其内容在于论为政,论吏治,而不在“抒写性灵”的文学主张;其精神在于切实际、便实用,而不在所谓“叛逆”。

 

袁简斋不仅以吏能著称于时[4],细读《小仓山房文集》、《尺牍》中有关诸文,可见其论治亦有独到的见解。依笔者之见,可以“实用型儒家循吏之学”名之。“循吏”一词,首见于《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5]

 

循吏之得名,正在于“循理”。太史公特别提出“循理”二字,实有深意存焉,显然是针对用法刻深,以“威严”为治的汉代“酷吏”而发。[6]所谓“奉职循理”者,意谓居官为政,不仅须“当于法”,尚须“合人心”。[7]袁简斋〈子产不毁乡校颂〉所谓“执国之法,顺人之性”[8],亦即此意。此颂最后说:“借颂为镜,今之从政。”可说是卒章言志,点出了简斋政事治道之学的宗尚。

 

太史公〈酷吏列传〉开首即引《论语》“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及《老子》“上德不德”二章,可见与“酷吏”相对而言的“循吏”,正是儒道合流的产物。道家所重在虚无,在因循,儒家所重则在仁义,在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史公论治,颇宗道家无为因循之术,但归结仍在儒家的仁义。[9]袁简斋亦然。其〈答李少鹤书〉云:

 

明府又尝疑我议论,似乎三教都不归依,到底归依何处?此言亦非知我者。我辈坠地后,舍周、孔何归?但古来归周、孔者,荀、孟、程、朱俱有流弊,有习气,我不以为然。譬之到人家,敬重一长者丈人而已。其旁子弟侍从之烦言赘语,我不能随声附和也。至于佛老二家,何尝无可取处?奈其习气更重,流弊更多,故不得不淡漠视之,而有“彼栽彼哉”之叹。[10]

 

或许有人会说,此类不过是门面语,并不能代表这位鼓吹“性灵”、具“叛逆”精神的钱塘才子的真实思想。(持“叛逆”说者必以为,简斋所“叛”所“逆”者乃“封建”思想,而“封建”社会后期的统治思想,非周、孔儒家莫属,主张“个性解放”的“进步”文人如简斋者,岂有真正归依周、孔之理?)但通观简斋著作,可见其虽身处“封建专制”、以文字狱著称的乾隆朝,却一向放言高论,甚少顾忌。(简斋集其谈神说怪的小说家言,都为一集,不顾“非圣”之嫌,题曰“子不语”,即为一显例。)何况李少鹤(显乔)乃其友人,更无在私函中作门面语之必要。对于当时朝廷功令所尊的孟子及程、朱,此书函中更明言‘我不以为然”。由此可见,所谓“归依周、孔”云云,实难说是言不由衷。《文集》卷二十〈张巡杀妾论〉云:

 

张巡可谓忠矣。然括城中老幼食之,非训也;杀妾,非训也。《孟子》曰:“兽相食,人且恶之。”又曰:“民为重,社i稷次之。”(中略)或谓巡之杀妾,望成功也。然巡有功则爵为上公,妾无罪而形同犬彘,于心不安;请于朝而旌之,于事无济。乐羊食子,吴起杀妾,其所以忍者殊,其为忍则一也。《孟子》曰:“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杀一不辜而为忠臣,君子为之乎?(页358-359)

 

同卷〈徐有功论〉又云:

 

生人,仁也;杀人,勇也。然生人之勇,甚于杀人,何哉?杀人者,侃侃类公,纵乖于理,君上无所疑焉。生人者,迹类徇私,往往人未援而己先不免。非勇过贲、育,其孰能之?余读《唐书》至〈徐有功传〉,而不觉涕之淫淫也。(页359)

 

足证简斋论治,所重在“生人”,在不忍人之心,以为凡所设施,即使于事或可有济,但若于心不安,则决不当为。这正代表了儒家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念。简斋人品,固多可议之处。钱默存先生所说,“子才妆点山林,逢迎冠盖,其为人也兼夸与”,确是其真实写照。[11]简斋论治,亦不讳权术;然而究其要归(尽管有不少见解越出了传统儒说的藩篱),毕竟仍可说是折中于孔、孟。[12]

 

不过,简斋的政事治道之学,与《汉书·循吏传》所致意者,有一绝大不同处。〈循吏传〉以文翁居首。文翁治蜀,“仁爱好教化”[13],以移风易俗为职志,成为后世循吏的典范。而简斋论治所注重的,是“得当”[14],是“达变”[15];不仅须“求民便”,尚须“求官便”[16]。亦即凡事必须行得通,决不可迂远而阔于事情;于心虽安,于事无济,治道云何哉?化民成俗、臻于唐、虞、三代之治之类的儒家乌托邦话头,似从未置诸其齿牙间。(在简斋看来,此类事在今世决行不通也。)对于儒家理想中治天下的大规模,亦即根本性的改革,既乏兴趣,亦无信心。(按:务实太过,必乏高远理想。此乃势之必然。)因此,其儒家循吏之学是实用型而非理想型的,与明儒王阳明、吕新吾(坤)诸人显有不同。而且简斋思想中已有相当“近代”或“现代”的成分(不过,与所谓“叛逆精神”无涉),故可以“近代”冠之。

 

以上释篇题名义竟,请于下列各章详作申论。

 

二、“捐死法而任生人”

 

今人往往说,传统政治偏重人事而忽略法制,因此二千余年来之中国,与西方相反,是人治而非法治,其流弊延续至今。揆诸历史事实,这句话至多所对了一半。若依牟宗三先生,将“政”与“治”作一分别(牟着有《政道与治道》一书,台北:广文书局,1960年初版),则就“政”而言,此说尚能成立,因为:(一)帝制时代的中国,权源在皇帝(虽然究极而论,当说权源头在天,但对天命的最终解释权,毕竟是在已得天下者手中),并无宪法之类凌驾其上;(二)传统政治虽倡“民为邦本”,但终究官权太重,人民并无法律保障以与官权相抗。(尽管在事实上,即便是皇帝,尤其是继世之君,大多也不能为所欲为,更不用说一般官吏了。)在此意义上,确可说是人治而非法治。但是就“治”而言,情形却相反,正如钱宾四先生所说,“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17]偏重于制度化的结果,是一切委之于法,上下推诿而不负责。有志经济之士于是常有“法胜”之叹。嘉庆年间震泽张海珊(铁甫)作〈原弊〉,指出“法胜”的结果是天下“常治”而“不大治”。其言曰:

 

天下之所以常治者,曰法胜也。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而且大有隐忧者,曰法胜也。有一事焉,内而宰辅不知也,曰“有法在”;外而方面不知也,曰“有法在”。于是丽于法者,得以受其治,而诸遁于法之外与乱于法之中者,法且无如之何。非法之不得治人也,法胜而用法者皆拱手而不知,则天下之事,遂废而不举也。(中略)是故今天下之所以为治者,权不在卿大夫士而在吏胥。卿大夫士所学者,非其所为治;其所为治者,非始之所学。而吏胥则终期身于法之中,其力能持法而不变,能变法而上不觉,能上下出入乎法而法且为所用。故名为朝廷之法也,实则吏胥之法耳。此吾之所谓不大治而且大有隐忧者,此也。[18]

 

“法胜”导致“法密”。钱宾四先生说:“中国的政治制度,相沿日久,一天天的繁密化,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来防制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19]这处处防制、层层束缚的法制,前人称之为“文法”。文法之密,明、清二代尤为严重。道、咸间山阳鲁一同(通甫)着有〈胥吏论〉五篇,对此深有认识。其一云:“胥吏不畏法明矣,而胥吏必不可少,何也?法密也。法密官不能尽知,必问之吏。吏安锝不横,法安得不枉乎?”[20]在法之外,还有例,更为繁密。与通甫同时的吴县冯桂芬(景亭)说:

 

夫例何以设?曰:为治天下也。例之大纲,尚不失治天下宗旨。至于条目,愈勘愈细,其始若离若合,其终则郑声谵语,不知所云,遂于宗旨大相背谬。偶一道破,无不哑然失笑者。试以吏部言之,丁忧服阕,稽核日月,是也。命官亲供之不信,乃凭之里邻之结;本官身至之不信,仍持之置驿之文。外官赴选,更用本籍验看之条,服阕者亦然。其理安在?[21]

 

显而易见,这种种的科条则例,目的在于使各部门、各吏员相互制衡,以防止专权与玩法。时代愈后,某种制度的弊端愈见,于是制定更多的律令科条以作补救。文法因而愈密,则例因而愈繁,浸淫至于权力下移于吏胥,因为此辈具体办事员对于律令科条最为熟悉,非卿大夫士所能逮。冯景亭又说:

 

今日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卿贰督抚曰可,吏部曰不可,斯不可矣。犹其小者也。天子曰可,吏部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于是乎其权遂出于宰相大臣之上。[22]

 

甚至握有最高权力的皇帝,也是格于文法,其旨意只有一半可以付诸官僚机构施行。制度束缚人的力量,于此可见。

 

朝廷制定繁密的文法,也是为了防止官员借办事以虐民。吕诚之先生对此有精到的论述:

 

中国疆域太大,各地方的情形太复杂,以一中央政府而欲控制各地方及各事件,其势实不可能;而每办一事,官吏皆可借以虐民,干脆不办,却无可借手。(中略)旧时的政治家有一句格言说:“治天下不如安天下,安天下不如与天下安。”治天下是兴利,安天下是除害;与天下安,则并除害之事亦不办了。因为要除害,还是要有些作为的,官吏还可借以虐民的。(中略)但特殊的事件,可以放弃;常务则不能不行,官吏又借以虐民,则如之何?则其所控制者为文法。[23]

 

文法控制的目的,是制衡官员,而不是提高办事效率。其结果,如鲁通甫所说,是“治事之官少,治官之官多”。通甫曰:

 

天下之患,在治事之官少,治官之官多。州县长吏、丞、簿尉,治事之官也。州县以上,皆治官之官也。天下事无毫发不起于州县。若府若道若布政按察使若巡抚若总督,其所治者,即州县之事也。州县者,既治事而上之府矣,不足信,信道;又不足信,信布政、按察;又不足信,信总督、巡抚;又不能一信也,而两制之。自府、道以上,益尊且贵,事不足以分州县之毫发。为州县者,必以公文书遍达之;不合,则遽委而仍属之州县。故一县之事,得府、道数倍;得布政、按察又数倍。县令一身两手,非有奇才异能,而常身任数十倍之事,势必不给;不给不已,胥吏乃始攘臂纵横而出乎其间。[24]

 

州县以下是地方政府亲民治事之官;自府、道至督、抚,层累而上,都是为约束州县及相互制衡而设置的治官之官。为州县者,有各种治民常务不能不办,但上面有层层治官之官,处处受文法牵制,不得不依靠熟于律令条例、文书业务的胥吏,以求应付上官、不违文法。至于当办的治民常务,只要出入不太大,尽可敷衍塞职。此即所谓“文法之治”,如吕诚之先生所说,“仅求表面上与法令的条文不背;而实际上是否如此,则非所问:此即所谓官僚主义,为论者所痛恶,不自今始,然仍有相当的作用。如计簿:下级政府不能不呈报上级,地方政府不能不呈报中央,明知所报全系虚帐;然既须呈报,则其侵吞总有一个限制。”[25]因不能不呈报,故凡事总不能以无为有,以有为无;因侵吞之类总有一个限制,故大小官员不至于太出格;于是官僚机构能持续运转,所以可说“天下常治”。然而虚文胜于实际,一切但求粉饰,所呈报之事究竟办得如何,不可深究。所以只可说“不大治”,而且“大有隐忧”。张铁甫的观察,可谓深刻。

 

为州县者,若是中材以下,或只想为官以养身家,并无实心办事之意,则尽可安于文法之中,但求不违律令,其他一切则委诸胥吏。然而聪明秀出,既有任事之心,又有办事之才如袁简斋者,则决不甘心受制于胥吏而无所事事。简斋二十四岁成进士,入翰林。二十七岁散馆,改知县,分发江南。初试溧水,调江浦、沭阳。三十岁调江宁。三十三岁引疾家居。三十七岁再起,发陕西,以知县用。寻丁父艰,归,遂不复出。[26]简斋仕宦之日,不过十年,大半任知县,以吏能名。江宁巨邑,号难治,而简斋以善治称。孙星衍为简撰传,谓“先生有吏才通达政体,而议论务出于宏厚,虽不竟其用,亦一代循吏也”。[27]简斋的议论,决非大言高调,而是基于其历任知县从政经验的心得之谈。他初改外任,因鄂尔泰之介,至淮上,谒顾琮于总和署中,临别,求教诲。琮曰:“君聪明,任君行去,但要大处错不得。可紧记老夫语。”[28]简斋日后政绩,可说是这几句话的实践,其论政,亦可说是这几句话的发挥。

 

在简斋看来,若要行政有实效实绩,必须“捐死法而任生人”[29]。通观简单斋议论,可知其所谓死法约束,有两层含义:一指以文法束缚治事之官,一指执一成之法以御万变之情。〈上陈抚军办保甲状〉曰:

 

两汉循吏最多。所以然者,皆行其所欲行,不行其所不欲行,故权一而事立。后世一切伍符尺籍,皆张死法以束生人。陆机曰:“察火于灰,不见洪壮之烈。”今所行古人之法,皆古人之灰也。枚方望公一切捐之,专心察吏,择一二贤者,与共治民,庶几有济。今纵不能如此,而转生法外之法,不已过乎!且保甲亦未尝不可行也。十室之邑,烟户无几,吏能周巡,原可了然。然总在其人自为办治,从容有成,不在上之约束驱迫之也。若公檄严催,台使必到,限期孔迫,逐层核转,生无数搜驳;书吏蚕食,自上下下,如叶至根。究其所极,终累百姓。[30]

 

简斋以为,两汉之所以多循吏,治绩昭著,在于太守有充分行政权可以办事。降及后世,权力日移于上,文法益加于密,为州县者处处受约束,又如何能有效办事?更有甚者,法外更生法,尽管与实际脱节,上司却强制推行,层层稽核。结果是无数次的公文旅行与胥吏蚕食,州县心不乐为,徒成具文而已,最终受累的还是百姓。因此,简斋主张,为政之道的先务是“求官便”:

 

为政之道,将以便民也。然欲求民便,必先求官便。何也?官便则其心乐而为之,虽殚精竭思而不自知,故所为之政,亦致精而不苟。若张一法,而先使奉法者愕然而阻欢,求舍去之不暇,则虽胏附以副上意,而徒文具之为,其便于民也亦希矣。

 

易言之,治事之官须有便宜行事之权;手足被缚,如何做得好事?〈覆两江制府策公问兴革事宜书〉曰:

 

枚以为督抚之使吏治民,如使工人之制器也,物勒工名,以考其成足矣;何必为之制一斤,造一则,代斫而迫驱之乎?又如田主之督佃也,予以牛种,待其菑获足矣;何必为之隔疆越界,揠其苗而助之长乎?遂古以来,未有多令而能行,多禁而能止者也。[31]

 

亦即上司对于办事官员,所应当责成的是实效;办理过程中的细节,不必过问,切不可越俎代庖,以规条教令指挥驱迫。此即所谓“自为办理,从容有成”。一句话,应当发挥治事官员的主动性:宽其约束,予以便利,使其心乐为,而后责其成功。

 

〈办保甲状〉又说: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其如何足兵、食,不言。子路问政,子曰:“先之劳之。”其先、劳何事,不言。冉有问加卫之庶,曰:“富之”,“教之”。其如何富、教,又不言。曰:“如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其期月三年之何政何令,又不言。他若子路自命治赋,冉有自命足民,其如何治赋足民法,亦不质之孔子。彼圣贤者,岂好为空言而不一核实事哉?人各有才,地各有宜,时各有当,民各有俗,不可执一为兢兢也。

 

“人各有才,地各有宜,时各有当,民各有俗,不可执一为兢兢”数语,实是简斋的基本哲学观念。他深信:“物之不齐,物之情也。”[32]宜于古者不必宜于今,宜于南者不必宜于北。以保甲而论,并非绝对不可行,但不是常可行。若是十室之邑,编户无多,长吏能周知其情形,未尝不可推行。但是“江南户口,大县百万有奇,小县十万有奇”,则决不可行:如何支费,如何更番,种种都是问题。不仅如此,保甲在今日,实不便于人情,无当于治道:

 

夫保甲之行,将以便民也。盗贼日攫货而匿之,捕擒官拷,号呼冤枉。今使其戚邻为钩距,踪迹未形,难以白官;踪迹既形,且畏反噬。恐奸民不服而良民反罹于辜。且既不能责之以事前之稽查,而徒责之于事发之连坐,虽商鞅、韩非亦复不忍。又谓保甲之行,便灾赈也。不知愚民避力役,平日报口多减;灾民贪赈,临时报口多增。官纵聪强,不能记人妻女,识人亲朋,势必听其指东画西,诡对强认。而平日所存之册,与异日所赈之册,多少悬殊,终难为准。然则弭盗察赈,将听其漫无稽考乎?曰:保甲者,弭盗察赈之一端,而非其本务也。本务何在?在州县得人而已。得其人,桁、杨、刀、锯,皆仁民之物也;何必保甲?不得其人,《诗》、《书》、《官》、《礼》,皆毒民之具也,何况保甲?

 

《诗》、《礼》尚能用以发冢(见《庄子·外物篇》),何况如此扰民的保甲?又如常平为汉时良法,社仓为宋时良法,但即使在当时,已非普遍有效(东汉〈刘般传〉中已极言常平之弊,〈金华社仓记〉已极言社仓之弊);更何况数百年后,社会情势大异,其弊更甚。而提倡此类“良法”的官员,高高在上,于当世民间情形不甚了了,虽有救世的苦心,效果却是适得其反。原因在于不知时、地、民俗等等各不相同,却执一死法硬套。附子、大黄,得当皆可治病;人参、白朮,不得当并能害人。所以简斋的结论是:“良药期于利济,不期于古方也。”[33]而王安石、方孝孺之流,身当政治的大任,却死抱《周礼》一书,不知变通,终至误国。[34]简斋一切以实用为归、不以教条为准的用心,在此和盘托出。

 

总之,简斋深感官僚政治法胜、法密之弊,力主省虚文,崇实效,放宽文法的束缚,使任事官员有便宜行事之权,以提高行政效率。[35]又主张凡所施设,须求当求便,不可执一成之法(不论是今世的条文还是古人的书本)强令推行。任事者得人,是为政根本。[36]尤其是亲民的州县官,更须得人;否则朝廷一切措施都成具文。因此,负方面之责者,须“专心察吏,择一二贤者,与共治民”。察择之后,但须责其成效,具体如何办理,则不当过问。用两句话概括:死法不如生人,效果重于形式。

 

三、“识治体,晓民情”——明与廉,公与私

 

江苏按察使钱琦(屿沙)问吏于简斋,简斋复书曰:

 

本朝徐雨峰巡抚苏州,不设逻者,不采风闻。其时吏治蒸蒸,贤才众多。考其所以致之者,有道焉:州县参谒,必具狱令闻,闭门而试,其合者荐之,其不合者教之,其屡教而不能者黜之。徐公之言曰:“吾不知所谓四善也,八法也。官在识治体,晓民情而已。”大哉言乎!晓与识无他,惟其明而已矣。[37]

 

“识治体,晓民情”二语,是简斋论治纲要。所谓“识治体”,大略有三层含义:一曰得当,二曰不苛,三曰弘厚。

 

简斋以为,治天下国家并无一定之成法,一切全视当否而定。“与其杀不辜负,宁失不经”(见《古文尚书·大禹谟》)、“议贵议亲”(见《周礼·秋官小司寇》,减刑“八议”之二),不等于宽;“刑人于市,与众弃之”(见《礼记·王制》)、“不蔽要囚”(见《尚书·康诰》),亦不等于严。而且尚严不一定治,尚宽亦不一定乱,关键在当与不当。[38]朝廷每设一官,自有一定的职责;每举一事,自有一定的目标。任官者必须牢记其职责,治事者不可迷失其目标。此即所谓“在官思官”。钱屿沙任按察使,其职责,一为按狱,二为察吏。但二者之间,有缓急之不同,当以察吏为急。理由是:狱讼案件有两类,一类须上报,一类不须上报。上报的案件,按察使方可覆按;不上报的,由属吏(即州县)裁决,按察使不能直接过问。若能察吏,则此类不须上闻的狱讼,亦在按察使掌握之中,于是便能“不按如按”。但是所谓“察”,并非“琐屑隐伺,攻讦阴私”,而应当测试州县的判狱能力,合格者荐举,不合者教诲,屡教不能者黜去。此即按察使一官的“治体”所在。若于此懵然,即使廉洁勤敏,绝非称职。[39]

 

又如州县,其职责是治民。但治民不自民始,须自治胥吏始;而治胥吏,又当自治家丁、戚友始。胥吏是“官、民交接之枢纽”,而家丁、戚友又是“胥吏交接之枢纽”。因此,“不治胥吏,不能治民;不治家丁、戚友,不能治胥吏”。治之之道,是“用之而勿为所用”;“用之而勿为所用”之方,则在“通之而勿隔”。简斋深知,当时官场一大弊是官民悬绝,上下之情不能相通:官与吏相接,须“家人之转通”;官与民相接,又有“胥吏之壅遏”;舞文弄法之弊,即从中而起。因此,通上下之情,为州县先务。用家丁不如用胥吏,用胥吏不如用百姓:家丁“来去无常”,而胥吏“曹缺永在”,故胥吏较家丁可用;胥吏之职,大都是“拘人集众”,若受讼时,州县亲自起草文书,命某甲唤某乙至,则需索、稽迟之弊自消,所以说“百姓尤可用”。“胥之权在行檄,役之权在奉檄”;现在为州县者,往往“檄行若干不知,檄书云何不知”,于是大权旁落,吏、役尽可舞文而病百姓。欲救此弊,州县官于所理之事,必须“手记之而手销之”。虽然州县事繁,但并非不能亲记。即以狱讼而言,每日所进,不会超过百纸,其中能理者,又不会超过十事;为何不能亲记?因此,当亲记每日所理之事,并责成吏、役限期行檄、集犯;檄行、犯集之后,须当下处理,随判随销。如此事事躬亲,定期结断,百姓便无须畏惧吏役而献贿。既不许胥吏需索百姓,当然亦应保护胥吏的正当利益,不许上官需索胥吏:“民不告赃,上不访吏,有提我胥吏者,官自当之。”如此,方能用胥吏而不为其所用。总之,州县之职的本意既是治民,而非奉上,自当勇于负责,诸事亲裁。然而今日的州县,虽不可谓不勤,可惜“精神在上而不在下”。简斋申论说:“不知上行不答,则严饬,至内幕外胥,俱能相促;惟夫寡妻弱子、乡户村民,不远百里而来,荣汝之粮,望官如望岁,而又无门探刺,不为之结于浃日之内,吾心安乎?”[40]这不仅是为本职所当为,也是行己心之所安。可见简斋论治,其最后依据,乃是“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的儒家宗旨。

 

上述种种,在简斋看来,都是“县令所当为”,自己亦曾行之有效,而且“与才性无关者”。此即州县的“治体”。其结论是:

 

为政在外,尤须为政在心。心正则羣邪消,心和则众善集。心周于庶务,而法令不必苛烦也;心淡于荣利,而上官无所挟持也。大府一过,而傔从之诛求无厌;知我之巡乡,亦犹是也。崇辕一入,而守候之饥渴无时,知民之望我,不甚殊也。威可使人畏,不可使人恨;恩可使人感,不可使人狎。廉不自知者,廉之真;公不自持者,公之大。民信则顺风而呼,吏服则指臂可用。告示为吾之仁言,不必轻发,而发必手书;访闻非政之大体,行或偶然,而行必真确。求心安,不求名重;察物议,并察迩言。仁无术而不行,政师古而毋泥。吾之所行者,在是矣;吾之能言者,亦止于是矣。[41]

 

这段话可归结为三点:一是勤于庶务而不苛于文法;二是凡事当将心比心,以恕道行之;三是虽有仁心,无“术”不行。

 

简斋论治,虽重“术”,但绝不赞成苛察之政。其心目中治体之不苛,就行政而言,是总大纲,去烦碎;就立法而言,则是宽大气象。他有〈上两江制府黄太保书〉,对黄廷珪提出四点忠告,其中两点是:[42]

 

其一曰:总大纲以扶政体。朝廷官职,各有攸司。丞尉之权,县不可侵;州县之权,府不可侵。苟非其人,宁劾去之。官果冗,宁奏减之。《礼》:“尊不亲小事,卑不施大功。”今宰牛蒲博之事,动烦公访,过矣。(中略)公之访漕也,檄张七县,及其终也,不劾一官。使七县不当访而访,为失明矣;当劾而不劾,为失刑矣。(中略)其一曰:远佥壬以停罗致。夫官之争名,犹商之争利也。(中略)公一则曰振作,再则曰锋利。于是在位者莫不严乎如有急色,两祛高蹶而张之曰:某赋功,某属役,某熏一豪,某速一讼。及考其实,虽寻常簿书尚茫如也。要知事果当为,君子虽日行数百端,必不肯烦称于上以炫其才。今之事未行而言先至者,公亦可知其故矣。

 

尚文政治必流于苛细,上司以苛细绳下,不免越俎代庖,侵犯下属的职权(简斋坚持:各级官员必须权限分明);专注于小事,不免昧于大纲,当为而不为,不当为而为。上司以“振作”、‘锋利“之类烦号于下,下属亦必以凭虚无实之功烦称于上;终至寅僚互相攻,上下交相欺而已。因此,简斋主张,治术当以简为本:

 

遂古以来,未有多令而能行,多禁而能止者也。《诗》曰:“谁能烹鱼,溉之釜鬵。”言烹鱼烦则碎,治民烦则散也。荀勖曰:“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省心。”上行文书,能省尤善。其必不能省者,挈其最凡,月行若干。行少则大府之体尊,必行则朝廷之法立。[43]

 

为大吏者行烦碎之政的结果是:州县消磨精神于应付上官,虽欲尽心于民事而不可得;于是上下之情不能相通,虚文愈多而实事愈不可问。

 

不仅行政当简,立法亦当简。简斋论律例,引述其父(擅长刑名之学)的看法:“古人用心较今人为精。其不可及者,正在疏节阔目,使人比引之余,时时得其意于言外。”简斋更引申说:

 

盖人之情伪万殊,而国家之科条有限。先王知其然也,为张设大法,使后世贤人君子悉其聪明,引之而议,以为如是断狱固已足矣。若必预设数万条成例,待数万人行事而印合之,是以死法待生人,而天下事付傀儡胥吏而有余。子产铸刑书,叔向非之曰:“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武帝增三章之法为万三千,盗贼蜂起。大抵升平时纲举而网疏,及其久也,文俗之吏争能竞才,毛举纷如,,反乖政体。[44]

 

简斋深信,国家的科条不论如何繁多,总是有限,而人的情伪却是无限;即使预设数万条成例,也必然会有逸出此数万条之外的事。“死法”既不敌“生人”,致治之要自不在预设众多成例以待万变,而在任用贤能,使悉其聪明。简斋根据自身阅历,相信“徒法不能以自行”(见《孟子·离娄上》),因而主张贤能政治。而贤能政治的必要条件是法简;若文法太密,即使贤能之士在官任事,亦无从悉其聪明。

 

文法政治的弊害,明清时期可说是每下愈况。一是如钱宾四先生所说,“太讲法,什么事都依法办,一条条文进出,一个字两个字,往往上下往复,把紧要公事都停顿了”。[45]如此“讲法”,何来行政效率?二是某项制度一旦定下,即成为“祖宗成法”,难以更动。于是数百年来,旧律旧法之上,层层积累新律新法。律、法之外,更有无数条例,其害更甚。道、咸间会稽宗稷辰(涤甫)着有〈崇简篇〉,对此有清楚的剖析:[46]

 

古之明政教于天下者,以干道运天下,必以坤道静天下。《易·系辞传》曰:“坤以简能。”又曰:“简则易从,易从则有功。”盖欲天下之久安常治,非行简不为功矣。(中略)后世政刑之烦,多由条例之冗。滥觞始于北宋,而流失沿于累朝。朝行一事,夕增一例,积数百年,遂汗牛充栋而不胜计。上下其手者,甚乐其遮蔽之便。而黠胥倚法以胁官,官辄倚法以制朝廷。吏治日趋于偷薄,人心日沦于诈伪。而颠倒是非,屈抑良弱,日不知其数千百万。职为厉阶,酿成乱衅。不简之病似甚微,孰意其浸寻滋长,乃至于此!

 

简斋论治,重人而不重法,正是针对“政刑之烦”、“职为厉阶”而发,并非反对今人心目中的“法治”。

 

简斋所反对的,不是“法”本身,而是繁文琐法。一般百姓对此,固然茫无所措,大吏部与朝廷也难以悉数了解,只便于深明此道的胥吏夤缘为奸。为此简斋主张,必须严格区别“律”与“例”:

 

盖律者,万世之法也;例者,一时之事也。万世之法,有伦有要,无所喜怒于其间;一时之事,则人君有宽严之不同,卿相有仁刻之互异,而且忸于爱憎,发于仓卒,难据为准。譬之律者,衡也,度也。其取而拟之,则物至而权之度之也。部居别白,若网在钢。若夫例者,引彼物以肖此物,援甲事以配乙事也,其能无牵涉影射之虞乎?律虽繁,一童子可诵而习。至于例,则朝例未刊,暮例复下,千条万端,藏诸故府,聪强之官,不能省记;一旦援引,惟吏是视。或同一事也,而轻重殊;或均一罪也,而先后异。或转语以抑扬之,而深文以周内之。往往引律者多公,引例者多私;引律者直举其词,引例者曲为之证。公卿大夫,张目拱手,受其指挥。岂不可叹!且夫律之设,岂徒为臣民观戒哉?先王恐后世之人君,任喜怒而予言莫违,故立一定之法,以昭示子孙。[47]

 

“万世之法”必须客观公正,不可以一时的权宜为准,又须清楚明白,提纲挈领;一旦设立,不仅臣民不可违,人君亦不可违。至于种种的“例”,只是“一时之事”,不可据以为典要。易言之,律与例,法与令,必须严加区别:一是“万世之法”,天子亦须恪遵勿失;一是“一时之事”,并无法律的资格。简斋在此,显然是主张“法治”,而且其见解可说实已相当“现代”;不过,这“万世”的“大法”,必须“疏节阔目”,使人能“时时得其意于言外”,否则不能应付人情万变。

 

简斋提倡法简的另一考虑是:简必宽,繁必刻;政刑的弘厚与深刻,可觇世运的盛衰升降:

 

古人刑罚,全无律例。叔向所谓“议事以制”是也。〈吕刑〉一篇,邮罚丽事,已属衰世之政。子产作《刑书》,而风气更下矣。高祖入关,约法三章而已,萧何衍为十八章,至武帝而增至万余条,死者愈众。君子于此可以观世变矣。或以《周官》之八成为律例之祖,岂不知《周官》非三代之书?[48]

 

简斋主张贤能政治,而人材的成就,须有宽容的环境。在苛察政治之下,人才无由自见,所以“汉武一朝,人物寥寥”。[49]人才不出,政治自然不会好。

 

刻核政治的另一面则是严酷,乃至“日以杀人为事”:

 

崔实《政论》曰:“严之则治,宽之则乱。孝宣之治,优于孝文。”仲长统曰:“人君宜书此一篇,置之坐侧。”是二人者,教后世之君日以杀人为事者也。(中略)然则子产火烈之说非欤?曰:火,明象也,明其法使不犯而已,不以焦烂为功也。古之人知英主不世出,昏主亦不世出,故为中人说法,曰“御众以宽”,曰“宽则得众”,曰“宽而有制”,未闻以严教者。以宣帝之明,而有意于严,故赵、盖、韩、杨之死,犹不厌众心。况桓、灵乎?吴刘廙作〈先刑后礼论〉,陆逊非之,是矣。[50]

 

简斋又作〈书权文公〈郅都论〉后〉,声称为中人说法,只有“宽”之一字为无弊。司马迁作〈酷吏列传〉,以郅都居首,却详载郅都生平公廉、直谏之事,目的是昭告天下后世:即使公廉直谏如郅都,一为苛暴,即是大恶,其余都是小善,不足以掩。与其失于刻,不如失于宽:“凡言必究其所裨,而事必稽其所敝。三代后,父子兄弟间,恩寖薄矣,得过厚者矫之,而立言者又从而尊之,于世有所裨,无所敝也。孔子曰:‘观过知仁。’申生、季札之过,申生、季札之仁也。都之过,其足观也哉?”[51]

 

简斋论治纲领是“识治体,晓民情”,“识”与“晓”的前提则是“明”。但是“明”绝不等于“刻”:

 

夫明者,明乎其所当明也;刻者,明乎其所不当明也。当明与不当明,亦了然易晓矣,而尚且懵焉,非昏而何?“日月之明,容光必照。”然容其光则照,不容其光则不照也。若夫荧光鬼磷,粪溷中犹营营然照之尔。《大学》曰:“在止于至善。”明乎所当止之处,故曰“明”。彼贸贸然抉摘不已者,是不知止于丘隅之黄鸟也。固禽兽之不若也,而得谓之“明”乎?[52]

 

以察察为政,抉摘不已。不但算不得“明”,而且其危害更甚于贪:

 

或问:宋均之言曰:“吏能弘厚,虽贪无害;惟廉察之人,为毒最甚。”[53]是何言欤?曰:子不见乎犬马乎?刍廥膻盆,受人畜养,可谓贪矣;然而利于人。又不见乎蛇蝎乎?餐风露饮水,可谓廉矣;然而害于人。(中略)用人者,畜犬马不畜蛇蝎,此宋均意也。曰:然则何以有“用人之仁去其贪”之说?曰:仁与贪虽有公私之分,而皆起于一念之爱,其生机皆未绝也。惟夫一无所爱之人,生机尽绝,而无可用亦无可去,此申、韩之所以原于老子也。且仁而贪,不如仁而廉;不仁而廉,不如不仁而贪。何也?均一不仁耳,贪则心怯,廉则胆粗;贪则易败,廉则难倾。吾恐郅都、张汤、卢杞之杀人,必多于宁成、义纵、元载之杀人也。庄子曰:“察士无凌谇之事则不乐。”[54]夫凌谇何乐之有?而察士当之,则以人之不乐为己之乐也。果以人之不乐为己之乐,则其残民以逞,又何所不至?汉东平王以聚蝎为乐,此其证也。[55]

 

简斋此一议论,与王船山的看法如出一辙。船山屡次]指责包拯、海瑞之类清官,认为其危害远较贪官为甚。兹录其《读四书大全说》卷八〈梁惠王上篇〉第八节以为对照:[56]

 

嗜杀人,,自在人欲之外。盖谓之曰“人欲“,则犹为人之所欲也。如口嗜刍豢,自异于禽兽之嗜荐草。”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犹人欲也;若兴兵构怨之君,非所恶亦欲杀之,直是虎狼之欲,蛇蝎之欲。此唯乱世多有之,好战乐杀以快其凶性,乃天地不祥之气,不可以人理论。此种人便是声色货利上不深,也是兽心用事。[57]推而极之,如包拯、海瑞之类,任他清直自炫,终为名教之罪人,以其所嗜在毛击也。

 

按”同治以前,船山著作,除《四库总目》所著录的几种外,罕为人所知。《读四书大全说》、《读通鉴论》诸书,简斋似不可能读过。然而两人的议论如此相似,究其原因,大约有三:一是亲身阅历;二是哲学思想有相同处,即以为“形色即是天性,天性不外形色”;[58]三是与明清社会政治情形及思想发展有关。[59]

 

简斋以为,人之所以为人,在于有人的情欲;人若无正常的情欲,必流于冷酷阴惨,忍人所不能忍,残民以逞,无所不至。圣人之所以治天下,天下之所以能治,全在于人有情欲。因此,“以溪刻为清”,必为天下大患。其言曰:[60]

 

老者思安,少者思怀,人之情也;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者,圣人也。“好货”、“好色”,人之欲也;而使之有“积仓”,有“裹粮”,“无怨”、“无旷”者,圣人也。使众人无情欲,则漠不相关,而亦不肯治天下。后之人虽不能入=如圣人之感通,然不至忍人所不能忍,则挈矩之道、取譬之方,固隐隐在也。自有矫情[61]者出,而无故不宿于内,然后可以寡人之妻,孤人之子,而心不动也。一饼饵可以终日,然后可以没民之膏,减吏之俸,而意不回也。谢绝亲知,僵仆无所避,然后可以固位结主,而无所踌躇也。己不欲立矣,而何立人?己不欲达矣,而何达人?故曰:不近人情者,鲜不为大奸。

 

儒家政治是儒家伦理的延长,儒家伦理则基于一“推”字:推己之情以及人。己欲立,因思立人;己欲达,因思达人;老吾老,幼吾幼,因而及于人之老、人之幼。此即孟子所谓“推恩”;不推恩则吾心不安。儒家伦理即自此而立,王道政治亦自此而成。若是己本无情,又如何能“推”?矫情者屏绝声色货利,以清廉自炫,一无所爱,生理尽绝,只有凶性与杀机。(主张享乐的简斋与砥砺刻苦的船山,都用“蛇蝎”来形容这类矫情者,可谓有识者所见略同。)老子终必流而为申、韩,原因正在于此。

 

简斋因此断言,用人行政以清廉为尚,是本末倒置。为政先务不在“廉”而在“明”。明者识治体,通人情,不会流于刻薄寡恩。不明而廉,不如不明而贪。遇到不明而贪者,“贫者死,富者生”。而遇到不明而廉者,则“贫富全死于非法”,委实“无药可治”。(按:近世以“特殊材料”制成的“革命干部”之所为,简斋二百年前似已预见。)不明而勤,亦不如不明而惰:“不明而惰,惰即其改过之一端也。其所枉谬者,月不过一二事;不明而勤,则卤莽断割而枉谬者,日且千百矣。”简斋声称:“此数语,似发言偏宕,然实代闾阎颦蹙而言,非过激也。”[62]为民请命之意,跃然纸上。揭露不近人情、“以理杀人”之害,与王船山、戴东原无二致;而其文字,则较船山的哲学语言更切实,也较东原的经学语言更明快。至于其思想渊源,正是孟子所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

 

综上所述,简斋所谓“明”,即是通人情,不偏执。通人情,必不流于刻;不偏执,则能“迩言必察”,“舍己从人”,不以一己意见之私为天理之公而强加于他人。由此出发,简斋对于“公、私”概念别有一番新的解释。《荀子·不苟》云:“公生明,偏生闇。”简斋认为,荀子所谓公,不是一般人心目中“洁己奉公”之“公”,而别有其精义:

 

夫公者,对乎私而言之者也。必先知何者谓之私,然后知何者谓之公。所谓私者,非货利而已也。自贤自智,强不知以为知,私矣;矫俗矜廉,避嫌好胜,私矣;喜功名之己出,惧他人之我先,私矣;气质之粗,学术之偏,私矣。似即不公`,不公则不明。货利之私,知其不可而犯之者也,其害于明也浅;意见之私,不知其不可而犯之者也,其害于是明也深。彼无私者,非圣人耶?然而圣人不自知其无私,故迩言必察,昌言则拜,舍己从人,以求其明,其求明之心,即公也。既公矣,焉得不明?彼有私者,非庸人耶?然而庸人不自知其有私,故不咨于人,不询于众,悻悻然惟所欲为。其自以为无私之心,即私也。既私矣,又焉得明?[63]

 

此处所谓公,所指显然不是国家、社会等大羣实体,而是一个思想境界,即近人情,不师成心,不以意见为理。硁硁然奉一教条或主义,以为天下之美尽在于是,强聒不舍,,期人人以必信;执一成之法,闭门造车,以为开门必合辙,不顾人情物理,悍然推行,强天下以必从。依简斋的看法,凡此即是不明,亦即是私,其害道甚于好货利。

 

当政者若以奉公为号召,不许人民各私其私,那更是私之尤者。简斋说:

 

天下林林而生,总总而羣。先王之所以设君相而治焉者,虑其父子不相亲、兄弟不相爱故也。他人之父子兄弟,私也,与先王何与?而为之立政设教,以求其亲爱,则先王之公也。《周官》论刑曰议亲议贵,孔子于贤曰“举尔所知”,于亲曰“父为子隐”,《诗》曰“迁其私人”,曰“言私其豵”。古之圣人不自讳其私,又喘喘焉若惧人之忘其私,而为之代遂其私。呜呼,何其公也。惟其无有己之见存,而万事万物无不文理密察,以措之于至当。公之所至,明自生焉。[64]

 

这段话可说是简斋论治的归宿。先王设君置相,立政施教,目的正在于让人人自便其身家,亦即自便其私。孔、孟、六经中“父为子隐”、“迁其私人”诸语,所传达的正是这一意思。即此便是公。公并非超越于一身一家之上的天下、国家、社会之类的集体或机构,而是羣私之总和。国家的职责,是使人人不忘其私;只有人人遂其私,且不妨碍他人之遂其私,万事万物方能措于至当。一言以蔽之,治体不离人情。孔、孟与申、韩之别,循吏与酷吏之分,正由是否近人情而判。足见简斋论治,不取集体主义。而他也不觉得持此看法,有任何违背儒家传统之处,相反却认为,这正是儒家治体之所在。(按:今日坚执儒家传统或中国大传统为集体主义之说者,难免立理以障事之讥。

 

四、简斋社会政治思想基调

 

简斋为人,颇招物议,在当时及身后,皆以“佻达下流”[65]为人所讥,然而其识见却颇坚定,不随人俯仰。他的基本人生哲学可以归结为:(一)人人都有七情六欲,好货好色,自顾身家,人情所同。圣人之所以为圣,不在绝情窒欲,而在善推己情以及于人;矫情决非王道所尚。[66](二)在人情大体相同的前提下,;“人性不同,各如其面”,“好尚不能尽同”,不能,也不可强求一律。[67](三)因此,必须“体贴物理人情,不可直行而径遂”;圣人必取“中庸”之道,不为过高之行。[68]

 

简斋的社会政治思想即自上述基本观念而来。首先,他服膺《管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及《孟子》“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之说,以为许多社会问题是因民生不遂而起,非上说下教所能解决。简斋友人无锡杨笠湖(潮观)颇有道学家气息,有书致简斋,对其所著《子不语》有所批评,中有“名妓二字,尤所厌闻”之语。简斋覆书,对此大发了一通议论:

 

夫人世之有娼妓,犹人世之有僧道。仆不喜二氏家言,独不厌僧道,何也?盖欧公之〈本论〉不能行,则昌黎之〈原道〉终为虚说。先王之实际,蚕桑纺绩,周礼化行,内无怨女,外无旷夫,其时安得有娼妓哉?春秋礼教衰,民无恒产。南宫万奔陈,陈使妇人饮之酒而缚之,此妇人即妓者滥觞。(中略)曾过邯郸,见人题壁云:“但使桑痲都遍野,肯教行露夜深来?”立言深厚,最知政体。[69]

 

“桑痲遍野”象征民生富庶;“行露夜深来”语本《诗经·召南·行露》,指“淫乱之俗”。[70]昌黎〈原道〉代表道德说教;欧公〈本论〉则指道德问题不可以口舌争,解决之道在修其本。简斋心目中的“本”,是民有恒产,不忧饥寒。一言以蔽之:“富先于教”。

 

简斋更认为,“民之有贫富,犹寿之有长短,造物亦无如何。”造物且无如之何,国家又岂可干涉,损富以助贫?当春秋之时,井田之法尚行,豪杰兼并之风未起,‘孔门弟子已是“富者自富,贫者自贫”,从未听说孔子身为其师,“裒多益寡,损子贡以助颜渊,劝子华使养原宪”。[71]在竞争、兼并的后世,贫富之不齐,更是势所必至,而“势,非圣贤豪杰之所能免”。[72]因此,国家绝对不可对此加以干涉。王安石新法之病,正在于违背此一原则。安石“心术之谬”,于其〈度支厅壁记〉可见。简斋以为:

 

夫财者,先王所以养人、聚人,而非以之制人也。今其言曰:“苟不理财,则闾巷之贱人,皆可以擅取与之利也,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然则荆公之所以理财者,其意不过夺贱人取与之权,与之争黔首,而非为养人、聚人计也。是乃商贾角富之见。心术先乖,其作用焉得不悖?三代圣人,无理财之官,但求足民,不求足国。其时黔首熙熙,一心归附。譬之臧获婢妾,仰食于家主,然所以畜之者,恃有恩意德教维系其间,不徒恃财力以相制也。后世秦、隋两朝,专求足国,不求足民,卒之与争黔首者,陈涉、窦建德之流,贫民乎?富民乎?[73]

 

儒家主流派对王安石新法的诟病,大略有三个方面:一是“汲汲然以敛民财为意”,乃至“百度纷扰”,“上下相驱,竞为苛刻”。[74]二是“见道理不透彻”,不在“三代法度”上理会。[75]三是只知“法弊”而不知“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76]第二、第三两点,在简斋看来,当然是迂远而阔于事情。荆公新法之急于敛民财,以苛刻为尚,与其心目中的治道自然亦不合。然而他之不赞成荆公新法,主要理由不在理财本身,而在“夺贱人取与之权,与之争黔首”。荆公所谓贱人,是指无士大夫身分、却拥有财富的庶民。此等人因财富的积聚,能以纯经济力量驱使贫民。荆公觉得,国家的政治控制力因此受到了威胁;于是以新法敛财,谋求加强国家的经济力量,以制服此类“擅取与之利”的“闾巷之贱人”。简斋认为,荆公如此做,不大不当,而且不智,因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硬要齐不齐者以为齐,与平民争利,结果只能是国家本身受损:“宋室之贫,在纳币、郊费、冗员诸病。荆公不揣其本,弊弊然以赊货取赢。考其所获,不逮桑、孔,而民怨则过之。以利为利,不以义为利,争黔首反失黔首矣。悲夫!”[77]荆公甚至还不如`以聚敛著称的桑弘羊、孔仅;桑、孔之流,止于聚敛而已,而荆公则旨在国家藉财力以制富民,更失治体。

 

简斋如此反对国家敛财,除申述其论治“大义”外,似尚另有“微旨”在。钱宾四先生曰:“三藩乱后,各省钱粮,扫数解京,地方绝无存留,更不必言建设。雍正以后,并以火耗归入正项,地方更无余款,更说不到实济。”[78]不仅如此,清朝入关前即经营贸易,向明朝出售人参、貂皮等。入关后更变本加厉,皇室有人参专卖权;皇商以内帑作生意;皇帝要盐商报效,并向盐商放债;各省关税赢余及钞没犯罪官员的钱财大量贮存于内府。康、雍、干三朝皆然,而以乾隆朝为最甚。[79]简斋着有〈读《左传》《国策》〉,开首即说:“余读《左氏》,不禁叹曰:世运盛衰,其以财富为升降乎!”然后说:定、哀之间,列国“君臣相伺,如劫匪盗然”;到了战国,行贿更是“明目张胆”。此文最后感叹:“或以〈平准〉一书为汉武病。余谓汉武报仇,开边费多,聚敛尚非得已,天亦谅之;故昭、宣中兴。惟桓、灵当东汉无事之时,专务掊克,殊不可解。卒之长安之乱,天子露宿,饔飱不继。不知向之金银山积藏于少府者,都散归何处也?呜呼!”(《文集》卷三,页537-538)似有皮里阳秋之意,或即针对皇室的贪财好货而发。

 

简斋主张,国家应当“以义为利”。其义之一即是“安富”:

 

《周官》大司徒以荒政救万民,其六曰“安富”。富之安与不安,似与荒政无关。而先王虑之者,何也?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千百,或相倍蓰。虽三代以上,不能有富民无贫民。洊饥之年,忮者、求者、争且夺者,纷然四起。不有以安之,则贫者未必富,而富者先已贫。今不特不能安之,且更扰之,嚣嚣然曰:而捐百,而捐千,而捐万。其能捐与不能捐,虽邻里之近、姻娅之密、友朋之往来,非指其囷,搜其私橐,不能知也。公乃高牙大旆,崇辕深居,而曰:“余既已知之矣。”其所谓知之者,大抵得之于府、于县、于吏役、于里胥,而搜考之,抑勒之,逼而骇之,拘苦而僇辱之。彼其所得者,祖、父之遗也,非公所赐也。其若是,何哉?天灾流行,国家代有。富民之免于死者,天之所赦也。天赦之,而公不赦,亦已过也。(中略)今公治江南五年矣。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财而不养父,弟有余财而不养兄者,比比也。公能家喻户晓而强之乎?夫以天经地义之事,尚不能强,而忽以博施济众,尧舜犹病之事,强之于商贾负贩之民,其不乐从者,情也。听其不从,则法挠;罪其不从,则刑滥。(中略)今令曰:“捐十石者,予之旌;捐百石者,予之旌。”揭朽木而书金字者,在城满城,在乡满乡。其虚诱之名,富民知之矣;其勒捐之实,贫民又知之矣。富民知之,必不肯以无益之虚荣,捐家室之实惠。贫民知之,必谓为富不仁,上之所恶也,劫而取之,上将我宽,势必揭竿而起,呼号成羣。害之所至,岂有底止?(〈与江苏巡抚庄公书〉,《文集》,页281-282)

 

这一大段话,誾誾争辩,善讽善喻,简直是一篇为富民请命的宣言书。中国政治思想传统中,商鞅、韩非派的法家主张抑制富民,以加强国家权力(以《管子》书为代表的齐地法家,吸收儒道二家思想,主张发展商业,与商、韩不同)。儒家对富民的态度则较为复杂;既主张先富后教(见《论语·子路》),又主张“不患贫而患不均”(见《论语·季氏》;按:今本《论语》“贫”作“寡”,兹据俞樾《羣经平议》改);一方面提倡“藏富于民”,以为国家不当与民争利,因而反对法家的抑制富民政策;另一方面又认为为富不可以不仁,富者理应向贫民援手,因而亦常有抑富济贫的主张。明清时期,保护富民的论调,时时见于儒者著作之中。简斋的富民论,沿此倾向而更有发展。

 

明清儒者保护富民之论,其理据大体是:富民为贫民所依,亦为国命所赖。如王船山《黄书·大正》云:

 

天地之奥区,田蚕所宜,流肥潴聚,江海陆会所凑;(中略)其他千户之邑,极于瘠薄,亦莫不有素封巨族冠其乡焉。此盖以流金粟,通贫弱之有无,田夫畦叟盐鲑布褐、伏腊酒浆所自给也。卒有旱涝,长吏请蠲赈,卒不得报,稍需日月,道馑相望。而怀百钱,挟空券,要豪右之门,则晨叩户而夕炊举矣。故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今吏极无赖,然脧刻单贫,卒无厚实,抑弃而不屑,乃藉锄豪右,文致贪婪,则显名厚实之都矣。以故粟贷凝滞,根柢浅薄,腾踊焦涩,贫弱孤寡作称贷之涂塞,而流死道左相望也。(中略)故惩墨吏,舒富民,而后国可得而息也。[80]

 

其大意谓:不论是通都大邑还是穷乡僻壤,莫不有经商的富户,为一般百姓衣食所赖。官府因文书政治而办事效率低下,一遇水旱灾害,贫民依靠不了官府,全赖富户以活命。而贪吏刻剥富户,导致百货呆滞,贫民称贷无门,以至流离饿死。因此,富民乃“国之司命”。在此当注意的是:船山之重视富民,乃在其有助于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换句话说,富民值得保护与否,视其对社会大羣的贡献而定。

 

依此见解推论,一旦富民因其富而不利于社会大羣,如贫富差距过大,富人奢侈逾分等等,则国家仍当设法干预,以求均平。龚定盦(自珍)即持此看法。定盦着〈论私〉,批驳“大公无私”之说,以为人各有私乃孔、孟、《诗经》所教。[81]然而定盦又有〈平均篇〉之作,云:

 

有天下者,莫高于平之之尚也。(中略)大略言之,浮、不足之数相去愈远,则亡愈速;去梢近,治亦稍速。千万载治乱兴亡之数,直以是券矣。(中略)有如贫相轧,富相耀;贫者阽,富者安;贫者日愈倾,富者日愈壅;或以羡慕,或以愤怒;或以骄汰,或以啬吝;浇漓诡异之俗,百出不可止极。(中略)其始不贫富不相齐之为之尔。小不相齐,渐至大不相齐。大不相齐,即至丧天下。[82]

 

定盦因此主张,国家当效法《诗·大雅·泂酌》所谓“浥彼注兹”,对贫富不相齐“随其时而剂调之”。定盦与船山相距二百年,二人见解差别无多。这代表了明清儒者理想主义一派的思想。然而简斋对富民的看法却与此有一根本的相异`处;他以为,有富必有贫,亘古如斯。富民之当“安”,不在并不是因其为贫民所利赖,或是因其有贡献于国家)简斋并不以为,在“洊饥之年”,富民定会资助贫民)。既然贫民、富民都是国家之民,理应一体保护。即使天灾流行之时,富民吝啬,不愿养贫民,国家亦不当=应迫使或诱使其捐资,因为吝啬并不触犯法律(〈与江苏巡抚庄公书〉云:“吝啬非罪也。”),国家不当干涉。且如子不养父,弟不养兄,天下比比皆是,当政者无法改变此风。何况博施济众,尧、舜尚以为难,又如何能要求于一般富民?简斋更声称,富民逢天灾而免于死亡,此乃天之所赦,国家又如何能不赦?这一番议论,其背后的理据是:富民和贫民与一样,本当受保护,与其对社会大羣是否有贡献无关。更何况损富以济贫,贫者不会因此而富,富者却已先贫,对社会并无好处。(按:本世纪七十余年的共产主义实验,对此论点作了充分的见证。)此一看法,骎骎乎越出了传统儒说的藩篱。

 

简斋本其实用的见解,更以为有些表面上的社会问题,乃至社会罪恶,不但无法根除,实际上自有其作用。如娼妓即为一例,简斋宣称:“二千年来,娼妓一门,历明主贤臣,卒不能禁,亦犹僧道寺观,至今遍满九州岛,亦未尝非安置闲民之良策。”娼妓之终不能禁,,一因“情欲之感”(简斋以为,此乃“圣人所宽”),一因“民无恒产”。圣人对此亦无可如何。而且有此一道,对于解决民生问题亦不无裨益。[83]又如僧道亦为一例。简斋认为,以道统自任,矜矜然辟佛、老以求反“浊”为“清”,乃是不切实际的“书生习气”。他自己则“不佞佛,亦不辟佛;不信九流,亦不摈九流”。理由是:“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夏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致远恐泥,君子不为。’佛、老亦小道之一端,听其说法诱众,其中养活多少闲民,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84]天地之大,岂能有清无浊?“小道”亦有“小道”的作用,“无业之民,非此不养”[85],为社会解决了失业问题。厥功非小,何苦去辟?可见简斋所着眼的是民生经济,不主张思想统一。(“说法诱众”,无关紧要,尽可听之任之。)

 

此一对待“九流”、“小道”的态度,与同时的钱竹汀(大昕)恰成一对照。竹汀〈正俗〉云:

 

古有儒、释、道三教。自明以来,又多一教曰小说。小说演义之书,未尝自以为教也,而士大夫、农、工、商、贾无不习闻之,以至儿童妇女不识字者,亦皆闻而如见之。是其教较之儒、释、道而更广也。释、道犹劝人以善,小说专导人以恶。奸邪淫盗之事,儒、释、道书所不忍言者,彼必尽相穷形,津津乐道,以杀人为好汉,以渔色为风流,丧心病狂,无所忌惮。(中略)有觉世牖民之职者,亟宜焚而去之,勿使流播。[86]

 

一以风俗为主,着眼于]端正人心;以以民生为主,着眼于养活闲民。依简斋的观点来看,小说所乐道者不外是“情欲之感”,在圣人“所宽”之列,何必焚而弃之?道德主义儒家与实用主义儒家社会道德观的不同,即此而了然。

 

总之,简斋所注意的,是民生食货,是社会的需要;对于道一风同之类的儒家理想,认为今世根本不可行:“三代以下,四民不足以尽天下之民,于是阴阳、星巫、佛老诸家兴焉。如人身之有骈指赘疣,如人家之有羸仆,有惰游子弟,亦皆不得以而存焉者也。”九流、佛者以吉凶祸福之说劝人,是迎合了人心的自然需要。“因人所易动者动之,乘其虚,匄其余,裒多益寡,以暗辅井田封建之穷,以补《周官》闲民之职,此天地所以为大也。”[87]《史记·货殖列传》说:“俗之渐民久矣,虽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88]简斋所主张的,正是“善者因之”。在他看来,不仅社会的自然趋势非人力所能挽回,而且社会自有其潜运默化的功能,能对许多问题自行调节。如井田封建已废之后,贫富差距的加大,非国家干预所能对付,而佛老、九流的“说法诱众”,却有其“裒多益寡”的作用,“以暗辅井田封建之穷”。又如富民不肯施与,却骄奢淫佚,为当政者所不喜;于是窥伺其过,一旦入之于是罪,即令出财佐公家。殊不知富民的淫奢,对贫民实是大有好处:“其能施与者无论矣。纵纨绔骄奢,未尝不病于己而利于民也。被绮縠,食珍羞,而鬻贩者利;婚丧建僭侈,好歌舞博弈,而方外杂技与肩摩背负者利。”(至于《论语》中“为富不仁”之语,那是阳货为作吏者而言,“非为百姓言之也”。)[89]如此论调,与近世经济自由主义派的见解,可谓若合符节。另一方面,因其相信社会的自动调节作用,所以其言论轻松达观者多,与〈乙丙之际箸议〉中龚定盦的忧心悄悄,气象显然不同。

 

五、余论——士与国家

 

传统中国社会,重心在士。凡讨论治道,士与国家的关系不可不涉及。士一方面是官僚或候补官僚,另一方面又是社会代言人,与政权不无紧张关系。正如钱宾四先生所说,纵使说中国传统政治是君主专制,“然其专制亦有一限度;限度何在,即在社会之有士”。[90]

 

程明道云:“先王之世,以道治天下,后世只是以法把持天下。”[91]这代表了两宋儒者的主流见解。他们大都对政治抱理想主义的看法,一心想以经学道义指导政治(“以道治天下”),格君心之非,由上而下彻底改革,破除“以法把持天下”之局,返诸理想中的唐虞三代之治。明代因君主独裁的加强而政治恶化,明儒因此对自上而下改革政治丧失信心,然而一副“使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心肠”[92]仍未失去,于是把注意力转向下层,一面作社会讲学,一面注重地方行政。吕新吾(坤)即使代表这一倾向的典型人物。新吾通晓世故,熟悉民情,其《实政录》一书,把地方行政的各个方面,不惮琐屑,详细开列;同时又寓讲学于为政,随机施教,在在表露了改革人心风俗的热忱。袁简斋则代表了清代循吏的一种类型,其论吏治,条理密察,在实用层面上决不逊于新吾,然而只论行政,罕涉教化,“使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热肠,似已不见。

 

两宋儒者要作帝王师,明儒要作社会讲学之师;努力方向虽不同,以天下治乱为己任,在道义上领导社会,则并无二致。然而清高宗则要剥夺士的社会道义领导权,在〈书程颐〈论经筵札子〉后〉中明白宣称“以天下治乱为己任尤大不可”[93];亦即要君师合一,夺儒者之柄,自任天下之师。(按:章实斋倡“君师合一”之论,有意无意,是为加强独裁的“今王”张目。)简斋对乾隆帝的这一想法,深有了解。其友人是仲明(镜)服膺理学,“讲学不应试”,“以道自任”,颇有宋明儒者之风。简斋驰书劝阻。此书的最后,是画龙点睛之笔:“当今尧、舜在上,足下为皋、夔可,为巢、由可,为孔、孟则不可。何也?孔、孟之与尧、舜,不并列者也。不如此,亦不足为孔、孟。幸三思,毋悔。”[94]孔、孟聚徒讲学,以传导自任,而尧、舜在上,则道在尧、舜,轮不到孔、孟去传。雍、干二帝,予智自雄,于天下臣民,欲作之君,作之师,岂容在下的“孔、孟”分“圣主”教化天下之权?简斋知之甚明,因此苦劝仲明:社会讲学,即是以孔、孟自居;此乃今日禁区,万万行不得。范希文(仲淹)、尧夫(纯仁)父子,以“先天下而忧,期不负圣人之学”为相传家训[95],而袁简斋则规劝是仲明“不可为孔、孟”。从宋仁宗庆历到清高宗乾隆,七百年之间,君主集权的趋势及士人心态的变化,真是每下愈况。

 

历代儒者对君权加强的趋势,常耿耿于怀,不时有所流露。清儒亦不例外。康熙间“理学名臣”安溪李光地即对此深有感触:

 

古者君臣如朋友,情意相浃,进言亦易,畏惮亦轻。朱子云:“金人初起,君臣席地而坐,饮食必共,上下一心,死生同之,故强盛无比。及入汴,得一南人教他分辨贵贱,体势日益尊崇,而势随衰。”汉高祖初得天下,羣臣固无礼,叔孙通不过记得许多秦家制度耳。杜工部云:“叔孙礼乐萧何律”,其实坏事,就是此二件。[96](按:代表“官方”程朱理学、谥曰“文贞”的大学士李光地,对“叔孙礼乐萧何律”竟如此反感,今日坚持程朱理学乃拥护“封建专制”之说者,不知对此当作何解释。)

 

这段话所祈向的,其实就是士面对君主的自尊。这是历代儒者,尤其是理学家,所一直坚持的。即使是有假道学之讥的李光地亦是如此。简斋对君主集权日甚的反感,虽未明白说出,但忍不住也有表露:

 

宋时立法已苛矣。然范文正为招讨,改邠州观察,不肯行。奏:“观察班在待制之下,臣为羌帅,羌人爱之,呼臣为”龙图老子“。今退而与王兴、成观为伍,将为贼笑。”为臣子者择官而作,后世岂能行否?[97]

 

简斋年未四十,即弃官归里。个中原因,可以从这段话推寻而得。

 

明、清`二代,君主独裁远逾唐、宋,但是以天下之大,国家所能控制的资源之有限,毕竟是天网恢恢,不可能像现代“革命”政权那样将数亿生灵一网打尽。简斋身处文字狱之世,以“佻达下流”大不理于口,又好放言高论,往往肆无忌惮,却安然无祸,富而老寿,其故何在?乃在不入违碍范围之内。清廷虽屡兴文字狱,株连甚众,但是正如陈寅恪先生所指出,“清室所最忌讳者,不过东北一隅之地,晚明初清间之载记耳。其他历代数千岁之史事,即有所忌讳,亦非甚违碍者。”[98]此一尺度,简斋把握甚好,所以虽然其思想常越出传统的藩篱,时有惊人之语(如声称:“古来归周、孔者,荀、孟、程、朱俱有流弊,有习气,我不以为然。”[99]),然而帖然安于其名与利而终身无恙。(试设想一下,在“无产阶级专政”之世,有人公然说:“归马克思者俱有流弊,我不以为然。”其命运如何?“封建专制”与现代极权专政之别,即此而可见。)当时另一违碍则是以孔、孟自居,聚徒讲学,与当今的“尧舜”争教化天下之权。简斋明了,只要这两个禁区不入,在其他方面尽可以畅所欲言,朝廷亦无如我何。

 

士以天下为己任,自然以出仕为正途;另一方面,士要独立自尊,又须与政权保持一定距离,不受国家控制。但是士无恒产,若生计问题不解决,则不得不以出仕为谋生之道,亦即不得不仰赖国家。明、清时期,君权日重,对于不肯随人俯仰之士,生计问题亦愈益重要。清初程朱派理学家张杨园(履祥)有鉴于是此,提倡“儒者以治生为急”之说,其《备忘录》云:

 

季心亟称鲁斋“学者以治生为急”之语,谓后世学者不可不知此义。或者乃以“谋道不谋食”为疑,贫士无田,不仕无禄,复欲讳言治生,是必蚓而充其操者也。特为录出,以告同志,以见古人有言之者。

 

不过,杨园仍囿于儒家的观点,以为“治生尤以稼穑为先。能勤稼穑,则无求于人;无求于人,则能立廉耻。知稼穑之艰难,则不妄求于人;不妄求于人,则能兴礼让。廉耻立,礼让兴,而人心可正,世道可隆矣”。[100]

 

简斋则更为通达。他既非道学家,自然无意于兴礼让,立廉耻。但是他深知,自己之所以能有优游林下,享受食色,同时又刊布诗文,放言高论,实是得力于理财有术,可不依赖仕宦以为生。其答友人程鱼门(晋芳)书云:“儒者以读书传名为第一计,必不当以治生理财为第二计。”[101]这句话是其人生观的概括。简斋天性是文学家,以创作诗文、发抒性灵为乐,汲汲于传名。不过他明白,若不善于治生理财,则或仰人鼻息,不得自由,或衣食不继,展转如涸鲋。(试读沈垚《落帆楼文集》[《吴兴丛书》本] 卷八、九、十[《外集》卷二、三、四] 〈简札摭存〉中各篇,可见当时有独立见解的寒士处境之艰难。)若要在仕宦之外谋生,而又“不受文人之厄”(〈答鱼门〉中语),则稼穑自远不如经商。简斋自言:“仆数年来,仗昆玉(按:指程鱼门兄弟)之转输,为全家之生计;所以终养老亲,辞官不赴者,道此长城可恃故耳。”并说:“管、晏之法,期于没身。”[102]明白表示,儒者治生以经商为最上。而他本人也确有理财头脑,从其〈随园老人遗嘱〉可见。[103]

 

简斋论治,重社会而轻国家,重个人而轻羣体;论治生,以经商为主。而对儒家终极理想及彻底社会改革,则显然认为不可行。海通以前,中国社会与思想发展的自然趋势,其在斯乎。然而清末民初以来的思想发展,则又转趋于重国家、重大羣,用钱宾四先生的话来说,“曰墨翟是杨朱非则已”[104],与此自然趋势恰相对反,驯至于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而后止。天乎?人乎?

 

(原载《国立编译馆馆刊》第二十七卷第二期,1998年12月)

 

【注释】

 

[1] 此书所圈定的“实学”人物,既有坚持程朱门户的陈建,又有发扬、推广阳明学说的王艮;既有立身行事恪守道学家矩矱的“醇儒”陆陇其,又有昌言是非不必尽合于圣人的“狂禅”李贽;既有以法家刑名之学绳下、主张捣毁天下书院的张居正,又有以纵横游侠之风张皇于讲学的何心隐;既有孜孜于是天算的梅文鼎,又有以度曲名世的汤显祖。如此各式人物,统归于“实学”名下,不免令人有“张茂先我所不解”之感。

 

[2] 成复旺撰〈袁枚的“抒写性灵”说及其叛逆精神〉,载《明清实学思潮史》下册,页1531-1560。“抒写性灵”及“叛逆精神”,与“实学”有何关涉(简斋本人似从未名其性灵文学主张曰“实学”),殊难索解。

 

[3] 有关提倡“明清实学”之说者之难以自圆其说i,参看姜广辉〈“实学”考辨〉,载汤一介编《国故新知:中国传统文化的再诠释——汤用彤先生诞辰百周年纪念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页313-325,特别是此文第四节(页322-325)。

 

[4] 参看王英志主编《袁枚全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以下简称《全集》)第八册,附录二〈袁枚传记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本文所引简斋文字,即据此《全集》。

 

[5] 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页3099。

 

[6] 参看徐复观〈论史记〉,收入其《两汉思想史》卷三(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页398-399;及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收入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154。

 

[7] 见《汉书·循吏传》论黄霸语(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页3628)。乾隆十七年,简斋养病家居。数年后,再起发陕西,以知县用,路过保阳。时方观承(谥恪敏,《全集》误作“敏恪”)为直隶总督,谓清苑令周燮堂曰:“袁某循吏也,虽宰江宁省会,而能尽心民事,汝等任首县者,宜以为师。”(见《全集》附录一〈随园先生年谱〉,页11)。

 

[8] 《全集》第二册《小仓山房文集》(以下简称《文集》),页11。

 

[9] 余英时教授以为,司马迁的“政治倾向似乎仍是在道家一边”,“所谓循吏,是指文、景时代‘黄老无为式’的人物”(见〈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页154-155)。按:史公虽有取于道家,然而正如孙德谦《太史公书义法》(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孙隘堪所著书》本)〈尊儒〉篇云:“儒家留意仁义,《史2汉兴以来诸侯年表》云:‘臣迁谨记高祖以来至太初诸侯,谱其下损益之时,令后世得览形势虽强,要之以仁义为本。’(中略)是又深识儒家之旨,真能留意仁义矣。”(页四上)徐复观先生亦谓:“史公反对直接残害人命的刑治,而要求以礼乐陶养人民性情的的`治。此点具见于〈礼书〉、〈乐书〉及〈循吏列传序〉。”(见〈论史记〉,页320;并参同篇,页362-366)。

 

[10]《全集.》第五册《小仓山房尺牍》(以下简称《尺牍》),页170(卷八)。按:《全集》标点,误处颇多。此节标点,笔者有数处更动。如“敬重一长者丈人而已”,原标点作“敬重一长者,丈人而已”,其误显然。

 

[11] 钱钟书《谈艺录》补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页268。并参同书,页266-267,587-589。

 

[12] 《文集》卷二七〈书悔轩观察五事〉云:“圣贤行事不讳权术,要归于适道,归于仁而已。”(页483)邱炜萲(菽园)以为,简斋“《文集》论政之文,通达政体,言道与儒先互有出入,究不谬于圣人。”见所著《五百洞天挥麈》,转引自《全集》附录三〈袁枚平论资料〉,页23。

 

[13] 《汉书》页3625。

 

[14] 见《文集·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页302(卷一八)。·

 

[15] 见《文集》·徐有功论》,页360(卷二0)。

 

[16] 《文集·上陈抚军辨保甲状》,页241(卷一五)。按:陈抚军指陈大受,乾隆五年至十一年任江苏巡抚。见《清史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二十五史》影印本),页二0二〈疆臣年表〉,页865-866。

 

[17]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页158。

 

[18] 载沈粹芬、黄人等辑《国朝文汇》(宣统二年国学扶轮社刊;北京:中国书店,1996年影印本,题作《清文汇》),丙集卷一,页一上—下(影印本,页2418)。

 

[19]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页158。

 

[20] 葛士晋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光绪十七年辛卯广百宋斋刊本),卷二二,页一上。

 

[21] 〈省则例议〉,上书,卷二二,页三上。

 

[22] 〈易吏胥议〉,上书,卷二二,页四上。

 

[23] 吕思勉《中国史籍读法》,收入所著《史学四种》(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页55-56,注5。

 

[24] 〈胥吏论一〉,页一上。

 

[25] 《史学四种》,页56,注5。

 

[26] 《全集》附录一〈随园先生年谱〉,页6-11。

 

[27] 〈故江宁县知县前翰林院庶吉士袁君枚传〉,见〈资料〉,页6(原载《碑传集》卷一0七)。

 

[28] 〈随园先生年谱〉,页6-11。

 

[29] 见〈复两江制府策公问兴革事宜书〉,《文集》,页257(卷一五)。按:策公指策凌,乾隆十三年任两江总督。见《清史稿》卷一九八〈疆臣年表〉,页825。

 

[30] 《文集》,页241-243(卷一五)。

 

[31] 《文集》,页257。

 

[32] 〈江苏巡抚庄公书〉,《文集》,页281(卷一七)。按:此语出于《孟子·滕文公上》。又,庄公指庄有恭,乾隆十六年授江苏巡抚。见《清史稿》卷三二三本传,页1214。又,《全集》第五册〈牍外余言〉(以下简称〈余言〉)六六则云:“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天亦不能作主,而况于人乎?”(页21)。

 

[33] 见〈复两江制府策公问兴革事宜书〉,《文集》,页253-260。

 

[34] 〈答李穆堂先生问三礼书〉,《文集》,页245(卷一五)。

 

[35] 清世吏治,至乾隆已甚弊。较简斋稍后的张铁甫,亦持相同议论。其〈送张渊甫试礼部序〉曰:“今天下大弊,在名实之不符。上之所以求乎下者,未尝不以实也,而下乃羣冒乎至美之名以应其上。(中略)庸庸者不足责,吾惜乎贤士大夫,能自立不因循者,而亦托乎中庸之途,第冒焉以应也。虽然,固亦有使之然者矣。一在文法密,一在忌讳多。天下之事,自六曹以下至州县,一老吏居于是中,钩考密比,则虽命世之才,悉被钳制,而无能转手运足,一试所欲为。故方其为士也,以忌讳之故,不能一言之得及于时事。及其任事,又不使一事稍轶于格令之外;一或不然,吏议碎之,不以为好事,则以为躁进。然则曷怪乎冒焉以居者之多也。故愚窃以为今之治,首在省虚文而核名实。”(《国朝文汇》丙集卷一,页四下--五上 [ 影印本,2419-2420]。)

 

[36] 简斋因此宣称:“有治人无治法,自古然矣。”见,《文集》卷二三〈再书〈封建论〉后〉。按:此语出自《荀子·君道》篇。简斋所谓“治人”、“治法”,亦即“生人”、“死法”,与今人所谓“人治”、“法治”,意义有别。

 

[37] 《尺牍》,页37(卷二)。按:徐雨峰名士行,乾隆五年,任江苏巡抚;六年,以母老乞归,寻卒。以清节着。见《清史稿》卷三0八,页1183-1184。又,《尺牍》卷八〈答奇中丞〉云:“以一‘明’字,治国平天下而有余。”(掖171)

 

[38] 〈书崔实《政论》后〉,《文集》,页407(卷二三)。按:“不蔽要囚”,“不”同“丕”(原作“丕”)。周秉钧《尚书易解》(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要囚,王国维曰:‘即幽囚,古要幽同音。’服,思也。见《诗传》。丕,犹乃也。见《经传释词》。蔽,断也。周公又曰:幽囚之事,宜思念五、六日或至于十日,乃判断之,尽心之至也。”(页173)简斋以“丕蔽要囚”为严,似与原义有异。

 

[39] 〈复钱屿沙书〉,页37-38。

 

[40] 〈答门生王礼圻问作令书〉,《文集》,页300-302。按:“浃日”,《全集》误作“挟日”,兹改正。

 

[41] 同上,页304。

 

[42] 《文集》,页266-267(卷一六)。按:黄太保指黄廷珪,乾隆十三年至十六年任两江总督。见《清史稿》卷三二三,页1213。

 

[43] 〈覆两江制府策公书〉,《文集》,页257。

 

[44] 〈答金震方先生问律例书〉,《文集》,页248(卷一五)。

 

[45]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页116。

 

[46]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0,页一下。‘

 

[47] 〈答金震方先生问律例书〉,《文集》,页248-249。

 

[48] 〈余言〉,页19,六0则。

 

[49] 同上,页18,五七则。

 

[50] 〈书崔实《政论》后〉,《文集》,页407-408。

 

[51] 《文集》,页388-389(卷二三)。按:这段话或是有感于清世宗事而发。

 

[52] 〈公生2明论〉,页345)卷二0)。按:《全集》此节标点颇多误处,兹已改正。

 

[53] 《后汉书》卷四一〈第五钟离宋寒列传〉:“均性宽和,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污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之所由而作。”(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页1414。

[54] 语出《庄子·徐无鬼》。李颐曰:“凌谓相凌轹。谇,《广雅》:‘问也’。”严复曰:“《史记》:‘凌杂米盐。’凌谇犹凌杂也。李说非。”见钱穆《庄子纂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5年),页199。按:简斋所取,显为第一义。

 

[55] 〈书宋均传后〉,《文集》,页397-398(卷二三)。

 

[56] 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页507。

 

[57] 按:我生不辰,遭逢“无产阶级革命”之世,深知“好战乐杀以快其凶性,乃天地不祥之气”为何物。“蛇蝎之欲”、“不可以人理论”、“兽心用事”诸语,活画出“党的好干部”、“革命战士”、“红卫兵小将”之类一副面目。当日郅都、张汤之流,乃天性好杀,而今世奉“阶级斗争为钢”之马家店主义者,则欲改造人人为郅都、张汤。四十年间,不祥之气弥漫神州,又何足怪。而近日有自命思想家者,屡以“马克思主义儒家化”为言,似于四十年之“革命”、“斗争”懵然不知。立理以障眼,一至于此。

 

[58] 邹南皋(元标)〈仁文会记〉曰:“卑者认着形色一边,高者认着天性一边。谁知形色即是天性,天性不外形色,即‘仁者人也’宗旨。”见《明儒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卷二三,页541。按:船山思想甚为复杂,虽反对阳明,提倡居敬,而其理气合一之说,实自王门转手而来。

 

[59] 清初冯班着《钝吟杂录》,议论与船山、简斋有极相似处。兹举二例于是下:卷二〈家戒下〉曰:“廉者量多窄,其病在酷而无所容。所以清官多无后。为上不宽,圣人所戒。”又曰:“君子有容人之量,所以可重。然有人焉,不可以情求,不可以理喻,不可以势御,更不可利结。此人之难容者也。斯人也,所为如此,不有人祸,必有天殃。且宜待其自及,勿与争也。(原注:‘郅都之属是矣。’)”(《丛书集成初编》本,页17-18。按:提倡恕道与宽容,为清人思想中一个重要的侧面。笔者拟别撰一文讨论。

 

[60] 〈清说〉,《文集》,页374-375(卷二二)。

 

[61] “情”,《文集》误作“清”,兹改正。

 

[62] 〈覆江苏臬使钱屿沙先生〉,《尺牍》,页37(卷二)。

 

[63] 〈公生明论〉,《文集》,页344(卷二0)。

 

[64] 同上,页344-345。

 

[65] 《尺牍》卷七附杨笠湖(潮观)来书,以“佻达下流”暗指简斋之轻薄。

 

[66] 《文集》卷二三〈书《复性书》后〉云:“《孟子》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记》曰:‘人情以为田。’《大学》曰:‘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古圣贤未有尊性而黜情者。喜、怒、哀、乐、爱、恶、欲,此七者,圣人之所同也。惟其同,故所欲与聚,所恶勿施,而王道立焉。”(页395)又,见上引〈清说〉。

 

[67] 《尺牍》卷七〈答项金门〉云:“仆尝谓人性不同,各如其面。有嗜羊枣者,脍炙不足以动之;有嗜芰者,昌蒲柬葅不足以动之;甚至刘邕嗜痂,海畔之人逐臭,虽易牙复生,亦不能测其所以然。”(页139)又,《文集》卷一六〈答卫大司空书〉云:“人之好尚不能尽同。文王嗜昌蒲葅,曾皙嗜羊枣。”(页274)

 

[68] “圣人体贴”句,见《尺牍》卷八〈答胡书巢〉(页164)。《文集》卷二三〈书韩子〈琴操〉后〉云:“夫圣人,中庸之极也;中庸,人情之极也。”(页410)同卷〈书〈宋均传〉后〉云:“圣人立教,不以上智相期,而以中人为断。”(页398)

 

[69] 《尺牍》卷七,页136-137。

 

[70] 〈行露〉云:“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据朱子的解释,“南国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淫乱之俗。(中略)言道间之露方湿,我岂不欲早夜而行乎?畏多露之沾濡而不敢尔。盖以女子早夜独行,或有强暴侵陵之患,故托以行多露而畏其沾濡也。”见《诗集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页10(卷一)。

 

[71] 〈书《王荆公文集》后〉,页387-388(卷二三)。

 

[72] 〈答袁惠纕孝廉书〉,《文集》,页290(卷一七)。

 

[73] 〈书《王荆公文集》后〉,页387-388。

 

[74] 司马光论王安石语,见罗从彦《罗豫章先生文集》(《丛书集成初编》本),下册,页89-92(〈尊尧录别录〉)。

 

[75] 《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八册,页3097-3098(卷一三0)。

 

[76] 同上,第七册,页2688(卷一0八)。钱穆《国史大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云:“程颐尝言,治天下不患法度之不立,而患人材之不成。人材不成,虽有良法美意,孰与行之。此乃洛学与安石根本相异处。”(下册,页443)

 

[77] 〈书《王荆公文集》后〉,页388。

 

[78] 《国史大纲》,下册,页639。

 

[79] 见牟润孙〈论清王朝富盛时期的内帑〉,收入其《注史斋丛稿》(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页463-478。

 

[80] 《黄书·噩梦合刊本》(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页28-29。

 

[81] 《定盦续集》(《四部丛刊初编》,《巩定盦全集》本),卷一(缩印本,页50-51)。

 

[82] 《定盦文集》(同上《全集》本)卷一(缩印本,页5-6)。

 

[83] 〈答杨笠湖第二书〉,《尺牍》,页137(卷七)。

 

[84] 〈答项金门〉,《尺牍》,页140-141(卷七)。

 

[85] 〈佛者九流之一家论〉,《文集》,页346(卷二0)。

 

[86] 《潜研堂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页282(《潜研堂文集》卷一七)。

 

[87] 〈佛者九流之一家论〉,《文集》,页345-346。按:“骈指”,《全集》误作“胼指”,兹改正。

 

[88] 中华书局标点本,页3253。

 

[89] 〈与吴令某论罚锾书〉,《文集》,页271-271(卷一六)。

 

[90] 〈中国1文化传统中之士〉,收入其《理学三书随札》(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3年)附录,见页193。

 

[91] 江永《近思录集注》(《四部备要》本)卷八,页五上。

 

[92] 吕坤《实政录》(同治十一年浙江书局重刊本)卷一〈明职!弟子之职一〉云:“人生七尺之躯,皆有安天下万物的性分,皆有使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责任,皆有能使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本领,圣贤又留下使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学术。日日做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事业,自有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功效。只是吾人少了这使天下万物各得其所的心肠。有了这副心肠,参赞位育,不是难事;弥纶辅相,不是空言。”(页十四下--十五上)

 

[93] 见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0年重印本)〈自序〉,页2。

 

[94] 〈与是仲明书〉,《文集》,页252-253(卷一五)。

 

[95] 《宋元学案`》(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国学基本丛书》本)卷二〈高平学案〉黄百家案语(第二册,页18)。

 

[96] 《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上册,页485(《语录》卷二七)。

 

[97] 《余言》页15,四六则。

 

[98] 〈元西域人华化考序〉,收入其《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页238。

 

[99] 〈答李少鹤书〉,《尺牍》,页170(卷八)

 

[100] 见《清儒学案》(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一册,页106,108(卷五,页二上,七上)。

 

[101] 〈答鱼门〉,《尺牍》,页39(卷二)。

 

[102] 〈与程原衡〉,同上,页16(卷一)。

 

[103] 《文集》卷首,页1-3。

 

[104] 见《庄子纂笺》卷首〈序目〉,页10。按:宾四先生此序,悲天悯人,情文并茂,读之令人感慨欷歔而不能已。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责任编辑:葛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