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
—— 宋朝的风闻
作者:吴钩
来源:腾讯《大家》栏目
时间:2013年 9月18日
“诽谤罪”是一项很古老的罪名了。据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意见,诽谤罪入法始于秦,为远古所无。先秦时虽然发生过“周厉王止谤”之事,但一直被当成反面教材,“子产不毁乡校”才是“三代之治”的宪则惯例。秦朝以法家立国,“诽谤罪”确凿无疑地成为法律上的罪名,始皇三十五年,曾有侯生、卢生非议嬴政“天性刚戾自用”,嬴政暴怒:“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即以诽谤罪逮捕了“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古代的诽谤罪与现代的定义大不相同,现代法学一般将诽谤罪界定为对私人的人格诋毁,是一项自诉罪;古代的诽谤则指对君主、官员以及朝政表达不满与非议,是公诉罪。换言之,一些在现代社会显然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如评论政府,在古代特别是秦制下则被当成“诽谤”,加以治罪。到汉代时,文帝曾经下诏废止“诽谤法”,宣告“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即使有人因为不满官府而诅咒了皇帝,也宽容待之。但从后来的历史看,诽谤罪很快又死灰复燃了,汉武帝时,竟闹出以“腹诽”陷人死罪的荒唐事来。
又过了几百年,隋朝的文帝又一次降敕终止诽谤罪:“诽谤之罪,勿复以闻”。自此之后,不管是《唐律疏议》,还是《宋刑统》,都不再保留“诽谤罪”,因此也可以说,“诽谤罪”在形式上被废除了。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形式上废除”,因为在实际上,历代王朝以“谤讪朝政”为由入罪于人的案子可谓层出无穷。特别是清代的乾隆一朝,大兴“文字狱”,多少人因谤及“朕躬”“圣朝”“圣贤”而被杀头乃至灭门!
(资料图:《大宋提刑官》剧照。编辑配图,图片来自网络。)
相比之下,宋朝的舆论环境在历朝中应该是最为宽松的,时政得失,士民皆得议论,通常朝廷并不禁止。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当政者都能容忍尖锐的批评,比如王安石集团掌权时,就很讨厌士民议政,认为朝野的议论纷纭,是惑乱民心,干扰了变法大业,所以必须严加镇压。于是我们看到,在应对所谓的“诽谤”时,宋朝官府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来看两个例子: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派当政,为打压异议,替变法扫清障碍,他们“潜遣逻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又出榜立赏,募人告捕诽谤朝政者”。许多人都因为对新法表示过不满的意思而被捕入狱。新党此举,让旧党领袖司马光大为震怒,他上书朝廷,质问宋神宗:“臣不知自古圣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子产执政,不毁乡校,何今之执政,异于古之执政乎?”
宋神宗元丰年间,旧党阵营中有一个叫做许将的龙图阁待制,到郓州任太守。郓州这地方,大概因为以前的官员施政不得人心,当地的公共知识分子养成了聚在一起非议官政的习惯,“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不过许将对此并不干涉,而是埋头做好自己的本职,有冤理冤,有灾赈灾,施以宽仁之政,最后“民无一人犯法,三圄皆空”,郓州士子“聚肆以谤官政”的风气,也慢慢地改变了。
司马光对新党禁锢言论的谴责,以及许将治郓的实践,正好反映了中国传统士大夫对待“谤政”的方法论:他们固然没有像今人一样从“权利”的角度,提出批评政府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主张,但他们却从“义务”的角度,对政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反过来,如果庶民有议,则意味着政府的施政有了阙失。根据这样的道理,他们要求主政者,面对民间的谤政,应当躬身自问,反省过失,以求重获民众的认同;而不是粗暴地禁止庶民谤政。这便是儒家政治学的逻辑。
其实在政治学中,权利与义务是互见的关系,从“权利本位”赋权于民,与从“义务本位”求责于官,显然是殊途同归的。
传统士大夫这种看待诽谤的政治学逻辑,在宋孝宗与执政大臣的一次对话中,有很清晰的呈现。南宋淳熙二年(1175年),孝宗宴请几位宰执大臣。宴席上,孝宗说:“朝廷所行事,或是或非,自有公议。近来士大夫又好倡为清议之说,不宜有此。况今公道大开,朝政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何必更言清议?”在这里,孝宗表达了对朝中“清议”现象的担忧,因为在皇帝看来,“清议”常常跟“朋党”勾连在一起,是基于派系利益而非出自公心的政治攻讦。
当然以现代政治学目光来看,基于政治派系的“清议”,也是可以发展出竞争性的党际监督的,不过我们大可不必苛责900年前的君主,我们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宋孝宗虽然不愿意看到“清议”的出现,却也认为朝政“或是或非,自有公议”,“每有缺失,虽民间亦得论之”,即承认朝廷之施政,应当接受公议包括民间谤政的考验。
那么执政大臣是如何回答孝宗皇帝的呢?参知政事龚茂良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惟公道不行于上,然后清议在下,此衰世气象,不是好事。”暗示现在朝廷之所以出现“清议”,是因为“公道不行于上”。签书枢密院事李彦颖也说:“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议之,若朝廷所行皆是,自无可议。”也是为谤政辩护。
按照儒家政治学的逻辑,如果朝廷施政不公,有了是非,当然人人“得而议之”,而应对之道,就是上至人主、下至执政,先检讨自己的过失。宋孝宗也不敢违背这样的政治哲学,说道:“若有不是,处上之人与公卿,却当反求诸己,惟不可更为清议之说。”虽然他还是认为不应该有“清议”,但这是出于对“朋党”政治的顾忌,并不是反对士民议政,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在这次“宴席会议”之后,孝宗向宰相下发了一道诏书,提出“以朝廷阙失,士民皆得献言”。
如果说,秦人将“诽谤罪”(实际上就是谤政之罪)入法,体现了法家之法对于“不毁乡校”的古老宪则惯例的背叛,那么在秦后一千年中,“诽谤罪”时废时用,最终在律法中被取消,则可以说是国家立法向“不毁乡校”惯例的艰难回归。对“古之执政”抱有强烈认同的传统士大夫,当然反对以“诽谤罪”禁锢言路。他们尽管没有明确提出民众“有权利”批评政府,却非常明确地主张政府“有义务”善待民间谤政。以此逻辑,作为公诉案的“诽谤”(谤政),自然不应该入罪;那剩下的,便是诋毁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诽谤罪了,按现代法理,应列入“民不告官不理”的自诉罪范畴。这属于另外的话题,且不展开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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