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宋朝的“官二代”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3-10-08 2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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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宋朝的“官二代”

作者:吴钩

来源:新浪博客

时间:2013年9月18日

 

 

 

 

今人所说的“官二代”,宋朝人称为“衙内”。就语境与词义来说,“衙内”与“官二代”非常匹配,都表明官宦子弟的身份,同时又带有不言自明的形象暗示:这是一个子凭父贵、倚势欺人的“隐权力”群体。

 

拜小说《水浒传》之赐,历史上知名度最高的衙内,要算施耐庵笔下的那个“高衙内”了。他首次出场,便是在汴梁的东岳庙调戏林冲的娘子,原来这厮自恃是当朝太尉高俅的儿子,一贯“在东京倚势豪强,专一爱淫垢人家妻女。京师人惧怕他权势,谁敢与他争口?叫他做‘花花太岁’”。

 

元杂剧也塑造了一批作恶多端的衙内形象。如《生金阁》有个庞衙内,出场白即亮明其身份与品质:“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只我有权有势庞衙内。小官姓庞名勋,官封衙内之职。我是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我嫌官小不做,马瘦不骑,打死人不偿命,若打死一个人,如同捏杀一个苍蝇相似。”《陈州粜米》也有个刘衙内,出场也唱道:“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闻着名儿脑也疼,则我是有权有势的刘衙内。小官刘衙内是也。我是那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打死人不要偿命,如同房檐上揭一个瓦。”

 

这些创作于宋代之后的小说与戏剧,讲的都是衙内欺男霸女的故事,且均以宋朝为背景。其影响所及,便为衙内群体定型,以至现在人们一看到“衙内”二字,会自然而然地浮现出一个仗势欺民、恃强凌弱的恶少形象,并以为宋朝是盛产这类恶衙内的时代。但溯本追源,“衙内”在宋代并无特别的褒贬含义,只因为唐、五代时,藩镇多以子弟充任“衙内都指挥使”、“衙内都虞侯”等亲卫官,宋人出于习惯,便将官宦子弟唤作“衙内”,就如称“王孙”、“公子”,并非特指骄横的“官二代”。衙内作为无恶不作的人物形象,是从元杂剧开始才频频亮相的,这显然是元朝文人借古讽今,以宋朝衙内影射当时的权贵。

 

如果我们看宋代的正史、宋人的笔记,而不是看后世的小说与戏剧,便可以发现,宋朝的“官二代”当然并非全是“高衙内”那般的人物,如北宋范仲淹的子孙,便贤才辈出。历史上高俅的三个儿子,也谈不上臭名昭著,因为史料中找不到他们作恶的故事,如果真的劣迹斑斑,应该是难逃史笔的。宋朝的恶衙内现象,也不可能比其他任何时代的严重,如元代的“旧臣勋阀”子弟有世袭官职的特权,“权豪势要之家”甚至可以“打死人不偿命”;清后期的八旗子弟也差不多成了“游手好闲、好逸恶劳”之辈的代名词,这类群体性的“官二代”现象,都是宋代所没有的。

 

事实上,宋人在约束“官二代”胡作非为方面的做法,即使不能说“最可称道”,至少也是可圈可点的。对“官二代”的约束机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道德、风俗的“软约束”,一是法律、制度的“硬约束”。

 

 

我们先来说“软约束”。所谓“软约束”,主要表现为家庭与社会究竟以怎么样的价值观去塑造官宦子弟的心智。

 

宋代的士大夫家庭很重视培养子孙的品行。了解中国家训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家训发展到宋代时出现了一个显著的繁荣期,许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宋朝士大夫,都留下了家训,如范仲淹有《义庄规矩》,司马光有《家范》,包拯有《家训》,黄庭坚有《家戒》,袁采有《袁氏世范》,陆游有《放翁家训》,赵鼎有《家训笔录》,朱熹有《家训》,陆九韶有《居家制用》,叶梦得有《石林家训》,等等。

 

宋代士大夫家训不仅数量多,从内容看,也值得称道,很注重对家人的品德教化,包括告诫官宦子弟不可骄横。我们今日翻阅这些家训,会发现古人的家教思想并非都是过时的“封建伦理”,而是蕴含着普世、永恒的价值。没有一条家训会是教导后人做坏事的,都是告诫家人要做好人,行好事。我挑两则宋人的家训跟诸位朋友分享一下:

 

包拯的家训很简单,全文只有一句话:“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在宗法时代,“开除家籍”无疑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所以老包这条家训的约束力是非同小可的。包拯的子孙到底也没有辱没祖宗,其子包绶、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

 

袁采的家训则以细致入微见长,如在“子孙勿得败祖德”条中,他列举了官宦子弟不肖的种种危害:“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最后必“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简言之,官宦子弟不肖,后果要比富家子弟不肖严重得多,所以袁采告诫说,后世当家之人,要特别注意子孙做出不肖之事,“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宋代士大夫重家训,并非无因。一个深刻的历史背景是,汉唐时代的门阀世族到了宋代已经烟消云散,政治不再被世族垄断,而是以科举的方式向全民开放,“取士不问世家”。虽说宋朝还保留着“恩荫”之制,但科考已是取士的主流,据统计,两宋141位宰相中,可考为“官二代”的有62人,其中53人正儿八经是科考出身,占85%,只有9人靠恩荫得官。绝大多数的官宦子弟必须跟平民子弟竞争,而且,按宋朝科举制度,“食禄之家,有登第者,礼部具姓名以闻,令复试之”,即“官二代”如果科举及第,还得复试一次。要求比平民更严格。总之,宋代社会呈现出“贫富无定势”的上下流动特点,这是之前的时代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宋朝的士大夫家庭有更深切的危机感,如果子孙不肖,便会在竞争中被淘汰。黄庭坚曾亲见“衣冠世族金珠满堂”,不数年间,已呈“废田不耕,空囷不给”的败相,又数年,整个家族就完全败落了,“有缧绁于公庭者,有荷担而倦于行路者(招惹官司、流落街头)”。所以黄庭坚作《家戒》,“以为吾族之鉴”。

 

另一个历史背景则是,宋朝“以儒立国,而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家训的兴起与儒家的复兴是同步的,儒家相信“教化行而风俗美”,重视对社会风气的培养。宋代士大夫家训表现出来的“修身—齐家”思想,与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相互响应,进而促成了一种敦厚的风俗。一个人(包括“官二代”)处于这样的风俗中,会感受到无形的压力,不致于做出太出格、太丢人的事情。我们肯定想象不出范仲淹、司马光的子孙敢像小说杂剧中的“高衙内”那样肆无忌惮,公然在闹市欺男霸女。即使法律不管,也丢不起那个人嘛。

 

 

当然,“软约束”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硬约束”必不可少。宋代也不乏不成器的“官二代”,如北宋时,“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萌纵横”,其中有个李姓衙内尤其横暴,其父乃是永兴军知军(长安市长)陈尧咨的旧交;又如参知政事(副宰相)吕惠卿之弟吕升卿曾指使知县“强买民田”;翰林学士赵彦若的儿子赵仁恕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南宋时,参知政事李彦颖的儿子横行霸道,曾在闹市杀伤人命;当过浙西提点刑狱官(相当于高级法院大法官)的胡颖,也有子侄“交游非类”,把持乡里。

 

问题是:官宦子弟横行不法,作为“硬约束”的法律能作出公正的惩罚吗?还是给予豁免的特权?

 

汉唐时,贵族、高级官僚及其子弟有“赎刑”的特权,即“官二代”犯了法,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换取免刑。宋代继承了“赎刑”制度,但已出现了变化:首先,限制了官宦子弟的“许赎”特权;其次,一般百姓的轻罪也允许赎刑。总之,宋代赎刑的特权色彩较之前代已大大削弱了。法律已不是衙内的挡箭牌。

 

在司法理念上,宋代的士大夫认为,法者,乃天下公器,虽天子也不得循私;也强调司法的公正,用司马光的话来说:“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体现在司法制度上,宋代已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州县鞫狱,在法不得具情节申监司,及不得听候指挥结断”,意思说,按法律规定,州县法官独立进行审判,不得征求上级法司的意见;“如监司指挥具情节及令听候指挥结断者,以违制论”,上级法司如果干预州县法官审判,则以违制追究责任;御史“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会皇帝与宰相的意见。这样的司法制度安排,应该说,是有利于法官摆脱权贵的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那几个横行不法的官宦子弟,都受到了惩罚。陈尧咨知永兴军后,立即就严惩了那帮“恃萌纵横”的“官二代”,包括他旧交的儿子李衙内;胡颖也将他的不肖子侄法办了,胡家一个叫做黄百七的家仆还被“杖一百”,带枷示众五日。如果说陈尧咨、胡颖为官严厉,其“大义灭亲”之举似乎有“人治”之嫌,不足以证明法律与制度对于官宦子弟的“硬约束”效力,那么我们来看另外几个例子:

 

吕升卿强买民田一事,被御史中丞邓绾获知,邓绾即上书检举,连其兄长吕惠卿也被弹劾,随后吕惠卿被罢去参知政事,吕升卿也降职处理;赵仁恕的劣迹亦为提刑官告发,立案查办;李彦颖因为儿子“殴人至死”,也遭谏官弹劾,“奉祠镌秩”,即降级,给一个闲职。这里有个细节请注意,弹劾吕惠卿兄弟的御史邓绾,并不是什么正派的官员,吕氏兄弟受到处分,是宋朝健全的监察制度良好运行的结果。宋代的台谏系统有个特点: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掌监察、司法、审查之权,与政府形成“二权分立”之势,这使得制度性的“硬约束”特别有力量。赵仁恕被立案后,因为初审法官作出轻判,朝中台谏官立即便炸开了锅,接二连三上疏弹劾,在台谏的强大压力下,赵仁恕最后被流放陈州,看管起来;其父赵彦若也被罢职。

 

因此,我还是有底气说,大体而言,宋代的“官二代”如果触犯了国法,是难逃法律的惩处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原载《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