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作者简介:梁涛,男,西历一九六五年生,陕西西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国学学刊》执行主编。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中国孔子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文化部“孔子文化奖”推选委员会委员,孟子研究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荀子研究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要研究中国哲学史、儒学 史、经学史、出土简帛等,出版《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孟子解读》、《儒家道统说新探》等,其中《郭店竹简与思孟学派》获多项人文社科奖。入选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中国人民大学“明德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四个一批”社科理论人才等。 |
我为什么要参与“亲亲相隐”问题的讨论
——在儒家与当代中国思想之创生暨“儒生文丛”第二辑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
梁涛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编者按:西历2013年11月24日下午,儒家与当代中国思想之创生暨“儒生文丛”第二辑出版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弘道书院主办,弘道书院学术部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任锋副教授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采取了对话方式,一方是许章润、高全喜、任剑涛、胡水君、程农、张旭、张龑等来自政治学、法学和哲学等学科的学者,一方是陈明、姚中秋、梁涛、唐文明、慕朵生、任锋等北京儒家学者以及张晚林、林桂榛和陈乔见三位“儒生文丛”第二辑的作者代表,双方围绕儒家与当代中国思想之创生会议主题,在跨学科、论辩式的讨论中展开激烈的思想交锋,新见迭出,精彩纷呈。经与会者订正,现将会议发言纪录公开发表,以飨读者。
前两天任锋打电话,邀请我参加本次活动,请我谈谈“亲亲相隐”的问题,但我觉得这个问题没什么好谈的,故打算讲儒学复兴中的经学研究问题,正好最近出版一本小册子,是讲“新道统”和“新四书”的问题。不过刚才林桂榛、陈乔见都提到“亲亲相隐”的问题,我也谈一些看法吧。
“亲亲相隐”的争论,刚开始我并不是十分关注,后来有一次在中国社科院宗教所开宗教论坛,很多人提出你作为儒家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回应,于是我就比较仔细地查阅了相关的讨论,结果发现其中的确有很大问题,尤其是他们的论证方式。刘清平对于儒学的批评固然是简单、外在的,但儒家学者对“亲亲相隐”的辩护方式并不足以说服对儒学不了解的人,另外,双方在作为讨论基础的文字方面下的功夫也不够,对很多作为讨论前提的字词、字义的理解并不是很准确。比如说“隐”字,什么是“隐”?刚才有讨论说“隐”是知情不说,那么隐瞒也可以是知情不说,还有更激进的包庇,采取行动,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是“隐”?还有就是“证”字。“证”是主动告发的意思,这和官府来询问,我如实回答的情形又有所不同,程度显然不一样。
当然,核心的问题并不在这里,而在夫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刘清平认为“直”是“普遍正直的原则”,他认为儒家突出血缘亲情,将其置于社会道义之上,其根据就在这里。在这一点上,郭齐勇先生的理解与刘清平差不多,他是把“直”理解为正义、诚实、公正。这样,在认为突出血缘亲情,将其置于社会道义上,二人的认识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一个认为很好,一个认为很坏,这是事实判断是一样的,而价值判断不一致。这样大家就陷入到立场之争,你可以讲你的道理,我可以讲我的道理,谁也无法说服对方。这里有一个问题:作为一个儒家,一旦他的亲人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他在为亲属隐瞒之后是否可以心安理得、内心没有焦虑、冲突?显然不是的。从《论语》、《左传》以及新出土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儒家不是这个态度,所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那个“直”字只能理解为“直情”。
在《论语》里,孔子提到“直”的地方有22处,其中有的地方讲的就是“直情”,有的地方讲的“直行”,而作为孔子理想中的“直道”就是把两者统一起来,既有率真之情,又有正直之理,这是最理想的直道。“直情”意义上的“直”,《论语》中出现了两次,显然“直情”就是人的率真感,是人的真实感情。孔子所谓“父子相隐”是针对“其子证之”说的,儿子去告发父亲显然不合适,在这里互相隐瞒才是真情流露。不过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孔子对于“其父攘羊”应该如何回应?事实上,孔子主张儿子要劝告父亲。既然如此,如果孔子认为“其父攘羊”是绝对合理、公正、正义的行为,那为什么还劝他?道理上讲不通。首先要向父母进谏,那么父母不听怎么办?所以我在一篇文章里面就根据出土文献指出孔子实际上主张一旦儿子劝谏无效,就应当“隐而任之”,主动把父亲的过错承担起来,这样既照顾了亲情,又维护了普遍正义,这种兼顾情理的中道立场可能更符合儒家的真实态度。我文章出来认可我的很多,关键儒家认可、自由派认可,当然也有部分儒家同仁不是很认可。
这里边还有一个问题,我这个文章出来以后,引起对“亲亲相隐”问题讨论的一个转向,大家认为可能以前理解错了,都是想往“隐”字上做文章,比如廖名春教授把隐解释成“纠正”,他也认为郭齐勇先生对《论语·子路》章的认识实际与刘清平是一致的。又比如台湾中央大学的岑溢诚教授把“隐”解释成“隐痛”,父亲为儿子感觉到心痛、儿子为父亲感觉到心痛,“直在其中矣”。还有更新的说法,这些说法我认为都不准确。但是这里边至少反映了一个问题,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发生了一些变化,大家开始注意到认为我们可能没有真正理解《论语》中孔子那句话的内涵。郭齐勇先生主张将“亲亲相隐”写入刑法,这个我也是认可的,没有问题。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任何民族都承认亲亲相隐有普遍价值,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另一方面,其实很多国家也认可亲属作证的义务,也有这方面,我们仔细看刑法也有很多规定,没有说父母不可以作证,包庇窝藏也没有把亲人排除在外,这里边其实还是一个中道原则。你认为合理就出现问题,比如亲人一方做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比如像天安门爆炸这样的事情,作为亲人你如果事先知道,是一定知情不报,还是有责任和义务来承担起你的社会责任?如果认为凡是与亲情有关就应当隐瞒不报,道理上讲不通,你把社会道义放哪里去?我不是法律专家,我请教过很多搞法律的人,很多国家法律都有这样的规定,一定二者之间保持中道,这是我讲的立场。
现在我们来看孔子就是这样的态度,以后古代刑法也是这样,犯了谋反、谋逆之类的大罪,如果知情不报一样会受到严惩,事实上今天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把“亲亲相隐”写进刑法我认可,但我们需要搞清楚它背后的理据是什么?是出于对人类天然情感的保护,还是认定“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正义、正直、诚实的行为而具有绝对的合理性?正如孔子所说,“直”是一种真情流露,对源自天然的亲情予以适当保护是必要的,但不能绝对化,这才是儒家的态度。有关“亲亲相隐”的长期讨论解决了不少问题,确实很有价值,但是一个最核心的前提上,大家其实并没有什么差别,无非是价值判断截然相反,你找一个理由我再找一个理由,这样可以无穷辩论下去,但是解决不了问题。
“儒生文丛”第二辑
学术指导:蒋庆 陈明 康晓光 余樟法 秋风
主编:任重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10月
书目(七册):
壹.《儒家宪政主义传统》(姚中秋著)
贰.《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余东海著)
叁.《追望儒风》(米湾著)
肆.《赫日自当中:一个儒生的时代悲情》(张晚林著)
伍.《“亲亲相隐”问题研究及其他》(林桂榛著)
陆.《闲先贤之道》(陈乔见著)
柒.《政治儒学评论集》(任重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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