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宋:现代的拂晓时辰》《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等。 |
宋朝的引咎辞职惯例
作者:吴钩
来源:腾讯《大家》栏目
时间:2014年4月28日
4月27日,韩国总理郑烘原宣布就“岁月”号沉船事故引咎辞职:“就未能阻止事故发生以及在事后未能适当应对,我作出道歉。见证了家属的痛苦以及人们的悲痛和愤怒,我觉得我应该做的事情是负全部责任并辞职。”郑烘原请辞的新闻,在中国网络上引发了一阵感叹与议论,用《环球时报》评论文章的话来说,它“给中国公众带来视听上的冲击”。
有意思的是,不管对郑烘原辞职行为抱何种看法——是“撂担子”,还是“有担当”?中国的评论者一致认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的制度以及“责任政府”的理念,均来自西方体制,仿佛这样的制度与理念,于中国人传统的公共治理而言,乃是异己之物。但我想指出,政府首脑“引咎辞职”、以示对重大灾害的负责,其实是中国古典政治的伦理要求,且是汉、唐、宋时代的政治惯例。
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在汉代与宋代,像韩国总理郑烘原那样的宰相引咎辞职事例,是不胜枚举的。我这里且以北宋仁宗朝为例,介绍几则例子:
天圣七年(1029年),汴京皇城内的玉清昭应宫受雷击着火,烧毁宫殿“三千六百一十楹”,只余“一二小殿”幸免于难。刘太后闻讯大哭:“先帝力成此宫,一夕延燔殆尽。”火灾发生后,宰相王曾即上表待罪,引咎辞职,后罢相出守青州。
宝元元年(1038年),宋境发生“冬雷地震”,灾害频仍,而以宰相陈尧佐为首的政府应对无方,谏官韩琦连上数疏,对政府发起弹劾,认为宰相王随、陈尧佐,参知政事(副宰相)韩亿、石中立尸位素餐、庸碌无能,必须对眼下发生的灾异负责,最后迫使王随、陈尧佐、韩亿、石中立四位宰执同日请辞。后来韩琦也当上了宰相,因为“不赴文德殿押常参班”(不到文德殿签到),被御史中丞王陶弹劾为“跋扈”。虽然刚刚登基的神宗皇帝并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韩琦自己还是坚持辞去宰相之职。
庆历七年(1047年),天下大旱,参知政事贾昌朝认为宰相应当对此负责,“上表乞罢参知政事”,主动向仁宗皇帝提出辞呈。宋仁宗咨询了另一位大臣的意见后,批准辞呈,将贾昌朝改任北京大名府留守。
皇佑元年(1049年),宰相陈执中辞职,原因是当时发生洪涝之患,“灾异数见”,陈执中身为宰相,却“无所建明,但延接卜相术士”,于是台谏官接连弹劾,最后陈执中以足疾为由请辞,“罢为兵部尚书,出知陈州”。
因为发生灾异,导致人民受到伤害,作为政府首脑的宰相居然要引咎辞职,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不可理解。不过古人相信天人感应,天灾乃是上苍对人间执政的警告,“阴阳不和,责在宰相”,天灾降临,执政的宰相难辞其咎,当然需要引咎辞职。这一点,跟现代政府“理性化”的问责逻辑并不相同,但是,政府“可问责”、“要担责”的执政伦理,则是古今一理的。
于是,我们从宋朝历史中看到,每当出现严重的灾害事故,有担当的宰相总是主动引咎请辞;如果他对灾异装聋作哑,代表天下公议的台谏也会上书弹劾,迫使执政官辞职。辞职可能于事无补,却表明一种负责任的姿态。这种政治姿态,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也是适用的。
可能有一些朋友还会质问:皇帝才是帝国的最高领袖,为什么不是皇帝引咎辞职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君主的更迭震动太大,假如频繁地更换君主,势必引发政治动荡。因而,在君主制下,不论古今中外,君主不担行政责任几乎是一个通则,英国普通法中即有所谓“君主不容有错(The king can do no wrong)”之原则;儒家政治学说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叫做“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
恰恰正是这种“君主不容有错”的原则,推导出了建立“君主立宪制”与“责任内阁”的可能性——君主既然不容有错,那么就只能作为尊贵的国家象征,而不得过问实际行政,不负行政责任,如是,政府有错,由宰相担责,君主则超然事外。
宋代当然不会有“君主立宪”与“责任内阁”的概念,但宋人无疑已经产生了近似的意识,如宋神宗时常插手具体政务,富弼便坚决反对,他的理由是,“内外事多陛下亲批,虽事事皆是,亦非为君之道。况事有不中,咎将谁执”?意思是说,君主亲裁政务,即便事事皆对,也不是为君之道,何况若有一事批错了,又该如何问责?
出于“可问责”的考虑,宋人主张将执政的权力交给一个专业的团队,即宰相领导的政府。补充说明一下:“政府”并不是一个外来的现代词,宋人也使用“政府”一词,用来描述执政的团队,而且宋人认为,这个团队是可以问责、可以更替的。
体现在制度上,即朝廷的政令(诏书)尽管出自君主之名义,却必须由宰相副署。宰相副署制是“责任内阁”的制度起点。这其中的道理,晚清的梁启超说得很清楚了:西方君主立宪国家因“君主不能为恶”,不能负行政责任,而创立国务大臣副署之制,副署者,即证明“此诏敕已得大臣之同意也,故以有副署而大臣之责任缘之而生,同时亦以有副署而君主之责任缘之而卸”。“大臣认为不当发布之诏敕,可以拒不副署”,“争之不得,则辞职耳”。
梁启超描述的“西方君主立宪国”这套政制,其实在宋朝已可见其萌芽。用南宋的朱熹的话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此古今之常理,亦祖宗之家法也。”显然,在朱熹看来,君权应当象征化,故君主不负责任,但治理有过失必问责,责任即由副署之宰执承担,这是通过非成文法(祖宗法)确立下来的宪法惯例——这样的治理形式,离虚君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不远了。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总结一句:宋朝宰相因为发生灾异而引咎辞职,既是“阴阳不和,责在宰相”这一古老观念的逻辑结果,也是宋人有意识地构建“责任政府”的制度结果。如果说前者已“不合时宜”,后者则显然具有普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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