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冷漠背后是人心冷漠
作者:殷辂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2014年4月28日
问:最近,制度性冷漠经常被媒体报道,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答:以制度规定为借口违背情理,漠视民众的合理要求,这种制度性冷漠现象确实大量存在,但还有一个应该被关注的问题,即千方百计地钻制度的漏洞。比如,上面清理办公用房超标,下面就一间变两间,以“会议、办公一体”对付检查,这种钻制度漏洞的现象也经常见诸媒体。两种现象看似不同,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现。将两种现象联系起来,更容易看清问题的本质。
问:制度性冷漠强调的似乎是制度,但钻制度漏洞的却是人,为什么是同一个问题?
答:制度条文本身就是无情的,无所谓冷漠不冷漠。之所以称之为制度性冷漠,原因在于制度规定成为麻木不仁的借口。因此,制度性冷漠并非制度条文的冷漠,而是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背离了常理、常情,其本质是人的冷漠和自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与钻制度漏洞是同一个问题。当制度限制了私我或团伙的私欲之时,就灵活运用制度条文,钻制度漏洞,而当别人遭遇特殊情景,需要反求制度设立的初衷及本源之时,制度条文就成了冷冰冰的死规定。俗语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其本义是指人能够克服制度形式的僵化,能够在不歪曲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应事物之变,但在现实中,人的灵活却被用在歪处,越是灵活,制度的漏洞也就越多。同时,制度规定成了冷漠和不作为的借口,成了选择性执法的挡箭牌,越是死板,就越有失公正。这一活一死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却并没有什么不同。与其说是制度问题,还不如说是人的问题。
问:制度性冷漠牵涉到制度与人的关系问题,二者是什么关系?
答:制度、法规是必须要有的,但它绝非管控的工具,而是当然之理的体现。首先,制度、法规的制定不是“为物作则”,而是“物各付物”。如果出于贪婪和邪私,将其视为管人、整人乃至专权垄断的手段,那么它必定是恶制,绝不可能长久。其次,即使制度制定过程中没有偏私,也不能保证没有问题。制度、法规不能自动发挥作用,也不能穷尽各种变化,不存在自行之法、无弊之法,需要活人将其内在的精神体现出来。阳明先生说:“大抵法立弊生,必须人存政举。”若不得其人,再完备的制度设计也无济于事。在人心冷漠、世风败坏的情况下,制度的问题将层出不穷。因此,制度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所显现的弊端不是单纯的制度形式问题,而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目前存在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即人人都将问题归咎于外,投机钻营、冷漠无情乃至丧失良心的行为都被说成是制度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恶制更恶,即便是善制也会变得漏洞百出。
问:一些人认为制度、法律和人情是对立的,执法及落实制度必须无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制度性冷漠事件报道出来之后,没有人认为那些窗口单位是在正常地落实制度。如果其行为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在人心中无根?实际上,执法与落实制度的关键不是无情而是无私。不被私意、私欲所支配,公道才能彰显。因此,应该去除的是邪情而不是人情。孟子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制度是死的,需要活人来落实,因为人有性情,能依理通变。如果连恻隐这种人之常情都丧失了,那就成了非人。以非人落实制度,怎能保证公正?如果无情就是无私,那么酷吏就成了大公无私者,这能说通吗?以无情灭私,其实还是出于私,这一点在现实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明显。“通情而不曲法”,这才是执行者应有的原则,如果这样,很多人间惨剧就会避免。
问:如何解决制度性冷漠问题?
答:古人说:“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而陷人也。”制度虽然有强制性,但却不外乎天理人情,是当然之理的体现,而非特殊意志的外化。不能将私意、私利强加于人,也不能仅仅为自己方便而选择性制定制度。同时,管理的根本在于“理”,“管”是为了彰显公理。如果悖理而管,僵化地执行制度,管理的本质也就无法体现,就会出现制度性冷漠等一系列问题。简单地说,制定制度要有人味,制度的执行同样要有人味。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制度性冷漠。
责任编辑:泗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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