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辂】感通的公共性——孝悌与公共性合论

栏目:思想探索
发布时间:2014-07-07 1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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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通的公共性

——孝悌与公共性合论

作者:殷辂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孔子2565年暨耶稣2014年7月7日

 

 

 

摘要:公私之分在心、不在物。尽孝悌之道,则无种群、集团之障碍;无孝悌之善端,则种群、集团就完全成为争权夺利的工具。为私欲所蔽,不能尽其孝,绝不可能彰显社会“公德”。孝悌出于一体之仁,并不是什么“血亲私德”,而是常理、常道的体现。孝悌之道不被埋没,政治、意识形态才不至于脱离良心而走向极端;感通之性不被私欲所障碍,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和公共性。感通性与认知性的统一,这是公共性的基础,也是形成共识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孝悌;感通;公德;公共性

 

 

孝悌在中华传统中是行仁之本,但近代以来却受到各式各样的指责。个体主义者批评它禁锢个性、强化等级,社群主义者指责它滞于家庭而不能抱团,进化论者将其视为只适用于农耕社会的过时伦理。公共哲学兴起并被引进之后,孝悌观念又被一些人说成是源于血亲的私性道德,认为其压抑了公共道德。这种批判出自特殊的思维范式和话语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孝悌与公共性的本质。

 

1、所谓“以私情为牢笼”的流弊如果真的如一些人所“观察”的那样,是中国人所独有的特性,也不是儒家文化的问题。儒之学是明明德,怎可能只停留在私情之上?儒之教是启发良知,良知之发端处便是父子、兄弟、家庭之爱,如果能将此不容蒙昧的良知扩而充之,以老吾老、幼吾幼之真心待人,怎会被私情所牢笼?世界主义、普遍之爱当然要提倡,但问题的本质是要有根,如果仅仅是政治、社会层面的契约,这必定不能通达,因为这不是真心所现,而是从外安排出来的。儒家的道德是从格物诚意而来,不是政治、社会秩序的内化,而是良知的自然体现。服从条规而不得于心,“道德”就成了强制性的条文;以建立所谓公民社会解决道德问题,这是将“条规”、“契约”等同于做人的道德。所以,没有根、缺乏行仁之本,世界主义、普遍之爱就成了空洞的无着落的约定,无法通达。

 

2、儒家之义是贯通的,强调家庭但并不止于家庭,家庭之理与社会之理并不对立,并没有现代意义上集团的边界。孙中山先生认为孟子的“推恩”在现代社会可以成为理性民族主义的基础,讲得就是这个道理。在儒家文化中,自格物致知以至于平天下,通达而无障碍,这种有形而无碍的特征不是家族主义能够解释的。一些研究者用特殊的眼光看待中华文化,将人伦看成“私己”象水波一样向外扩展,这实际上是抽去贯通之义的曲解,我们不应该随其思路去“发现”问题。

 

3、在儒家文化中,公私之分在心不在物。除却私意,公道才能彰显。集团之“公”实际上是“私”之集,是禁锢而非贯通的。一旦超出特殊的范围,所谓的“公理”就不存在了,这是在特殊圈子做“道德”的典型表现。太虚法师将当今主导文化的本质概括为“纵我制物”,所纵之“我”并不一定是个体,它可以“上升”为集团、阶级、民族和国家。在这种背景下,所谓的“公”,实际上是私己的延伸和聚集,是私我的扩充,所谓民族国家不外是民族之“私我”而已,不但是斗争劫夺的结果,又是其原因。“纵我制物”的文化不改变,一切所谓的“公”,都是“私”的体现。以狼群的“集团主义”为“公”,以“公”瓦解家庭之义,这本身就是“私”的集体体现。为什么“斗私批修”最终演变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其原因在于这两个极端其实具有共同的基础。

 

4、一些人以为儒者容易累于家庭、亲情而忽视公益,缺乏血性之勇。这是脱离义而论公、私,并没有摆脱狼性思维。子曰:“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 [1] (p178)真正的儒者怎么会没有勇?去其私主,随其时而适其宜,这正是儒者之勇。不义而苟公、苟勇,公而无道、勇而无理,其心必有私累。心累于私,哪里会有大勇?

 

 

世人讲平等,连“先觉觉后觉”都否认了,这难道是平等?有人论仁爱,却将孝悌看成是与“仁爱”对立的特殊之爱,这难道是仁爱?太阳普照万物,但却先从东方升起,能否说普照万物和东升西落存在“深度悖论”?树木“抽芽然后发干,发干然后生枝生叶”,难道这种顺序是缺乏“普遍理性精神”的表现?无根的“普遍精神”只能用于插花艺术,而所谓“特殊精神”却能生生不息,这种“鲜明的反差”说明了什么?

 

梁任公为了说明国人缺乏特殊时代所需的抱团意识,区分了公德、私德。但他同时又指出:“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2](p213)梁先生的区分只是方便的说法,是流弊上说的,在后来的《论私德》中进一步指出,公德与私德只是假立的名称,二者是相属而非相待关系,公德实际上是私德之推。一些学者借用梁先生的公德、私德之划分,但却抛开其本义,将孝悌看成是公德的对立物,说儒家伦理中“蕴含着凭借血亲私德压抑社会公德的负面效应”,这是以外域的不同瓦解道德的一贯性。难道父母保赤子之心、子女之孝心是出于私?难道“公”决定于外而无关乎心?真正的孝悌者必然能处理好家、国、天下的关系,相反,能遵守共同体内部的契约却并不一定是孝悌者。以群为“公”,以家庭为“私”,这种划分将道德寄托于外,其实并没有离开一个“私”字。从这种人为划定的公、私出发,则处处是矛盾、处处是障碍。说中国人“凭借血亲伦理压抑社会公德”,这与说西洋人“凭借社会公德压抑私德”一样,完全是人为取舍出来的。停留在这种矛盾和对立之中,则处处是“学问”、处处是“成果”,但这种所谓的学术有用吗?

 

阳明先生曰:“孟氏‘尧舜之道,孝弟而已’者,是就人之良知发见得最真切笃厚、不容蔽昧处提省人,使人于事君、处友、仁民、爱物,与凡动静语默闲,皆只是致他那一念事亲、从兄真诚恻怛的良知,即自然无不是道。”[3] (p274)可见,古圣先贤决不是“凭借血亲伦理压抑社会公德,”其出发点是事亲、从兄的良心,此心大而无外,遍及一切。从此出发,应物而不被外物所役,则无所不通,皆具“天然自有之中”,哪里会有什么压抑?尽孝悌之道,则无种群、血缘、阶级、集团障碍;无孝悌之善端,则种群、血缘、阶级、集团就完全成为争权夺利的工具。为什么在崇尚孝道的社会“反常地”没有出现种族主义,而在将集团利益绝对化为“公”的社会,种族主义却经常泛滥?“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孝经••天子章第二》)。连恶、慢都不会,怎可能通过强权与暴力让人骨肉分离?越是丧失孝悌之道,种群、血缘、集体就越容易形成团伙和势力,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经非常清楚。孝悌是公、是理不是私,私利之集是私不是公。为私欲所蔽,不能尽其孝,难道唯独可以彰显“公德”?即使遵守社会规则,也是强压抑而已。“公于己者公于人”(周敦颐),去其私欲,方能尽孝悌之道,尽孝悌之道,大爱之本必然彰显,怎可能压抑社会公德?“惟至孝者,方能至慈”,[4] (p321)这是基于道德实践的真实感受,所谓“凭借血亲伦理压抑社会公德,”这种结论不知从何而来?江谦先生说:“论性则仁为孝弟之本,论修则孝弟为仁之本”,孝弟与仁的关系已经说得清清楚楚,哪里有什么“深度悖论”?

 

 

人具备无限扩充的可能性。尽为人之道以至于圣,这是向上扩充;丧失人伦以至于禽兽不如,这是向下扩充。孝悌与否,正是上下之端。“圣人之道,以善为用;圣人之善,以孝为端”(契嵩)。以孝为端,不只是生命的提升,其善行乎家庭而遍及一切。岂能以古今之异否定常理、常情?岂能以个体性、社会性否定人心之大同?岂能以“现代性”覆盖本然之明德、抹杀向上之端?

 

“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是简单的重复,需要老者的经验,需要家庭赡养,所以强调孝道。”这种以生产家庭化解释孝悌的观点一直被学术人咀嚼。孝悌被视为与农业社会对应的伦理,不是根于性情,而是经济的需求。行仁之本、为善之端就这样被功利化,被捆绑于古代社会而与“现代”社会绝缘,“现代社会”成了不需要被解释而解释一切的起点。难道人之本然良知也会随社会变迁而变化?难道“现代社会”决定于“现代”而与人无关?孝悌、伦常被推给传统社会,在现代与传统的分别下成为“古董”,而唯利是图、肆情纵欲却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这难道是自发现象?天然觉性被蒙蔽,沉迷不觉、被私欲所支配的“不自由状态”成了常态,人向下沉沦,被世流所流,但社会却在“发展”,制度形式却在不断“完善”,这难道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是丧失基本道德,社会就越混乱;社会越混乱,道德就越“过时”。无论现代还是传统,都是如此。“天下大乱之原,自不孝不弟始”(江谦)。向上之端被掐断,哪有不乱的道理?

 

人者二,明与蔽而已;社会者二,治与不治而已。谈再多的主义,讲再多的经济社会形态也不无越于此。丧失文德之教,人堕落为有知识有技能的禽兽,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怎样设计,怎样进行所谓的社会政治改造,都无法改变虎狼社会的本质。“明王以孝治天下”,就是要由孝悌返至不可泯灭的良知,“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以本然之理、自然之施为破除一切障碍。这如果是学术者所谓“家国同构”的话,此“同”绝非所谓私欲之同、结构之同,而是人心之大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管处于什么时代和社会,此心此理,万古一日,不但是觉悟之体,也是社会向上的希望。一家之治以此为本,一国乃至天下之治同样如此。

 

 

某西方学人说:“在最近的三个世纪之中,哲学抛弃了其智慧功能。对正义和幸福的获得最终变成了组织一个公正社会的艺术。” [5] (p198)也就是说,“正义”已经完全外在化,变成了一个改造或组织社会的技术,这种状况已经使社会无法从沉沦状态摆脱出来。集权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造虽然看似极端对立,但却存在共同的基础,即单纯地从技术上、制度安排上解决问题,将外在的改造绝对化。人由于缺乏道德智能而向下沉沦,将幸福、正义完全寄托于外,各种相与、相生的关系被破坏,要么私欲炽盛而假借崇高,强扭人性而求“大公”,要么否定秉彝之性而将生物意义上的“真实”看成是秩序的基础。如果不能深刻反省,将人的沉沦当成起点,从此出发去设计制度,去改造社会,岂不陷于恶性循环之中?以所谓的“外王”之术去实现“内圣”,这是典型的。外于心,何谈内圣?

 

在中华文化中,治理不是驾驭术,不是一个组织社会或设计制度的技术问题,修教化、制礼法都是其内容。正所谓“用法、用制,无非德、礼”,“自正、正他皆名为政。” [4](p233)修身和改善社会是联系在一起的:一己之正和家国乃至天下之政通而不悖,一己之提升与社会的向上通而不悖。如果法、制外而无根,政治蜕变为权术,即使存在秩序,也必然是消极的。因此,人类社会的秩序不应该是生物意义上的“自发”秩序,而是人文(与蒙昧相对)意义上的自然而当然的秩序。其制度不是造作、偏私的,而是常理、常道的体现;其人文之化也不是强扭人性,而是依顺灵明不昧的本然之性。合乎固有之性,所以自然;有别于禽兽的自然,所以当然。这种自然与当然统一的秩序是对生物秩序的超越。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 [1] (p74)去私欲之蔽,孝悌以为人,推广此心以至于家政、国政、天下之政,则无所不通。一切“为治之法”都不漂泊在外,不失其正,这是真正的有根有本的政治,即所谓“为政以德”。“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乎四海;施之后世而无朝夕。” [6] (p1227)孝悌之道至大无外,学、教乃至于政治、经济,都不可能出离此道。

 

 

利益之“集团”,人以为“公”,其实是私之集;父子兄弟之爱,人以为“私”,但实际上却发于公。正因为无私,才有父子、家庭之爱,这种自然真实的情感正是一体之仁的体现。将其归因于血亲,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因为亲与爱并不决定于血而决定于心。本于心、缘于血,这才是家庭之爱的本质。正因为本于真心,所以能推、能感。朱子曰:“亲亲、敬长虽一人之私,然达之天下无不同者,所以为仁义也。” [1] (p408)孝悌,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人之私,但本质上却是人心之所同,此同并非决定于私利、私欲,而是生命本有的感通之性的体现。从孝悌开始,以心感心,必然会仁民爱物,与天地万物为一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说“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1] (p327)人人皆有爱亲之心,“举斯心加诸彼”,哪里会有种族迫害、集团倾轧?哪里会有假借“正义”、“神圣”的恐怖主义?哪里会对人父、人母下狠手?我心之所欲即是人心之所欲,推我欲孝养之心,怎会剥夺别人孝养的权利?怎会为一时之利而断送未来?

 

集团、种群、阶级等共同体是争竞的产物,其出发点不是人心之所同,而是私利之同,若以其为公,则“公”极可能变异。当集团之“公”被神圣化,上升为某种精神的时候,极端主义就产生了。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灾难大都与此有关,这是意识形态与人的感通之性脱节的必然结果。人心之同丧失,物我对立发展到极致,必然会形成各式各样的战斗团体。在这种共同体(集团、种族、阶级、国家)内部,可以达成一致,但一旦超出其范围,内部的契约、原则就不再起作用。因此,其所谓“公”不是真公,而是“各徇其群”的结果,是“大范围的自私”,[7] (p327) 不具备一贯性与普遍性。

 

孝悌不是私利诱使的结果,也不是外力使然,其发乎理性之无对(梁漱溟),出于同体平等之性。从孝悌之善端开始扩而充之,则必有真情实感而非教条或知解意义上的大爱,这种通达无碍、无争无党的一体之情,不正是公共性的本质吗?私意不除而将“公”定格于外,则“公”就成了与人心无关的死物。朱子说:“世有以公为心而惨刻不恤者”。当“公”成为外境、外物,或者在外境、外物上生出来的观念,其必定在人心上无根,不可能有怵惕恻隐的真情实感。在这种情况下,刻意求公、为公,反而会惨刻不恤。因此,从外部的计算出发,绝不可能自觉地超越形躯之私,相反,从同情共感的自然之性出发,公道就能够真正彰显。从这个意义上说,孝悌并不是什么“血亲私德”,而是常理、常情的体现。脱离此道,所谓的公共性就成了漂泊于人心之外的东西,极有可能发生变异。

 

 

公共性是公共哲学中重要的问题,它是与共通性、普遍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突破并超越形躯之私,才会有公共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孝悌与公共性不但不矛盾,反而是共通的。公共哲学的兴起本应该帮助人们重新认识孝悌的价值,但在国内却成为批判传统孝悌观的武器。孝悌被归入与公共领域相对的私域范畴,成了公共性的对立物。“格致诚正、修齐治平”,这本是通达无碍的,但在公域、私域分立的思维范式之下,这种一贯性反而成了“问题”。梁任公认为,不能因为公德与私德划分而将道德的本体一分为二,但当今一些学者在区分公域与私域的时候,却完全不知道“理一而分殊”为何物。在古人看来,“父子之爱本是公”(程子),去除私意,孝道的本质才能显现,天理才能流行,但是,将家庭划入私人领域之后,这种“公”完全被特殊的话语体系所隐匿。学术家批评“格致诚正、修齐治平”是私域、公域不分,这同样是僵化的刻板之见。难道私人进入公共领域就会自动地变成“公民”?难道家庭暴力、背弃人伦只是私人问题?

 

公共性与伦理性的脱节、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立,这本是现代社会存在的问题,但是,当问题被当成了常态并被理论化之后,人类的共通之道反而成为过时的东西。真正的公共性不是与道德实践背离的抽象物,若没有相通、相感之道,所谓的公共性就不可能是通达的。梁漱溟先生说:“所谓人对人的关系,其实就是心对心的问题,彼此互相感召之间,全靠至诚能动。” [7] (p271)人与人之间共通性的本质在于感通,而感通的关键在于去除私碍,这正如程子所言:“心无私主,则无感不通。”因此,“公”并不决定于外域,而在于心。公而仁,仁而义,无论远近大小,无论家国天下,莫非理之流行,这就是感通。公共领域不同于私人领域,但这种不同绝非理的分立,而是义的分殊。若没有共通之理,公共性就成为与心无关的外物,怎会有真实的体会?可见,公共性丧失的原因,并非私域压抑了公域,而是私欲障碍了感通。若人人拘于私欲,所谓的“公”至多是私利之交合,不可能周遍。

 

公德脱离伦理性而成为一种契约,这被视为现代复杂社会的必然选择,但这种选择是应变还是被时代所变?若公德脱离了伦理情感和德性而仅仅成为认知意义上的外物,如何称为德?家庭与公共领域不同,但人的良知却并没有不同;孝悌的对象有范围,而孝悌之心却无范围。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本体是一不是二。提倡公德而蔑视人伦,强调公共性而否定感通性,这绝非与时偕行。若“心之同然”被私欲所障碍,认知“理性”就成为私欲的工具,个体之间根本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感通性与认知性的统一,这才是建构公共性的基础。

 

作者惠赐儒家网

 

责任编辑:葛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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