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榛】以传统文化否定民权与民主是危险的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4-08-12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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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桂榛

作者简介:林桂榛,贛南興國籍客家人,曾就學於廣州、北京、武漢等及任教於杭州師範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等,問學中國經史與漢前諸子,致思禮樂(楽)刑(井刂)政與東亞文明,並自名其論爲「自由仁敩與民邦政治」。

  

 

 

以传统文化否定民权与民主是危险的

作者:林桂榛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网发表

时间:孔子2565年暨耶稣2014年8月10日

 

 

 

桂榛兄:

 

看了你的 《弹指廿年:总结胡温与展望习李》(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qmq/article_2013032079493.html),对其中传统中国伦理影响当代中国政治的现象有感触。传统敬老的伦理,我一直很困惑,既要敬老 ,如何保证年轻人的权利?就拿现在的公交车让座来说,当老人上车后,年轻人都必须让座吗?何种情况可以不让座?如果年轻人不让座,老人能够指责年轻人不懂得敬老吗?你是研究“亲亲相隐”的,这个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思路吗?

 

2014/8/9

 

 

兄好:

 

1、您所邮大作之末说:“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传统文化决定中国发展模式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可能就在此。”传统文化会影响发展模式,但是不是“圣上”说的什么“决定”论就另当别论了。

 

本质上,决定发展模式尤其是政治模式的是大众的人性与权力集团的利益博弈,更有创造政治的“先王之制”的缔造与延伸——如当今中国模式的毛、邓等“先王”……以传统文化否定民权与民主政治的道路是真正危险的,以民权与民主政治一概否定传统文化的价值是无知的,中共曾经搞民粹主义民主并否定传统,如今又高扬传统文化试图阻挡浩荡“世界潮流”,如《孟子》提及的“出乎尔反乎尔”,此于史及于理,皆何其荒诞!

 

您说的尊老问题,应该放在美德与权利层面来理解,才能化解传统与现代人权的交集处的种种纠葛。于公交车上是否应该让座的问题,健康青年让座给老弱病残等弱者与否,让是一种美德但不是义务,不让则是一种权利但不是美德。所以青年选择利人美德而让座,还是选择利己性权利而不让座,不过是“自便”可也!大家都是一样地支付同样的票价购买不记票号票次的社会服务,购买者有理由、权利根据上车先后次序自由地落座并在别人更需要座位时选择美德性的让座或选择并非美德也非恶的不让座……声讨甚至辱骂、殴打不让座者,不仅不美德,而且是恶德,且违法犯罪,理应严惩!

 

选择美德或高尚与否,是人的权利;但不得选择恶或卑鄙(因是侵害他人权益),则是人的义务。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作为或不作为);但义务不得放弃,必须行使。

 

2、于“亲亲相隐”问题,伦理情景更复杂:于社会而言,某人于自己亲属犯罪或涉案不“隐”(沉默不言/知而不言)而举报或其他积极行为大义灭亲之类,是义务,也是美德,但此于自己亲属却是相反,反而选择“隐”甚至其他积极包庇行为才是义务与美德。然而,从人权、亲属伦理及政权秩序或社会秩序而言,既不言不为也不积极行为包庇也不积极行为“灭亲”才是最中道的,既不是真正的美德与高尚,也履行了真正的义务与不恶,在举报“灭亲”的社会美德高尚与窝藏包庇的家庭美德高尚之中选择了折中!

 

在道义上人应该是没有义务举报或帮助逮捕一般犯罪形态的亲属,法律应该如此设置,人伦也是如此(特殊犯罪案子除外)!在道义上人也应该有义务举报或帮助逮捕犯罪分子,但实际上仅是道义如此,法律上往往并不能落实该道义义务。因为只要不是警察等特殊公职人员,人没有义务去自负风险地“舍己救人”,人“必须做好事”也不可能法律或司法上落实(即不做好事则接受处罚)。规定对普通人“见死不救”、“不做好人”或“不常回家看看”、“不做好儿子”进行处罚的法律或司法都是极其荒唐的,也是不可能实际普遍推行的,不能普遍推行的法律即是虚法或伪法或恶法。——司法中的出证义务不等于“舍己救人”式做“好事”,法庭传讯某人出证则某人必须出证(特殊情况或角色除外)是知情者必须服从法庭公正审判的需要来出证,但此又未必等于知情者必须主动举告,蔑视法庭的出证要求与蔑视法律普遍的必须举告之规定是有差别的。

 

“亲亲相隐”问题上,既不为社会主动做“好事”大义“灭亲”,也不为亲属主动做“好事”徇私“包庇”,而选择“不事(不作为)”的沉默之“隐”,正是伦理与法律上美德与义务之折中,正是权利最佳之折中。在积极行为帮助犯罪亲属逃脱抓捕(亲属希望如此)与积极行为帮助抓捕犯罪亲属(司法及受害人希望如此)之中,不正、负方向作为及知情者既不行动上作为也不言语上作正证(真证)或负证(伪证)而保持沉默,是孔子主张“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也”的伦理奥秘——孔子说“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荀子说“是谓是、非谓非曰直”及“是是非非谓之知,非是是非谓之愚”,“隐”是知情不言,“直”是辨别是非,选择“不言”之隐正是辨别了是非而选择了中道之处理,故谓有“直”在其中也。

 

3、我不认为一般大众有义务做“好事”行“高尚”,也不认为一般大众有权利做“恶事”行“卑鄙”,而认为大众应是行高尚是权利、不行恶是义务……至于选择高尚与否,别人无资格置喙批判,除非这个“别人”真得更高尚美德而有这个道义水准,有这个“伦理资格”。但即使有这个置喙水准或资格,也应该是“宽容比自由更重要”的原则,即宽容不高尚者(前提是不恶)比自愿地高尚(前提须自愿)更重要、更基础,即不得以“高尚”理由强迫他人高尚(无论真高尚还是伪高尚),否则即是“以理杀人”及“伪道学”横行!

 

我主张权利起底,并非反对美德,而是也重视美德。原始儒家即认为美德在己、为仁由己,故主张克己复礼、劝学修身,政治人物或“上流社会”更应如此节制。美德之教是儒家所长,但权利之理并非儒家所长,更非任何中西古典思想家所长。权利之说是近代的产物,尽管孔子也评弟子宰予反对三年之丧、主张一年足矣是“汝安则为之”(意为你安心则可不三年)。

 

没有一些美德或高尚人心的社会是不光明的,但没有基本权利的社会更是黑暗的。我们反对黑暗,更追求光明,故在权利的基础上追寻美德,在走出黑暗的基础上擎执道德火炬。

 

拉杂一说,或有错字或误述,聊供一哂!

 

即请 大安!

 

林桂榛 2014/8/9

 

作者惠赐儒家网发表

 

责任编辑:葛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