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昌作者简介:王瑞昌,字乃徵,号米湾,西元一九六四年生,河南鲁阳人,北京大学哲学博士。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教授。长期主讲儒学经典及中国哲学于高校及民间公益文化机构。曾访学北美、台湾,研习人文,传播儒学及中国文化。著有《陈确评传》《追望儒风》等。 |
保守主义:轴心文明之大传统
——天则经济研究所第507期双周学术论坛上对冯克利教授“伯克保守主义的法学渊源”讲演的点评
作者: 米湾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二月廿六日庚申
耶稣2015年4月14日
首先感谢天则研究所叫我来听听冯克利教授的讲演。我才疏学浅,但是我还是比较关注这个问题的。首先是我对伯克很感兴趣。2000年之前,在和蒋庆老师、王天成学兄两位先生一起翻译《自由与传统——伯克政治论文选》的时候,我们就期待保守主义在中国大陆应该复兴,并推测其将会复兴。不过后来不无遗憾地发现国内专门讨论伯克的会议、论著比较少。其次,我也是学过法律的,正好冯教授讲的是伯克保守主义传统的法律渊源,与我的学习经历有些关系。在这方面有一点知识基础。我早年做的学士论文是《英国法继承美国法的特点》,是王人博老师指导的;硕士论文是《判例法方法论试探》,登门请教过已故的沈宗灵教授。对英美法之特点、比较技术性的司法过程有些了解。学位论文是二十多年前的事,翻译伯克的书也是十多年前的事了。因为有这两方面的知识基础,所以很想温故而知新,来听听,更新、丰富一下原有的知识。因此,对我而言,这是个很不错的机会,应该感谢。下面我谈三个问题:
第一,结合冯先生的讲座,谈谈对保守主义的理解问题。刚才高全喜先生讲到此问题时,似乎是把保守主义定在“自由放任主义”(libertarianism)上面来理解的,英美学界是有这么一种思路。关于保守主义,伯克的保守主义,根据我的了解,国内有一个争论,就是刘军宁先生和蒋庆先生之间的一个争论。刘军宁先生十多年前写过一本《保守主义》,当时读到后颇为激动,写了篇短评《结识保守主义》,发在《南方周末》报上。后来刘军宁先生新发表过一些关于保守主义的论说。他认为保守主义就是一种“保守自由”的主义,换句话说,保守主义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是自由主义当中的一派。蒋庆先生不赞同此说,认为保守主义有自己特有的实质性见解,不同于自由主义。刘军宁先生认为保守主义者更崇尚自由,蒋庆先生认为保守主义是某种实质性的东西,而不是形式上的东西,不是像哈耶克说的刹闸似的制动工具。刚才冯先生在讲座中提出,不宜把伯克当成是保守主义的始作俑者,在他之前,源远流长的普通法传统中就含有丰富的伯克那样的思想。冯先生说,保守主义这种传统与古老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密切相关,这种精神传统在伯克之前早已有了。伯克所做的只是把它捡起来、用起来,或者明确地将其揭示出来,加以阐明,因而显得比较突出一些而已。
受冯先生讲座的启发,我就产生这么一个看法,尝试提出来与大家分享。即:在近代自由主义出现之前,在中世纪,甚至更早的时候,保守主义所倡导的那些基本价值就可能以某种不太自觉的形态默默地贯注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了,浸润在家庭生活中、宗教活动中、经济交易活动中、司法活动中、王公贵族的宫廷生活中等等。因此,可以说,那时候保守主义实质内容已经有了,只是没有人给其贴上标签,是以“无声无臭”、“无形无相”的方式在发生着作用。但是,这实际是在发生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我觉得保守主义肯定不仅仅是作为法国大革命的一个结果而出现的东西。进而言之,我有一个“大胆设想”,不一定能成立,但愿有朝一日,本人或者其他朋友,能通过“小心求证”来证成之、证实之。或者世界上有学者已经讲过,那就以“相见恨晚”之心感激之。本人设想,保守主义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和观念,是轴心时代以来人类各大文化传统,包括东方文化、西方文化,共同享有的某种东西。它们在维系着、调整着、滋润着人类群体生活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家庭生活、宗教生活、道德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娱乐生活等等。可以说,保守主义所倡导的那些核心价值和观念,近代之前一直是人类的主流价值和观念,或者是心态;是历史上传统社会的“普世价值”。横跨中西,传统社会的共性是很大的,原因就在此。后来因为出现了法国大革命那样严重的社会、政治激荡,包括后来更为剧烈的十月革命这样的反传统运动,传统社会的有机社会生态被破坏了,被弄得像垃圾堆一样,一片狼藉。到当代,人类几乎无法生存了。起码地球上有相当大一部分人类,几乎无法生存,或者即便生存着,但是生活已经极其乏味了。这时候一些先知先觉如伯克这样的人,起来护持传统价值和观念。与此同时,“保守主义”从原来潜在的状态浮到表面。保守主义价值就像一个源远流长的河流,静水流深,一直平静地在流淌,后来遇到障碍、阻挡,“一石激起千层浪”、“抽刀断水水更流”,就起了浪花或巨浪,结果从原来的“无相”变成了“显相”,浮现在人们面前,成了现在所谓的“保守主义”。正如不能把浪花说成是水的主体一样,把伯克等高声喧嚷的东西,说成是保守主义的本来面目也未必恰当。它背后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河流为依托,基础远比一般人的理解深厚。因此,保守主义可能是一个比自由主义是更为广阔的天地,可以用“厚德载物”形容之。近代以来,因为遭到剧烈的革命冲击,这个传统“破相”了,也成为“显相”凸显出来了。保守主义可能是更为广深厚的范畴。我这一看法仅是一个初步设想,是根据自己有限的阅读和思考而提出的一个试探性说法。有此设想,因此我赞成保守主义是个有其“一以贯之”的东西,不是一个形式性的东西或者是大杂烩。
刚才高全喜先生说“自由放任主义”(libertarianism)在美国就是自由主义了。但是我觉得“自由放任主义”不可以与保守主义混在一起。为什么呢?因为“自由放任主义”的核心概念是“自由”(liberty),而保守主义的核心概念则不可以用“自由”来指点。保守主义,能用一个词来概括它的核心精神吗?“保守”两字不行,因为这是个“虚位”词。韩愈说“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保守”一词内容无法确定所保守的内容,是形式性的、抽象的,是“虚位”,不是“定名”。本人阅读范围有限,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概括过,或者是如何概括的。本人尝试概括之如下:保守主义的核心是“敬畏”(或者用“德性”来概括也是一个选项)。这个概念是本人思前想后提出来的,似乎可以成立。为什么?保守主义的特点之一是其宗教向度特别突出,用孔子的话说就是“畏天命”。再一个就是特别重视道德、美德、修养。在古希腊“节制”(moderation)是四大美德之一,在天主教“节制”、“谦卑”是“七德”之二,都带有“敬畏”色彩。保守主义第三个突出特点是重视、尊重历史传统。尊重传统是敬畏前人、敬畏文化,不敢鲁莽灭烈,糟蹋传统。第四个特点是强调举措审慎。伯克就很强调做事审慎,尤其是政治决策要审慎,反对仅凭抽象的理性和激情,头脑一热,随便去画个什么宏伟蓝图,去改造社会。孔子说“敬事而信”,“小不忍则乱大谋”,“审慎”就是这种“敬事”精神,也是一种敬畏。总而言之,保守主义处处表现出一种敬畏的心态。敬畏的心态体现在宗教上、体现在道德修养上、体现在尊重历史文化上和举措审慎上等等各方面。因此,我认为保守主义有其一以贯之的东西,“敬畏”是其核心概念,“敬畏”一词虽然比“保守”一词具体明确得多,但似乎还有些抽象。如果更具体地说,可能就是“德性”了。在保守主义那里,“敬畏”优先于“自由”,“德性”也优先与“自由”,起码伯克的保守主义是如此的。伯克当然也讲自由,但是他讲自由是站在道德立场上讲的,不是为自由而自由;道德、德性是首出的,统领着“自由”,是一个更高的概念。伯克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态度不一样,看似是有点矛盾,背后有一敬畏之心和道德意识一以贯之。在中国传统中,敬畏和德性也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冯先生的演讲和文章本身内容的。伯克的思想在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因为我孤陋寡闻,了解不是太充分,印象中是不多的。至于研究伯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普通法渊源,这是我看到的第一篇。
追踪伯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法学来源,冯先生考察了英国法学史上几个代表性人物,布莱克顿、福特斯丘、库克和黑尔。这几位都是英国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官、法学家,从他们这里挖掘伯克思想的法学渊源,对其进行比探,非常有说服力。冯先生的观点是足以成立的,而且具有开创之功。但是我提几点也许可以使文章更深化、细化的地方。这篇文章主要是引证了几个法学家的话,和伯克的言论作一对比,彰显伯克思想的渊源所自。这个颇有说服力,觉得此文是有开拓性的。但是文章好象没有深入到普通法传统内部,捕捉更多的东西,来说明伯克的思想渊源。在进一步深化、细化方面,我觉得还可以进一步挖掘。比如普通法的推理方法与伯克处理政治问题时候的政治技巧有没有关系?我觉得是有关系的,因为普通法的基本推理方法,有区别的技术,有否决的技术,有遵循先例时寻找判决理由的方法,有实质推理,有形式推理,这些与伯克在处理政治问题时候的思维方法、智慧,可能有不少不谋而合之处。还有关于对“变革”这一问题的看法。一个很能凸显保守主义思想特点的视角是其对社会变革的看法,这个实际上与普通法的法律方法非常相似。普通法的基本法律方法是遵循先例,这是它的继承性。但是遵循先例的时候,有时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者在先例中找不到和当前要处理的案件很切合的先例,怎么办?此时,法官可以根据他的各种知识、法律意识、社会风俗、道德观念,甚至根据法律心理学上讲到的许多因素,来作出判决,创制出新的先例。因此,与大陆法系情况不同,普通法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一个案例逐步累积起来的,是一节一节、一条一条,用零碎积攒的(piecemeal)方式慢慢发展起来的。因此,普通法有很强的经验主义色彩,其思维方法是从众多先例中找判决理由,是归纳法的。大陆法系的法律推理是演绎法:制定法中的法律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是结论;理性主义色彩浓。英国普法法与之明显不同。因此,这与伯克关于政治、社会变革的主张是很有关系的。与其反对启蒙思想家的形而上学、理性主义也是有关系的。还有在英美法系传统中,法官的地位远远高于大陆法系国家,所以法官们有一个集体自觉程度比较高的传统。英国有“法律贵族”,高级法官很多是贵族,文中提到的福特斯丘、库克、、黑尔和布莱克斯通等等都是的。法官阶层很有精英色彩和贵族精神,这个法律贵族传统从古到今,延续不断。保守主义也比较重视贵族,伯克也有贵族精神和情结,这其间似乎也有文章可做。应该说伯克保守主义的贵族精神和以库克、黑尔、布莱克斯通等法律人所代表的传统,是有同感共鸣的。这个同感共鸣维护着英国的传统礼俗、伦理及宗教价值。这种精神传统对国王的专横有限制、抑制作用。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就是约翰王被贵族势力打败之后签署的。这是比较纯正的英国传统。冯先生在演讲中讲到普通法法律人对王权的抗拒作用,我觉得约翰王签署《大宪章》的背景,就是英国的传统士大夫精神、贵族精神对约翰王之君权的对抗。英国法官自身具有这种贵族传统精神,伯克思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贵族精神的强调,这个贵族精神在法律贵族当中,在法官传统里面也可清晰看到。
第三个问题是保守主义与儒家的关系。刚才季乃礼教授点评过程中提到,与中国儒家的心态最接近的,在西方可能就是保守主义这一思想谱系。关于儒家与保守主义,这里不多谈,仅就刚才大家所谈及的一点,稍作引申。刚才大家都谈到伯克保守主义是重历史的、重情境的,是反对抽象理论、反对唱高调的,这正是孔子的春秋精神。孔子修《春秋》,说过一句话颇能表现保守主义精神,即:“我欲托之空言,不如见之行事之深切著明也”。孔子通过编纂《春秋》242年之历史,借助其特殊的春秋笔法以表现其政治理念和价值信仰。可以说,孔子修《春秋》,就是作为一个法官,去给历史上的种种大案下判决。而英国普通法传统中那些法官通过实实在在的审判活动,扬善惩恶,发现正义,张扬社会崇尚的价值,可以说审判一个案件就是法官在行“春秋大义”。法官在先例中寻找判决理由,就具有一定的“春秋决狱”色彩。其方法是通过研究一个一个的先例,是不脱离具体情境和事实的,不是从抽象理论开始的。伯克的政治思想,都是通过对具体的历史事件的决断、评论来表现的,没有写过《保守主义理论基本原理》之类的书。都是即事显理,不事空论。与春秋精神甚相契合。
本人对保守主义抱有很高的敬仰,一致想致力研究而未能。伯克之外,另一个保守主义大师是法国的迈斯特。加拿大的里布朗教授(Richard A. Lebrun)是英语世界麦斯特研究权威,麦斯特著作的许多英译本就是里布朗教授翻译的。几年前我与其通过多次电子邮件,很热心。哪个学术机构如果将其邀请过来讲讲麦斯特,将对我国的保守主义研究会有推进。
最后再提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刚才高全喜先生谈到“历史主义时”,实际上谈到了它的两个截然不同的用法,但没有明确提出来。多年前,我看美国汉学家墨子刻的英文稿时,印象中他对此进行过分疏。大意是说,“historicism”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指黑格尔、马克思这一套历史观,认为历史发展有个固定套路,如一个大笼子,逃脱不了这个笼子。所谓“历史车轮”即是。这个意义上的“历史主义”,严格说称其为“历史规律主义”更恰当。一个是说,很多制度、观念等文化现象,都是在历史情境中发生的,是由具体历史场景决定着的。保守主义的“历史主义”当接近后一种意义上的“历史主义”,但是也不尽相同。两种含义上的“历史主义”很不同,甚至是对立的。关于保守主义的“历史主义”,究竟是什么意思,是否就是“历史情景决定论”?此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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