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普世价值(人类普遍价值)是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文化,每个人和不同范围的人类群体和人类整体的积极意义或积极性质,是人对人的善性积极建构的结果,它们渗透于人类生活的方面方方面面,而使人类社会和文化具有了属人的智慧、美丽与趋向神圣的性质。普世价值的范畴体系是由垂直维度和水平维度的普世价值构成的立体结构。在水平维度上,有效用性价值,情感价值、品质价值和祛伦理之美的价值;在垂直维度上,有人权价值和底线伦理价值构成的底线价值和与信仰提供的终极价值一致的高标伦理价值。水平维度与垂直维度的价值还以终极价值与经验价值、单一价值与综合价值的形式纵横交错在一起。
关键词:人性 人的自由本质 普世价值 效用价值 人文价值 垂直价值 水平价值
2005年9月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时,胡锦涛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广泛传播了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平的基本价值”。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答法国《世界报》记者问时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对普世价值的探讨正在成为中国人文研究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探讨普世价值范畴体系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研究参考系,使我们可以归纳普世价值的主要内容,对它们作一种学理的分类,进而对不同种类的普世价值的关系获得一种理性把握。
一、价值及普世价值的人性根据
孟子说:“可欲之谓善”。[1]亚里士多德在《大伦理学》中指出:“具有自身由于自身而值得向往的这类性质的东西,都是一般的善。[2]他们对“一般的善”的界定――“可欲性”或“值得向往性”其实就是哲学“价值”的内涵。依此,我们将价值定义为:是对人而言的积极性质或积极意义。
普世价值指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文化,每个人和不同范围的人类群体和人类整体的积极意义或积极性质。
如果把普世价值的范畴体系比作一个美丽宏伟的建筑,那么,它的深厚的地基就是人性。对人性问题的思考需要从存在论和价值论两个角度切入。在存在论或实然意义上,由我们生命最初的本源而来的我们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善。在此意义上,人的自利和利他(比如母爱)倾向都是善的。人的求生欲望是人类得以存在的前提,人类首先要有求生的本能,各种生理的欲望,而能顽强地存在下去,才谈得上人及人类社会的其他一切。而在伦理学或价值论之应然意义上,人性善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主体决定与被决定的双重张力下,文化地或社会地养成的。
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性是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统一。人的自然性是人受制于自然因果律的那些属性,包括人与其他生物和哺乳动物所共有的那些自然属性,也包括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由人特有的生理构造、神经系统决定的生理性和心理性。人的社会性指人只有在社会关系和文化环境中才能具有人所具有的知、情、意、行能力,也只有具有知、情、意、行能力的人才能成为人类社会的主体。人的精神性包括人具有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的主观能力,又指具有理性反思、能动创造、对意义或价值作理性的自由选择和自我超越的精神特征。
人性要将人的所有性质一览无余地全部概括,人的本质,则要突出人性中人之为人的关键或最主要的性质。概括地说,人与其他存在最大的本质上的不同,就在于他是“自由”的。这里说的自由,不是指人不甘约束而渴望随心所欲――人与其他具有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动物所共有的动物本能,而是指人在进行意义选择时,能超拔于自然因果律的制约之上,由理性来控制和支配本能。最典型的例子,可以举抗美援朝战争中的邱少云,为了志愿军的整个战役的成功,活活烧死而一动不动。
强调人本质上是自由的,并不是否认人作为一种有限的生命存在必然要受到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而是说,人由于其所特有的理性、情感、意志、实践等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存在的规律和领悟、选择、实现生活的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自然因果律的制约,主动地处置、驾驭——包括顺应、利用和改造——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有意识地协调、处理——包括合作与斗争——与同类和其生存条件的关系,并能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因而具有了在自然、社会和精神领域达成自我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的自觉和可能,可以在生存过程中,不断地在物质、社会和精神层面实现对自身有限性的突破。受制约与可突破或可超越制约本来就是内在于人的本质中的对立统一关系,构成人之为人的一种内在动力源。
人性会通过人的多种需要表现出来。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欲望和需要分为八个层次:第一层是生理需要,即:维持个体生存和种系发展的基本需要;第二层是安全需要,即对威胁、伤害的恐惧,寻求保护的需要;第三层是归属与爱的需要,即对家庭、民族、国家的归属感和对爱情、亲情、友情的需要;第四层是尊重的需要,即对尊严和价值的追求;第五层是认知的需要,即追求知识、理解的需要;第六层是爱美的需要,即追求赏心、悦目、好听、好闻、好玩的需要;第七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即人对表现自我、创造、成就感等等的追求。马斯洛在其晚年(1972年)进一步提出了第八层需要――“超越性需要”,即人对“生活意义”的执著。他认为那些自我实现的人一般都会有一种天赋的使命感,以心甘情愿自以为乐地献身于正义、真、善、美的方式实现其存在的终极价值。他认为,人的这种超越性需要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会患上他称之为超越性病症的“灵魂病”。[3]这八个层次的需要中,第一、二层次的欲望需求和安全需要对应着人的自然性――生理性和心理性,第三层之上的需要则对应着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显而易见,能满足人的各个层次的需要的内容,一般而言,对人都是可欲或可向往的,即是有价值的。
但是,人的自由本质作为生存论意义上的善并不必然地导向伦理之善。上面论及的人性、人的本质、人的需要,既是人具有趋善倾向因而可以形成善良人性的基础,也是人具有堕落倾向因而可以形成邪恶人性的基础。人类这种理性存在,必须有一种自觉地向善的追求,才能作为人类存在下去。如果任凭个人或有限群体无限度地为了满足一己的需要而为所欲为,就会有两种必然的消极后果。一是,不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在追求效用性价值时,异想天开,非理性地任意妄为导致的灾难。在社会层面,比如导致了几千万人饿死的1958年“大跃进”。在个人层面,比如暴饮暴食,纵欲无度,过于劳累而积劳成疾,势必损害人的健康。二是,违背人文普世价值,会发生反人道、反人性的灾难和犯罪。在社会层面,比如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发动的种族屠杀和侵略战争、比如前苏联斯大林发动的肃反运动、中国1957年的反右运动,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在个人层面,则会有损人利己的种种不良行为,甚至于坑蒙拐骗、谋财害命的犯罪。为了避免人类在满足需要时因为所欲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方面,应当有适当的量的限度;另一方面也不能听任人以动物的无情和残忍去达成需要的满足,而要对人类需要的满足有人道的质的规定。如果对反人道的恶行放任自流,一味地容恶、纵恶,人类就会被自己的理性毁灭。这些,从消极方面展示出建构普世价值的必要性。而人追求更善更美的精神超越的需要,则从积极方面提出了建构普世价值的必要性。
从整个人类精神成长过程来看,普世价值的内容是人类文化进步过程中被人类主动建构起来的人之善性,是人类自己对社会生活精神标准的立法。它们已经在人类历史中真实存在,并一直作为人类趋善求美的精神源泉滋养着人类。
从公元前500年前后的轴心时代开始,人类文化先哲先圣们就开始非常自觉地深思、构建、倡导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价值了。无论不同民族的先哲在表达形式上有多少不同,他们所揭示和提倡的普世价值的内容,都是人之为人的精神资格的尺度,是人能够有尊严地、高贵地、美丽地生活的精神规定性。先人们所论证的“善”或“至善”,“德”或“美德”实质上就是普世价值的规范,就是为了人类全体和每个人类个体能健康地存在与发展,而理性自觉地对人在人的生活中应当如何不应当如何的精神标准的最初立法。从那时开始,人类文化对普世价值的追求和建构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2500多年过去了,人类自己文化地建构起来的普世价值已经积累起丰富的珍宝,到今天,达到了可以将普世价值的内容作系统化梳理的程度。下面我们就来集中讨论以人性为地基的这座精神建筑的结构、内容和功能吧。
二、普世效用性价值和人文价值
对普世价值的最基本的分类是把它的内容分为可量化的效用性价值和不可量化的人文价值。
对于可量化的有用性或效用性价值的普世性很少异议。人的自然性或人与生俱来的延续生命的本能和各种生理、心理欲望、需要,是普世的效用性价值的人性基础。凡人都有健康长寿的向往,都有衣、食、住、行等欲求,都愿意过轻松、方便、舒适、高效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衣可蔽体,食可果腹,屋可居住,交通工具可以方便出行,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极大地提高我们生活的效率、舒适度,使我们人的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得到满足,我们的健康得到维护,生命得以维持和成长,这些对所有人都具有效用性价值。相应地有助于满足这些需要的经验知识、科学理论、技术等等也都是有价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比如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涉及的商品价值显然属于可量化的效用性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以及满足人们消费需要的商品显然都具有普世价值。效用性价值对人类的实现,是人类在物质生活层面的自我实现。在这方面人类的创造和进步,表现为物质文明的进步,是人类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相应地,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本质、人的理性自主选择和超越能力在物质生活层面的达成。
但是普世价值不止这些可量化的效用性价值,还有不可量化的人文价值。荷兰谚语有云:你可以用钱买到血浆,但是买不到生命。你可以用钱买到地位,但是买不到尊重。你可以用钱买到性,但是买不到爱。……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格尊严,做人的良知是无价的,情感是无价的;坚守正义的品质,面对邪恶时的勇敢无畏,为了成全他人和社会而自愿地奉献、牺牲的精神等等都是无价的。这些不可量化的普世人文价值的深刻的人性基础是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人对这些价值的认可和践行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本质、人的理性自主选择和超越能力在社会和精神层面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超越。
三、水平普世价值与垂直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还可以从垂直维度和水平维度的视角作进一步的梳理。在水平维度上有四类普世价值。除了上面论及的可量化的效用性价值,还有三类人文普世价值也处于水平维度。它们是:情感价值、品质价值、只满足人的生理与心理需要的美——“祛人文之美”[①]的价值。这三类人文普世价值具有不可量化性。
(1)效用性价值或祛人文价值。如上所述,效用性价值对于人的存在具有无可争议的积极性。但是对这种价值的认同不能决定我们在道德上的善恶。人不是越富越坏越穷越好,也不是越富越善,越穷越恶。富比较容易使人贪图享受而失去创造力、同情心、还容易使人财大气粗,产生自满、自负、傲慢、凌弱欺贫的不健康心理,然而这并不是必然的。科学知识既可以被善用,也可以被恶用。所有以把握实然规律为目的的具体的、实证的、经验性的科学知识、哲学方法论都能增长人的能力和才干,却不能决定人在精神境界和道德品质上的高低。“有才无德”反映的就是有知识和能力而道德低下的情况。
(2)情感价值。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对具体对象渴望爱和被爱、多情、深情、怜悯、同情、宽厚等等,与无情、冷酷、麻木不仁、自私、贪婪相比,显然是正价值,然而它们本身的性质有待具体确定。比如电影《色戒》中描述的女主人公因情欲的满足而爱上一个残害自己同胞的汉奸、日本一些政治家和平民不痛恨反而顶礼膜拜二次大战中的战犯。这种施错了对象的感情,在伦理意义上价值是负的。
(3)品质价值。青春、活力、创新力、聪慧、勇敢、毅力、节制、自制等等品质,与衰朽、固执、僵化、保守、愚昧、懦弱、脆弱、纵欲无度、暴躁等等相比,是正价值,然而它们本身的性质有待具体确定。比如“人生永不言败”表现的是顽强的毅力,但是如果在价值方向上错了却以毅力将错误到底坚持,背道而驰,走得越远,负价值越大。可见青春、活力、创新、聪慧、勇敢、毅力等等品质,不能自足地成为伦理意义上善的,只有在垂直维度上指示善恶的价值指导下才可能成为伦理上善的。
(4)祛人文之美的价值。祛人文之美的价值指审美对象满足人的生理性和心理性方面的美的需要的积极意义,不涉伦理善恶的是非判断,是对应着人的生理性与心理性或人的自然性的审美对象,带给审美主体的舒适感、愉悦感。在生理的层次上的美的积极意义在于给人以感观上,然而高出基本生理需要的满足。比如美服――冬暧夏凉的衣着,美味——如花香,美食——色香味具佳,都会给人以美感享受。获得生理层次的美感,主体和美感对象之间不需要距离,需要亲自“品尝”;审美主体也不需要什么特别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在心理的层次上,美的积极意义在于给人以心理上的安慰、快乐、放松和激励。音乐、戏曲、舞蹈、杂技、体育表演、奇川俊岭、大江大海、杭州西湖、桂林山水等等,都会给审美者以心理美感享受。心理层次美的欣赏需要一定的文化和艺术的熏陶。
水平维度的普世价值引导人类生活走向丰富多彩,而不决定人类生活趋向善和神圣的高度。人类文化堕落时,有可能水平维度的普世价值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与实现。这种善有如下特点:一,它们在自身之内可作量的计较,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的中庸适度,就是适用于水平维度的普世价值的程度标准。比如,亚氏认为,勇敢是处于怯懦和鲁莽之间的适度德性。二,它们作为“善”在自己范围内会有“不善”相比较、相对应。即,相对于中庸适度的德性,过与不及都是“恶”。比如,对于“慷慨”而言无论是不及的“吝啬”还是过头的“挥霍”都是“恶”。三,它们不能抗争伦理之恶,在伦理学意义上既可被善用,也可被恶用,是否为“善”不是自身决定的,其在生活中的人文意义要受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的制约。四,这些水平维度的普世价值的具体形式具有无限多样性的发展可能,例如中国的京剧和西方的歌剧各具千秋,各自在表现形式和流派上都会有不断创新的空间。
康德对“善良意志”的思考已经意识到上述这些水平维度的“善”的有条件性。康德说:“除了善良意志,没有什么能被设想为可被称作无条件的善的东西。聪慧、机智、判断力以及心灵的其他才能,不管你如何称谓它们,或者作为气质上的特质的胆识、果断以及坚韧,毫无疑问,在许多方面都是善的并且令人想望。然而,如果要运用这些天赋才能和这些在特有性状上被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的话,则这些天赋才能和品质也可能会变得极其恶劣而且有害。……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以及通常的福利和舒适满足,这些通常称之为幸福的东西,如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匡正它们对心灵及其行为诸原则的影响,以使其与善良意志之目的普遍相合,那么它们就会引发自负甚至骄横。”[4]
康德经过一系列以自觉追求和建构普世价值为内容的哲学论证,终于确立了一条可作“善良意志”的人文价值不可抗的最基本的原则――“实践的律令”或“绝对命令”:“你的行动,应把人性,无论是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或是他人人身中的人性,始终当作目的而决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5]简言之“人是目的”。
对这条人类能够健康地存在与发展的人文规律和人文价值真理作通俗化解释就是:任何具有自由本质的人,永远不希望自己被非人地——如仅仅作为工具、手段、生畜、花瓶、图章、玩物——对待,不能只是作为别人的工具和手段,他所具有的人性,决定了他必须被人道地对待。我们可以把康德揭示的这条人文价值真理,视为垂直维度的人文普世价值的最底线伦理价值。
四、垂直的普世底线价值与高标价值
垂直维度的普世底线价值与高标价值都属不可量化且指示善恶的人文价值。底线价值规范的是为人的起码精神资格,给出的是人与野兽、魔鬼划界的标尺;高标价值昭示的是成圣的理想,给出的是人在人品境界上不断向天使接近的自我超越的意义灯塔。
底线的普世人文价值包括人权价值和伦理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来看普世人权价值。根据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普世人权价值的内容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凡人享有思想、言论、信仰、结社,获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享有拥有个人财产、婚恋、受教育、谋生、不受恐吓和奴役等等自由。这里的自由是自由权利。人在享受这些尊严和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他人享有同样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社会义务。普遍人权价值,规定了每个人类存在当有的人格尊严以及为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只要是人,都不会认可自己的人格和这些基本权利被蔑视和践踏;相应地,只要是人,也就不应当蔑视和践踏其他人的人格和这些基本权利。
不难发现,普遍人权宣言肯定和规范了的人权及人格尊严的价值一方面以康德论证的“人是目的”为理论合理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是“人是目的”这一人文价值规律和人文价值真理的具体化、现实化。
再来看底线的普世伦理价值。1993年世界宗教大会通过的,旨在达成对底线的普世伦理价值共识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已经提出了这样一些底线的普世伦理:以道德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其肯定的表达“己欲立立人、己欲达达人”)为前提的一条“基本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人道的对待”;及由可见于世界上大多数宗教的四项诫律发展出的人类文化的底线的积极伦理原则。这即是从“不可杀人”引伸出的“尊重生命”的“非暴力和敬重生命”的原则,从“不可偷窃”引伸出的“处事正直,办事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和团结” 的原则,从“不可撒谎”引伸出的“言行都应诚实”的“诚实的生活和宽容”的原则,从“不可奸淫”引伸出的“彼此尊重,彼此相爱”的“男女之间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原则。
这里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人道的对待”显然是康德“人是目的”绝对命令的不同表达,也是对普世人权价值的认可。从四项宗教诫律而来的四个“不可”之前两项,已经成为人类多数国家刑法禁止的内容。后两个“不可”作为人类各民族公认的伦理规范,则延伸到人权和法律不能涵盖的更为宽泛的道德领域。而由四项“不可”引伸出来的四项积极伦理原则,鼓励着人在法律不能规范的更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道德自觉,展示出人的道德在生活世界放射光芒的更加广阔的空间。比如“尊重生命”,不止于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人权,还会表现在对人精神上追求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的理解、欣赏和扶持。
这个《宣言》的“走向”性意味着,底线的普世伦理价值还处于建设过程中,有些属于人之为人的底线伦理规范还可加进,比如慈爱下代、孝敬长辈、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等等。
上述底线人权价值与底线伦理价值从权利和道德上规范了人之为人的底线,是人之为人的精神资格的内容,也是人的理性为人类能形成和平、健康、有尊严的社会生活的自觉立法。抛弃或对抗这些底线的人文普世价值的人类个体,在精神上就不具有为人的资格;同样,拒绝这些底线的人文普世价值的人类群体,无论是什么阶级、什么文化、什么民族、什么国家,其在精神上都是不达标的,因为其必是反人类或反人道的。
在人类文化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还形成了普世伦理的高标价值。例如,老子提倡的遵从“利而不害”之天道,而奉行“为而不争”,无条件地善待世界的圣人之道;孔子提倡的“仁者爱人”的仁道;耶稣牺牲自己为世人赎罪的无私奉献的精神、“爱敌人” 的包容与宽容精神,中国历代志士仁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以身载道精神,苏格拉底为正义和真理而献身的精神,等等,这些高标普世伦理价值如果能被人类广泛地接受和实行,人类会走向神圣化。然而由于人生来具有七情六欲或自然性,很难摆脱贪求物、欲,为名、利所役的人性弱点,虽然多数人都认可这些普世伦理高标价值对人类的积极性质,却一般会停留于赞赏和希望别人践行这种高标价值使自己受益,而自己不能主动地去践行这些价值。然而,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正是这些高标伦理价值作为一种拉拽着人类精神向上的力量,起着加强人精神向上超越,使人类不至沉沦为一种平面动物的作用。
在人类对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的建构中,普世伦理价值是时间在先。早在轴心时代,人类不同文化先哲和古老宗教创始人就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人之为人的底线伦理和追求神圣境界的高标伦理了。然而那时人类对于人生来在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上平等这一与人的自由本质内在统一的人权普世价值缺乏自觉的认识。人类发展到近代,才有洛克、斯宾诺莎、卢梭到康德等西方伟大哲人,开始积极论证并提倡人生来在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上平等,直到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这一普世人权价值才在历史中被对象化。然而普世人权价值的真正全球化,却是在20世纪二次大战后。直到这时,人类才对承认人是目的,承认每个人在人格尊严上和自由权利上生来平等,相应地承认普世人权价值在整个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中具有前提性、基础性地位开始达成共识。概括地说,普世人权价值的确立时间上在后,然而逻辑上在先。或者说, “每个人都应当得到人道的对待”,这一人权价值本身就应当被设定为整个人文普世价值体系不可突破的底线。
就个人而言,人类历史上从来就不乏自觉自愿地选择安贫乐道,为义舍利,杀身成仁的人格典范。然而从社会整体的道德建设或实践的角度看,伦理高标价值与底线人权价值和底线伦理价值之间有着层层递进的有序关系。高标伦理价值绝不能脱离了底线价值另来一套,更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如果什么人或什么政权在无视甚至肆意侵犯人权价值,违背底线伦理价值的同时,却向人民大众标榜甚至强制地推行一套所谓的“高标价值”,不是无知就是欺诈,不是做秀就是愚民。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专制政权,在无视乃至践踏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况下,无一例外地为了维护自己把持的绝对权力,都会颁布一套要求整个社会遵从的道德规范、道德纲要之类的东西,高标伦理价值就成了专制统治者玩弄于股掌间的一种欺世盗名、一种为自己的专制统治涂脂抹粉的玩宜儿。鉴于这样的历史教训,在公民的底线人权价值尚未被认可,尚未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人文学者在提倡高标伦理价值的时候,绝不应忘记争取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呼吁统治者自己首先奉行底线伦理。
一种文化垂直维度人文价值的至高点是由其文化信仰的对象昭示出来的。中西文化由于都具有自觉的信仰而在人文精神领域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为人类文化贡献了珍贵的财富。这一点在本文第六节再稍作展开。
相对于水平维度的人文普世价值,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有如下特点:一是顺序性:底线价值一定是高标价值的必要前提,这个顺序不能颠倒。二是单向性:敬重生命一定会反对滥杀生命,主张言行诚实一定反对虚伪欺骗,主张公正公平一定反对偷窃掠夺,主张男女互尊互爱一定反对把异性甚至同性仅仅作为泄欲的工具。三是只定性质不定程度: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规定着善恶性质,不能用“中庸适度”来衡量、评价。四是,整体性及收敛性,由上述底线价值到高端价值——最终由信仰支撑的终极意义,作为指示伦理善恶的标准,构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收敛性有机体系,不可拆解,也不能像水平人文价值那样有无限多样的扩展、创新的可能。
五、单一价值、多重价值与综合价值
单一人文普世价值根据不同的参照系会有不同的界定。比如从效用性普世价值和人文性普世价值的视角,单一的可量化的效用性价值,我们可列举产品优质、款式新颖、经久耐用、营养丰富、交通和通讯快捷、住房宽敞、环境空气清新等等;单一的人文价值,可列举人格尊严、尊重生命、道德黄金律等等。从垂直维度的视角,底线价值可列举“人生而平等”是一种单一价值,高标价值则可列举“无条件地善待世界”是一种单一价值。从水平维度的视角,我们可以列举出勇敢、温柔、好学、热情、聪慧等等都属单一价值。
相对于这些单一的人文普世价值,有些人文普世价值是多重性或多义性的,还有些是综合性的。
多重性或多义性普世价值,是在同一种价值名称下,涵盖实质上相近却不相同的几种可平列的价值内涵的价值。比如同是以“真”冠名,却至少会有三种意义——相对于信息虚假的真实、相对于态度虚伪的真诚、相对于出于故意欺骗的谎言和有意无意曲解真实情况的谬误的真理。比如“善”,如上所述,可以指效用之善,也可以指人文之善、可以指存在论意义上的善,又可以指伦理学意义上的善。比如美,有对应着人的生理性的舒适美,也有对应着人的心理需要的愉悦美,可以是形美、也可以是质美。比如爱,可以是欣赏和喜欢的情感倾向、也可以是奉献与成全的意志行为。
综合性的普世价值,指其内容由多种价值有机结合而成的普世价值。综合性的普世价值,可以是效用性价值与人文价值的综合,也可以是人文价值中垂直价值与水平价值的综合,还可以是不同层面的垂直价值的综合。而凡是涉及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综合性人文普世价值,一定要有人文垂直维度的价值作核心或灵魂。
这里只举例式地依次对“公正”或“正义”、“人的价值”、“幸福人生”、“社会进步”、“精神之美”等综合性人文普世价值作一概述。
(1)公正或正义。朱熹有一句解释“仁义”的话,对我们理解“正义”非常有启发性:“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6]参照此我们可将“正义”解释为“正者扬善弃恶之理。义者善以制事之宜。”作为一综合性普世价值,正义的内涵是:以符合其适用对象本质的应有形式和程度对垂直普世价值的运用或落实。具体地说,正义首先是鲜明地坚持、体现我们前面论证过的底线普世伦理和普世人权价值、以及高标伦理价值规定的从善弃恶的正理,不仅如此,而且在将这些扬善弃恶的普世价值运用于规范具体的社会生活内容时,要有形式和程度的适宜性。
正义这一普世价值的综合性第一体现在,它容纳了垂直维度上的各个层次的普世价值,坚守底线价值,以及在此基础上认同高标价值都是正义的;第二体现在,它在肯定、坚持和运用这些垂直价值规范适用对象时,突出了适宜性。前面我们谈到,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具有不可量化性。这里有一点要分辨清楚,正义这一价值本身是不可量化的,但是,正义的内涵里有要求适宜的规定性。
正义的适宜性,首先是要遵守垂直价值的顺序性、单向性。其次,前面我们谈到,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不适用中庸之道。正义的适宜性,是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侵略战争是不正义的,反侵略战争是正义的。对违法犯罪的人按照法律剥夺其人身自由是正义的,“虐囚”是不正义的。杀人偿命是正义的,诛连九族是不义的。对上课迟到的学生进行批评是正义的,对上课迟到的学生进行体罚是不义的。由于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平等,相应地机会平等是正义的,而在机会面前将人分成三六九等是不义的;由于人的品德与才干不同,在劳动中作出的贡献也不同,按劳取酬是正义的,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是不义的。正义的适宜性不是在量上寻求过与不及之间的中庸适度,而是该怎样就怎样。
(2)人的价值。价值是对人而言的积极性质或积极意义。根据我们对人性、人的自由本质和普世价值的理解,人的价值是存在价值、效用性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是一种综合价值。
首先,人具有存在价值。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人的价值与生命的存在直接相关,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人的自由本质、人的各层次需要及其适度满足都天经地义是有价值的。人为生存、为自由、为自己需要的满足而做出的各种努力(以不给他人和社会造成负价值为限)都是善的。
第二,人具有效用性价值。人具有对他人、对人类、对世界的有用性。个体的效用性价值的大小正负,会体现在对他人和社会的真实贡献或作用上。
第三,人具有精神价值。精神价值体现为人品达到的高尚、博大、宽容、诚实、善良的水平。对精神价值正负大小的评价,一定要有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作为规范。林昭和张志新的牺牲具有崇高的精神价值。而利欲熏心的人,为了一己私欲,出卖良知,出卖人格尊严,甘当权势者的精神奴才,没有做人的起码原则的人,有可能占有许多物质财富,有可能充分实现其生理欲望的需要,其精神价值是零或是负的。
对人类群体价值也可做上述三个层面的归纳。
相应地,人的价值的实现就表现为,第一,存在价值的实现,也就是由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的决定的人类的多层次需要的满足。第二,是效用性价值的实现,即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用性的达成,体现为人对他人和社会的积极贡献。第三,是精神价值的实现,以人自主地选择垂直的普世人文价值的意义标准为前提,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却是人类良知代代相传的无形之链和人类健康成长的营养源。
这里应当特别指出,在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人有权自愿地选择以身载道,把自己的人生作为人类社会整体进步和群体幸福实现的工具,有权选择只问耕耘不问收获;有权选择把利他的奉献作为自己追求精神上超越自我的“利己”内容;有权在不能人己两全的情况下,把生的机会让给同类,而自己悲壮地赴死;也有权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坚持真理和正义。历史上凡是这样做的人,都是高标伦理价值的践行者,被认为是人格伟大的人,如耶稣、苏格拉底、林昭、张志新。但是,任何人无权在其他人不理解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其他人做历史的工具,做某种事业实现的工具。因为一旦这样做时,显然就把他人视为工具和手段了,已经侵害到人的自由本质了。历史上和现存的专制统治机器,都会有这样的表现,要求人们无私奉献,而特权者享有特权。要求大家都集体主义,但是统治者把集体主义作为实现统治者及其特权集团的统治的思想工具。
就整个人类而言,从历时性角度看,人是历史性的存在,其价值的实现在人类历史上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文明进步程度以及社会制度的制约,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共时性角度看,人是社会性的存在,其价值是在个体与群体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实现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泯灭个性发展的极端群体主义都不利于人的存在价值的实现。
(3)幸福人生、美丽人生和伟大人生。幸福人生。亚里士多德把幸福界定为“最高的善”,认为就个人而言,“最美好、最善良、最快乐也就是幸福。”还指出,“幸福也要以外在的善为补充”,“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7]等等。可见“幸福”是一种综合价值。幸福的标准是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的统一。客观上,人之为人的自由本质得以实现,人的多层次需要都得到适度的满足。主观上,有充实而美好的精神生活,即在垂直价值维度上能自觉认同和遵守普世价值因而能活出人格尊严。相信自己对与自我的精神内向度关系、与外生存环境的关系、与他人的关系的处理都得心应手,自信解决这些关系时在方向或动机上是善的,效果上是比较圆满的。认为自己选择的人生目标是有价值的也是有成就的。概括地说,幸福人生或幸福生活,即是底线人权价值得到落实,人的各种需要得到适度的满足,存在价值、效用性价值都较为充分地实现了的人生。
美丽人生。美丽人生比幸福人生外延要小,内涵要深。其内容规定性有三:一是上述的幸福。二是和谐。人与自己的内向度关系,人与外生存环境的关系,与他人的关系的处理不仅仅是得心应手的,而是和谐的,在处理各种关系中能体验到美满。三是精神生活的充实,不但是在垂直维度的境界上达到超出底线普世价值的水平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高标普世人文价值的水准,而且在水平维度的价值实现上达到了自愉又悦人的丰富多彩。
伟大人生。伟大人生与幸福人生和美丽人生不同。幸福人生是人的存在价值、效用性价值都得到实现的人生。美丽人生在此基础上,还达到了和谐与丰富多彩。而伟大人生理论上有可能同时是幸福人生和美丽人生,但现实中更多的伟大人生却是主动放弃或自我克扣了生存价值,向社会无私奉献了尽可能多的效用性价值和精神财富,而在精神价值方面最大限度地达到了垂直维度的自我超越,接近神圣境界的人生。
(4)社会进步。社会进步通常被认为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的有机统一。这里,我们从效用性价值与人文价值的统一,以及垂直维度和水平维度的人文价值的统一的角度把社会进步界定为一种综合性人文普世价值。一个社会是否进步,不能只以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发展速度快慢等效用性价值指标来评价,不能只以科学性真理来规范,还必须要有人文价值指标作参考。在人文价值评价指标中,需要有丰富多样的水平的人文普世价值的充分实现,然而更为重要和不可缺少的是垂直的底线人文普世价值的真正落实和高标价值被广泛肯定、向往、追求。只让公民满足物质、生理和心理欲望,只给他们以生存权,而不允许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人在精神上自我实现、自我完善、自我超越的条件的社会,充其量相当于一个养殖场,生活于其中的人,无非是被养起来的“宠物”。一个道德沦丧的社会无论其经济发展多快,人的物质生活多充裕,人的文化娱乐形式多么丰富多彩,假使这个社会没有起码的做人的道德底线,实际上不过是个“群魔乱舞”的社会。所以,单单只有在效用性价值和水平维度的人文价值方面“进步”的社会,严格来说,是畸型发展的社会。
(5)人文之美。人文之美包括社会性与精神性的美,也可概括地称之为“精神之美”,是审美对象能带给审美主体以超越感的美。人文之美的审美对象可以是人类的精神世界,也可以是自然世界。当审美对象是人类个体时,我们也把这种人文之美称之为“心灵美”。
对精神之美的发现和欣赏需要一定的人品境界,需要有伦理的善性才可能。“对于一个精神贫乏的人说来,他面对的历史总是贫乏的;……只有诗意的眼光才能发现诗意,只有良知不曾沉睡的人才能从历史人物那里体悟到时间永远带不走的良知。胸中塞满机心的人从历史中捡到的只会是权谋的垃圾,把心思和聪明全都用在利害计算上的人,满眼看去,这人间世从来就只有过一种被看重的价值――牵动着每个人的攫取欲望和角逐冲动的功利价值。”[8]只有人性美的人才能发现和肯定人性之美;只有在精神内向度上有超越要求的人,才能欣赏和享有精神上的超越之美。
超越感指人感到自己在精神高度上(不是知识、技能、财富和社会地位上)突破了一己小我的限度,体验到更为崇高的存在境界及与之相伴的伟大和壮美。人在欣赏大自然的广大包容、雄浑壮美、千姿百态、出神入化时,是把自己在精神上超越人的有限性的要求具象化了。孔子说,仁者爱山,智者爱水。面对高山,我们体悟到什么是厚重与可靠时;面对大海,我们体悟到什么是广博与包容时;我们会感叹自己的渺小,并进而生发出要与天地合一的精神冲动,这就是超越的感觉和冲动。在对人的精神境界的审美中也是这样。我们从耶稣和孔子的人生事迹中,能领略到什么是以身载道;从修女德瑞莎的善行中,能体会到信仰和爱的无穷力量;从林昭抗争暴政的坚毅、勇敢、刚强中,能体会到人为了群体的自由和解放,能达到超越生死的视死如归的精神挺拔与壮丽。当我们自己能充分领略、欣赏、赞美,认同幸福人生、美丽人生,特别是伟大人生中的精神之美时,我们就在实际上实现着精神境界上的自我超越了。
如果说,“祛人文之美”基于人有共同的生理构造,共同的生理欲望,共同的心理功能而能普遍地带给人生理的舒适和心理的愉悦这样的美感享受的话,那么精神之美的综合性首先就在于,它是在扬弃舒适感、愉悦感的基础上的超越感。所谓扬弃是说,精神之美带来的超越感与“祛人文之美”带来的舒适感、愉悦感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把它们包容于其中而使其体现出人性的光辉来。其次在于,这种美必定要体现水平维度的美和垂直维度的人文普世价值的统一。即精神之美,一定是对人之为人的自由本质和相应的人格尊严的肯定,一定要符合人之善性才美。友情、亲情、爱情,勇敢、毅力、节制、灵活、敏锐、创新、进取、诚实、质朴、谦逊、包容、自信、纯洁、透明、热情、乐观等等,所有水平维度的人文价值——情感价值、品质价值、祛人文之美的价值,当其与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有机地统一起来时,都会体现出人的精神之美。反之,这些水平价值只要违背垂直维度的底线普世人文价值,则一定会在精神上是丑陋的,成为人文负价值。
六、终极价值与经验价值
一种文化对终极实在的理解支撑着其信仰,而信仰又拉扯着、决定着一种文化的精神高度,并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民族的信仰对象承载着统摄这个民族生活的一切经验价值的最高的终极价值。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上帝承载着的终极价值是“无条件的爱”;而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天或天道承载的终极价值是“无条件的成全”。这样两种终极价值实质上内涵一样,而且都支撑着普世价值。由对上帝的信仰,西方文化发展出真、善、美、圣或知识价值、伦理价值、艺术价值和宗教价值四种经验世界中的普世价值;[②]而由对天和天道的信仰,中国文化发展出公、诚、仁、中、行五种经验世界中的普世价值。[③]
那么终极价值与经验价值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两者既有无限与无限包容的有限的关系,根枝、源流的关系,渗透与体现,终极价值通过经验价值而达成,经验价值通过终极价值而确立这样的一体相通的关系;又有彼此不同的相异关系。
首先是超验与经验的不同。终极价值是人对终极实在承载的积极性质的认定。终极实在所具有的无限性质,是有限的人类存在,通过哲学理性推演或虔诚的情感投注设立起来的,后者一般被认为是通过位格(person)神的启示或恩宠,即神向人展示大德大能大爱而达成。而经验领域的普世价值,却是人通过人类生活经验可以验证的。
其次,同样的语词,在终极意义和经验意义上会有不同的价值内涵。比如在具体的经验价值领域里,社会进步的动力是正价值,社会进步的阻力是负价值;风调雨顺是正价值,自然灾害是负价值;一个人在作价值选择时,择善意味着弃恶;趋利意味着避害。而在终极实在和终极价值的视界里,这种两极相依,善恶共存的机制本身即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善”的机制。因此,我们在经验世界里实现我们认定的终极价值时,不能越俎代庖,人行神事,替天掌刀。比如,我们不能把人为地制造一些交通事故,说成是为了提高人类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三,同样的价值概念,作为终极价值是无条件的,而用作经验价值却是有条件的。比如上帝之爱或天道之成全作为终极价值无条件地就是善,是一切具体的善的源头和根据;而在人的生活领域中,属于水平维度的情感价值的爱和成全,却只有符合了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规定的方向时,才能保证在伦理学意义上是善的。
下面,我们以自由和爱两种价值为例,来说明终极意义的普世价值和经验意义的普世价值的关系。
自由本质是人与其他一切被造的非人存在相区别的本质属性。是人存在系列里的最基本的终极价值。
先来看自由。在人的系列里作为人的本质属性的“自由”是一种最基本的或最低的终极价值。如前所述,人的自由本质并不必然地导向伦理之善,有可能导向伦理之恶。但是,人依然是唯一被赋予了“自由”的本质属性的被造物,这种自由本质毕竟提供了人通过对信仰设定的最高终极价值的追求而在精神上达到内在的心灵自由的可能。
人的这种终极意义上的自由,要通过在经验领域里人道地去生活才能实现。可以把经验领域的自由,归纳为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免于强制和干涉和人格尊严不被践踏的“消极自由”,认识论或实践论意义上的自由――人主动和能动地选择、创造、和实现意义的“积极自由”,以及价值论或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内在自由”,亦即心灵自由,体现的是主体与自身的内向度关系,其内涵是人自觉地在道德上择善而行。通过追求神圣境界的道德自律与身体力行,实现人与自我的内向度和谐和精神境界的提升与超越,直至达成与无限的统一。可见心灵自由的达成,需要自觉自愿地去实现信仰对象承载的至高的终极价值。前两者是人的外向度的自由,后者是人的内向度的自由。人的自由本质的完满实现,要求两个向度的自由的全面达成。
就人类整体所达到的心灵自由的水平而言,它的培养需要外在自由,而外在自由或自由权利又需要民主制度保障。在政治专制和思想专制的社会条件下,在人们讲真话就要付出自由甚至生命代价的情况下,只有张志新、林昭那样的精英才能以生命和自由的牺牲为坚持心灵自由的代价。专制会对大多数人的灵魂造成扭曲。丧失起码良知和不要尊严的人格会如鱼得水,大量繁殖,高速复制。正直善良诚实的人会活得非常窘迫,做庸人容易做好人难,人的自由本质无法充分地实现,人会被驱使着向动物甚至魔鬼的方向堕落。专制制度是人性中潜在的恶性能得以存活并肆虐的土壤条件。对于整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而言,当他们的基本人格尊严及基本权利被制度性地蔑视、剥夺、践踏时,一定会导致蔑视、剥夺、践踏者一方与被蔑视、剥夺、践踏者一方人性的扭曲和他们作为人的自由本质的萎缩和丧失。无论他们的生理欲望或生存需要能否得到满足,无论他们是否具有正常的感官知性,无论他们是否拥有谋生的一技之长,无论他们智商和情商是高是低,无论他们受没受到过高等教育,他们在垂直维度上都达不到人的精神资格。他们不是主子便是奴才,不是成为牛马猪狗、花瓶宠物、行尸走肉,就是成为助纣为虐的精神上的太监妓女、专制统治者豢养的走狗,或嗜血成性、残忍凶恶的豺狼、蛇蝎、恶魔。可见,民主制度的合法性归根结底在于它是合乎人性的;而专制制度的非法性归根结底在于它是反人道的,是扭曲人性的,是反人权普世价值的。
再来看爱或成全。作为终极价值的爱或成全,体现为“天无私复,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然而,爱在经验领域的实现,却必须有原则,必须有正义与不义的标准,既要通过在经验领域里对美好事物和事业爱的情感、爱的奉献实现,又要通过对不义、邪恶的痛恨、反抗和斗争实现。这个道理并不复杂,比如父母对孩子的爱,既体现为适度满足孩子身体健康成长的各种需要,又体现为对他的活泼天真纯洁聪慧的个性的欣赏,在他遇到挫折时的鼓励,在他犯错误时给以严肃的批评,教他明辨是非。如果不讲原则地溺爱,那么爱的情感,就结不出丰硕的果实,只能害了孩子。耶稣主张的“爱你的敌人”、老子主张的“报怨以德”并不是说无原则地爱,而是说要坚持正义的原则,以正义对不义,而不是简单地采取以暴制暴,甚至以更大的不义去对已有的不义。这“德”这“爱”体现为使犯错误和犯罪的人明白,其错误和罪行必定得到正义的处罚,他们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这样来理解,耶稣提倡的“爱你的敌人”、老子要求的“报怨以德”和孔子主张的“以直报怨”作为终极价值“无条件的爱”和“无条件的成全”的经验体现,是一脉相通的。
综上所述,普世价值对于人类生活具有必不可少的文化及社会功能。效用性价值鼓励人类不断地深化对科学性规律的认识,不断发展能提高人类物质生活水平,改善人类生活质量的科学技术,帮助人类达成人类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恰到好处的满足。水平维度的人文价值鼓励并培养人类情感的丰富、品质的充满活力和艺术生活的多姿多彩,使人在生活中养成审美的情趣和能力,从而创造出人类社会及文化生活的多样性,使人的生活世界充满趣味性、感染力和吸引力,而不会令人感觉生活是一种单调重复、索然乏味的过程。
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的作用是,使人能够辨别善恶,择善弃恶,使人对效用性价值和水平维度的人文价值的实现有了向善的方向性,使人对水平维度的人文价值的创造与丰富具有反映人的精神超越性的同道之美,使人类精神能在天人关系或神人关系中,有可能不断地向上提升超越,而达到神圣的境界。
从轴心时代开始,普世伦理价值就通过三种形式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中。一是造就了中、西方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无数达到伦理高标的英雄豪杰和文化伟人,给人类树立起千古为人的典范,而撑起中西文化的人文境界高度。二是通过国家或教会的鼓励和知识分子的传播而普及于社会各个层面,渗透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渗透于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中,比如中国儒家伦理主张的仁、义、礼、智、信、忠、孝、悌、正、廉;比如西方的基督教伦理主张的对上帝的信、望、爱和智慧、正义、勇敢、节制;……中西社会几千年的历史能延续下来,人类社会能保持其延续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人际关系能保持其生存所需要的一定程度的和谐,人类文明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能一代代地积累下来,没有这种普世伦理的支撑作用是不可想象的。三是通过具体化为某个阶级或阶层内部的道德规范,而在其范围内发生有限的影响。比如造反的奴隶,不会对其造反对象的奴隶主讲忠诚信义等等,但是在奴隶造反者内部却会强调这些美德。家族之间有世仇而彼此视为不共戴天会主张对对方格杀勿论,然而在家族内部,却仍旧要强调慈孝亲情。这里不是在为奴隶主的奴役、血亲复仇中的反普世价值行为作辩解,而是强调,在历史过程中,普世伦理曾以非常局限的形式渗透在人类社会行为中。假如人类社会从来没有这种普世伦理的维度,人类群体性存在方式都是不可能的。那样的话,人类社会就从不曾超越物性和兽性而具有属人性。
人类对普世人权价值的认识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才终于觉悟到:“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9]到人类就要进入21世纪第十个年头的今天,对人权普世价值的认同终于成为人类文明生活的常识,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拒绝或批判人权普世价值,除了说明拒绝者批判者的愚昧、落后和反动,什么都不能说明了。
牵扯着垂直维度的普世价值由底线到高端垂直矗立并保持其高度的力量是信仰。一个民族的信仰高度决定了她的文化在人文境界上的美善、博大和深刻程度。关于信仰的意义,笔者在本刊2008年第2期上已有专文论及,这里不赘述。中华民族的天道信仰和西方民族的上帝信仰,虽然各有千秋,却同样伟大,滋养了中华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对人类文明的伟大贡献,也支持着这样两种文化强大而持久的生命力。对于中国人文学者来说,在将普世价值的范畴体系细化的时侯,我们还有一个中华民族天道信仰的重建任务。
注释:
[①] 与“祛人文之美的价值”相对而言的“人文之美的价值”则对应着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带给审美主体的是超越感。详述见后。
[②] 参见邬昆如主编:《哲学入门》“价值哲学”部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203至323页。2007年3-5月间笔者在台湾辅仁大学聆听邬昆如教授讲授士林哲学课程时,听到他对此作出此种本体论与价值论之有机关系的论证。而在2005年出版的这部《哲学入门》中,还未见对从最高存在引伸出四种基本价值的明确论述。
[③] 参见陈立夫:“中华文化将广受世人之崇敬”(《四书道贯》再版代序),《四书道贯》中国友谊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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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子·尽心(下)》
[2] 亚里士多德:《大伦理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4页。
[3] 参见马斯洛:“自我实现及其超越”,《二十世纪文库: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2月版,第255-267页。
[4]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英汉对照西方学术经典文库),孙少伟译,九州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3页。
[5] 同上,第85页。
[6] 朱熹:《四书集注·孟子·梁惠王章句上》
[7]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7、24页。
[8] 黄克剑:《由“命”而“道”--先秦诸子十讲》线装书局2006年7月版,“绪论:中国的‘轴心时代’”第2页。
[9] 《联合国1948年普遍人权宣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邮编:100872)
电子邮件:llihua2003@vip.163.com
此文正式发表于2010年第一期《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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