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作者简介:陈明,男,西元一九六二年生,湖南长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儒教研究室副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儒教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现任湘潭大学碧泉书院教授。一九九四年创办《原道》辑刊任主编至二〇二二年。著有《儒学的历史文化功能》《儒者之维》《文化儒学》《浮生论学——李泽厚陈明对谈录》《儒教与公民社会》《儒家文明论稿》《易庸学通义》《江山辽阔立多时》,主编有“原道文丛”若干种。 |
我对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
作者:陈明(《原道》主编,首都师范大学儒教研究中心主任、哲学系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首发
时间:孔子2565年暨耶稣2015年6月27日
(一)
昨天,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据媒体报道,美国最高法院的判词开头部分引用了一句孔子名言: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孔子教导说,婚姻是政体的根基。)
儒家强调婚姻与政治的关系,是基于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情况。古希腊的城邦社会是在梭伦等改革切断血缘关系脐带后步入黄金时期的。而三代文明的高峰周,则是通过分封制将宗法制度作为政治组织使用由宗统而君统而成就的。在这里,婚姻不仅是社会性的也是政治性的,并且跟性别以及由此而来的生育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官也指出了这点。
尽管如此,孔子这里的出场,并不太构成加分的意义。真正的问题是儒家如何看待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直接讲,它应该与经典论述相冲突。但引入更高或更基础的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则又应该不加反对。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是儒者的处世之道,这个问题这样对待比较好吧?(孔子2565年暨耶稣2015年6月27日于北京)
(二)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因为判决词有引用孔子语录而在儒门引起特别反响。早期儒家的婚姻观所看重的一是两姓(注意,不是两性)关系,二是父子关系。所以,从根本上讲并不适合此判决书。当然,在此问题上需要区分儒学义理逻辑与儒者现实态度,理论不兼容不等于现实中不包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是仁最基本的原则和要求。
同性婚姻合法化一个可能的消极后果是它的示范效应。如果说基于自然原因的同性恋是叫人同情的,那么基于社会原因的则叫人惋惜——我感觉许多的同性恋是被建构塑造出来的,文化和制度应该对此有所关照和约束。而同性婚姻合法化显然是一个与此背道而驰的制度安排。(孔子2565年暨耶稣2015年6月29日于北京)
事件背景
一、澎湃新闻:美国大法官放行同性婚姻时,请了孔子站台
二、观察者网:美国大法官放行同性婚姻 这样引用孔子观点撑腰(附英文原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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