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峯】从“婚姻”和“Marriage”的不同定义来看中西方婚姻观念的根本区别

栏目:同性恋暨同性婚姻
发布时间:2015-06-29 08:56:42
标签:

  

从“婚姻”和“Marriage”的不同定义来看中西方婚姻观念的根本区别

作者:徐子峯(哲学博士,大学助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首发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五月十三日乙亥

           耶稣2015年6月28日

  

这次美国同性婚姻合宪的判决之后,几乎全世界的媒体都打出了“Love Wins!”“We Do!”之类的口号,表明了是一场“爱”的胜利。在他们看来,这是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和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原则,继跨越种族婚姻之后的又一大胜利。很快通过媒体的传播,这股热浪冲击到了中国。也因为婚姻问题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所以许多儒家学者在第一时间都给出了自己的分析和意见。

 

其实从对“婚礼”二字的训诂解读就能够发现,中国和西方在婚姻概念上所存在的根本不同。以西方最权威的《牛津字典》(OED)对于“Marriage”的词条解释:“The condition of being a husband or wife; the relation betweenpersons married to each other; matrimony.”这三个基本解释,无论是“husbandor wife”、“person”、“each other”都是以夫妻个人为对象的。而中国的“婚姻”则完全不是我们想象中与“Marriage”等同的概念。《说文》曰:“婚,妇家也。”又曰:“姻,壻家也。”仅从《说文》这部成书于东汉时期中国最权威的解字字典来看,就能发现中国人所谓的“婚姻”结合对象不是西方所谓的夫妻双方,而是双方的家庭。在儒家经典《尔雅》中就讲的更清楚了,《尔雅·释亲》曰:“壻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父之父母、壻之父母相谓为婚姻。”传统中国的所谓“婚姻”关系,其实根本上是双方父母间的关系,进而代表两个家庭的关系和夫妻之间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传统中国的婚姻基础并不是恋爱或爱情,而是由双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促成的,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即所谓“合二姓之好”。而西方的婚姻在现代化以前基本是宗教婚姻,即在主的见证下订立神圣的婚姻盟誓;现代化以后则更多地表现为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一时期才产生了恋爱自由和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原则。1950年,我国在指定第一部《婚姻法》时,即采纳了婚姻自由和婚姻缔约必须遵从夫妻双方个人完全意愿的原则,并且在第一条中就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从此以后中国社会对于“婚姻”的固态不复存在,但是我们的文化基础和经典依旧。如何弥合这些现代化与传统的分歧,是现代学者所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

 

我们都清楚,美国是一个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追求个人的自由和解放,所以美国及其他西方大国今天能允许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不奇怪。而中国传统上则是一个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讲究的是秩序和责任。所以在这个层面上,儒家关注婚姻问题,主要就是有两个基本点:一个是婚姻和家庭在社会结构中的重要性,一个是婚礼在传统礼法社会中的重要性,这两个点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稳固和文化凝聚的重要基础。并且这两点和儒家孝文化一起产生出巨大的影响力,以传宗接代为使命的文化使得中国的男子没有一个去逃脱他对家庭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也帮助中国社会能够超越同性恋情的问题。虽然在中国的史籍中多有记载,但是同性恋在中国却从未撼动过社会基础。值得担心的是,随着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文化的进一步解构,以及西方文化从各个方面而来的冲击,中国究竟还能改变多少?

 

责任编辑:葛灿灿

 

微信公众号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