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顺】如何主张同性群体的权益?

栏目:同性恋暨同性婚姻
发布时间:2015-07-02 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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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顺

作者简介:何光顺,男,西历一九七四年生,四川盐亭人,文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文学院教授,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儒道思想比较、魏晋文学、中西诗学比较,著有《玄响寻踪——魏晋玄言诗研究》。

 

如何主张同性群体的权益?

——从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说起

作者:何光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文学院副教授)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首发

时间:孔子2565年暨西历2015年6月30日


 


 很多人认为我歧视同性群体,这是误解。但美国最高法院判断同性婚姻合法,我确实震惊,并明确站在反对方。为有效说明个人观点:只好写篇长微博,来表明我为何保护传统婚姻?又为何尊重同性群体?却又为何反对同性婚姻?同性群体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实现?


一、同性群体的权益


201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50州合法,美国主要福音派领袖站在圣经价值观上,重申神设立一男一女婚姻,是世上没有一个法院可以推翻的。当然福音派是站在宗教角度谈该问题,但显然,美国高院在5:4的投票表决中,既不能说这同性婚姻合法化就是绝对正确的,也不能说以前同性婚姻未曾合法化或其他国家还未曾合法化就是绝对错误的。只是,这里有一个问题确实被提了出来,并值得我们思考:同性恋者确实是社会不应当忽视的一个重要群体,解决他们的诉求,应当采取何种方式与道路?


从我个态度上说,我尊重个体,但会批评与反对某些观念,只是我在任何情况下的反对与批评是基于尊重的前提,所以我会忽略掉那些辱骂性的非观点讨论,但尽量回复真正理性的异见。如有同性朋友以私信和我交流,并向我提供了一些信息:说起根据统计,同性人口比例大约有3%-5%,表示我对婚姻以及家庭相对传统的认识在当下社会具有很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表明了作为同性的希望,即能将一种简单的性关系变成如普通情侣那样的普通人的生活,并提出婚姻法是否允许同性婚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同性伴侣可以拥有伴侣的民事身份,同性朋友更在乎的是比如在对方病危做手术的时候是否有签字的权利。


我所教学生也有同性的,他们有在课间和私信里问我并提出一个看法,我认为值得尊重,那就是没有法律形式的保护,同性恋就会陷于混乱状态,就会永远生活在没有阳光的角落,只是她还是提出婚姻的诉求,我觉得她提出来的确实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值得讨论。对于同性网友和学生提出的问题,我有一个看法,对于同性群体,社会的发展趋势肯定是会走向宽容,并给予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以何种形式进行,这是需要讨论的。在历史上,在今天,乃至未来,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对待情感、性爱、婚姻的态度和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显然,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不一定是全世界会采取的唯一方式,我们所希望的就是有适合各个地区和民族的既有利于同性群体也不会和非同性群体产生剧烈冲突的法律保护方式而已。


二、传统婚姻的意义


我认为,有一个前提是我和同性朋友都会认同的,那就是法律应当加强保护成人包括同性恋公民之间的自愿的民事契约关系。但有一点会存在分歧,即这种保护是否必须采取婚姻的法律形式。我认为,婚姻在传统中有着多重内涵,即: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为满足生理需要的低层次结合,在中国传统婚姻中,婚姻包含了天地(神)、父母(孝亲)、夫妻(两性联合)、生育(自己、族群和人类的延续)。西方基督教文化中,同样有着上帝(神恩福祐)、夫妻(两性联合)、儿女(生命延续)的几个维度。这是因为婚姻是一个综合体,在婚礼的仪式中,才会有神圣性、集体性、个人性、延续性的多维重叠,才有了天地人神的共相投入。如果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就不必如此繁琐。婚姻是两性关系的升华,是从两两性世界进入到集体世界的一张门票,因为肩负了社会责任,所以社会也给予了婚姻以格外的保护。因此,自从进入人类社会以来,任何民族和国家,都是保护婚姻的。


三、婚姻之外的另一条出路


显然,同性婚姻诉求和传统婚姻价值观产生了激烈冲突。那么,是不是传统婚姻观就完全没有价值了,或者婚姻就该简化为两个人的事情,而与社会、父母、孩子、相互责任无关,我深信,这是不会有太多人赞同的。故而,既不要消解传统的婚姻理念,又要实现同性权利的保护,寻找婚姻以外的法律保护途径,可能是一个至少更适合当下情况的理性选择。这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愈来愈照顾个体需要的趋势所在。因为在传统社会,人类更多地满足自然生存,对于人的情感和尊严的需要,还来不及细致化,传统社会在个人权利方面,还很多是粗糙的。社会的发展会走向细致化,就是尽量去满足个人的细致的多元的需求。


因此,我既提倡社会对同性群体更多了解和理解,而同性群体也不要太过激烈地去攻击或否定当前社会主流群体所尊重的婚姻观和价值观。在这两者之间,完全可以争取同性结合权利的法律但不要借用婚姻的名义。即正如网友所说,同性伴侣可以拥有伴侣的民事身份。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在婚姻和普通常人关系之外做另外的证明,即双方互为保护人的指定的证明,国家在法律层面对这种血缘和婚姻关系之外的权力授予和出让关系给予法律保护,只要成人双方同意即可法律化,这不限于同性恋,但同性恋肯定在这范围之中。我还在几条微博中谈到每个人都是有同性恋的生理基因的。只不过这基因的多少和程度的差异吧。我尊重同性恋的选择和每一个体,但只是觉得婚姻的多重意义应当予以保护,所以法律可以在婚姻之外对成人的自愿关系给予更多的认可与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