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纲】儒学诚信观 一一诚信,是儒学“第五价值”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5-08-25 12: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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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纲

作者简介:金纲,原名李作乾,男,西历1952年出生于天津市。著有《论语鼓吹》(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大宋帝国三百年》(江苏文艺出版社,2014年)等。

  

 

 

儒学诚信观

一一诚信,是儒学“第五价值”

作者:金纲(独立学者)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七月十二日癸酉

           耶稣2015年8月25日

 

 

 

很多人讲述“诚信”,多有将其推演为“无上价值”的倾向,说它是“美德”,是传统中最接近现代契约和规则的价值观,等等。事实上“诚信”作为价值观,在儒学价值序列中,不是第一位的,它要排在“仁、义、礼、智”之后,排在“第五位”。这也许是一个不那么严肃的说法,但确有足够的理路支撑。

 

“孔曰成仁,孟曰取义”,仁义,是儒学最重要的两大价值。在儒学价值中,“仁”是“绝对命令”,具有超验的意义;“义”是“自律要求”,具有养成的意义。但就命题的重要性而言,二者却难分轩轾。“仁”通向“仁德”;“义”通向“公道”,二者合观,即“公道-仁德”,这是儒学核心价值观。这是儒学价值中须臾不可离弃的取向。无论什么价值观,有违背“仁义”取向,即须让位。譬如“礼”,在儒学中何等重要?“男女授受不亲”就是古代的重要之“礼”,但是当嫂子掉到水里了,作为小叔子就要伸手援助,将嫂子从溺水中救出来,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嫂溺,援之以手”。因为,与救助生命(也即“仁义”)比较,礼法,不过是次一级的价值。如果在这个时刻,固守礼法,不对生命给予救援,就是“禽兽也”。儒学,在大经大法之前,就是如此严厉。

 

信,亦然。

 

信,也有与“仁义”价值观冲突的时刻吗?

 

且看两个例子。

 

《左传•宣公二年》记载,晋灵公无道,君王不像个君王,当时的大臣赵盾多次对他进行劝谏。这位晋灵公对赵盾越来越忌恨,居然派了一个叫鉏麑的武士去刺杀赵盾。鉏麑一大早就到了赵府,看到寝室的大门已经开了,赵盾穿了朝服端坐在堂上,因为起早了,就在堂上坐着小睡。鉏麑看到这一幕,感到这是一个忠于国事的大臣,就慨叹道:“赵先生不忘恭敬,民之主也。我杀了这个民之主,是对国家不忠;但我违背国君之命,又是不信。不管不忠还是不信,我都有愧,如此,不如死也!”于是向一棵大槐树撞头而死。

 

河北梆子《秦香莲》有一场“杀庙”。负心郎陈世美派家臣韩琪去庙里杀秦香莲,但韩琪听完秦香莲一番哭诉后,知道秦香莲是冤枉的,就唱到:“听她(秦香莲)言来我吃一惊,到如今我才把这是非明……民妇人讲话你莫高声,墙里说话墙外听。如今韩琪我如梦醒,无端杀人我理不公。这锭黄金我交与你,母子三人你远逃生。”韩琪放过秦香莲母子,自己却自杀在庙里。

 

鉏麑、韩琪,都是违背了“诚信”而成全了“仁义”。

 

所以孔子要说:

 

“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意思是:说到做到(恪守诚信),不问是非地固执己见,当然是小人!虽然也可以算是士,但却是最次的士了。

 

后来孟子又将这一层意思作了发挥:

 

“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意思是:真正的圣贤,在某类严峻时刻,可以不必遵守信用,可以行为不必完成承诺,——但这一切衡量的标准,只看是不是符合仁义。

 

是不是一定要遵守承诺?——条件只有一个,就是这个承诺是不是符合仁义!符合仁义,就一定要遵守承诺;不符合仁义,就可以放弃承诺。

 

鉏麑如果遵守与晋灵公达成的承诺,杀害赵盾;韩琪如果遵守与陈世美达成的承诺,杀害秦香莲和她的儿女;那就是“言必信,行必果”,但却是“硁硁然小人”。所以孔子曾说:“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意思是,如果爱诚信,却不爱学习(公道-仁德),它的弊端是害仁也即害人。

 

江湖中常有对“义气”的讲述。事实上,“江湖义气”很大程度上是要这个江湖共同体无条件地遵守“诚信”原则,无论做事多么“黑”,“诚信”原则不可背离。显然,这种江湖规则与儒学价值,是两回事。

 

鉏麑、韩琪,在各自的严峻时刻,放弃“诚信”的“承诺”,就是“言不必信,行不必果”,但却自我超升为不朽的“大人”——当然,他们对“信”的理解依旧相当沉重,乃至于付出了生命代价。由此也可以理解:信,仍然是儒学重要价值所在——我愿意补充并强调的是:不过不是第一价值。

 

责任编辑:葛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