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建国竞争与抗战正义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5-08-29 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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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建国竞争与抗战正义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香港《大公报》2015年8月29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七月十六日丁丑

           耶稣2015年8月29日

 

 

 

抗日战争70周年阅兵仪式即将到来。这一场战争对中华民族之集体性格的塑造以及对当代中国政治版图与制度传统的奠立都是基础性的。抗战是传统中国社会与中国人个体实现政治成熟与国家、国族双重建构的主要政治过程。抗战时期的政体建构,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起点,以联合政府与旧政协为终点,呈现出战争状态下复杂的人民、政党与国家关系。人民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理由和方式是抗战政体的焦点所在。抗战政体建构的成败得失直接决定了战后中国的政治格局与宪政走向。

 

笔者在此纪念时刻,试图通过对抗战时期国共两党的建国竞争过程的简要回顾,来解释抗战正义问题。总体上,国民党的训政政体在政治竞争上相对落后于共产党在根据地开展的统战政体建构。

 

训政政体与国家建构

 

抗战前的中国政体形式为国民党主导下的训政政体。训政概念来自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军政、训政、宪政。这是一种饱含宪政实践理性的建国时间表和路线图,具体呈现于《建国大纲》之中,但历史机缘却打乱了这一蓝图规划,尤其是抗战根本扭转了国民党的规范性建国进程。训政以1931年的《训政时期约法》为基本制度框架。1938年国民党公布的《抗战建国纲领》乃至于战后旧政协制宪的初期工作,仍然笼罩在训政法统之下。

 

训政法权安排的显著特点在于:(1)该约法更像是对建国大纲的一种解释性文件,而非独立的宪法性文件;(2)国民党具有绝对的国家统治权,体现在国民党一大通过的建国大纲具有“根本法”地位,国民党的全国党代会代行国民大会职权以及国民党的中执委具有组织国民政府和解释约法的权力;(3)人民之政治权利受到严重压制,在未完全自治的县需要由国民政府进行“训导”,人民成为“政治学习班”之学员,即使在经过“训导”而合格的所谓完全自治的县,人民之政治权利也局限于县级自治的范围。该约法没有规定训政时期的具体期限。

 

至于“训政”和“宪政”的衔接关系,该约法进行了简单的程序性规定,即第86、87条,涉及两方面工作:(1)由立法院准备宪法草案;(2)以地方自治为标志判断人民之政治成熟,以此作为制宪时刻的标准。国民党的训政目标是以县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制宪时刻之启动则以过半数省份所辖各县均达到“完全自治的县”的标准为标志。

 

该部约法颁布之时,国共内战正在开展,两党之政治与军事较量逐渐激化,而“九一八”事变则开始成为全民抗战的导火索。内忧外患之下,地方自治自然在政治重要性上要低于国内政治统一和对外主权维护。不过,国民党的制宪准备贯穿于这一困难时期。

 

党国训政在当时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存在多层面的实际困难:第一,军政从未完结,国共内战硝烟未止(1927—1936);第二,知识分子与社会精英对训政的不认同(罗隆基、胡适等);第三,九一八事变与中国的早期抗战不断引入外患压力,内政无法从容开展;第四,训政仓促无果,立宪压力不断加大,内忧外患不利宪制建构;第五,政策选择的失误(攘外必先安内、西安事变等)。训政约法及其政体建构未能完成宪法统合与国家建构任务。

 

统战政体与两党竞争

 

国共合作的政治契机出现于西安事变。该事变使共产党放弃“反蒋”,国民党放弃“剿共”。在此意义上,张学良是伟大的内战调解者,是国共合作的媒介。当然,这一转变之可能还在于国共两党寻求到了当时条件下的共同利益与政治共识,即民族危机,抗日优先。蒋介石在1937年7月17日的庐山讲话中提出:“如果战端一开,那就是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无论何人,皆有守土抗战之责任,皆应抱定牺牲一切之决心。”这标志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形成,也标志着统战政体时代的到来。不过,一方面,国民党并未完全放弃训政政体,而是试图以训政原则笼罩统战;另一方面,共产党暂时搁置苏区根据地的阶级斗争教义,以抗日正义下的统战政体建构开启了新一波大发展进程。尽管如此,两党之间存在着贯彻始终的政治不信任,阶级(政党)矛盾退居次位但并未消失,民族矛盾长存优先但与阶级(政党)矛盾存在反复,比如华北摩擦事件、冀南朱怀冰事件、皖南事变等。

 

统战政体表面上完成了国民政府更高程度的国家政治统一,但却具有不完全契约性质,体现在:

 

第一,政治合作基础极其薄弱,仅限于民族抗战,缺乏对国内宪法与政治价值的最低限度共识,政治不信任未能在抗战共同任务和统战范畴内有效消解。

 

第二,政体结构上的“一国两制”,国民党居于正统地位,承担国防责任;共产党居于参与者地位,承担辅助责任;国统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分别建章立制,比如八路军129师建立“中共冀南行政主任公署”,一县三长现象(敌我顽);国民党在党政军三个层面均无法有效节制和统辖共产党及其抗日根据地。

 

第三,国民党政治主题的反复性,即抗战与反共(消极抗战,积极反共)相互交织,抗战是民族大义,反共是长远政治利益。

 

第四,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角色特殊性。共产党坚持抗战优先,以抗战合作原则广泛建立敌后根据地和党政军系统;辅助责任与游击战略,灵活机动,无守土之责,有开辟之利;党政军高度自治,只在名义上接受国民政府及相应战区领导;弱化阶级革命原则,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抗战,以抗战之统战管道完成政权建构和军事扩展,构成抗日、反顽及战后政治协商与内战的巩固基础。

 

总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国共共同领导,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统战政体建立了表面上的共同政治架构和共同军事体制,具有不完全契约性质。国民党在统战中遭受正面战场的军事消耗、反共磨擦的政治消耗与敌占区政权建设的边缘化。共产党在统战中以敌后空虚政治空间为依托、以抗战大义扩展政治边界、以党政军协同一致的政体建构储备政治实力,获得了建党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发展。统战政体内部国共之间的政治不信任、统战发展绩效的不对称、共产党军事政治力量的过快发展导致两党在处理阶级(政党)矛盾和民族矛盾上均有一定程度的反复性,埋伏下战后民主建国的种种隐患。统战政体因应抗战而生,符合民族利益,对训政政体构成阶段性替代,中国各阶层人民以参与战争的共同保卫和牺牲经验而不是训政式的“地方自治”经验走向了政治成熟。统战政体以民族国家利益至上,尽管存在不完全契约性、脆弱性、反复性,但国共两党均不敢彻底背离这一路径与框架,从而在整体上保障了抗战任务的承担与完成。

 

联合政府与旧政协

 

抗战本身既是民族战争,也是国共复杂政治竞争和分别进行的政体建构过程。国共和平合作的客观因素在于:抗战大义与切身政治利益;日军的战略分隔线(正面战场与敌后战场);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整合作用与美国的援助引导。抗战后期的战后建国问题成为两党政治竞争的焦点。孙中山建国路线被抗战打断。国共力量对比发生结构性变化。第三势力崛起。和平民主建国成为民族“公意”,两党都必须交出自己的建国答卷,接受人民选择。

 

1943年9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决议通过《关于实施宪政之决议案》,规定在战争结束后一年内恢复召开制宪国大。1943年1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成立宪政实施协进会,研究《五五宪草》和制宪问题。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中国民主同盟发表《在抗战中的紧急呼吁》,提出“民主统一、和平建国”主张。1945年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发表《关于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和平、民主、团结”主张,要求召开国是会议,商讨抗战后各项重大问题,制定民主施政纲领,结束训政。国民党方面的理论储备主要包括孙中山《建国大纲》与五五宪草以及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共产党方面的理论储备主要包括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新民主主义》、《论联合政府》,这是阶级和解基础上的政党政治联合,不同于纯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和无产阶级专政,陈端洪教授称之为“第三种形式的人民共和国”(新民主主义)。

 

在此基础上,国共达成双十协定与停战协定。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在重庆签署《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双十协定),认同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并由国民政府召开整治协商会议,讨论和平建国方案及召开国民大会等问题。1946年1月10日,国共双方签订停战协定。

 

旧政协作为制宪预备会议具有正当代表性:38名代表,国民党8席,共产党7席,民盟9席,无党派9席,中国青年党5席。1946年1月25日,政协通过《宪草修改原则》十二条(即政协决议)。张君劢担任宪法起草人。蒋介石于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宣布政协会议不是制宪会议,只有国民大会有此职权。为表抗议,共产党拒绝出席国民参政会。1946年4月19日,宪草审议委员会完成《政协宪草》,共产党不予承认。1946年11月15日,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制宪国大,共产党没有参加。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在《政协宪草》基础上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宣布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正式结束训政。1948年5月10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宪法主要条款被冻结。1949年9月21日,共产党召集的新政协开幕,《共同纲领》颁布,新中国建立。

 

联合政府遭遇失败的原因包括:第一,军队国家化难题(共产党实力:根据地分布大江南北,人口过亿,军队过百万,政权巩固,民心依归);第二,政治民主化难题;第三,国共两党的阶级对立与政治对立,缺乏最低限度的宪法共识;第四,第三势力凝聚宪政共识的失败;第五,外部因素的影响,即冷战与苏美对抗;第六,国民党的实力迷信与腐败的接收政治

 

抗战建国影响深远

 

抗战在国内宪法意义上是国共两党的政体建构竞争。统战政体取代训政政体符合民族国家整体利益。共产党及其政体建构在统战框架下取得重大突破,构成战后政治对决的实力基础。国民党在统战框架下对抗战做出了实质性贡献,但政体建构与党政军协同缺乏突破和成效,滞后于共产党。抗战八年以战争过程而非自治过程基本完成了中国人民初步的政治成熟,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政治大熔炉,所谓“浴火重生”。民族的新政治生命构成对国民党之党国体制的严正制约,并限定和推动了战后的民主建国。

 

联合政府本可作为先前之训政政体和统战政体的宪法“合题”,但因国共两党的根本政治分歧及党国精英的政治妥协精神匮乏而失败,标志着抗战政体建构从“政党”向“国家”层面和平有序扩展的失败。具有儒家和民主主义者双重背景的第三势力在统战与旧政协框架下发挥了重要的参与和凝聚作用,但未能主导政局走向。解放战争、新政协及共同纲领是对国民党主导战后制宪作用的否定与排斥,也是对共产党领导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其联合政府路线的延续。抗战同样是共产党的政治熔炉,其在根据地的宪法政治理论建设、政体建构、党政军协同框架及其与民族主义的深度融合,皆完成于这一过程。

 

责任编辑:葛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