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问题研究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
——《原道》第26辑“国族认同的论争与实践”专题导言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原载于《原道》第26辑(东方出版社2015年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八月二十七日戊午
耶稣2015年10月9日
时至今日,虽然不断有虽然不断有学者提出要“超越民族国家、迈向文明国家”,[1]或者说用天下体系取代民族国家,[2]但放眼世界,国际竞争的主权单位仍然是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多民族的情况,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民族国家的对立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权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对应的国家民族,无疑是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实际上是属于民族国家这个现代国家形态类型中的一种具体体现:中华民族,经五千年来各族人民交往交融的悠久历史而形成、在近代以来共同面对救亡图存的民族解放任务,新中国成立后,又共同投入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复兴大业之中,也实现了中华民族国族建构的质的飞跃。
但很多时候,国族建构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战,而是得时刻准备应对新的制度挑战的持久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有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说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是一种国内外局势的全方面变迁,这种变迁也直接影响到了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如西方国家在后冷战时代基于地缘政治考虑所打的所谓“民族牌”、民族自治地方部分基层地区地方治理能力的下降、部分公民族裔意识的无限拔高以至于影响到了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等问题,这些问题均对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的国族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正是党中央在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新的决策与部署;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的思想、论断与认识,也对我国的民族问题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一个重要主线,即是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调。本次会议,从阐述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中将“多民族的大一统、各民族多元一体”视为“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和“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优势”;到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对亡国灭种危机时对于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的深刻体会的强调,以及加强各民族交往交融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尤其是对于“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宏伟部署,更是把“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到民族工作的战略任务的高度。
此次会议精神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强调,也有助于改变以往民族问题理论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与错误思想,而由于民族问题研究自身非常强的现实因素,这种模糊认识与错误思想,实际上对于民族团结的工作实践和中华民族认同也产生不利影响,如周平和关凯等学者所指出的,“随着明显具有后现代色彩的西方多元文化主义和差异政治理论在国内的传播,一些人援引西方理论对这样的观点和思想进行包装,强调组成中华民族的个别民族群体的差异性和分殊化发展的观点和思想便逐渐理论化,并以意识形态的形式传播”,[4]而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民族理论政策在强调少数民族的文化特殊性时,非常普遍的做法是热衷于传播那种通常和现实非常遥远的‘古代’的民族文化,比如传统的生活习俗和服饰,而对少数民族和汉文化的相互影响,却几乎不加展示……我们从公共媒体上获得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信息,大多是那些古老习俗的历史遗迹,而不是现实中那种汉族和少数民族高度互动的文化关系”。[5]可以说,这些关于民族问题的模糊认识与不当做法,实际上也和我们在民族问题研究中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问题研究的重视不足有关,而多元主义、权利原子化、全球化等思潮的涌入和冲击,更使得对于上述问题的认识愈加混乱。
因此,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于中华民族思想的郑重强调,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伟大部署,可谓正本清源、正当其时。而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自己的研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提供理论力量,也是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是《原道》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主题,在《原道》早期关于中国古典哲学包括儒家政治哲学等方面的稿件中,即不乏对于中国国家建构与国族整合的关照,也不乏针对民族国家理论及其中国应用的分析与反思,在《原道》第24辑,更是明确将“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作为辑刊专题征稿选题,其中也有多篇稿件的主题涉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问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从某种意义上讲,即是培养各族公民对于中华民族这一国家民族的国族认同意识。认同,本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具体到国族认同,实际上就是组成这一国家民族的成员对于国家民族这一政治-文化共同体的归属感。
而在多民族国家,这种国族认同意识的培养,其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即是族裔认同与国家认同、国族认同关系的协调,如关凯所指出的,“现代的民族(nation)却无法脱离其内在成员的感情联系,在这一点上,国家建构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于国家内部国民群体的族群多样性——那些与‘国族’相比次一级的‘族群’所具有的内部凝聚力,可能会与国家建构的努力彼此冲突——当某些内部族群保持着超越国家认同的族群认同时,我们或许有理由认为这是国家建构的失败”。[6]毕竟,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公民对于本民族的认同,或者说其自身的族裔意识,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各民族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对国家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起到消解作用,从而不利于民族国家的整体建构。所以,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确立国家认同与国族认同的最高性,便成为多民族国家进行国家建构和国族建构的重要内容。
鉴于此,《原道》将本期集刊的专题征稿选题定为“国族认同:论争与实践”,即是试图通过对于近代以来我国关于国族认同的相关理论论争的回溯与反思,以及对于民族治理制度建构中的国族认同意识培育问题的分析与思考,进而探求当代中国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之道。所刊9篇论文,有从近代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政治话题入手,分析中华民族认同建设对于我国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意义的;也有论者通过20世纪30年代边疆多民族地区的自治运动的分析,思考族裔认同与国族认同的复杂关系;还有论者以近代中国思想史变迁为背景,分析了“中华民族“概念从“道德想象共同体”到“伦理实体”的嬗变轨迹。民族问题研究具有显明的现实性与政治性,民族问题研究的各种理论论争,也非纯粹的学理推演,因此,本期集刊中专题征稿中的另外几篇稿件则更多的将问题视域聚焦于民族治理制度建构中所凸显的国族认同问题,如对于“各民族交往交融”之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路径的强调,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政策中的中华民族认同培养问题的分析,以及如何通过相应的制度建构来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养等问题的具体分析;均是对于如何通过恰当的民族工作安排、民族政策建构来夯实国族认同的一种思考。
本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而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城市化与各民族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下,各民族交往交融在城市民族工作与民族关系处理方面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本期专题组稿为此重登了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原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先生2014年7月28日接受中国西藏网的专访《民族工作应向“交往交流交融”使劲》。在专访中,朱维群先生开宗明义,强调“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工作要避免强化民族之间、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间的区分,更多强调中华民族的共同性、一致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介绍了我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悠久历史、厘清了“交融”与“融合”的差异。对于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朱维群先生指出,“联系历史和现实,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满足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愿望,又体现和巩固了国家的统一,是个好制度,应当长期坚持。但时代发展至今,这一制度的社会背景不仅比解放初期,就是比改革开放初期,也都发生了广泛、深刻的改变,如果再去人为扩大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管理方式的区别,再去搞一些新花样,就是不合时宜了”,而经济方面的一些所谓“民族问题”,实际上只是地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在教育文化放,则“既不能以保护民族特点为名阻碍少数民族文化的现代化;也不能任由中华民族这部分宝贵文化基因在市场自发作用冲刷下整体流失”。朱维群先生的上述深刻论断,有助于我们充分了解中国民族工作格局现状,从而思考如何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中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在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发展历程中,抗日战争中中华各族人民团结一心、抗击外侮的共同经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九一八事变后,中华民族的生存面临空前挑战,边疆形势也愈加恶化,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的成员在与日本帝国主义者的殊死较量中,对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有个更为深切的感受,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即是包括抗日战争在内的中华民族近代以来为争取民族解放而斗争的一部史诗记载。在抗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者除了自身武装力量的直接入侵,另外一个核心举措就是煽动、扶持一些边疆分裂分子以“自治、自决”之名进行分土裂国阴谋活动。[7]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背景,在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中,开始更强调中国境内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一份子,中国境内各民族面对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危机命运休戚相关的一体性层面,这便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立宪活动中对于“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的强调。而顾颉刚先生、费孝通先生等在1939年关于“中华民族”概念的一系列论争,同样是基于抗日战争以及日本帝国主义者对于我国的边疆图谋这一现实背景。作为后辈,我们有幸处于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诚如马戎所指出的,“今天,全体中国人都面对着由境外反华势力支持的‘藏独’、‘疆独’分裂中国的图谋,民族分裂集团最核心的理论就是断然否认‘中华民族’,认为中国境内的某些‘民族’具有独立建国的政治权利。今天凡是研究中国民族问题的学者,回顾一下70年多年前在中国学术界发生的这场关于‘中华民族’定义的争辩,重读顾颉刚先生、费孝通先生等前辈在1939年抗日战争最危急时刻发表的这些文章,相信也会和我一样,内心有所触动”。
因此,本辑专题组稿中有4篇稿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于顾颉刚先生、费孝通先生当初的论争进行了研究。曹伟的《反分裂视角下的“中华民族认同”建设》指出,顾颉刚、费孝通关于“民族”的争论表面上看来是称谓之争,其核心则事关中国的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中国的分裂主义产生于中国的国家认同弱化之际,并一直以族群民族主义为工具力图在中华民族之外建构新的“民族”,妄图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通过强化中华民族认同达到强化国家认同之目的,方是反分裂的治本之策,显示出极为清醒的政治认识。杨强的《20世纪早期内蒙古自治运动与中华民族认同》则以上世纪内蒙古所经历的三次自治运动为例,在凸显了族裔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复杂关系和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从古典王朝到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困境的同时,也为顾颉刚先生、费孝通先生关于“民族”论争的现实政治背景从边疆治理个案角度提供了鲜活的佐证。胡芮的《中华民族:从道德想象到伦理实体》则将顾费论争置身于中国思想史变迁的长时段视野之中,胡文首先梳理了中国民族观念思想发展的历程,指出其与近代以来从西方传入的“民族”概念之含义差别,并详细梳理了近代中国思想界提出“中华民族”这一具有国族(nation)意义的概念的思想历程,勾勒出“中华民族”与传统“民族”概念所存在的从“道德想象共同体”到“伦理实体”的嬗变轨迹。而从事西方民族主义政治学译介与研究的杨立峰,其文《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团结问题》则以威尔威尔•金里卡的少数族群权利理论与大卫•米勒的共同民族性理论为参照,与当时顾颉刚先生主张基于同一民族认同来维护团结统一而费孝通先生主张通过实现各民族政治平等来实现政治统一的论争观点进行对勘,进而分析了这两种研究路径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可以说是就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团结或者政治统一问题所进行的一种比较视野的分析。上述研究,分别从学术史梳理、政治视野、历史例证、思想史分析、比较政治理论等角度,对70余年前的这场涉及国族认同的理论论争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也有助于我们思考当代中国的国族认同问题。
本辑专题组稿的另外4篇文章中,王奇昌的《促进各民族交融的必要性与路径》和林超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与“民族成分”的复合标识》两篇文章虽然具体论证方式不同,但都着眼于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问题。王文直接呼应了前述朱维群先生的专访,从中西方历史和现实经验教训出发,论证了促进各民族交融的必要性,进而对现行若干相关具体做法提出了反思性意见,最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林文运用“囊缩式”认同与“嵌入式”认同这两个概念,描绘出了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认同的动态性与复杂性,指出现行“民族成分”一栏中只有56个低层次族属标识的符号分类。只满足了部分具有嵌入式国族认同偏好人群的需求。因此,国家有必要同时增加一个“中华民族”的认同符号,来满足部分具有囊缩式国族认同偏好的公民,在自己“民族成分”一栏中标识出“中华民族”的强烈愿望。而王恒的《民族认同、宪法爱国主义与美国例外论》与戴鹏飞的《苏格兰“民族”与1707年议会联合》则分别以美国的国族建构与大英帝国建构进程中的苏格兰“民族“问题为例,为我们思考国族认同问题包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问题提供了域外的历史经验梳理。
通过对上述9篇文章的介绍,读者或许发现此次“国族认同:论争与实践”专题的诸篇稿件涉及的领域也以政治、法律领域为多,这实际上也并不偶然,国族认同,除了文化建设方面的春风化雨、潜移默化,更需要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应跟进,而在这其中,似可更充分的发挥宪法作为该国内部各民族共同的政治象征的作用,即实现民族国家建构在宪法文本层面的载明。
就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而言,宪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宪法,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内部的共同政治契约,反映了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基本政治立场和政治判断;而民族国家要求的民族—国家统一性,则必然要求要确立起一个高于内部各民族认同的国家民族,而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彰显这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地位,实质上是通过确立一个共同的政治象征来凝聚该国内部各民族政治认同心理基础,进而实现国家民族—民族国家政治构造的同一性。[8]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社会主义民族国家而言,其对应的国家民族无疑是中华民族。中华民族认同,是高于各族人民对于本族群认同的一种国家民族认同,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塑造中的重要内容。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部宪法,虽然不乏“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1954年宪法序言第4段)、“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现行宪法序言第2段)的表述,而“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所指正是中华民族,1840以后中国人民为“民族解放”所进行的“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的“民族解放”,也只能是作为中国56族群之上整体的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但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部宪法,并无“中华民族”的明确字眼,而更多的采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全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民族”等表述方式(参见现行宪法序言及条文的相关表述)。而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作为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则首次在立法表达上明确表明其立法主旨为“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反分裂国家法》第1条)。这是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庄严记载,同时也表达了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
因此,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中对于中华民族思想尤其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强调,可以说是我国在民族工作与民族研究方面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而现行宪法文本中“中华民族”认同仅仅属于一种隐含的状态显然是不够的,还应该得到更为明确的彰显。面对目前“台独”“藏独”“疆独”分子主张“法理台独”“西藏独立论”“新疆独立论”等所谓法律战的猖獗之态,我们除了在政治上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在历史、文化上揭露分裂分子歪曲本族群历史的真正面目,更需要在法律、尤其是宪法文本的层面强化“中华民族”认同,巩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成员的民族团结意识和宪法爱国主义认同。
【注释】
[1] 如甘阳“从‘民族—国家’走向‘文明—国家’”,《书城》2004年第2期,甘阳认为,“中国在上世纪的中心问题是要建立一个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但中国在21世纪的中心问题则是要超越‘民族-国家’的逻辑,而自觉地走向重建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国家’(civilization-state)的格局。”
[2] 如赵汀阳认为“对世界负责任,而不是仅仅对自己的国家负责任,这在理论上是一个中国哲学视界,在实践上则是全新的可能性,即以‘天下’作为关于政治/经济利益的优先分析单位,从天下去理解世界,也就是要以‘世界’作为思考单位去分析问题,超越西方的民族/国家思维方式,就是要以世界责任为己任,创造世界新理念和世界制度”,详见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之都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 参见宁骚:《论民族国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4] 周平:《中华民族思想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中国民族》2015年第3期。
[5] 关凯:《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
[6] 关凯:《族群政治》,第35-36页。
[7] 边疆民族问题研究,实际上从来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日本关于中国满蒙回藏边疆的研究,都深受其政治动机影响甚至直接接受军部等机关的资助,也是服务于亚洲殖民计划的整体安排,详见葛兆光:《边关何处?——19、20世纪之交日本“满蒙回藏鲜”之学的兴起及其背景》,《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8] 因此,一些多民族国家,如土耳其、俄罗斯,为了抵消跨界民族等有可能影响国家内部族群对于本国国家认同度的因素,纷纷通过立宪活动强化土耳其民族、俄罗斯统一国家民族等的政治象征意蕴。如土耳其宪法中对于“土耳其民族”的反复表述,旨在塑造一个高于其国家内部突厥人、库尔德人、高加索人、亚美尼亚人、希腊人、阿拉伯人的国家民族;俄罗斯联邦成立后,尤其是车臣叛乱之后,则提出建立“统一俄罗斯国家民族”“公民民族”“政治民族”的政治主张,称呼俄罗斯民族、鞑靼民族等为俄罗斯族裔民族、鞑靼族裔民族,强调“统一俄罗斯民族”与“俄罗斯联邦”在民族国家构造上的同一性。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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