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民族”建构与1707年议会联合
作者:戴鹏飞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原道》第26辑,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九月初五日丙寅
耶稣2015年10月17日
内容提要:2014年苏格兰举行独立公投,其远因就是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议会联合。这次议会联合对于18—19世纪英国国家形态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1603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王室联合之前苏格兰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及其同1707年议会联合的关系,可以认为,1603年之前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的关系上有四个阶段即王国的雏形时期、封建化时期、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新教改革时期对苏格兰“民族”性格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而对于1707年的议会联合而言,“光荣革命”在两国的相继发生以及随后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对于英格兰与苏格兰议会联合的成功是重要的前提条件。20世纪以来,随着不列颠帝国的逐渐解体,苏格兰民族主义逐渐兴起,以至于当下谋求脱离英国独立。
关键词:民族认同 议会主权 议会联合 民族主义 苏格兰
一、苏格兰民族认同的形成
当浪漫的民族主义在19世纪欧洲大陆如火如荼地发展时,苏格兰民族似乎已经消融进不列颠浩大的帝国事业之中。如果说彼时苏格兰人放弃了自己的过去,那么,当帝国事业走向衰微,甚至连曾经凝聚着这个帝国的“辉格派”政治史撰也遭受到了怀疑,关于民族历史的叙事便又重新悄然崛起。在1603年王室联合之前,苏格兰历史有四个重要的阶段,塑造着苏格兰独特的民族性格。
苏格兰最早的居民是皮克特人。他们是原先占据爱尔兰的凯尔特人一支,后来跨海而来到苏格兰,成为斯科特人(Scots)。[1]罗马人的征服与统治使不列颠岛处于罗马文明的一部分,但罗马的统治主要地及于不列颠东南部地区,北部地区并未真正地处在罗马的统治之下。罗马人将不列颠北部的居民不加区别地称作“喀勒多尼亚”。这些不羁的喀勒多尼亚人不停地侵袭罗马不列颠。罗马帝国衰落后,爱尔兰的凯尔特人以及不列颠北部皮克特人、斯科特人侵入了不列颠南部。不列颠人无力抵御蛮族的侵扰,他们召请日耳曼的撒克逊人对付蛮族。9世纪初,北方维京人侵入奥克尼和设得兰,并在北部高地定居。因此,在整个中世纪,苏格兰高地与低地地区的区别实际上是斯堪的纳维亚人与盖尔人之间的区别。[2]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及维京丹麦人的入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皮克特人与斯科特人的联合,这为“苏格兰王国”的形成提供了契机。公元844年,达尔里亚达的斯科特人的国王肯尼斯·麦克阿尔平继承了皮克特王国的王位,因此,斯科特王国(Scot-land)的名字就成了整个国家的名字。[3]
11世纪诺曼的威廉将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引进了英格兰。英格兰的封建化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它在权力分封的同时具有集权的特点,封建化的同时能够确保了较为稳固的王权。[4]诺曼征服后,英格兰撒克逊世系的继承人埃德加和他的两个妹妹逃往苏格兰国王马尔科姆•康默尔处寻求避难。康默尔娶了埃德加的妹妹玛格丽特为妻。玛格丽特王后改革了苏格兰的宫廷,并引入罗马教会的体制改革古老的凯尔特基督教(Culdees)。苏格兰的盎格鲁化在大卫一世时期取得更大的进展。大卫一世推崇罗马教会体制,努力扩展主教制度,摧毁了原始的凯尔特基督教体制。更重要的是,大卫一世效仿英格兰诺曼君主将土地封授给追随自己的主要贵族,以此在苏格兰建立起封建体系。同时,大卫一世也对苏格兰宫廷进行改造,引进了英格兰诺曼君主所采用的枢密院,以及强化了同样从英格兰引进的官僚制度,使各个重要官职成为世袭官职。他的改革在苏格兰确立了以盎格鲁—诺曼贵族与骑士为主体的统治秩序。自大卫一世起,苏格兰系统的封建化持续了两百多年。苏格兰封建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盎格鲁化的过程,甚至许多苏格兰本土贵族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得不采取诺曼贵族的生活与行为方式。但是,苏格兰封建化也是极其不充分的。这首先体现在苏格兰的王权始终是十分衰落的,带有更多部落首领的特色;其次即便到相当晚近,苏格兰的体制仍然具有许多部落的特征。苏格兰的封建化远不如英格兰的成功,这点也使得苏格兰从封建王国向主权国家的过渡变得异常艰难。爱德华一世极力以封建宗主权的名义征服苏格兰,而贵族林立的苏格兰根本无力抵抗。经过独立战争之后,苏格兰民族情感都围绕着对爱德华一世以及英格兰的仇视为核心逐渐产生。[5]苏格兰王权承担了保卫苏格兰民族独立这一重任,王权的力量同苏格兰的民族独立相互联合。
更重要的是,爱德华一世的政策间接地催生了一部反映苏格兰“民族”独特性的“历史”。在爱德华一世向苏格兰主张封建宗主权的过程中,蒙茅斯的杰弗里的《不列颠诸王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杰弗里写道,不列颠岛的第一位国王布鲁图斯将不列颠岛分给了他的三个儿子,长子继承了罗格里亚,次子得到威尔士,幼子分得苏格兰。因此,在爱德华一世看来,作为长子的后嗣,英格兰有权对苏格兰行使封建宗主权。为了对抗爱德华一世不断高举的“帝国”旗帜,苏格兰人相应地也“发明”了他们自己的“古典历史”。在14世纪七八十年代,苏格兰人富顿的约翰创作了一部苏格兰人的史诗《苏格兰民族纪事》。富顿的约翰把苏格兰人的历史追溯到一个叫盖瑟罗斯(Gathelos)的古希腊王子。他和埃及法老女儿斯珂塔(Scota)私奔,穿过地中海,来到了西班牙。他们的后代又通过爱尔兰最终来到了苏格兰,并于公元前330年创立了苏格兰王国。苏格兰人为自己创造的这段民族历史,无疑和杰弗里一样无稽。然而,正是这份臆造的“历史”长久以来为“想象的共同体”提供了智识源头。
到中世纪晚期,英格兰与苏格兰政制上的最重要差别在于苏格兰的王权弱小。各个大贵族都是各自领地内的诸侯,他们和各自的附庸控制着地方政府。苏格兰的政治动荡也主要在于王权软弱不堪,这种缺陷在国王年幼无法亲政时尤其突出,例如詹姆斯五世与玛丽女王年幼时苏格兰贵族施行的各种内外勾结的阴谋。英格兰由于诺曼征服和亨利二世时期的改革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的巩固王权的问题,苏格兰直到詹姆斯六世(即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时才有机会试图解决。苏格兰的新教亦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发芽生根,因此它比英格兰王室领导下的宗教改革表现出更加极端的特点。苏格兰王室必须依赖法国的支持以对抗英格兰国王,而法国是一个天主教国家,这就导致苏格兰国王不可能具有彻底改革教会的动力,教会改革的重任也落入了苏格兰贵族的手中,并脱离了王室掌控。而支持宗教革新的是苏格兰的贵族,他们与其说是对新宗教的纯洁性感兴趣,不如说是觊觎教会地产,这导致王室政府与底层社会的分离。王室政府试图发展某种类似于法国的绝对君主制,而底层社会则被长老会所控制。
16世纪中后期,英格兰与苏格兰都已经致力于宗教改革,在英格兰,宗教改革开始得比苏格兰早,并且整个进程始终由王室主导和掌控。詹姆斯六世试图模范英格兰王室主导宗教改革的做法。然而,詹姆斯的努力来得太迟,在苏格兰,长老会已经茁壮成长,它所要求的已经不仅仅是宗教改革,而是政治革命。斯图亚特王朝入主英格兰后,宗教上的斗争引发的政治革命开始在整个不列颠岛蔓延。詹姆斯的努力开启了不列颠“17世纪的危机”,并带来了政治上一系列的混乱。斯图亚特王朝政治上的失误尤其是查理一世在主教问题上的错误,使得并没有多少亲缘性的英格兰新教与苏格兰长老会拥有了联手的可能性。这些导致了王室的失败,无论是丢了性命的查理一世还是被废黜的詹姆斯二世。
如果说《苏格兰民族纪事》是塑造了苏格兰民族意识的“古典历史”,那么乔治•布坎南的历史著作在新教的语境下,则将苏格兰民族认同提升到“天启”的高度。从此,苏格兰人不再和埃及有什么关系,相反,他们成为了上帝的选民。这样,苏格兰人的民族认同就从“古典历史”转向了“天意历史”。正是乔治•布坎南的作品从根本上塑造了苏格兰长老会的精神气质。
二、1707年议会联合
与苏格兰民族认同的形成不同,英格兰民族性或者说民族认同的形成主要体现在它对自身政治形态的认同,即英格兰人对辉格—哥特传统的认同。这种认同在不同时期被赋予了不同的政治理论修辞,例如福蒂斯丘的“王室且政治”的英国例外论,以及爱德华•柯克对于无法追忆其源头的英格兰普通法和宪政体制崇拜。甚至到19世纪八十时代,戴雪依然试图用“议会主权”来呼唤起英国人立基于自由的爱国精神。这些都成为英格兰民族认同最重要的体现,并且深深地化入了英格兰日常生活与寻常政治之中,成为英语民族固有的、高贵的生活方式。
17世纪的不列颠始于英格兰与苏格兰的王室联合。1604年,詹姆斯一世在其继承英格兰王位之初就提出英格兰与苏格兰议会联合的建议,但遭到了英格兰议会的抵制。而在“清教革命”期间,苏格兰长老会试图向英格兰输出革命,将长老会的宗教、政治体制强加给英格兰,用“庄严联盟与约法”的形式统一不列颠岛,但未能成功。最后是1707年的议会联合。这三次联合代表了看待不列颠国家形式的三种不同视角:首先是王室主导下的不列颠帝国的视角;其次是苏格兰长老会的视角;最后是议会所代表的哥特视角。在苏格兰人看来,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议会联合也正是英格兰议会所代表的辉格—哥特传统战争了神圣王权,更战胜了长老会帝国主义的必然结果。
对于1707年议会联合的成功而言,1689年发生的“光荣革命”异常重要。1688年6月30日,七位英格兰贵族签署了邀请威廉入主英格兰的邀请信。1689年1月28日,议会下院做出决议:“国王詹姆斯二世在耶稣会士和邪恶之人的引诱下,一直以来都试图通过破坏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原初契约,推翻王国的宪制,违背根本性的法律。因此他已经弃位,并且王位因而而空缺。”[6]下院这份重要决议的措施引起了上院中托利党人的争论与质疑。质疑主要集中在三点:原初契约、弃位和王位空缺。托利党人认为历史上从未存在过所谓原初契约,原初契约只是辉格党人的修辞与想象。托利党人认为,“弃位”一词含有剥夺王位的含义,应当改换成“抛弃”。最后,根据托利党人王位继承权不可侵犯的原则,王位并未出现空缺,王位仍然应当属于詹姆斯二世所有。[7]在辉格党人在两院中占优势的情况下,下院提交的这份决议最终获得了两院的通过。
同这次讨论密切关联的是议会之后关于王位安排的讨论。按照辉格党人的观念,辉格党可以不顾王位继承权的要求,将王位直接交由威廉。[8]下院这样做导致的后果就是直接否认了严格意义上的王位继承权,开了由议会拥立国王的先河。这无疑是对议会中托利党人原则的挑战。按照托利党人的原则,王位继承权是神圣的,因此,王位并没有空缺,对于王位安排,他们提出了由威廉摄政的要求。[9]在这种僵局下,最后由丹比伯爵提出将威廉和玛丽共同宣布为国王和女王,由他们联合执政。议会关于詹姆斯出逃后政治体制的决议以及关于王位安排的争论都说明,这次革命不可能是辉格党一方大获全胜的成果,而只能是辉格党与托利党相互妥协的结果。威廉登陆英格兰使英格兰避免了再次走向内战的深远,因而保卫了英格兰的王权,使其免遭已经空前发展的革命气氛可能最终导致的革命的伤害。在1688年革命的气氛已经相当浓烈,全国官员以及军中人士都有许多不满与焦躁不安,全国也爆发了许多次的反天主教暴乱以及抗议。英格兰已经处在革命的边缘。尽管辉格党人与托利党人对于革命都有不同理解,不过“他们都一致认为,议会应当成为统治阶层意见得以最佳表达的舞台。”[10]
1688年,威廉的登陆又确实带来了英格兰政制上的一次革新,这就是议会主权的最终实现。英格兰议会以回归“古老宪制”的名义抛弃了绝对王权,确立了传统的“王在议会”的议会主权体制,建立了君主立宪体制。光荣革命在宪制上的成果集中体现在《权利宣言》和《权利法案》之中。后者将前者中的大部分条文变成了法律,它限制了许多重要的王室特权,奠定了议会主权的基础。[11]在议会与国王为主权而展开的长达一个世纪的斗争中,议会最终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议会拥立了一位国王,确定了其权限,并为其最高权威设定了范围。议会赢得了为主权而进行的斗争。但是,在议会取得这辉煌胜利的时刻,它的胜利果实却被包裹在历史悠久的古老宪制的语言之下,仿佛它确实理当如此似的。”[12]
如果说在英格兰光荣革命是一场通过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妥协而完成的保守革命,那么它在苏格兰导致的后果就要更加激进得多。[13]苏格兰只存在激进的领导革命的辉格党与长老会,以及站在革命对立面的詹姆斯党人,而缺乏一股基础广泛的中间力量——这个力量在英格兰体现为宗教上坚持国教、政治上坚持“古老宪制”的团体。苏格兰本身既缺乏议会的传统,主教制又处于边缘地位。因此,在面对詹姆斯出逃这样的事件时,苏格兰所能做的只有从英格兰输入革命。[14]在苏格兰,辉格党几乎成了革命唯一的领导者,詹姆斯被认为由于推行专断与独裁政府而被剥夺了王位,而不是弃位。苏格兰的革命成果体现在1689年苏格兰召开的“无君议会”通过的《权利声明》与《冤情陈述》。这两份宪法性文件奠定了苏格兰革命的宪制基础。《权利声明》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政原则,包括罗马天主教徒不得继承王位、不得担任公职;议会应当经常性召开并享有言论与论辩自由;人民有权向国王与议会请愿。王室特权不能逾越法律,并且主教制是“对苏格兰民族最严重的伤害,有悖于自宗教改革以来苏格兰人民形成的善良情感,因此应当被废除”。[15]《权利声明》还确立了苏格兰王权的契约性质,它认为詹姆斯七世没有遵守法律所要求的誓言,侵犯了苏格兰王国的根本宪制,并且将王权从受法律限制的有限君主变成了专制独裁的王权,因此詹姆斯七世便被剥夺了王权。[16]《冤情陈述》要求废除王室借以控制议会的立法委员会,并在1690年被废除。根据《权利声明》和《冤情陈述》,苏格兰将王位联合授予威廉和玛丽。
革命限制了王权,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地位,这样才使议会联合的建议不会遭受到来自议会的反对,议会不必像1604年反对詹姆斯一世时那样,他们不再担心国王借议会联合加强自身的权力,危害英国的宪政体制。然而,议会主权的确立只是议会联合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对英格兰与苏格兰最终不得不走向议会联合起到催化作用的是光荣革命后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关系间爆发的危机。苏格兰人过于轻易地承认了英格兰人发动的废黜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并追随“光荣革命”的脚步,承认英格兰人邀请而来的威廉国王也是苏格兰的国王。这些为革命后苏格兰王国在同英格兰王国斗争的失败埋下了伏笔。1695年,依照苏格兰议会的法案,苏格兰人成立了“苏格兰非洲与印度公司”。这家公司的第一项计划就是试图在中美洲的达里安地区建立一个苏格兰人的殖民地,并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垄断美洲与欧洲的贸易。英格兰东印度公司强烈地反对苏格兰人的达里安计划,公司的下院议员向威廉国王强烈抗议苏格兰议会的做法。威廉离不开议会的支持,因此不能违背英格兰议会的意愿。英格兰议会中代表东印度公司利益的议员迫使英格兰以及大陆投资者收回投入到苏格兰非洲公司中的资本。[17]同时,当西班牙军队进攻苏格兰人的达里安殖民地时,威廉也没有派出军队支持苏格兰人,并禁止英格兰人的殖民地对苏格兰人伸出援手。威廉这样做是出于外交政策上的考虑。由于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在即,威廉需要西班牙人在他同法国的斗争中支持自己,他只能抛弃了苏格兰人的计划。因此,苏格兰的殖民事业就由于英格兰的商业利益以及威廉自身的外交政策而被牺牲掉了。
在苏格兰人看来,威廉与英格兰要为苏格兰人的失败负责。达里安计划的失败证明威廉为了英格兰人的利益而牺牲苏格兰人的利益。达里安事件对两国之间的关系造成了不可愈合的裂痕。苏格兰议会以及民意将怒火发泄到威廉国王身上。威廉国王几乎就像詹姆斯二世一样不受人欢迎,苏格兰人甚至威胁不再拥戴威廉为国王,并终止王室的联合。更加严重的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时刻都在关注着苏格兰人对威廉的不满,并试图加以利用,扶持詹姆斯复辟。[18]这意味着,正在与法国进行交战的英格兰如果不适当地解决“苏格兰问题”,那么苏格兰很有可能将倒向法国,成为绝对主义政权侵害英格兰自由政体的跳板。
面对这种危机,出于统治末年的威廉向议会提出了两国议会联合的建议。然而,危及国王的建议得到适当的讨论与实施,威廉就驾崩了。安妮继位后,更大的危机将考验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国的关系。1700年安妮最后一个孩子夭折之后,英格兰议会已经通过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将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权授予了汉诺威的索菲亚公主或者她亲生的信奉新教的子嗣。但是,英格兰议会在确立王位继承权时并未获得苏格兰议会的同意,这部法律对苏格兰王位的继承没做任何规定。而在王室联合下,任何单方面对王位继承权的确定都有可能导致王室联合的终止。在1701年苏格兰人吸取了教训,再没有让决定王位继承的权利轻易地从自己手中溜走。苏格兰议会通过《王国安全法案》以及《战争与和平法》逼迫英格兰人向他们让步。《王国安全法案》的目的就是要迫使政府要么将两国关系调整到令苏格兰人满意的程度,要么在安妮女王驾崩之后,王室联合解体,苏格兰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以辉格党“革命原则”为理论基础的“革命政权”在实际上丝毫不具有多少辉格特征,苏格兰议会被“革命政权”控制了长达14年之久,革命原则也沦为宫廷党人统治的借口。1703年,苏格兰经历了“二次革命”,新一届的议会通过的这两部法案自光荣革命以来又一次地革了宫廷党人的命。在某种程度上,《王国安全法》可以说是苏格兰的“独立宣言”。
针对苏格兰议会的两部法案,英格兰议会做出了全面的反击。英格兰议会很快通过了一部所谓“外国人法案”,并在1705年3月14日获得王室批准。这部法案的全称是《为有效地保证英格兰王国免遭苏格兰议会最近所通过的若干法案所带来的明显危险而制定的法案》[19]这是一部极其明智的法案。因为它一方面制定了反制苏格兰议会立法的措施,另一方面,它又为更加彻底地解决苏格兰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道路。首先,这部法案规定,自1705年12月25日起,所有苏格兰人除了少数人之外,都应当被视为并非生而效忠于英格兰女王的外国人,直到苏格兰议会通过法案确定安妮女王无嗣而终后,继承苏格兰王位的人有权按照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即汉诺威的女选举人索菲亚,或者她亲生的新教子嗣)继承英格兰王位为止。并且,外国人法案进一步规定,自1705年12月25日起,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贸易在许多最重要的事项上都将受到法律处罚的限制,直到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上述关于苏格兰王位继承的法案。
其次,这部法案为苏格兰议会同英格兰议会的联合谈判提供了机会。法案授权女王任命就两国联合进行谈判的委员。女王行使这项权力的条件是,苏格兰王国通过法案正式任命了苏格兰委员。[20]苏格兰的《战争与和平法》以及《安全法案》表明,在英苏关系的冲突中苏格兰更倾向于重建独立的苏格兰国家。并且,只要苏格兰王位继承问题没有确定,他们就拥有打破王室联合、建立独立国家的合法手段。然而,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苏格兰独立便意味着不列颠北部与南部之间内战的爆发,而苏格兰又能够得到法国的支持,并能够通过同英格兰的詹姆斯党人结盟而获得支持。这些对1689年的革命成果与新教安全都将是最致命的威胁。英格兰议会的《外国人法案》意在从经济与贸易上迫使苏格兰人屈服,并提供了一条和解的道路。这是英苏关系史上最严重的危机,而1707年两国议会的联合也从这一危机中孕育而生。
面对这些危机,英格兰议会唯一能做的就是调整两国关系,而彻底的办法就是用英格兰议会吸收苏格兰议会。因为,苏格兰议会是苏格兰对英格兰表达不满的主要源头。同时,英格兰必须付出最重大的代价就是殖民地贸易必须同苏格兰人分享。从此,《航海条例》不再针对苏格兰商人。经过双方艰难的谈判,1707年《联合法案》终于在两国议会获得通过。双方谈判的主要议题集中在在新的议会中苏格兰议席分配,以及苏格兰将享受到的贸易权力方面。《联合条约》的内容也反应出了谈判的内容,它大致由三个部分组成:关于宪政制度的安排、关于经贸税收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保留苏格兰法律制度的条文。条约第1-3条以及第22-23条对联合之后的宪政制度做了安排。第1条规定两国联合成统一的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第2条对安妮女王殁后联合王国的王位继承权做出规定;第3条规定联合王国由同一个议会即大不列颠议会代表。第22-23条规定对苏格兰的议员名额以及上院中的苏格兰议员的权利做了规定。戴雪认为,通过议会的联合,苏格兰的立法权力以及最终的执行权由苏格兰议会转交给大不列颠议会;苏格兰议会长久以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都从未成为至高无上的主权机关;而大不列颠议会继承了议会最高主权的传统以及议会主权的立法实践。[21]因此,事实上通过议会的联合,英格兰最终将苏格兰纳入了议会主权的传统之内。
通过1707年的联合,詹姆斯一世曾经梦想但从未实现的大不列颠统一的国家形态在法律上得以实现。虽然苏格兰议会从未像哥特传统下的英格兰议会一样拥有长久的独立地位,是人民自由的象征,但自从苏格兰追随英格兰光荣革命的脚步,尤其是18世纪初以来,苏格兰议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独立自主。对于英格兰而言,通过1707年的议会联合,它事实上消灭了苏格兰议会,成功地解决了边疆地区对英格兰宪政体制带来的压力。因此,不列颠岛就能采取统一的经济、外交政策,避免英苏两国内部的摩擦,也避免了苏格兰在经济与政治上成为荷兰、法国等国家侵入英格兰的后门。对于苏格兰而言,联合不可避免将切断同法国、荷兰的密切联系,但同时为苏格兰商人打开了英格兰及其殖民地这一巨大的市场。可以说,议会联合以及自由贸易的实现是18世纪苏格兰繁荣的主要前提,也是亚当·斯密倡导的自由贸易最有利例证。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为18世纪不列颠帝国的扩张与成长奠定了基础。对此历史学家评价道:“其他的帝国无不从血腥的战场和无度的暴力中诞生。而联合王国却完全可以自夸有着更加高贵的起源,它是和平谈判精神的胜利——这种精神战胜了自私的政策和空洞的爱国主义。”[22]宪法学家戴雪则认为1707年的联合堪比于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立宪。[23]议会联合成功之后,苏格兰人精神被从长老会狂热的宗教激情中解放出来,投身到贸易与工业化的大潮之中。可以说,近现代所有苏格兰人值得全世界尊重的贡献都是在联合之后的岁月中创造出来的,并且,苏格兰本身也在这段历程中逐步摆脱了贫穷与落后的面貌,格拉斯哥、爱丁堡等城市从破旧的小镇一举而发展成著名的大城市,成为不列颠国家中的工商业重镇。
三、“分裂之家之危机”
在不列颠帝国事业蒸蒸日上之时,议会联合是一项双赢的事业;在其衰落之后,民族主义运动开始正式兴起。20世纪20年代,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开始兴起与发展,对当代英国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其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24]
第一阶段,即1920-1950年代,是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时期。1928年苏格兰民族主义者成立了苏格兰民族党,1934年该党和苏格兰党合并组建了新的苏格兰民族党。[25]但民族党的直接政治目标并非苏格兰独立,而是要求建立苏格兰地方议会。第二阶段,即1960-1970年代,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进一步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民族主义者在选举中不断取得进展。在1962年6月的西洛锡安补选中,民族党获得了总数23%的选票,表明民族主义者已经成长为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第三阶段,即1980-1990年代中期,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受到一定的挫折。撒切尔执政的保守党政府始终反对向苏格兰放权,而在野党则一直支持民族主义运动,为苏格兰独立议会的重开创造了条件。1980年代对苏格兰民族主义者来说是黑暗的时期,苏格兰民族主义一度受到打压。撒切尔政府明确反对立法放权,强调在现行的联合王国框架下关注苏格兰的利益,而不考虑民族主义者的放权要求。第四阶段,即1997年工党执政以来至今,是所谓权力下放时期。所谓权力下放,即将一部分原属于联合王国议会与政府的权力下放给独立的苏格兰议会。布莱尔当选工党领袖后,兑现了工党的放权承诺。1997年大选,工党赢得了议会的绝对多数,而且在各地区都拥有多数席位。从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发展的角度看,1997年大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放权成为了可以实现的目标。2014年,在苏格兰独立战争胜利700周年的日子,在民族党党首萨尔蒙德的倡议下,苏格兰举行了独立公投,但投票结果,苏格兰人选择继续留在联合王国之内。
从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阶段来看,其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最重要的原因是经济上的。正如苏格兰人当初同意1707年议会联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分享英格兰人开创的殖民地利益一样,民族主义的发展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在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中,1970年代北海油田的发现给了民族主义者极大的经济独立的信心。随着北海地区石油的发现,苏格兰民族党又打出了苏格兰的石油的竞选口号,号称北海石油能使苏格兰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如果苏格兰独享巨额的石油收入,苏格兰的社会福利、工业和文化生活的复兴都能依靠石油而实现。可见,石油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的发展。
其次,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在党派利益的驱动下发展。[26]在英国议会中,政党往往为了获得选民的支持,被弃政党原先的政策,转而支持民族主义政策。政党支持民族主义运动、支持放权更多地是出于选举的需要,基于策略的考虑,而不是出自既定的政治原则,没有哪种民族主义原则是他们必须永恒遵守的信条。
第三,欧洲一体化进程降低了苏格兰独立的门槛,减少了独立可能带来的冲击。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使不列颠联合王国对于苏格兰的吸引力在不断下降。而英格兰主导下的欧洲政策仍然坚持其一贯的孤立主义立场,这点引起苏格兰的不满。无论在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上,还是出于利益考虑,苏格兰都更愿意同欧洲大陆保持更加密切的接触。
然而,民族主义运动所诉诸的各种“民族神话”并未开创出足以抗衡“辉格—哥特”传统的生活方式。和1707年议会联合是通过议会选票而不是通过战争实现的那样,当分离的动议被提出时,它也并未以任何理由诉诸于战争,这点亦是议会联合所具有的优点。并且,我们也应当看到,“议会主权”所代表的生活方式在美洲、在更大的领土范围内得到了承继与发展。而在欧洲,也已经并不存在对自由、民主政治生活构成威胁的绝对主义政权。诚如伯尔曼所言,民族主义只在19世纪才获得其生命力,因为民族主义同个人主义、理性主义构成了民主的三位一体之神——解放之神。[27]
* 戴鹏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1] 可参阅[爱]艾德蒙·柯蒂斯:《爱尔兰史》,江苏师范学院翻译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美]克里斯托弗·斯奈德:《不列颠人:传说和历史》,范勇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Robert.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 pp.7—11.
[3] 有关历史叙述参阅Robert.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以及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的相关论述。参阅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 10。
[4] [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42页;[比]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第9页。
[5] 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26.
[6] Tim Harris, Revolution, p.324; George Moore,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Revolution of 1688—89, London: Longman Press, p.245.
[7] George Moore ,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Revolution, pp.245—253; Maurice Ashley,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pp.182—183.
[8] Lois G. Schwoerer, “Locke, Lockean Ideas, and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51, No. 4, pp. 531—548.
[9] George Moore,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Revolution of 1688—89, pp.257—260; Maurice Ashley,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p.183.
[10] Maurice Ashley,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p.176.
[11] Jeffrey Goldsworthy, 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History and Theory, London: Clarendon Press, 2001, p.159.
[12] Joyce Malcolm, ed., The Struggle for Sovereignty: Seventeenth—century English Political Tracts, vol. II,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9, p.31.
[13] 关于光荣革命在苏格兰展开的情况可参阅Robert Barnes, “Scotland and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of 1688”, Albion: A Quarterly Journal Concerned with British Studies, Vol. 3, No. 3, pp. 116—127。
[14]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 p.276.
[15] Rait, The Making of the Nations: Scotland, p.277.
[16] 关于《权利声明》对苏格兰宪制的改变可参阅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172。
[17] 资本募集以及具体的殖民过程,参见[英]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戴鹏飞译,未刊打印稿,第42—43页;James Mackinnon,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pp.30—43.
[18] 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179.
[19] [英]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第48页。
[20] [英]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第48—49页。
[21] [英]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第68页。
[22] William Ferguson, Scotland's Relations, p.238.
[23] [英]戴雪:《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第59页。
[24] 参见王磊:《当代苏格兰民族主义运动探析》,《世界民族》2011年第5期。
[25] 参见许二斌:《苏格兰独立问题的由来》,《世界民族》2014年第4期。
[26] 参见许二斌:《苏格兰独立问题的由来》,《世界民族》2014年第4期。
[27]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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