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道”激流中的政治儒家(冼岩)

栏目:当代儒林
发布时间:2010-03-1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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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岩

作者简介:冼岩,男,独立学者。

当下中国处于一种特殊的情境之中,按官方说法即“中国特色”。“特色”二字,道尽了对社会建构没有蓝图或样板,只能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现状。路在何方?要去到哪里?惟有在行进中摸索。
 
既然将来还是未定之天,在利益高度分化的今天,关于明天的路向争夺必趋激烈。尤为特殊的是,由于社会激剧变化,官方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现状解释力及民众说服力都在快速流失,而以经济自由主义为根基的“改革话语”,则仅限于解释经济层面。受囿于传统和立场,官方在意识形态重建上难有作为,所谓“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搞了多年,至今乏善可陈。官方秉持的“不争论”,实际上是一种“无为而治”,客观上将道路选择与精神建构的机会让予了民间。
 
在这种“争道”情境下,中国思想界经过多年交锋、碰撞与融合,逐渐凸现三大主流,即右翼自由主义、左翼新左派与中间保守主义阵营。三大主流各对应于部分现实的需要,从而站稳脚跟。其中,儒家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主体,在保守主义阵营中占有特殊份量。它掺透于传统观念与习俗中,易于得到中国老百姓的认同。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对自我的认同越多,对儒家的认同感也就越深。与其他国家不同,作为有着五千年渊源的文明古国,“中国”和“中国人”首先是一种文化和历史概念。而在中国的文化与历史中,无处不饱含儒家。
 
与其他思想流派不同,儒家不仅是一种知识学问,更是一整套人生体系与社会规则。儒家自我验证与精进的主要手段是“知行合一”,对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它都有详尽的个人规范及社会安排。因此,儒家天然是政治的,很难与政治绝缘、分开。当下中国的“争道”激流,既是政治儒家的机会,也暴露出其亟须现代化的困惑与难题。
 
儒家的合法性困顿
 
合法性对现代政治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可降低治理成本,提升共同体的凝聚力,更重要的是,它与一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及自组织程度高度正相关。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多强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好处,认为可以之增强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减少官民冲突,使矛盾沿理性、妥协的方向变化。这种说法隐匿了一个前提: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诸多好处,是以政治合法性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作为前提的。在合法性没有得到充分认同的社会,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所释放出来的社会力量,对现行秩序的冲击必然大于帮助,甚至可能成为现政权的掘墓人,其间必然伴随冲突与动荡,使全社会共蒙其弊。所以,在执政者自觉合法性不充分时,自然会倾向于压制言论与结社,让社会处于原子状态,至多是分子状态、细胞状态,绝不会任其形成组织与器官。也因此,政府必然对民间时时保持强大的压力,二者的关系始终高度紧张,这又促使政府尽力去直接掌控更多资源。
 
 
有效的合法性论证,其作用就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这种高度的紧张与尴尬,极大减少内部消耗。这方面的争相论证,是当下各个思想流派“争道”的核心与重心。儒家要介入这场竞争,争取成为主流合法性理论,似有三个难点。
 
难以说服精英认同
 
正如政治儒家的代表人物康晓光所说,统治的奥秘在于笼络少数强者,而非多数。合法性也一样,关键是要取得少数精英的认同,而非多数民众。当下中国更有其特殊性。
 
虽然任何统治都需要合法性论说,但政治世俗化的现代与“君权神授”的古代,在这方面的需求大不相同,可以说有着本质区别。现代政治的合法性需求,与个人的权利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敏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自身权利的敏感。因此,任何关于合法性的论说,要获得权利意识已经觉醒的民众之认同,都必须体现出对这种权利的足够尊重与满足。
 
在当代中国,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还很淡薄,可以说没有觉醒。他们对政治的要求很“工具”,概括起来主要就两点:反贪官酷吏,自己能够有条活路。这些要求当然与儒家的政治理念相吻合,但其他学说也能够满足。所以,从理论建构而言,对民众的这种要求基本可忽略不计。在信息化时代,关键是政府要“这么做”,而不在于“怎么说”。
 
现在,中国的自由主义者极力兜售权利学说,声称增强民众的权利意识会有诸多好处,包括制衡官僚滥权、节约治理成本,等等。但他们有意无意忽略了,权利意识增强的必然后果,是主权意识的觉醒,即要求主权在民,关注统治的合法性。这就直指“不争论”时代政权的要害。所以,政府对此总是不冷不热,虽不公开阻拦,暗中却设置不少障碍,内心应该乐见其不成。
 
但精英不同,因受教育程度、接受信息多寡、掌握资源的不同,精英的权利意识早已觉醒。他们需要的政治合法性,是一种能够满足其权利意识的合法性。显然,以崇尚“等级秩序”为特征的儒家,很难得到大多数精英的认同。对“等级秩序”的崇尚,既是儒家的特征,也是其精髓,但它与现代人崇尚“平等、自由”的权利意识显有背离,因此也与作为权利意识之体现的现代合法性需求有所背离。在言论一统的古代,儒家这种价值观还可由官方强行推广(朱元樟甚至可以剥夺知识分子“不做官”的自由),但在信息开放的当代,很易遭到大多数精英的拒斥。笔者相信,当代儒家应已从精英群体的反应中,感受到这种排斥。由于这是核心观念层面的冲突,很难调和或忽略。
 
对政府来说,如果同样得不到精英的衷心认同,它为什么要改弦易辙,变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儒家学说?沿袭旧的,虽然会遭反感,但在惯性之下不会产生强烈反弹;换一种新的,很易刺激起精英群体的集体反抗。这或许是官方举办的“国学中心”、“儒家中心”之类,往往有意排斥当代儒家尤其是政治儒家代表人物的原因——它不能表这个态,不能发出这种信号,否则将激起精英群体的反弹。
 
政治实践之难
 
 
儒家是一种对官员规范最严格、要求最高的学说,其严格程度堪比毛时代。正如毛时代的标准很难在今天运用一样,除非儒家或执政者能够找到一种可以改变、约束、规范官员行为的有效方式,否则儒家理论就不但不是一种对政权合法性的证明,反而会成为一种否证,成为一种批判理论。
 
显然,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找到这种能够有效改造官员行为的方法。儒家体系中或许有方法,例如开科取士,培养士大夫,等等。但且不论其有效性如何(它有点类似官方的思想教育,官方的一套见效甚微,甚至已沦为走过场,或仅仅只是统一表层言行的道具),就实行而言,这本身需要一场大的颠覆——对现有利益格局的根本颠覆,其革命性不亚于当年“文革”。因此,这样做同样必须与当代最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开战。这种不惜一战的勇气,儒家或许有,但执政者难有。
 
经验瑕疵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苏美冷战中遭遇了滑铁卢,那么中国传统文化遭遇的失败则更早,更彻底,可以说曾一败涂地。儒家当然可以解释说,这种失败只是工具原因所致,非价值因素所致,但毕竟你曾惨败过。
 
对一般人来说,事实比理论更有力。不管西方文明在其他国家是否有着适应性的障碍,毕竟它在制度和文化的竞争中是胜利者。一般人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很强意愿去厘清其间的因果关系,而习惯于以成败论英雄。在当代,儒家也没有足够的言论霸权,使自己的因果论说可以成为惟一标准。
 
对政府来说,它为什么要用一种失败理论替换另一种失败理论?如果说失败的只是工具而非价值,那么这种解释同样可运用于官方意识形态理论上。实际上,官方现在最重要的合法性支撑,不是“政绩”,而是“既成事实”,即它已经在统治着。拥有这种“既成合法性”的前提,是不能改旗易帜。何况,官方现在的意识形态与现代性的契合相对更容易,它可以从新马主义、社民主义吸取资源;与现状的契合也不难,一个“初级阶段理论”,再加“中国特色”,基本上就可完成自我论证。如果换成儒家,如前所述,首先必须具有改造、约束官员的能力。在分利格局已经形成的当下情境中,这是最难的。
 
儒家于今最重要的政治价值是“教化”
 
儒家崇尚的核心理念“秩序”,与权威政治强调的“稳定”,正相契合。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从自我身心修养的方面来解释对秩序的尊重。这种进路,适合大多数宗教或非宗教人士,比其他学说更具普适性。这样一种主张,政府不可能不大力支持。这或许是近些年官方改变态度,转而支持儒家在一定程度“复兴”的两大原因之一(另一原因是国际文化的竞争与话语争夺),这或许也是非原教旨主义的政治儒家也主张“儒教”的原因——不成“教”,则不足以推广教化。
 
在阶级矛盾、官民冲突趋于激烈的当下,如果人们能普遍认同“秩序优先”,不但能为此暂时搁置其他目标(例如民主、自由),而且更能够忍受现状,在矛盾冲突中保持克制,尽量不采取过激反应,这显然是政府最愿意看到的,客观上也确实有利于转型期的过渡,有利于中国渡过目前难关。正是在这一点上,儒家与政府有着最大的利益交集,能够获得政府的容忍与支持。但也是在这里,界定了至少是目前阶段儒家的发展极限。
 
建议
 
至少在可以预见的时限内,儒家难以成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理论,而只会被用作一种教化手段。当局对儒家的支持是有限制的,即限于“治”的层面,不会上升到“政”的层面,不会上升到基本价值支持和根本制度设计。
 
鉴于此,儒家似也应先将重心放在教化上,淡化合法性论证,致力于像读经、祭孔等活动。可以主张和宣扬儒教,哪怕只是成为当今诸教之一,也会产生好的效果。
 
在理论创新方面,要淡化对政府权威的推崇,重点推崇秩序。从“尊君”到“尊秩序”的转化,或将是儒家与现代语境对接的关键。这不但更易为现代人接受,也适合当下中国的现实需要。
 
淡化甚至放弃“忠君”,当代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蒋庆先生或许不会赞同,但儒家本来不必强求一律,而可求同存异,各自表述。不过,持古不变者的“择善固执”,往往成为许多人抵制、反对儒家的理由,这似乎也是官方担忧之所在。所以,政治上早有“切割”之说,不但政府需要切割,儒家内部也需要有所切割:在保持大方向合作的同时,公开彼此的差异性。这一点,随着儒家力量的发展,或将越来越重要。
 
写于2010-3-15
 
【作者授权儒家中国网站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