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作者简介:刘海波,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于山东烟台,二零二三年卒于北京,在青海格尔木度过少年时代,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经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出版专著《政体初论》,发表《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司法调节》等十数篇论文。 |
原标题:政治、法律与伦理——评洪振快、黄钟对郭松民和梅新育的侵害名誉权诉讼
作者:刘海波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首发
时间:孔子2566年暨耶稣2015年12月7日
一、实践理性与文革思维
1、政治、司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但也是各自独立的领域,不要混淆。文革思维总要逻辑上将之统一起来,实践理性则是分类处理。例如,政治反动者未必道德低下,更不是因此丧失法律权利。
2、中国革命创造的延安体系最大缺失就是没有建设判例法体系。
3、我的主张“政治与司法两制并立”、“完善先进性团体政治,建设中华判例法法治”、中国共产党要“坚决领导国务院、拆下肋骨建法院”(此用典夏娃虽是亚当肋骨所造,但不是亚当附属,二者敌体关系)、“判例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判例,在判例之外,没有法律”。上述主张,都是公开的。
二、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1、言论是特殊的领域,但言论自由理论也不能阐述清楚司法中需要的法理。这个领域只宜基于个案进行讨论,逐案到逐案。
2、除了“具体损害”与“现实危险”情况外,不应该能对言论施加限制。
3、本案而言,立案没有什么问题。因为立案庭不是审判庭,只需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能对案件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
4、此案是场无聊的诉讼,在公共议论或争论的场合,极度贬低性的评论,哪怕爆了粗口,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侮辱,这应该是法院判决的法理。这就是“琐细不理”法理。洪振快、黄钟之诉纯属浪费司法资源。对此类行为如何限制,是另外一个问题。有些人总想“好人打坏人活该”的思维理解此案该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5、此案判决结果如何,与政治无关。如判决郭松民、梅新育败诉,则只是表现了中国法院的愚蠢而已,不必上纲上线。
6、如果,狼牙山五壮士的亲属起诉《炎黄春秋》和洪振快名誉侵权,是否应该胜诉,不应该。很多人想不通,就好好想吧。
2015年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盈科律师事务所正式启动维护邱少云烈士名誉权工作》的声明。邱少云烈士之胞弟邱少华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邱少云遭有关人员和单位名誉侵权案件的代理人。(5月21日中国青年网)。
这件事仍然不适合在法院解决,邱少华不能胜诉,左翼又一次自取其辱。
三、《炎黄春秋》的政治立场与伦理丧失
1、《炎黄春秋》的文章,其一贯性的倾向就在于颠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成就与当下领导中国的正当性。
2、在《炎黄春秋》的某些篇章中,是穿透了伦理底线的,洪振快的文章就是如此。大清朝也是不嘲笑和侮辱史可法的。中共坚决消灭张灵甫是对的,礼葬张灵甫也是对的,红卫兵对张灵甫掘墓则是错的,政治反动的道德上未必不是值得尊重的。
四、中共政治能力的衰败
《炎黄春秋》现象的出现,表现的是中共政治能力的衰败。没有了理论、道路、制度自信。振作政治意志,重构其历史成就和现实执政正当性的论述,检讨和改正改革开放中的失误,是中共当下的必须。
五、“唾沫星子淹死人”对美好社会是必须的
舆论能够杀人,或者说是社会放逐机制,是美好社会的必要机制。迈克尔波兰尼说,“唾沫星子淹死人”的社会才是自由社会;儒家说,“唾沫星子淹死人”的社会才是大同盛世;社会主义者说,“唾沫星子淹死人”的社会才是真社会主义。
洪振快、黄钟之流对政治共同体的颠覆瓦解,对伦理底线的冲撞,需要一种社会放逐机制的惩罚,就是如:这类人在小区出现,带孩子的妇女,避之若蛇蝎。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
儒家网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