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船山的法治思想及其启示意义
作者﹕刘建武(湖南省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湖南省湘学研究院院长)
来源:《光明日报》( 2015年12月17日 14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十一月初七日丁卯
耶稣2015年12月17日
伟大思想家王船山博大精深的治国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以致有“儒者尚法治﹐独推王船山”之评与“东方孟德斯鸠”之誉。船山明确指出﹕“治道之裂﹐坏于无法。”即一个国家之所以陷于分裂混乱﹐首先就是因为没有法制造成的。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就在于“豫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外”。祗有制订出一套不以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以统治权力的更替而改变的法律规章﹐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稳定。
由于高度重视法治﹐船山进而提出了诸多实行法治的重要原则与方法。
第一﹐“立法贵简”。船山认为﹕“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并指出﹕“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繁苟﹔大罪不漏﹐则止奸慝。”同时﹐他坚决反对封建专制下的特殊产物──株连法﹐指出﹕“一章之狱﹐连逮证佐数百人﹐少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所逮问者几千万人。呜呼﹗民之憔悴亦至此哉﹗”
第二﹐“刑尤详贵”。船山认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是“无择于时而并行焉”的治国规律﹐如果“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祗有“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吏﹐皆啄息而不敢逞……使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为此﹐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奉行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船山提出了“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这样一个在当时可谓振聋发聩的思想主张。坚持认为法律要更多地对达官显贵说“不”﹐而礼则应普及到下层民众中去﹐倡导建立一个“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裁焉”的社会。船山关于法律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思想﹐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其法治思想具有近代性因素的重要体现。
第三﹐“平情行法”。船山认为﹐最重的刑罚莫过于死刑﹐制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止恶”“惩恶”﹐杀一惩百﹐这是“以生道杀人也”﹐是“不得已而用也”。他反对在死刑之上还加什么“磔刑”“枭刑”等惨无人道的酷刑﹐认为这样只会“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一怒之伸﹐惨至于斯﹐无俾于风化﹐而只令腥闻上彻于天”。船山还坚决反对各种伤害人身的肉刑体罚﹐反对在执法行刑时只求“大快一时”“大快人心”的做法﹔反对那种对别人受刑而幸灾乐祸﹐“导天下以趋于残忍”的社会风气。他说﹕“快之快之﹐而快人者行将自及……为政者﹐期于纾一时愚贱之忿疾而使之快﹐其率天下以贼仁也﹐不已甚乎﹗”字里行间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而又不流于宽大无边。
第四﹐“罚必当罪”。船山主张在量刑定罪的时候﹐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不可以小过定重罚。船山还认为﹐即使对那些窃权弄国﹑祸国殃民的奸臣﹑小人﹐也应当罚必当罪﹐做到“罪以正名﹐名以定法﹐法必称情﹐情得法伸﹐奸以永惩﹐天下咸服﹐而小人亦服其罪而莫能怨”。同时指出﹕“正大持理法之衡﹐刑赏尽忠厚之致﹐不可不慎也。”这是指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的公正性﹐不可掺杂个人恩怨和使用权术。
第五﹐“德法并举”。船山在充分肯定法治的基础上﹐同时指出了法治不是治国的唯一手段﹐而必须与礼治﹑德治等多种措施结合运用﹐才能达到治国兴邦的目的。他从“法之立也有限”与“人之犯也无方”的矛盾视角﹐提出了“法以德立”的观点﹐同时从统治者可以用法律保证自己的道德在天下推广的角度﹐论证了“法伸而后道德”的观点。船山关于德与法相辅相成关系的论述﹐以及一系列如何实行德法结合治理国家的思想﹐将儒家思想中的德法并举传统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不容置疑﹐王船山的法治思想丰富了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宝库﹐为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思想借鉴。特别是他的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从包括船山思想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宝库中汲取思想营养。
责任编辑:梁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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