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堃】儒家女性伦理也可以超越家庭

栏目:儒家与女性
发布时间:2016-01-01 17: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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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女性伦理也可以超越家庭

作者:王堃(北京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博士后人员)

来源: “闻见言默”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十一月廿二日壬午

           耶稣2016年1月1日


 

儒家女性伦理未必纠结于“家庭属性”

 

读了白彤东教授的新文《谁在想象多妻?谁在捍卫自由?——女权主义与儒家》,站在蒋庆儒家的立场反驳戴锦华,而矛头指向了左翼、自由主义、以及女权主义。首先,我忽略了他认为女权反对资本的观点,因为如果把自由和女权摆在一起的话,女权与资本并无矛盾。那么我主要关注的是他从“自然属性”和“家庭属性”上批评女权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点,并以超越家庭的儒家女性观作为回应。

 

1、自然属性和家庭属性:维稳的情感悖谬

 

白教授开宗明义的指出了“货真价实的儒家立场,即婚姻是很重要的社会与政治组织。”这在前现代社会是成立的,但未必适合于当今,除非当今果如其所说的“没有任何法律与习俗规定的责任”那样不堪,必须回到受法律和习俗约束的前现代才行。而这个法律和习俗的约束,就是指以人的“自然属性和家庭属性”为基础的父系血亲宗法制度,具体表现就是包容一夫多妻同时分清嫡庶之别、承认同性恋情但要确立阴阳大本。如果这后一句这是对蒋庆和张祥龙的诠解或许还过得去,那么随后将这种对阴阳以及嫡庶的诠释放在达尔文进化论——人与色猩猩同源、而且不色不留后的“自然属性”上,并把儒家对一夫一妻制的支持置于认可此自然属性之上并给出最适合“后代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的价值判断上;同时以同性恋在“天生”不可改、以及女性“天生”柔弱需要依靠男性的自然属性为基准,提出更适合“社会和谐稳定”的所谓儒家对同婚和一夫多妻“不支持、不反对”的态度,甚至直接以现实不平等的经济基础来决定上层建筑,就只能说是对其所注重的“责任”和“关爱”的一种偷懒甚至偏狭的解释了。

 

从白文中看,人的自然属性似乎对应着儒家(尤其是荀子)的情性,即天就七情,顺之则乱,须以礼义积伪匡正改善;那么家庭属性就是人的社会性,其中包含了“关爱”等价值因素,从而保证人的尊严与权利,这也是人与禽兽几希的地方。如果说责任、权利秩序建立在关爱的情感基础上,而同时情感又是需要谨慎加以防范的(比如提到同婚泛滥的社会失序,以及明确表示婚姻不能以情感为基础),那么两种情感之间的区别就被轻易忽略了,而这恰恰是最为关节的地方。也就是说,怎样区别对充气娃娃的情感、对同性伴侣的情感和对异性伴侣情感?显然,排斥情感优先于婚姻的白教授把前两者放在一起,认为这出于自然属性,而认为后者属于家庭属性;那么,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或关爱)不是自然的感情,而是出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而产生的“道德情感”。那么可以反问,在儒家的“人皆可为尧舜”的语境里,同性恋者为何不可以积伪化性,来接受维护社会和谐的家庭关爱正能量,而把出于自然属性的同性恋情放在柜中,就像把充气娃娃放在没有话语权的私领域一样呢?同时,白文指出了同性恋接受异性婚很痛苦,然而积伪化性没有不痛苦的,为何别人能够化出正能量,自己却偏安一隅、自甘堕落呢?何况文中又提到,如果放开同婚,就会让人以此风靡,从而同婚泛滥影响和谐,那么这依然是把同性恋和每个男性的多偶欲摆在同样的“自然属性”地位,并处于价值的劣势,都属于要被化去的情性。因而虽有所包容,但不能摆脱同性恋进入异性婚的、以及不婚或多偶的人,依然要受到主流价值的裁判和压制。换言之,与自然属性对应的自然情感(如对同性恋对象、充气娃娃、宠物、媵妾的爱)要从价值上屈服于家庭属性中的关爱(对正妻的爱),那么前者就属于受到抑制的情感。

 

然而问题是,如果人的家庭属性建立在这种情感的抑制上,则需要与秩序结合起来,不然没有人会甘愿自我压制。这就是白文所说的“关爱与秩序”并在。没有秩序,就建立不起关爱的道德情感,而秩序则建立在价值高低的基础上,价值高的社会地位高(一夫一妻家庭成员,正妻),价值低的社会地位也低(同性恋者、媵妾)。这样的秩序安排会造成和谐的等级制,在趋高的潮流里,等级低者接受轻视和怜悯、自生自灭。如果说关爱对于等级低者是怜悯的话,那么对于等级高者则成为利益的考量,或者说道德情感转为功利情感,而功利至上的考量是要驱怜悯于无形的,关怀变成了不关怀、家庭属性崩塌为自然属性也是迟早的事。

 

这个崩塌在驱赶女性回家的论调里最为充分,认为女性弱小、应该以家庭为重,甚至在家数年并不妨碍回来工作,还以“三年之丧”作为对比。如果忽略苏轼因三年之丧错过了从政的最佳时机以致一生落魄文人的境况不论,仅以三年之丧的持守作为最高的伦理标准来要求现代女性,只能是滑稽,除非制度上真的做到了让休息三年生育假的女性回来工作会遇到更多的机会。况且假如真的制度做到了,让女性无话可说了,白文中处处凸显的女性弱小论以及与此相伴的制度不平等论,能给与男女公平的工作待遇条件吗?这分明就是把制度建立在强弱的“自然属性”上,那里还有人类价值的影子了?在其短短的一篇文章里,儒崩为法就已经表现得昭然若揭,何待多言?

 

2.超越家庭的儒家女性关怀伦理

 

既然建立在以家庭属性反抗自然属性的维稳逻辑上,会导致情感的自身悖谬,那么家庭价值应如何安放,且与自然情性的关系如何?先秦儒家情性不分,当做事实的认知时就说天就的自然情实,而当做价值判断时,则成为道德情感。白文的这点倒颇为笔者认同——旧邦新命,价值是需要不断重诠的,而自然情性则是不变的。在现当代语境中,自由平等已成为大势所趋,重回前现代的血亲宗法伦理是不可行的,儒家若要生存,必须开出新的伦理话语,也就是超越家庭的女性关怀伦理。

 

以“多偶”为例,前现代的一夫多妻制并不完善,嫡庶之分导致东西风之争,媵妾地位悲惨,这些事例不枚胜举。而现代的平权制度下,即使经济地位暂且不够平等,然而人格地位的平等也足以撑起女性的独立,并且激励她们向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去争取。不管是结婚的,不婚的,离婚的,还是有情人的(情人或已婚人士),都不受到价值上的区别对待,更不会遭遇因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升降,这样才能鼓励她们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只有当女性更好的关爱自己的身体、自己的孩子时,才会关爱伴侣、关爱他人,个体性的关爱才能建构其当下的伦理价值。

 

有人会质疑,如果女性都选择独立、和男人同等打拼事业,会不会造成生育率降低?这又是一种一刀切的思维作怪。女性并不都会做同样的选择,多元的社会必然会造成选择的多样化。比如笔者高考的时候重理轻文、军校热,所以在这种一刀切的思维下,笔者当时选择了最热的军校、最热的信息工程,后来发现还是跟随自己的兴趣走好,于是回到了哲学。其实选择生育、多生的女性,不会少于选择不婚不育的。并且,在社会提供平等机遇的条件下,女性会在激励下更好的抚养后代同时完成工作,这二者并不矛盾。相反,把女性赶回家,或许只会让她们在抑郁中对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因而反倒影响了白文宣扬的“社会和谐稳定”。

 

儒家并不压抑女性,就在于情性的可变、礼义的可损益上。关爱不是建立于自然属性,更不是考量与功利取舍,而是人最为本真的“仁爱”;仁爱是对弱者的纯真悲悯而非居高临下的怜悯;是对孺子入井的怵惕恻隐,而非邀誉乡人;是祭神如在的虔诚,是孔颜乐处的安然。过去的宗法皇权时代,女性不得不留在家里。然而在社会大转型中的现代,提出一种超越家庭的“儒家女性伦理”势在必得。平等平权是时代的必然,还望男权主义不要再挡着儒家的道。儒家要发展,就需要女权。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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