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捷作者简介:彭永捷,男,江苏灌南人,西元一九六九年出生于青海格尔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副院长。著有《朱陆之辩》等,主编《中国儒教发展报告(2001-2010)》等。 |
道德勇气新论
作者:彭永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十二月初九日己亥
耶稣2016年1月18日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是伦理道德本位主义,传统的中国人深受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浸润,儒家思想深入人心。近几十年来,中国人虽然有过远离儒家教化的经历,但中华民族重德乐道的传统仍然渗透于我们当今的社会。近几年来,我们也一直在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在精神文明建设取得许多重要成果的同时,我们也从大众传媒中知道时有发生的一些令人无法心安的道德麻木现象,一个人或一群人,面对他人在生死之际所需要的救助,面对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下的罪恶,人们无动于衷,如若无睹,更有甚者,就象鲁迅当年所说的看杀头的看客一样欣赏罪恶的表演。所发生的这一切事实,不能不令我们反思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文化和当今的伦理道德建设。
反思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思想,古人十分重视个人人品德性的修养,经宋明理学的发展,古圣先贤的道德教义,萎缩为道学家“明天理,灭人欲”和心学家“发明本心,格除物欲”的核心意旨,伦理道德似乎除了与个人的身心欲望作斗争的修身养性外,便别无他事,而对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则缺乏具体的规定,了无纲目。相似的内容仅是存在于主流文化之外的游侠文化或侠客文化中,如成为中国人俗语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而儒家伦理中相应的内容则比较欠缺。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看似发达,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
历宋元明清四代而在中国古代社会后半期占统治地位的理学,虽然结束了唐代以来儒、释、道三教并存的局面,重新确立了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在社会中的正统统治地位,但理学家在伦理道德理论中,一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知与行之间相互脱节的难题。道学家与心学家都强调“知行合一”,强调道德学习和道德践履的一致。道学家从“格物致知”入手,认为真知必能行”,若知而不行,则非真知之故;心学家则以“致吾心之良知”为行,知与行在道德意识中合一。道学家注重对伦理知识的学习,心学家注重对于道德意识的觉悟。综其两家之病,便是把伦理与道德离于实践与实事,视伦理道德为单独一事,认为在日常生活之外别有一事所谓伦理道德。如此一来,伦理道德与日常生活毫无相干,知与行断为两截。在明清实学家眼中,道学家的事业只是研究伦理道德以博取功名,心学家的事业只是枯禅打坐如同佛子。理学家的光辉事业却无益于世道人心。
以此为鉴看当前的伦理道德建设,同样存在知行为二的现象。伦理道德教育的形式虽然多样,包括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的正确引导,但道德教育停留于对伦理规范的认知,许多人在面对道德选择时,并不能化伦理为道德,自觉自愿和主动地实践道德。我们以往把这些袖手旁观、回避道德选择的人归结为缺少道德良知,或者缺少道德教育。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人并非没有是非观念,特别是一些当事人竟是受过高等教育者、国家公务员甚至政府官员时,我们应该认定他们并非不能正确地判别是非,并非不知行为道德与否,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缺乏道德勇气,是在逃避道德义务,正如孔子所言,“见义不为,无勇也”[①]。这里所说的道德勇气,可以界定如下:个体在对于所面临的风险有清楚的判断和对自己道德选择的后果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去实践正确的价值规范的勇气。道德勇气是个体实践道德的必要因素,没有道德勇气,任何伦理与道德都必将流于虚妄。因而,无论是中国的古代圣贤,还是西方的古代哲人,他们在人类思考伦理道德问题的早期就注意到了勇气对于道德的重要性。孔子说:“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②]孔子将知、仁、勇并举,看作是对于道德来说相辅相成的三个因素。古希腊哲人把智、节、勇和正义作为四德。“勇”,可以指勇气,也可以指勇敢,二者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有区别的,本文在此仅讨论勇气。
勇气自身并非是一种美德,《论语·阳货》中记载着孔子与弟子子路与子贡的对话。子路曰:“君子尚勇乎?”子曰:“君子义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子贡曰:“君子亦有恶乎?”子曰:“有恶:恶称人之恶,恶居下流而讪上者,恶勇而无礼者,恶果敢而无窒者。”曰:“赐也亦有恶乎?”“恶徼以为知者,恶不孙以为勇者,恶讦以为勇者,恶讦以为直者。”孔子认为,君子并非盲目地崇尚勇,勇必须与义相配。孟子与公孙丑论勇时,自称:“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提出要“配义与道”、“集义所生”[③],反对匹夫之勇。
那么勇为什么是道德的必要条件呢?我们可以参考朱熹的解释。朱熹在《四书集注》中解释说:“明足以烛理,故不惑;理足以胜私,故不忧;气足以配道义,故不惧。”朱熹的解释是有道理的。我们可以从现代伦理学家对于智、勇与正义的关系的论述中印证这个道理。法国人安德烈·孔特—斯蓬维尔在《小爱大德》[④]中这样认为:“没有明智,其他一切美德都会变得盲目或疯狂;然而没有勇气,它们就会变得懦弱或胆怯。没有明智,正义者不懂得怎样与非正义的行为作斗争;然而没有勇气,他就不敢全力投入到斗争中去。前一种人不知道用什么手段来达到他的目的,后一种则在料想的风险面前退却。因此轻率的人和胆怯的人都不可能是真正的正义者(付诸行动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任何美德都是勇气;任何美德都是明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勇气是实践美德的必要条件,即使是个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如果没有勇气改正缺点,扬善去恶,伦理之知与道德之行,仍然是割裂开的。
如何在伦理道德教育中培养个体的道德勇气呢?这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很难提供一个简单易行的答案,但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应当引起注意的。
首先,道德勇气的培养必须以伦理建设为前提。伦理建设是与道德建设相对而言的。伦理建设着重解决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等方面的问题,道德建设着重解决培养道德意识,树立道德自觉和实践道德的勇气等方面问题。伦理建设的任务即是建设制约人们行为的价值规范和准则,其目的是以象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而使人们有法可依一样,在以伦理调节人们的行为时也同样“有法可依”。伦理建设作为道德勇气培养的前提,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稳定的价值规范体系,这个体系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占主导地位。人们认可并维护这一价值规范体系,因而才有可能在面临道德选择时,可以毫不犹豫地做出选择。人们在面临道德选择时,面临的问题应该是:选择道德的行为,还是不选择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另外一个问题:怎样做才是道德的行为。一个稳定的价值体系对于社会公众的行为选择是重要的。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因而,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其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了解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⑤]“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是一个由它的公开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的社会。这个事实意味着它的成员们有一种按照正义原则的要求行动的强烈的通常有效的欲望。”[⑥]他还认为,“一个观念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它培育的正义感和它鼓励的目标必须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战胜非正义倾向。”[⑦]人们不能长期在一些相互抵触的价值观念中徘徊,例如将见义勇为的信条和明哲保身的信条等量齐观。在当代社会转型时期,伦理建设主要解决的问题是重新审定那些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变迁而失效的伦理,代之以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新型伦理,也就是重建精神家园、再塑价值理想的问题。
其次,化伦理为道德。简单地说,伦理是外在的社会规范,道德是内在的主体意识。伦理如果不能化为个体的道德意识,那么它就只能是一种关于道德的知识和对这种知识的说教。在伦理内化为道德的方法中,学习和灌输伦理规范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伦理规范不能视作是外在的,而应该看作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这些规范不仅仅是社会所鼓励和认可的,每个行为主体都应该遵循它,而且应该认为,这些规范所要求的东西,是每一个道德的人的基本的内在要求,否则个人就不是一个道德的人。我们虽然不再象古人那样,认为道德是人性中的先天规定,但至少应该认为它是道德的人的本质规定。当前伦理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把做一个道德的人的内在的、基本的要求,看作是外在、附加的、锦上添花式的。例如,在提倡舆论正面引导时,大众传媒便发现了一系列的英雄模范,紧接着就掀起了学习英雄模范的旋风,如学习“活雷锋”徐虎、学习李素丽等。徐虎、李素丽并非不值得学习,可是他们的先进事迹本来应该是从事该工作岗位者的相应本分。一位外国朋友一直对我们发起学习李素丽大惑不解:难道售票员不应该那么做吗?如果汽车公司的老板是私人的话,售票员不那么友善地对待乘客就可能被解雇的话,那么会怎么样呢?他不明白在我们这个吃惯了“大锅饭”的国度里,尽职尽责,尽自己的本分正是人们所缺乏的。再比如说一切服务行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本是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的理所当然的要求,但我们却冠之以“为人民服务”的高帽。“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无条件地为人民服务,把人民利益置于最高地位。而职业伦理的性质却不一样,它是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无论从业者主观上是为人民服务,还是要为人民币服务,它都必须遵从职业规范的要求。同样,人们讲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也是一样,道德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道德的经济必然损害各经济主体对于经济利益的最大追求和长远追求。所以,在道德建设中,应该提倡名分制伦理,有什么样的名,就应尽什么样的分,名与分对等,分是名的内在要求。推而广之,作为一个合格的或高素质的公民,作为一个道德的人,就应该把与之相应的道德行为看做是自己的本分,看作是内在的要求。无论是否要学习雷锋精神、无论是否要学习李素丽精神,自己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同样,对先进人物的表彰,在理由上也并不能归结为无私奉献,而应该是表彰他们很好地尽了自己的本分,从而鼓励社会大众都象他们一样尽职尽责。当道德行为本身的性质属于个体内在要求时,实践道德的勇气的有无就不再属于道德的问题,而纯属于气质的问题了。
再次,培养主体独立人格。道德行为必须有担当之主体。个体如果缺乏独立人格精神,就难于担负起个人的责任或义务,无论是恪己修身的慎独工夫,还是扶助他人、维护正义的行为,特别是当主体个人面对一些事情而不得单独做出抉择时更是如此。有一个例子:美国重量级拳王泰森在一家宾馆骚扰女性时,一位老人上前劝阻泰森。泰林根本不把这位老人放在眼里,蛮横地对老人说:“你是谁?有什么资格来教训我?”这位老人平静地告诉他自己是某所大学的的道德学教授,并说:“我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资格来管教你?”面对老人的威严,泰森不得不屈服了。在这个事例中,一位老人面对重量级拳王,并非不知劝阻泰森所面临的风险,但他认为那是自己的责任,义不容辞,所以能够毫不退缩地教训泰森。在这里,老人表现出的正是独立的人格精神。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无论是对于青少年的伦理道德教育,还是对于全民的伦理道德教育,都应该培养个体的独立人格精神。这种独立人格精神的养成,不仅仅是在责任和义务方面,而且还在于个人权利和尊严方面,个体的尊严和权利不容侵犯,才有可能去主动地维护他人的尊严和权利,如果一个人当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时,都无动于衷,怎么能指望他去维护社会正义呢?培养主体的独立人格精神可以说是培养道德勇气的关键。
综上所述,我们至少可以从建立和完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伦理价值与规范、化伦理为道德和培养独立人格三方面入手,努力培养人们的道德勇气,以切实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培养一代勇于担当的道德主体。当然,除此从道德建设入手之外,要想很好地解决所面临的那些见义不为的现象,还需从制度建设(如对见义勇为者的鼓励和保障制度,对见义不为的责任者的惩戒措施,对个人自由、权利、尊严的保障制度等)和信仰价值体系建设方面努力,为道德的有效社会作用之发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①] 《论语·为政》
[②] 《论语·子罕》
[③] 《孟子·公孙丑上》
[④] 《小爱大德》,吴岳添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47页。
[⑤]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40—441页。
[⑥]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41页。
[⑦]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41—442页。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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