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三辅:王夫之的道德教育原则
作者:曾长秋、罗序明
来源:《船山学刊》2015年第6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正月十五日甲戌
耶稣2016年2月22日
王夫之
编者按:王夫之不是一个教育工作者,自然不可能像教书先生那样教书育人,然而,后世受船山思想影响并因而仰慕其学问、为人且颇有成就的的人却很多。这与王夫之的修身之道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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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志为本,志向专一”
王船山十分重视“志”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把“志”作为“入德之方”。他认为,道德教育的方法必须从立志、正志、志的专一这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立志。王船山把立志看成是人与禽兽的一个重大区别,人不立志就如同禽兽。他甚至认为,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境界取决于立志是否远大坚定。圣人和普通人的一个不同之处,就在于圣人有远大而坚定的志向。那么,立志如何提升人的道德呢?他说:“志立则学思从之,故才日益而聪明盛,成乎富有;志之笃,则气从其志,以不倦而日新。”即是在立志的条件下,持之以恒地进行学习与思考,才能不断地充实自己、提升自己。其次是“正志”。因为在立志实施时会出现两种不好的情况:一种是“尚志高而忽治心之学”,即立志高傲,难以脚踏实地去做,对一些细枝末节的小错误也不愿去改,长此以往必铸成大错。另一种是“志气靡而不振”,即志向萎靡则会缺乏动力和激情。上述两者情况都不利于道德上的进步,要克服就必须正其志。他说:“正其志于道,则事理皆得,故教者尤以正志为本。”意即在道德教育过程中要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志向,不“志高”也不“志靡”。再次是志的专一。他说:“志于彼又志于此,则不可名为志,而直谓之无志。”意思是,朝三暮四、变化不居等于没有立志,专一的志向才能够激励人们勇敢地实现道德追求。“志”的专一包含着意志教育的含义,道德教育要通过受教育者内在知、情、意、信、行的矛盾转化才能发生作用。而志的专一,能够帮助受教育者产生内在认同感,激发受教育者的情感需求,从而排除障碍和困扰,坚定道德追求,并最终达到教必著行,产生道德行为的效果。不难看出,王船山关于“志”的教育方法,与人的品德发展规律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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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材而授,各如其量”
王船山对思想道德教育的对象进行考察,总结出了一套“因材施教”的德育方法。他说:“民不一,而或可以教,或不可以教,初无一定之制,使之各正其习。”教育对象千差万别,这种“不一”主要表现在个体的欲望、个性、志向、遗传因素、知识基础等内在心理的差异和外在环境的差异。教育对象的这些差异,决定了不存在适合任何人的有效的德育模式和方法,客观上增加了德育的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他说:“师必因材而授”,即因材施教。之后,他对因材施教的德育方法进一步分析,提出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方法。王船山认为,教育者的因材施教有四个原则:一是深入了解的原则。在施教之前,教育者既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所要传授的知识,又要了解和分析教育对象自身的特点。正如他所说的“于道知其序,于人知其候,立教者之所以贵于先觉也”。在施教之前了解这两方面的情况,是因材施教的前提。二是必因其材的原则。了解了教育对象的不同情况,就要根据他们固有的材质之差,采取相应的方法。否则,深入了解的功夫就会白费,还将造成“邋等之弊”,不能达到德育的预期效果。三是因机设教的原则。包含“时”与“序”两方面:既要把握教育时机,又要符合受教育者的年龄特点和知识水平;既包括教学安排的先后顺序,又包括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顺序。王船山尤重后者,他说:“始教之以粗小之事,继教之以精大之事,继教以精大之理,乃使具知粗小之理,而终以大小精粗理之合一,此立教之序亦有五焉,而学者因之以上达矣。”四是教无弃人的原则。他说:“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成小,大以成大,无弃人也。”德育的对象虽有材质之差,但不能因其材质不好而弃之不顾,而要像孔子那样有教无类,都应该接受教育。只要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合适的徳育方法,任何人都能成才。在因材施教的具体方法上,王船山提出了以下三种:其一,“顺其性之所近以深造之”。人的个性是存在差异的,教育就应该顺应他们的个性,使每个人都得到相应的发展。在受教育者众多品性中,教育者要善于发扬其中有利的部分,培养他们积极的个性品质。还要预防与克服其中不利的成分,消除其影响和避免因任其发展而形成不良品性。这样教育者才能做到:“知其德性之长而利导之,知其人气质之偏而变化之。”其二,“因人而进之”。由于受教育存在个体差别,善于施教的人是不会“以一概之”的,而应因人而异。其三,因材启发。道德品质是内在的,它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于教育对象的主动探索与领会。王船山主张对教育对象进行启发教育,使其在自我探索中产生亲身体验。他说:“当告则告,不可告则不告”,即要引导、启发教育对象去领悟推理,从而获取道德品质。而不能凌节而施教,也不能和盘以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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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悟”与“自得”,动静结合
德育与一般的教育一样,应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王船山认为教育对象的“学”可以理解为“觉”,并由教育者的“教”到自我知觉认同,通过知识迁移产生“悟”。必须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能动性,使其产生内在的认同感,德育的内容才能真正地内化为人的道德品质。因此,他十分重视“自悟”与“自得”的德育方法。德育要达到目的,更需要受教育者自身能动性的发挥。他说:“教在我,而自得在彼。”道德教育不应该只是外在的道德知识的灌输和外在社会的强制,而应是一种“自悟”的道德要求,一种内在的自我要求,使其产生“自得”的内在发现,去“求觉求效”,最终成就德才兼备之人。基于此,他提出了三主三辅的道德教育原则。三主原则即:正面教育为主、塑造性的“壅培”为主、自觉教育为主。三辅原则即:辅之以砥砺惩罚、辅之以改造性的“斤削”、辅之以强制规约。“惩罚”“斤削”、“强制”都是外因,不起决定性作用,是辅助性的。受教育者的主动自觉性才是内因,起决定作用。因此,正面教育、“壅培”、自觉教育是主要原则。施教者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要以围绕着使教育对象主动自觉的掌握为核心而展开。主动自觉地接受才是长久的,经得起检验的,德育效果也会增强。在这“日生日成”的人性形成过程中,正是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对外在因素的反映不同,才使人性向着不同方向发展。王船山反对宋明理学家的道德修养方法,认为只讲“静”,是一种被动的接受,易使人安守现有的道德水平。他不排斥“静”,倡导“主动”与“主静”相结合的道德修养。他此时对“虚静”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是一种不抱成见,心境安定的意识状况。而且提出了“虚中受外”,“以中裁外”的观点,“中”即主观意识,“外”即客观事物。“以中裁外”的意思就是要有正确的主观意识和能动性,防止被外部现象所迷惑。“虚中受外”就是对外界事物要虚怀若谷,排除成见,正确认识事物,在日积月累中不断地养成良好的品性。可见,王船山所指的静,是在能动性的基础上的静,是动静的结合,究其实质,是一种主动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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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之亲行”,躬行实践
王船山的知行观是知行相统一的,既强调行在认识过程中的首要作用,又肯定知对行具有指导作用。反映在道德教育方法上,就是把“行”作为认知的途径,重视道德实践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他说:“立教有本,躬行为起化之原;谨教有术,正道而渐摩之益。”道德教育的“行”对教育者来说,应做到以身作则,躬行实践,并积极引导行为自觉,潜移默化,收渐摩之功。教育者身教示范,践履道德,才能培养出受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他认为,道德认知只是一种“心之所喻”,它不必然成为人们内在的道德品质,只有“身之亲行”,在道德实践中表现出来,才能算作自身真正的道德品质。无论是教育者还是教育对象,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都要以践履为主,而不能只谈论探究,停留在意识层面。如他所言:“闻见之知,不如心之所喻;心之所喻,不如身之所亲行焉。”王船山根据知行辩证关系,还相应地对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把道德行为放在首要地位,如在学、问、思、辩、行中,认为“第一不容缓则莫如行”。过去佛(教)老(子,即道教)、陆(九渊)王(阳明)空谈性理,坐而论道,脱离现实,不重力行实践。王船山则倡导“力行而后知之真”,强调道德行为的首要地位。他说:“君子之道,行一尺方有一尺,行一丈方有一丈。”还说:“何以谓之德?行焉而得之谓也。何以谓之善?处焉而宜之谓也。”在道德教育中,行比知更重要,道德实践最为根本,才能证明是否把握了道德知识,才能把道德知识内化为道德本质。王船山认为,“行包含知”。道德实践本身就是行为主体做出的自觉选择,在这种选择之前必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知识基础;在道德实践中,又会产生新的道德认知及对原有道德认知进行取舍与巩固。他还认为,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是“互相为成”、“并进而功”的关系。虽然行先知后,但行却不是盲目的,而是在知的指导下具有“知所得”、“为何行”的自觉性。一个人只有对一定的社会道德理想或道德观念进行认识和理性审查,才能付诸相应的道德实践。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在德育过程中有着各自的特点、功效,知之愈多,行之愈笃;行之愈力,知之愈深,它们是一个并进的统一体。
作者简介:
曾长秋(1950—),发文时为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序明(1988—),发文时为江西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师。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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