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秋时期的亲迎礼
作者:王光辉(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古典书院助教)
来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选入时作者有删改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正月二十日己卯
耶稣2016年2月27日
【摘要】从经学家的视角看,婚姻礼俗中的亲迎礼有其存在的依据和意义。迨至春秋,亲迎礼已难以在诸侯国君间施行,其在《春秋》书法上体现为“逆之道微”。“逆之道微”,反映的是“尊尊”已经妨害到“亲亲”。《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三家,从“尊尊”不能妨害“亲亲”的原则出发,主张诸侯应恢复亲迎。而其分歧在于:亲迎礼是否也适用于天子?然后世并没有真正恢复此礼,亲迎礼也在“从宜”、“从俗”的引导下逐渐亡佚。
【关键词】亲迎;逆之道微;亲亲;尊尊;婚礼从宜
学界对亲迎礼的研究,常常是在民俗学的婚姻礼俗中附带论及。[①]然从经学史的视域来理解亲迎礼,似乎也是一件值得去做且有意义的事情:其既可与民俗学之理论互相发明,相得益彰,又能深化民俗学之理解。《汉书·外戚传》云:“《易》基《乾》、《坤》,《诗》首《关雎》,《书》美厘降,《春秋》讥不亲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②]依经学家的理解,所谓“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是从人伦之始、王化之端的角度强调夫妇之伦。于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伦则有特殊性:“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③]而缔结婚姻,又是夫妇之始的标志。故《外戚传》又云:“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④]夫妇成于婚姻,婚姻成于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礼。亲迎礼作为婚姻之礼的最后一环,自然会引起格外关注。在春秋时期,三传对亲迎礼记载不同。此种不同,折射出儒家亲亲、尊尊原则在具体礼制中的嬗变之迹。
一、婚礼何以必亲迎
春秋时,婚礼成于六:先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然后亲迎。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的操持者为父母与媒妁。最后,则需主人亲迎。婚礼何以必亲迎?从民俗学者对婚姻礼俗的研究成果看,在古代社会中,正统的婚姻形式是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缔结的媒妁婚。然除媒妁婚外,还有相奔婚。如《周礼·媒氏》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⑤]郑玄笺《诗·摽有梅》曰:“女年二十而无嫁端,则有勤望之忧。不待礼会而行之者,为明年仲春,不待以礼会之也。时礼虽不备,相奔不禁。”[⑥]当女子至二十岁还未出嫁,则可在仲春之月选择私奔。此一婚姻形式实是对正统媒妁婚的权变,并非跳出媒妁婚之外与媒妁婚截然对立,而真正与媒妁婚不同的是抢婚。
民俗学家认为,在媒妁婚之前,曾有过抢亲的习俗。虽具体的细节难以描述,然其作为人们的一种记忆,零散地被保存下来。[⑦]他们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婚礼习俗中发现,现代婚礼中仍保留有抢婚的影子:“瑶族以斗争为吉祥,双方喝酒格斗,乱中抢走新娘;黎族则表现为新娘家人手持棍棒,痛打新郎,当新娘被抢去后,故装追打,实为相送;苗族是男家去女家迎娶时,女方以水浇泼迎亲者,并以辣椒、锅灰抹其面,甚至将其拳打脚踢。”[⑧]故后来的媒妁婚中的亲迎礼,很有可能是应对上古抢亲习俗而发,以保障女方顺利到达。
民俗学之理论可谓与经学家的理解互相发明,相得益彰。《春秋》桓公三年载:“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何休注曰:“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亲迎,有危也。”[⑨]依何休,《春秋》记载鲁桓夫人到达鲁国的原因在于:桓公夫人自齐而来,路途充满危险,桓公没有亲迎加以保护。《春秋》通过书“夫人姜氏至”,表达出鲁国臣子对夫人平安到达鲁国的喜悦之情。何休在这里仅言“有危”,并没有指出由于桓公不亲迎,桓公夫人在途中会遭遇何种危险。从民俗学者的观点看,似可推知此“危”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抢婚。在这方面,鲁国是有过教训的。[⑩]
更重要的是,经学家又可深化民俗学家对亲迎礼之理解。经学家认为,“亲迎礼”含有序夫妇,理人伦的大义。《春秋》隐公二年载:“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公羊传》曰:“外逆女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亲迎也。”何休注曰:“礼所以必亲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11]对《春秋》此条的理解,《公羊传》以为是讥不亲迎。何休则进一步解释,为何婚礼“必亲迎”。何休认为,亲迎礼彰显的是“男先女”。男先女的形式表现为“男子先迎,女从后至”,[12]而其内容却含有刚柔之义。此刚柔之义的核心在于“阳倡阴和”、“男女有别”,近于“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义一也。”[13]《礼记·郊特牲》云:“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14]阳倡阴和,男女有别,是世间“万物安”的前提。施行“亲迎礼”的目的,意在提醒此一差别,从而序夫妇,理人伦。离乎此,则入禽兽之行,生聚麀之乱。然迨至春秋,亲迎之礼伴随着诸侯地位的日益尊贵与权利的逐渐增大,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从《春秋》书法上的“逆之道微”出发,似乎可以揭示出此一变化。
二、逆之道微
《春秋》隐公二年:“冬,十月,伯姫归于纪。”《谷梁传》曰“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范宁注曰:“言君不亲迎,而大夫来逆,故曰微。既失其大,不复稍明其细,故不言使履緰也。”依范宁的理解,国君派大夫代己亲迎,大夫与君相比,地位为“微”,故曰“逆之道微”。逆之道微在《春秋》书法上表现为不称主人(诸侯国君),即“不言使履緰”者。隐公二年,鲁与纪间结为婚姻,《春秋》本该记为“某某使履緰来逆女”。孔子削去“某某使”,而书曰“纪履緰来逆女”,意在表达“逆女非亲不得。”[15]若前来迎娶之人非卿之级别,则《春秋》通过去“逆”以彰显逆之道微。《春秋》隐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谷梁传》曰“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范宁注为“逆者非卿。”[16]
钟文烝总结上述两处及庄二十五年“逆之道微,无足道焉尔”为:“此二句与上二年伯姬归纪《传》,庄二十五年伯姬归杞《传》皆同。二年以不言‘使’发义,‘微’谓君不亲逆,‘无足道’者,谓‘使’也;此及庄二十五年以不言‘逆’发义,‘微’谓逆者非卿,‘无足道’者,谓‘逆’也。”[17]依钟文烝,逆之道微,指代君不亲逆或逆者非卿;“无足道焉尔”指代去“使”或去“逆”。然皆归于“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18]
史事的记载反映现实的生活:于婚姻之礼,诸侯已然安于不亲迎。《毛诗》云:“《著》,刺时也。时不亲迎也。”郑《笺》云:“时不亲迎,故陈亲迎之礼以刺之。”[19]齐、鲁、韩三家对此诗旨无异议。孔颖达以《著》为刺齐哀公,则春秋以前,诸侯已经不亲迎。鉴于此,经学家从“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的角度,强调“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20]不可以不正也。故鲁哀公问孔子:“冕而亲迎,不已重乎”时,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21]圣人所言“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的亲迎礼,其具体形式,如《礼记·昏义》所言:
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壻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壻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壻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22]
亲迎礼中的每一具体形式,背后皆含有序夫妇、理人伦的大义。“父亲醮子而命之”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勖率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23]以言婚姻与宗事相关;“筵几于庙”,以明敬慎重正;亲“授绥”,以示亲之心;“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以防淫泆;“共牢而食,合卺而酳”以表合体同尊卑。要之,亲迎之礼既明男女有别,又明同尊共卑。
《公羊传》、《谷梁传》对不亲迎的行为给予谴责:于“纪裂繻来逆女”处,《公羊传》曰:“外逆女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不亲迎也”;《谷梁传》曰:“逆女,亲者也。使大夫,非正也。”《左传》虽无明文,但杜预《春秋左传集解》有“亲迎,礼也”[24]之语,则《左传》亦以逆女当亲迎。三传在诸侯而下皆当亲迎问题上达成一致,而《公羊传》又借先师之口,传天子亲迎的微言。许慎《五经异议》载“《礼》戴说,天子亲迎。《春秋公羊》说,自天子至庶人皆亲迎。《左氏》说,天子至尊无敌,故无亲迎之礼。诸侯有故若疾病,则使上大夫迎,上卿临之。”[25]《公羊传》从重婚姻礼的角度认为天子亲迎,《左传》从天子至尊的角度认为天子不亲迎。此是《公羊传》与《左传》在亲迎问题上的最大分歧。
三、天子亲迎乎
许慎《五经异议》认为天子不亲迎,郑玄驳之曰:“太姒之家,在渭之涘。文王亲迎于渭,即天子亲迎明文也。《礼记》‘冕而亲迎,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主’,非天子则谁乎?”[26]依郑玄之意,天子虽尊贵,但夫妇判合,不得以夫尊压妇。而文王迎太姒于渭水,正是文王为后世所立之天子亲迎的典范。问题在于,此一典范并非无懈可击。孔颖达反驳曰:“文王之迎太姒,身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据此以为天子礼也。”[27]依孔颖达,文王以太子身份亲迎太姒,不能算作是天子亲迎。
实际上,即便是《公羊传》及何休《解诂》,也没有明确提出天子亲迎。《春秋》桓公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公羊传》曰:“遂者何?生事也。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成使乎我也。其成使乎我奈何?使我为媒,可则因用是往逆矣。”何休注曰:“时王者遣祭公来,使鲁为媒,可则因用鲁往迎之,不复成礼,疾王者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将谓海内何哉?故讥之。”[28]何休此处仅说祭公迎接王后过于简陋,“不复成礼”,认为天子“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没有说天子一定亲迎。后人却对何休此话进一步发挥,如刘逢禄言《春秋》在纪履緰处讥侯国国君不亲迎,在祭公处讥天子不亲迎。[29]
吊诡的是,何休《解诂》却有类似于《左传》天子不亲迎的说法。《春秋》襄公十五年:“刘夏逆王后于齐。”《公羊传》曰:“其称刘何?以邑氏也。”何休注曰:“礼,逆王后当使三公,故贬去大夫,明非礼也。”“礼,逆王后当使三公”一说,与汉代公羊家所传天子亲迎相违,与《左传》“天子至尊无敌,故无亲迎之礼”相似。徐彦用天子有故,可使三公代己亲迎来弥缝:“何此注云‘逆王后当使三公’者,盖谓有故之时。”[30]清代陈立疏此句则坦言:“何氏亦不以天子当亲迎。”[31]
然考虑到《春秋》的性质及《左传》、《公羊传》的关怀对象之不同,天子亲迎很有可能是公羊家所传之微言。《孟子·滕文公下》云:“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孔子制作《春秋》,但又不能尽畅其意,故以“微言”的方式以避制作之害。把所不敢直言,却又不得不言的话,用“微言”的方式保存下来。公羊氏口传《春秋》微言,但“微言”又难以书于竹帛,则需经由专门经师解读才能畅晓。“天子亲迎”即是此类。而《左传》,诚如唐君毅先生所言:“其中功利性的判断有特多。”[32]要之,《公羊传》、《左传》关怀对象不同,可用将年丰教授的话来概述:“总的来说,《左传》所立的我是传统体制下存在的现实的我;《谷梁传》所立的我是内心的道德的我;《公羊传》所立的我是文化意识与群体生命的我。”[33]那么,着眼于“传统体制下存在的现实的我”以天子不亲迎,着眼于“文化意识与群体生命的我”以天子亲迎,并无矛盾。真正耐人寻味的地方是:在春秋时代,逆之道微,天子不亲迎已成为既定事实。《左传》又从天子至尊、王者无敌的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公羊家何以逆此时代之潮流,传天子亲迎之微言。其背后的原因,仅用《公羊传》是着眼于“文化意识与群体生命的我”这一句话来概括,似乎流于表面而略显粗疏。
四、亲亲、尊尊与文质损益
《礼记·大传》云:“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34]亲亲、尊尊,乃首先是个人基于血缘关系的尊其祖祢,亲其子孙,进而可扩充至国与国之间。《左传》隐公十一年云:“郑、息有违言,息侯伐郑。郑伯与战于竟,息侯大败而还。君子是以知息之将亡也。不度德,不亲亲。”杜预注:“郑、息同姓之国。”[35]此是同姓侯国间应恩爱。《春秋》昭公三十二年:“冬,仲孙何忌会晋韩不信、齐高张、宋仲几、卫世叔申、郑国参、曹人、莒人、邾娄人、薛人、杞人、小邾娄人城成周。”何休注曰:“书者,起时善,其修废职,有尊尊之意也。”[36]此是诸侯对天子应敬重。极而言之,亲亲、尊尊即是人与人、家与家、国与国间的亲其所当亲、尊其所当尊。《礼记·大传》又云:“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亲亲、尊尊是具体的礼乐制度制定的根据。具体礼乐制度可随时因宜而改变,亦或是革除。然亲亲、尊尊之原则,不可得与民变革。主要体现在:其一,不能因亲亲害尊尊;其二,不能因尊尊害亲亲。
《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谷梁传》曰:“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尝。祫祭者,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祭于大祖。跻,升也,先亲而后祖也,逆祀也。逆祀,则是无昭穆也。无昭穆,则是无祖也。无祖,则无天也。故曰:文无天。无天者,是无天而行也。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此《春秋》之义也。”[37]诸侯五庙,亲过五庙则毁。至祫祭之时,以昭穆为顺序,所毁庙之主与未毁庙之主皆陈之于太庙,进行祭祀。鲁文公二年之祫祭,在排定神主之顺序上,鲁僖公理应次鲁闵公之后。然鲁文公因僖公是自己生父,且为闵公庶兄,跻僖公,颠倒僖公与闵公的位置。此乃因亲亲而害尊尊,故“君子不以也”。
与此相对,对诸侯或者是天子是否要亲迎的讨论,恰恰表明春秋时代,尊尊在有些情况下会妨害到亲亲。《春秋》庄公二十四年:“秋,公至自齐。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公羊传》曰:“其言入何?难也。其言日何?难也。其难奈何?夫人不偻,不可使入,与公有所约,然后入。”依《春秋》书法,内大恶皆讳而不书。此一事见书于《春秋》,则哀姜要挟鲁庄公,与之订立盟约之事,非大恶明矣。何休解释为:“妻事夫有四义:鸡鸣縰笄而朝,君臣之礼也;三年恻隐,父子之恩也;图安危可否,兄弟之义也;枢机之内,寝席之上,朋友之道,不可纯以君臣之义责之。”[38]夫妻之间既有君臣之尊尊,又有父子、兄弟、朋友之亲亲。不可以君臣之尊尊,害父子、兄弟、朋友之亲亲。
亲亲与尊尊不可得与民变革。然时代之不同,同一礼制中,亲亲与尊尊所占的合理比例亦会发生相应改变,以适应时代、民心之要求。此一现象,可由文、质损益来说明。《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贵,立子以贵不以长。”何休注曰:“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39]何休以质家配亲亲,文家配尊尊。《公羊传》桓公十一年:“《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何休注曰:“天道本下,亲亲而质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烦。”[40]何休以“省”配质,以“烦”配文。圣人作《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则是损尊尊而益亲亲。《春秋》滕侯序薛侯之上;区别对待诸侯的同母、异母兄弟;甚恶杀世子、母弟者,均体现此一损尊尊而益亲亲的原则。当亲迎礼中,尊尊妨害亲亲之时,《春秋》家则需要讲明夫妇判合,男亲女之心。以亲亲损尊尊,使得夫妇之伦处于合理的状态之中。
五、结论:婚礼从宜
《礼记·曲礼》言:“礼从宜。”郑玄注曰:“事不可常也。晋士匄帅师侵齐,闻齐侯卒,乃还,《春秋》善之。”[41]“礼从宜”盖指在礼的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变通。此一变通,又能带来“善”的结果。《论语·八佾》:“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子贡基于“无实而妄废”这一事实,在有司依礼供告朔之饩羊时,想变通而去之。然孔子基于此一变通不能带来“善”的结果认为,“若并去其羊,则此礼遂亡”,而从后人无“得以识之而可复焉”的角度惋惜之。[42]孔子的惋惜,并不能阻止一些古礼在变通的考虑下,最终无“得以识之而可复焉”。更糟的是,变通形成的新的习俗,又与原来礼之精神相违背。《论语·子罕》:“子曰: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违众,吾从下。”朱熹引程子之语曰:“君子处事,事之无害于义者,从俗可也;害于义,则不可从也。”[43]孔子于当时人们习于“拜上”之礼时,毅然决然选择违众而拜下。
具体到亲迎礼来说,其本是春秋前古礼。至春秋时代,逆之道微。《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三家,站在尊尊不能妨害亲亲的角度,主张应恢复亲迎之礼,以彰明“男先女”之刚柔之义。遗憾的是,亲迎之礼最终不行于后世。清代学者江永作《昏礼从宜》,提到他与朱轼对亲迎礼变通乃至衰亡两种不同的看法。朱轼曰:“壻往妇家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齐俗不亲迎,风人讥之。今古道不讲,奢侈于物,而苟简于礼。又或少年以行礼为羞,亲迎之举,十无其二。是使女先于男,失刚柔、倡随之义矣。彼夫懦妇悍,牝鸡司晨,长舌阶厉,都由于此。亲迎之礼,断不可废也。”朱轼的担忧,来自于“礼”流变成俗后,其“善”的意义也随之隐退,甚至带来诸如“奢侈於物”、“夫懦妇悍”等坏的后果。故其疾呼:“亲迎之礼,断不可废。”江永则从人无法与强大的习俗对抗的角度,主张不必泥于古礼。其曰:“通国不亲迎,岂能一人独行古礼乎?”并以亲迎礼后世无法施行,“非尽男家惮于行,亦女家自不欲行也。”且依江永,双方家庭均不欲行的原因,仅仅是害怕麻烦。而从省却麻烦的角度,江永主张:“礼原有从宜从俗之法,必欲泥古,则奠雁者取其顺阴阳往来,非他物可代,无雁之乡将以何物为奠乎?”[44]
《中庸》曰:“义者,宜也。”《汉书·地理志》曰:“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45]礼从宜,可也;礼从俗,则要慎重。由上文论述可见,亲迎礼本是用来彰显夫妇判合、合体同尊卑、男女有别、阳倡阴和之义。然江永以礼本有从俗之法,轻易地证明其可以不存在之“合理性”。对于现代人来讲,通过民俗学、经学等学科的多角度研究,了解春秋时期亲迎礼的实际情况及《春秋》家汲汲于恢复亲迎礼之初衷,有助于我们今天在面对古礼时,采取较为客观审慎的评价态度,形成更加客观的认识。
【参考文献】
[①]据笔者所见,近年来讨论婚姻礼俗的相关论著有:费孝通:《亲迎婚俗之研究》,见《费孝通文集》,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壬寅虎:《中国古代的婚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高兵:《周代婚姻形态研究》,成都:巴蜀书社,2007年等。
[②]《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标点本,第12册,第3933页。
[③]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96页。
[④]《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第12册,第3933页。
[⑤]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27-430页。
[⑥]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0页。
[⑦]详细论述可参阅陈克秀:《从浙江<抢亲山歌>看原始婚俗之孑遗》,《中国音乐学》,2009年第4期,第55-60页。
[⑧]郑传寅、张健:《中国民俗辞典》,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1988年,第78-79页。
[⑨]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1页。
[⑩]《史记·鲁世家》载:“(鲁)惠公嫡夫人无子,公贱妾声子生子息。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若子息(隐公)亲迎,则不至于产生后之夺妻之事。《史记》卷三十三《鲁周公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标点本,第5册,第1528-1529页。
[11]详见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39页。
[12]详见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89页。
[13]详见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949页。
[14]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950页。
[15]上述引文参见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页。
[16]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27页。
[17]钟文烝:《春秋谷梁经传补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49-50页。
[18]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12页。
[19]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第388页。
[20]王弼注、孔颖达疏:《周易正义》,第397页。
[2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606页。
[22]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888-1889页。
[23]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第464页。
[24]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16页。
[25]详见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507页。
[26]陈立:《公羊义疏》,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99页。
[27]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215页。
[28]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10页。
[29]刘逢禄言“讥履緰于侯国,讥祭公于京师”。刘逢禄:《刘礼部集》卷五,《续修四库全书》第150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88页。
[30]上引文详见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505-507页。
[31]陈立:《公羊义疏》,第100页。
[32]唐君毅:《原道篇》,《中国哲学原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808页。
[33]将年丰:《从“兴”的精神现象论〈春秋〉经传的解释学基础》,转引自林义正:《春秋公羊传伦理思维与特质》,台北:台湾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5页。
[34]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165页。
[35]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第148页。
[36]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623页。
[37]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185-186页。
[38]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95页。
[39]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6页。
[40]何休解诂、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16-117页。
[41]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13页。
[4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66页。
[43]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109页。
[44]以上皆引自曾亦主编:《儒学与古典学评论》第二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85页。
[45]《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第4册,第1640页。
责任编辑:葛灿
【上一篇】【杨鑫】读王岱舆论《正教真诠》论“孝”
【下一篇】【孙铁骑】读“豫”卦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