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辉作者简介:罗辉,男,西历一九六八年生,江西吉安人,现供职于吉安县博物馆,副研究馆员。 |
儒家辩证法之矛盾规律
作者:罗辉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十三日辛丑
耶稣2016年5月19日
【按】 辩证法是人们认识事物、处理问题极为重要的原则和方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被迫接受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所论述的辩证法,多数似是而非。尤其在所谓唯物主义(以物为本的主义)的指导下,不辨是非,以致混淆黑白,依之所得的结论简单粗暴;用于指导社会实践,给人民、国家和社会制造了巨大灾难。于此,笔者有意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转化之,今草成《儒家辩证法之矛盾规律》一文,以供方家讨论,并予以批评指正。
世界的万事万物包括人类社会往往充满着矛盾,同一个事物在其内部的变化之中也存在着矛盾,世界万象在不停地运动变化,也决定着事物在不停的矛盾之中。因此,理解事物矛盾的规律,对于我们把握事物变化发展的方向,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矛盾,简单来说就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之间存在着不同双方互相冲突、对立又相持和统一的关系。
一、矛盾双方的辩证关系
事物矛盾双方的关系存在两个方面,一是矛盾双方的互相依存。事物间矛盾的存在是相比较而存在的,矛盾双方都是以对方存在为前提,互相依存、互相生发。矛盾的一方必须以另一方为前提和媒介,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对立的双方中,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如果失去自己的对方,它也就不能作为自己的对方的对方而存在。比如,有上就有下,有左就有右;有大就有小,有多就有少;有男就有女,有老就有少;有好就有坏,有对就有错;有死就有生,有成就有坏,等等。老子曰:“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道德经•第二章》)说的都是事物的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关系。自然界万事万物之间,事物本身内部,人类社会各团体派系之间,人们自身内部,都是作为这样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
二是矛盾双方的互相对立。事物间矛盾的存在是对立的存在,往往表现为互相排斥、互相反对、互相否定、互相限制的性质。不同种类的矛盾有不同的对立表现形式,这些矛盾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形式也不相同。表现形式有激烈、有缓和、有妥协、有合作等等,多种多样。比如近年来国家的新农村建设和古村落保护,开始时,新农村建设是古村落破坏的巨大推手,后来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才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出古村落保护问题。互相对立的双方往往各执一端,大多认为自己有无比的理由、甚至认为自己有绝对的正确性,导致争吵不休的现象。
二、矛盾双方的发展变化
矛盾双方的力量往往互有消长,立场往往会走向反面。比如矛盾双方中有时甲方力量强大,乙方力量弱小,当经过一段时间的斗争和变化时,力量弱小的一方可能变强大,强大的一方可能变弱小了。也有矛盾着双方,开始是甲方占着道理的一方,而乙方是理输的一方,后随着形势的转变,甲方变成为理亏的一方了,乙方成了占着道理的一方。
矛盾着的双方往往会通过激烈斗争,使原有的对立和相持被打破,出现其中一方打败或征服另外一方,走向一个矛盾消除后的统一体,而在新的统一基础上又会产生新一轮的矛盾。事物的变化发展往往是随着这种矛盾的不断更替,当矛盾变化发展达到极点时,又往往会走向反面。一场辩论,谁也说服不了谁,矛盾处于相持状态;当一方将另一方说服了,这一矛盾得以消除,但会在新的基础上产生新的辩论。一场战争,相持不下,双方可能会达成和平协议;当一方战胜或消灭另一方获得统一,但又会在新的统一体内产生新的矛盾。
三、矛盾是复杂的
事物间矛盾的存在不是单纯的仅有矛盾双方。世界上万事万物,包括人类社会,人自身内部,都存在着来自多个方向的、多个层次的复杂多样的矛盾。总括来说,有事物之间的矛盾,事物之间不只是两个事物之间,而往往是多方事物之间发生着矛盾;事物内部之间的也存有矛盾,而事物内部之间也不只是只有一对矛盾,有进也是多方矛盾的存在。
事物的变化发展就是在这样复杂多样的矛盾中形成的,其过程可简述为:在各种事物间的矛盾相互斗争和统一的共同影响下和事物内部矛盾着的各方经过多方位的统一和斗争中,使各方力量处在此消彼长的不断变化之中,一旦矛盾各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便引起矛盾各方地位的相互转化,于是引起事物发生不同情况的量变事质变,同时事物之间及其内部又会产生新的矛盾。比如在三国时期,西晋侵灭蜀,西晋力量发生量变,蜀国灭亡是质变,吴还存在但其力量本身有所变化,西晋与吴力量对比又发生变化;后西晋又侵灭吴,全国统一,西晋力量大增,吴国灭亡,西晋与外部世界及其内部又会产生新的矛盾等变化。
事物的变化发展有其内在的矛盾的规律和外在的矛盾的规律,构成事物按照其正常生长方向变化发展,从而保持其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律性同一和谐变化,构成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的过程。比如在不受干扰的自然界中,森林中一棵棵树木会正常地出生、生长、成熟,然后成为栋梁之材;如果人类破坏其生态环境,树木则难以成林,栋梁之材亦不可得。再比如种植庄稼——水稻,水稻有其本身内在和外在应有的生长规律和条件,即其内在和外在的矛盾发展规律,如果人们过份地去干预、破坏而不是去维护其应有的生长环境和条件,给予了太多的化肥农药,那么收获成果纵是高产,也是于人的需求不相应,同时破坏了水稻生存的土壤条件,形成生产有毒素的农产品。同样,人们生活在正常的讲究人道伦常社会,一个个的人才能成为一个个正常的有人性有道德的人;如果生活在一个反常的反道德反人性反人伦的社会,那么这样一个个的人就会人性扭曲、变异甚至变态,组成的社会就形成一个伦常乖舛、是非颠倒、暴力充满的社会,就是圣贤君子在这种环境下也只好以守死善道为上。
事物之间及其内部的矛盾往往是多个的,站在事物本身的角度,事物之间属于外部矛盾,随顺习惯我们可称之为外因;而事物内部之间的矛盾可称之为内因。内因和外因的变化是通过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质和量的规定性的要求来进行,内因的正常变化发展破坏会引起外因的正常运行的破坏,同样外因的正常运行的破坏也会导致事物内因的正常的变化发展。外因内因的正常规律的变化发展,才能保证事物的顺利发育、生长、成熟。否则,会出现异常的结果。比如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当中,人心坏了,唯利是图,就会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而自然界受到严重破坏,人类不反思、不改变唯利是逐的心态,破坏的环境则又会影响促使人们争夺有限资源,人心更加败坏。
四、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矛盾变化规律
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矛盾互相统一和对立变化发展着,其变化发展过程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行,违背事物变化的矛盾规律,必会遭到规律的惩罚。万事万物间矛盾的存在是多种多样的,从人类的角度来讲,有夫妇、父子、君臣(现代社会指上下级)、兄弟、朋友,有个人与集体、人与社会、家与国等,另外还有人与物、人与自然,还有站在宗教性角度来讲的人与天地鬼神等。这些个事物之间的矛盾变化规律简概说来为:夫妇之间是夫义妇随,父子之间是父慈子孝,君臣之间是君敬臣忠,兄弟之间是兄友弟恭,朋友之间是朋友有信。个人与集体之间是集体因个人存在而存在,个人为本,集体存在的目的是为个人服务,但个人也离不开集体,追求个人权利也要兼顾集体;人与社会之间是以人为本,社会为次要,社会是由人们之间共同组成的现象,不能够凌驾于人之上;家与国之间以家为本,以国为次,没有家就没国,国家的建立是为了维护家的存在而存在,而国家要有保护家的功能也需要各个家庭的付出。人与物之间也是以人为本,而不能物为中心,是人控制、操纵物,决不能以物害人。人与自然之间,以人为中心,但人生活在自然当中,对于自然的开发要适度,不能破坏自然界的平衡状态,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破坏自然同样是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人与天地鬼神的关系同样是要站在人的角度,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周书•泰誓中)天心自我民心,天道法则与人的善良本性、道德观念是息息想通的。孟子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孟子•万章上》)太甲曰:“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尚书•商书•太甲中》)皋陶谟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尚书•虞书•皋陶谟》)上天孚佑下民,天为保民而存在,有害于民的独夫,圣王则恭行天罚,是故“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周书•蔡仲之命》)武王曰:“予小子夙夜祗惧,受命文考,类于上帝,宜于冢土,以尔有众,厎天之罚。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周书•泰誓上》)
对于鬼神的态度,同样也是如此,我们既不能迷信,也不要谗媚巴结。夫子曰:“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篇》)“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篇》)就是告诉我们只需以礼敬而远之,以敬而不侮慢的态度。我们要敬鬼神以报德,然而不必凡事皆求鬼神。《论语•述而篇》说,“子疾病,子路请祷。子曰:有诸。子路对曰:有之,诔曰‘祷尔于上下神祇’。子曰:丘之祷久矣。”不造恶事,所行皆善,无愧于天地神明,就是祷,所以夫子说:“丘之祷久矣。”于人事,于鬼神,何为重要,夫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篇》)夫子又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论语•先進篇》)
再比如社会变革往往需要革命。社会革命也是因为矛盾变化所致,然而站在革命者一方也是要坚守革命的原则。周易革卦彖传中说:“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易经•革卦第四十九》)革命是惩罚罪恶,而不是所谓的争夺天下,故孟子曰:“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凡是打着虚假的所谓“起义”、“革命”的旗号涂炭人民、抢夺天下,无论成功与否,都是无比的罪恶,都将成为永远的历史罪人。
不同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矛盾变化规律是不同的,需要我们每个学人在不同的领域,本着至善之道的原则,格物致知、诚心正意,刻苦学习古圣贤的智慧成果,总结前人在各门学科的宝贵经验,才有望在探求真知的过程中、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很好地来把握。
五、正确对待和处理矛盾
事物间及事物内部间存在着各种矛盾是必然的,然而我们在处理和对待矛盾,要掌握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矛盾变化规律。除了要理解矛盾各方的存在的原因之外,更需要超越矛盾各方的立场,以执中之道的立场来对待。唯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矛盾各方存在的说理依据和立场观点的偏正度,才能如理如实地明辨矛盾各方的是非善恶以及它们的不足之处,才能正确处理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各种矛盾的发生,保持和促进事物向正常的方向变化发展。
从矛盾双方说,当矛盾发现时,事物间矛盾双方的表现各有立场,它们之间的统一和对立是相对的,免不了各自为各自的立场辩护,而看不到自己本身对于矛盾的制造也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正确认识矛盾双方存在理由,有利于我们能同情地把握立场,但并不是说要求我们去简单地同意一方或反对一方,也不是让我们来对矛盾双方采取折衷主义的和稀泥。而是要求我们既要秉持公正立场,又要处理以和谐之道。公正立场是指对矛盾双方谁是谁非作出公正的判断后,作出相应责任处理;和谐之道是本着中和之道对矛盾双方本身的是非对错作中肯的评价,让双方各自认识去反省,自己是否对于矛盾之所以产生和深化也都有自己本身的因素。比如说,儿女们因为孝养老人问题争吵,公正之道就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正确分配孝养义务,和谐之道就是教以他们兄弟姐妹间友恭之道,教以他们孝养之道。比如商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判断处理程式上当然以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在和谐之道上则要求双方秉持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之道。
以上说的一般来说是描述处理简单的人与人两方之间的矛盾。其实,处理事物之间多方的矛盾也是如此,也是需要我们秉持中和之道来处理。比如我们说如何来处理民、君和社稷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用现在通俗话讲就是老百姓、国家领导人和国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二千多年前的孟夫子就给我们作出了回答:“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国家的设立,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老百姓,而国家作为公共机构需要有公职人员和领导,目的是为了让公共机构能够很好地运作,以实现保护老百好生的功能,如果把这个关系弄错了,不但是国家中每个人的灾难,也是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灾难,也是国家民族历史的灾难和未来的灾难。
再比如人们看待历史问题,象前面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三国鼎立时期,当魏、蜀、吴三国鼎立局面形成之后,如果我们仅纠结于谁为正统,以及应当怎样来统一所谓的分裂局面,那就会变成战争、强霸就是合理,政治就是杀人的工具了,这种对待和处理矛盾的观点和方式显然是不会令人心服的。魏、蜀、吴各国不是学周文王的王道政治,修文德以来之,而都是推行霸道政治,都是想依靠武力征服其他方,以实现其建立不世之功的野心;从这点上来说,三国无义战。然而,就他们之间战争的实际情况来说,当然也是存在是非对错的,这就要考察双方是谁的政治更加符合道德、礼制以及法治,还要考察双方争战是谁站在正义的一方。还有的战争,更是违背历史规律,比如秦侵灭六国统一中原,完全是罪恶的统一,故历史永远将秦赢政之流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关于如何正确处理矛盾,古圣先贤为我们作出了永远的榜样。远古之时,邦国之间矛盾重重,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尧帝运用协和之道,在充分尊重各邦国的各方面的利益的前提下,尊明俊德之士,和睦九族之亲,合会调和天下之万国,使我们远古中国成为具有共同体性质的华夏之邦。虞舜出生于“父顽,母嚣,像傲”这样的家庭,然而对待父母弟弟,决然不忘持守孝友之道,“皆欲杀舜,舜顺适不失子道。友爱孝慈。欲杀不可得。即求常在侧。”(《历史感应统纪》)“象日以杀舜为事”,然而舜于象,“象忧亦忧,象喜亦喜,”(《孟子•万章上》)仍然诚信而友之。“舜其大智也欤?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这又是舜的为政之道。
当我们身处复杂矛盾之中时,更要运用智慧,深刻把握各方面矛盾的关系,作出正确的处理方式。比如《孔子家语•困誓》记载的夫子背蒲人之盟一事,孔子和他的弟子去卫国,经过蒲地时正碰上公叔氏欲凭借蒲地背叛卫国,公叔氏害怕其阴谋让孔子带到卫国国君那里去,因此就阻止孔子不让他们通过,并想把孔子师生扣留下来。公叔氏逼迫孔子答应不去卫国都城把他们欲背叛卫国之事告诉国君,就让孔子他们离开蒲地。孔子考虑到双方冲突对谁都不利,不得已暂时应承,待公孙氏放走孔子师徒之后,孔子还是去了卫国都城并把他们欲背叛卫国之事告诉卫国国君。在这里,孔子充分运用经权智慧,以善的目的使问题得到善的解决,很好地解决了各方面矛盾的冲突。关于此一事件的具体分析,见笔者《要盟,神不听!——孔子何意?》一文。
儒家经典《大学》又告诉我们以絜矩之道处理事物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各种矛盾:“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先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
总之,我们在处理事物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的时候,首先要站在中道的角度,既充分把握要掌握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之间的矛盾变化规律,又要理解矛盾着的各方面所处的立场观点,秉着公正立场,依理、依法、依礼来处理,并导之以和谐之道,以期达到矛盾的真正解决。
时间:丙申年四月十二日
西历2016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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