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铁骑作者简介:孙铁骑,男,西历 一九七三年生,辽宁铁岭人。2006年于东北师范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于东北师范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 2012——2014年于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教于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版专著:《内道外儒:鞠曦思想述要》《生活儒学与宋明理学比较研究》。在《哲学动态》《江汉论坛》《甘肃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
读“讼”卦随感
作者:孙铁骑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十七日乙巳
耶稣2016年5月23日
争讼为人类文明解决争端之主要手段,法治亦被视为现代文明之主要标志。而中国哲学历来重德治而轻法治,故对于争讼之意义亦无太高之评价。“讼”卦,即示人以争讼之道也。
何以会有争讼?因矛盾对立之双方皆不退让,各争刚强,用心激愤,无法自制,必求以第三方裁决之。故《彖》言“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争讼以何为据?必以公道,必以诚信,方能得出合理之判定。而争讼之事,无论如何讲理,如何论公道,皆非善事,故于争讼之中当知惧惕,只有刚正守中,适可而行,才能获吉。故卦辞言“有孚,窒惕,中吉”,《彖》释以“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
一旦争讼之事已起,无论双方谁输谁赢,皆非最完美之结果。人生之一切问题,终不能期待于以争讼之道求解。人生之状态,终待于平和,人事之完美,终待于和谐。如以争讼为能事,纵使讼而能胜,亦终不能成就完美之人生,更不能成就伟大之事业,且可能会有凶咎之后患。故卦辞言“终凶”,《彖》释以“终凶,讼不成也”。
争讼之事既起,宜当求证于中正有德之人,其会以公道之心论是非,而无所偏私,方能真正解决问题。故卦辞言“利见大人”,《彖》释以“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就人事而言,往往没有绝对之是非,如庄子言“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以争讼为手段,并不可能辨明绝对的是非,亦不可能成就伟大之事功,只能在有限范围内解决问题,故非人群可长可久之大道也。故卦辞言“不利涉大川”,《彖》释以“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争讼之事,不可长久,愈快结束,结果愈好。故初爻言“不永所事”,释以“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
争讼之事难免口舌之争,是非之辩,故要明理守正,知所对错,知所取舍,才能早日结束争讼,而有终吉。故初爻又言“小有言,终吉”,释以“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争讼之事在其具体时空境遇之中,自有其当下之对错、是非、高下之判断标准,只是处于争讼之境,争讼之双方皆会以己之私而蔽道理之公,故会争讼不已。如求决于公断,则对错、是非、高下立见。故争讼双方之失败者,因悖于正理,必有外物与人情之损失,甚而有众叛亲离之忧患。故二爻言“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释以“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但以道心观人事,则争讼之成败,皆为外时空形而下之事,成不足以为大得志,败亦不足以伤自家之性命,如知修身育德,则足以补过救失。故二爻又言“无眚”。
争讼之事一起,双方皆必求证于理据,为求胜而使尽各种手段。但只有不失性命之本,知所取舍,持正守恒之人才终会获吉。故三爻言“食旧德,贞厉,终吉”,释以“食旧德,从上吉也”。
但争讼之事,虽有是非之分,但无论胜负,皆非人伦大道,不能作为立身之本,更不可能以之成就家国天下之大事业。故三爻又言“或从王事,无成”。
故争讼之成败得失,总是生命之末事,不可以强求也。如争讼失败,就要懂得反身而求,归根复命,求生命之本真,则自不会有大失。贞正于性命之本,则终会大吉。否则,为一时之气而争讼不已,则可能更受其害。故四爻言“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释以“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争讼之起,在于公道不明。故只有中正有为之大人君子在位,才能够以公正之心以断讼,将公道大行于天下,则会使公道渐入人心而化成天下,从而使人心自有公道,则争讼可息矣。故孔子言“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方为天下大治之理想社会,法治与争讼并不是文明之理想社会。故五爻言“讼,元吉”,释以“讼元吉,以中正也”。
而在争讼之双方,不仅失败者身受其害,即使是胜利者,其所得亦不足贵也,其争讼所得者,亦可能很快失之也。因与人争夺而得之一切,必然不合于自然之道也。故上爻言“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释以“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讼”卦上乾下坎,天与水相违之象。天高在上,水流就下,二者本具相违之性。君子观之而思如何透视事与物之本性,以见其趋势,而防患于未然。故《象》言“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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