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作者简介:姚新勇,男,西历1957年出生,文学博士。现任职于暨南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主体的塑造与变迁——中国知青文学新论(1975-1995)》《悖论的文化——二十世纪末叶中国文化现象扫描》《观察、批判与理性——时代中一个只是个体的思考》 。 |
照片说明:2013年1月20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誓就职时,手按147年前坚持解放黑奴政策的林肯总统就职宣誓的圣经。
照片说明:美国总统林肯宣誓时用的《圣经》
按语:昨天我撰写了拙评——《李云飞先生:请勿以宗教权力曲解自由权利》,由于行文比较急促,有些意思表达得不是很到位,再修订之。修订之稿,也难免不当,敬请批评;但谢绝不讲逻辑、毫无针对性的争吵。
李云飞先生在《“政教分离”如何被滥用》一文中,以“政教分离”原则的讨论,批判反对“国家为清真食品立法诉求”的人。他指出,现在有些人打着“政教分离”的旗号,反对国家为清真食品立法,实际是在曲解“政教分离”原则,把西方来的好东西,变成中国的坏东西。因为在他看来:
“‘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本意是对宗教权力和国家、政府统治权力的分割,其目的在于保障宗教自由。它作为一个政治学术语,首见于托马斯·杰斐逊在1802年的一封阐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信函中。该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意即政府在所有宗教面前秉持中立,不把任何宗教立为国教,也不得制定任何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托马斯·杰斐逊将此解释为在政府与宗教之间设‘一道分离之墙’,让它们各自‘独立’。政府享有政权,宗教享有自由。这就是政教分离。但这样一个治国理政的好东西,在眼下中国却成了某些专家反宗教、反自由、反人权、歧视少数族裔的理论工具”。(李云飞:《“政教分离”如何被滥用》http://www.21ccom.net/html/2016/zlwj_0709/5593.html)
李云飞先生如果不是严重地曲解“政教分离”的原则的话,那么也是站在宗教本位立场,对“政教分离”原则进行偷梁换柱,把一个既约束宗教权力又保护宗教自由的原则,简单化地曲解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宗教自由”,而对宗教权力约束之意向只字不提。
请问李云飞先生,政府是谁?政府是与宗教相对应的存在嘛?当然不是。以现代国家理念看,政府或是社会所委托的调节复杂社会权利关系的机构;或被看作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权力系统。前者近于西方宪政观念;后者近于马克思、列宁的国家观。但不管哪种定位,政府只能同社会或人民或公民等这些复合性、多层次、多元内涵概念相对应,而不是与宗教这一相对单一性、排斥性、一元性概念相对应。这不是说在现实中,宗教一定就是排斥性的,而是指宗教原则,尤其是一神论的信仰原则,一般都是唯一神崇拜性的,其教义基础本身就包含着较强的排斥性,一元性,其包容性是建立在对所信仰之神的皈依之前提上的。与之不同,社会、公民、人民这些概念,本身就是包含个人、组织、信仰、归属、文化习俗等复杂而多层面的意涵。
正因为此,在逻辑上,社会、人民、公民就天然性地拥有直接面对政府并要求限制其权力的合法权,要求政府更好地为社会、公民、人民服务;而政府也有义务、有权力合法地行使自己对社会的协调、管辖权。所以托马斯·杰斐逊将政教分离“解释为在政府与宗教之间设‘一道分离之墙’”,就绝对不应该只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也是而且很可能首先是为了在宗教与多样性之世俗社会的守夜者之间设“一道分离之墙”,一道经由政府之权力保护社会免受宗教直接统治的“防火墙”,一道不可逾越的界线。
所以,从现代自由的法理逻辑言,宗教并没有权利直接对应政府去要求自己的自由权,宗教实际上只能够在将自己定位于社会、公民、人民之下或之中的层面之后,才有充分的合法性声张自己的宗教自由权。当宗教在世俗国家中,以自由的名义或政教分离的理由来诉求自由时,实际上就已经逻辑性地隐含了对宗教自身限度的承认,对其他社会存在体与己一样的天然、神圣之合法性的承认;尽管不少宗教徒们一般不会也不愿意承认这一点。然而,重要的不是宗教徒、教会、伊玛目们是否承认这一点,而是现代世俗国家的自由、平等逻辑,不容置疑地规定了这一点。其实,李云飞先生如果能够暂时放置宗教本位、民族本位观,去稍微认真读一下美国《独立宣言》,看看它是怎样阐释“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最基本原则的,就应该不难发现,《独立宣言》只是在人民与政府相对应的关系上来陈述自由原则的,而非从宗教与政府相对应的层面。
所以,政教分离原则,当然包含保护宗教自由的内容,但却绝对不是,至少首先不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而设立,相反倒很可能是为了防止宗教权力的泛滥,即防止宗教通过控制国家权力而以排斥性的教义来统治多元社会,从而损害社会其他人(不信教者或异教徒)的权利。这后一层内含,恐怕比保护宗教自由更重要吧?补充而言,从现代制度来看,“政教分离”的原则之问世,至少应该追溯到现代文明制度在欧洲的缘起,而它的基本历史语境之一,恰恰就是将社会、人,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制度、观念束缚下解放或摆脱出来。
总之,在现代世俗国家中,宗教要清楚自己的性质与限度,不能且不应一方面向多样性的社会要求自由,另一方面,又要把非信仰者或他信仰者视为该死的他者,统统都该下地狱或入火狱。可是因为世界不少一神论教义,都包含着此类排斥性的内容,所以才有必要强调政教分离,强调信仰的个人性。所以,经过现代化洗礼的宗教信仰者,才把上帝或安拉的惩罚,根本上看作是对自我的律令,而非对他人的诅咒与威胁;非信仰者或异教徒该不该下地狱,该不该入火狱,最终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在上帝或安拉那里,而不在任何世俗的个人或宗教机构。
至此,本文主要想表达得已经差不多了,但因李云飞先生实际针对的是“清真食品立法”问题,自然有必要再多说几句。
不错,现在网络上反对国家清真食品立法的人中,的确有不少思想极端者,的确存在自觉或不自觉的“反宗教、反自由、反人权、歧视少数族裔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反对者都是如此。
我本人就反对国家为清真立法,我的表述或有不对,也可能对情况了解得不周全(比如,我先前就不知到,省、市级层面的地方性清真食品立法早已存在),甚至可以假设我的主要理由都站不住脚,但是我绝对不反伊斯兰,不反穆斯林,更与什么别有用心之阴险扯不上边;相反,我一起热爱自由,珍惜人权,坚决反对歧视少数族裔。可是李云飞先生却把不同性质的反清真食品立法者,统统片面、粗暴地捆绑在一起加以否定。这难道不正是文革“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思维的表现吧?以这样片面的宗教本位来思维,有资格谈什么自由吗?
另外,李云飞先生只是强调政府无权为宗教定性,甚至是无权管理宗教,但是却不思考要求国家立法保护清真食品的观点,是不是有不恰当处,是不是恰与自己所谓的“不得干涉”逻辑相违背。其实,这或许正折射了某些宗教信仰者的本能:只想强调自己的宗教自由,但却不考虑宗教的自我约束;只反对政府干涉宗教事务,但却希望政府为自己的宗教“谋福利”。我认识的一位回族党员、干部、知识分子对我上述观点的反应就很能说明问题:
“今天早上,看到XX交警处理一起车辆肇事案,当事人大打出手,围观者争吵不休,似乎很麻烦,很棘手。岂料交警来了,几分钟搞定,拘留,扣分,罚款,完了。因为他手头有法律法规。所以,我猜测,《清真食品条例》一定会出台,无论有多少人争吵不休,有多少人激烈反对”。
难道我们从这种说法中看不出对政府权力无限崇拜的危险吗?政府与社会、与公民、与宗教的关系,只是警察与肇事者、管制与被管制者的关系吗?这种无意识思维本能与他们所深恶痛绝的习五一等有什么本质区分呢?难道习五一教授不是实质无条件地主张用国家权力控制宗教生活和民族习俗,用主流思想、主流文化同化多样异质性的存在吗?
(李云飞:《“政教分离”如何被滥用》http://www.21ccom.net/html/2016/zlwj_0709/5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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