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潘恩、激进人权观与左右政治话语

栏目:演讲访谈
发布时间:2016-07-18 1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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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潘恩、激进人权观与左右政治话语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独家首发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六月十五日辛丑

           耶稣2016年7月18日


(编者按:本文系作者2016年7月10日在“交流与思考”微信群公益讲座的录音整理稿,录音由讲座协调人木心女士提供,感谢曾鹏教授主持,整理稿初稿由儒家网任重先生安排完成,经作者本人审定,授权儒家网独家首发。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提纲:

 

潘恩与柏克:左右话语的源流 

激进人权观:理性至上与个体主义 

左翼政治:自由、解放与永恒批判 

脱欧公投:潘恩的幽灵 

政治儒学:文化保守的偏执 

宪政民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法则


   


《人的权利》,(美)潘恩著,田飞龙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各位群友好!我是北航法学副教授田飞龙,专业是宪法学。感谢木心女士的邀请,也感谢曾鹏教授的主持和介绍。我觉得微信群是我们时代不可多得的公共空间,也是公民在社会转型时期相互学习的场所,构成了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实践场域,所以我也非常珍惜这样一个知识交流的机会。

 

我今天讲座的题目是《潘恩、激进人权观与左右政治话语》,我相信这一议题确实能够切入当下思想界以及公民社会思考的核心话语结构。

 

我们知道人权在当代世界是一个显话语,是任何体制,无论是发达民主国家还是转型国家,抑或威权国家,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而人权以其理论上的通透性、普世性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优势,正在冲击着各种各样类型的政体和秩序。人权既给我们一种关于未来理想秩序的想象和愿景,同时也对既有的生活、政治、政策及社会网络构成严重的冲击。对此,我们应辩证看待。

 

在自由与秩序之间,人权像一个幽灵一样,不断地以自由的原理去冲击秩序的堤坝。这样一种冲击力曾经在两百多年前,也就是启蒙的后期,在潘恩和柏克的论战当中深刻呈现出来。


 潘恩与柏克:左右话语的源流


在中国当代的政治话语当中,经常有左右之分。在网络意见当中,在官民价值冲突当中,在中国跟西方的人权论战当中,常常会有这样一个左右的标签化。曾经一度你被称为左派,是你有良知和正义的立场符号。但在当代中国,如果说你是一个左派,常常就具有复杂的含义。

 

在改革带来的阶层跟价值分化,以及全球化的时代,如何思考一个左派的价值?一个右派的价值?如何思考他们对当代中国政治与政策的真实内涵,是我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学者,以及负责任的共和国公民,应当慎重思虑的问题。

 

我在北大的恩师陈端洪教授,是宪法学教授,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感触良深。他说在当代这样一个价值分裂的中国,做一个真正的理论左派是值得崇敬和有良知的。我认为作为一个真正的理论右派也是一样。因为左右的这种划分呢,它本身是人类对待传统的秩序以及未来生活的一种方法论和世界观,是人类完整心智的不同侧面。我们不能人为地割裂它们,不能仅仅因为把某人贴上一个左派或者右派的标签,就结束了我们本应该继续展开的理性的对话和商谈。左右标签不能成为拒绝对话、拒绝思考、道德批判的简易策略工具。

 

所以我们应该去暂时搁置一下在当代涉及到的政策与政治判断以及话语冲突上的左右成见,去适当地进行思想史的溯源,看一下左右的话语在近代立宪以及近代世界发生的过程当中是如何分化出来的。比较可靠的思想史的根据就是回到启蒙的中后期,在18世纪末由潘恩和柏克所构成的思想论战的场域当中,去理解左右各自的理据及其合理性的边界。

 

人类思想史上可能很少有潘恩和柏克这一对奇葩式的思想双峰,在启蒙时代突兀地矗立着,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心智或者不同的世界观。


 激进人权观:理性至上与个体主义 


潘恩是一个奇迹,柏克也是,他们两个人都是英国人。潘恩出生于英国的本土,柏克出生于爱尔兰。但是他们原本都属于英格兰精英圈的圈外人。柏克后来闯入了伦敦圈,进入英国议会,走的是议会政治家的道路。潘恩是在37岁的时候,偷渡到北美,加入了北美独立战争的洪流当中,成为一个最著名的小册子作家。他在1775到1776年的《常识》跟《危机》是美国大革命舆论宣传或者说理论宣传最重要的支柱,如果没有潘恩,新美国的建设可能是要缺乏一定的动力的。

 

潘恩真正成熟的思想,并不在他1776年左右的《常识》跟《危机》当中,真正成熟的理论思考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是在与柏克的论战当中发展出来的,典型的体现在他的人权哲学当中,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潘恩的《人权论》或者叫《人的权利》。我重译过潘恩的《人的权利》,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潘恩一般被后世认为是一个左派,是一个人权左派,他以人权作为思考依据,去批评传统主义,也批评现实主义,批评右派的世界观。左右的这种话语我们一定要知道,它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体制之下,具有不同的含义,不能够非语境、非历史地去理解和处理它。

 

比如在潘恩的时代,当他去批评英国的体制,去捍卫欧洲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是把英国的议会贵族制理解成一种落后的、代表既得利益集团的一种体制,而把法国大革命基于卢梭哲学、基于启蒙世界观、自由平等博爱的这样一个新世界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新的价值体系。潘恩以一种面向未来的理想主义自我定位,对传统和现状进行批判性的重构,这构成了左派的基本思想特征。

 

右派我们一般说是保守的,保守的到底是什么?保守的内容大体按照时间划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建制或者现实的政治体制跟生活方式的保守,这个我们很容易理解,这种立场与既得利益集团既有的制度模式跟生活方式、风尚紧密相连;另外一种保守主义是对传统主义的保守,是对过去式的保守。因此,保守主义之保守,对象是一种生活事实,或者是过去的事实,或者是当下的事实,或者是过去与当下一体化的事实。

 

所以如果说左派的核心思想特征是激进的话,它的对立面就是现实主义和传统主义,是已经成为事实或正在作为事实的过去跟现在。左派的理想根据和目的地是未来,它是以一种未来理想主义作为评判一切与建构一切的根据。这个建构主义、乐观主义是来自于启蒙世界观,追崇理性至上和个人自由主义。

 

而右派通常指的是以现实的建制或传统的秩序与智慧作为根据。右派也不是绝对排斥改变,而是说任何对现状的改变,必须经由和传统秩序以及社会的对话。不能仅仅根据抽象原则以及个人的主观断定来规划社会,而必须从过去和现在的秩序当中,寻找到向未来进展的根据。所以它是一种审慎的、改良的、演进式的一个方法论和思维模式。

 

潘恩和柏克并非一开始就决裂的,他们的决裂是晚期的事情,主要是在法国大革命这样一个重大的世界历史事件上决裂。而在此之前他们其实是相互仰慕的。

 

在1788年由当时英国的波特兰公爵做东,潘恩和柏克曾经有过一次愉快的晚宴。在他们相会之前,彼此是相互倾慕的。因为在美国独立革命的问题上,他们的一致性或者共识是超过他们之间的分歧的。潘恩称柏克是人类的朋友,依据就是柏克的《美洲三书》当中对美洲人的自由以及革命正当性的肯定。柏克对潘恩同样倾慕有加,他把潘恩称为是来自于美国的一个大人物,因为潘恩在独立战争当中,以其犀利无比的文风,成为排名最靠前的小册子作家。当时独立革命的领导者,比如华盛顿盛赞有加,他的《常识》跟《危机》一度成为北美民兵的枕边书和动员手册,类似战时圣经。

 

不过他们的蜜月期因为法国大革命的发生而结束,他们产生了重要的分歧,分歧从经典文本上来看,是以柏克的《法国革命论》与潘恩的《人的权利》作为主要依据的。因此如果要了解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或者说左派和右派思想的根源,我们就要去认真阅读柏克的《法国革命论》以及潘恩的《人的权利》。

 

这些文本都有相对较为可靠的中译本,各位朋友有时间可以去精读,一定要读他们的论证,读他们对话的理路,去了解左右各有什么样的根据和情景的合理性。


      


法国大革命其实也暴露了启蒙世界观理性至上的局限性。柏克在《法国革命论》当中所批评和预言的一切,后来都发生了,包括社会秩序崩溃以及军事专政出现。柏克深具智慧和洞察力。他认为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是以否定传统秩序与社会价值为前提的,是从启蒙抽象的正义价值出发进行的不可靠的社会理想设计以及革命行动。这一理性的虚妄造成了人民当中的相互分裂,造成了阶级斗争,同时也造成了人民不守规矩、不守法制、不尊重传统的革命激进主义,以至于人民的激进主义会不断以革命的形式去反伤和反噬革命本身,后来法国大革命的过程,果然证明了这一点。法国巴黎的广场上面断头台业务量很大,不断地有反对派别被推上断头台,你方唱罢我登台,一直到雅各宾专政的时候,这样一种革命恐怖循环往复。不断革命的逻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无法自我终结,这是一切激进主义在精神深处的纠结和隐痛。

 

柏克还同时预言了,这样一种不断动荡失序的革命恐怖时期,一定会以军事强人的出现重新稳定秩序作为结局。实际上这就预言了拿破仑专政的出现。法国大革命最终是以拿破仑军事专政的方式,结束了长达十年的动荡岁月。但其实法国的政治社会秩序并没有就此稳定下来,此后还有革命与复辟的反复拉锯,直到1958年戴高乐的第五共和宪法才算落定。

 

我们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的时候,对法国革命跟英国革命都有比较,通常较多的人会去肯定英国革命,因为它里面包含了光荣革命真正的保守改良的因素,包含了革命与传统的秩序以及智慧的妥协和对话,体现了一种政治上的节制与审慎的美德。而以法国大革命作为一个相对负面的事件的历史经验,根源上都可以追溯到潘恩和柏克当初在经典思想文本当中所分析的种种道理。

 

潘恩以其在美国独立革命洪流中小册子作家的经验以及对启蒙思想文本的阅读而写作成的一些篇章,构成了左派话语的源头,其核心就是理性至上与个人权利本位。他认为根据个人权利本位,社会必须是一个自由人的契约联合体。因此他的名言就是每一代人都能为自我立法,每一代人既不受前一代人立法的拘束,也不必严格考虑对后代子孙的责任,而主要是对现世的自由和幸福负责。这样就会导致对人类社会发展以及秩序演进的打断。因为每一代人都会有自身具体的利益、偏见、偏好,潘恩的立场很难充分地去尊重前一代人的智慧和法制,也很难考虑到对下一代人负责。这样的一代人的正义观,就为不断革命,为不负责任的立法,以及对环境、秩序的破坏埋下了隐患。

 

与潘恩的一代人的正义观,或者说个人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柏克的多代人的正义观与社会权利本位。柏克认为每一代人并不是完全自由地为自己立法,而是一生下来就生活在由传统和社会所构成的密密麻麻的秩序当中,这样一种秩序不是自由的禁锢,而是自由的条件,因为没有这样一些秩序的话,个人的文化教化、身家性命、自由权利以及意义体系都无法建立起来。人出生之后并不是一个裸露的原子化的个体,没有横向联系和拘束的自由个体,而是在具体的文化和政治法律秩序当中有意义的、充实的因而也受到局限的个人。在柏克看来,每个人都是社会秩序的载体和责任主体,负有传承义务,而不是革命式颠覆。

 

所以个体的人虽然自由,他的自由又必须是具体生存的文化和政法秩序所允许的。个体寻求本代人的福利改良的尺度,就在于他是根据既有的文化和政法秩序,去从中寻找到空间和轨道,去损益扬弃,去增加减少或者改变,从而使本代人的生活与前一代人的生活,具有在更长历史时段上的连续性,秉承一种民族性、传承性的智慧与眼界,以及生命价值的扩展方式。

 

这样一种观念其实是一种典型的英国式的普通法心智。普通法心智与欧陆的建构论、理性论或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典化心智不一样。普通法心智树立了一种关于法律的神话:在遥远的古代,有一部古代宪法,这部古代宪法是每一代英国人生活的法律秩序的来源,承载了不可追忆的优良习惯。因此对于英国宪法来讲,它没有明确的制宪者或者没有明确的立法者,不知道一个伟大的先王在何时创制了某一部法典,而是在遥不可及的记忆当中,根据那一部古代宪法,每一代人加以损益、添加、累积,逐渐形成了当下的生活秩序,就造成了一个独特的文明心智或者理论效果,即文明高于立法,或者说历史高于立法。

 

既然每一代人都是很长的政治或者法律文明链条上的一环,因此每一代人都没有资格去脱环,每一代人都没有资格去激进地斩断与传统及过去的联系,完全自由自在地为本代人立法,而必须通过与传统以及秩序对话,来寻求改良。作为秩序一环的每一代人,这种局限,不仅仅是对自由的限制,更是对自由的塑造和保障。

 

我近来也在阅读苏格兰启蒙运动相关的著作,我发现实际上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深处,对于理性至上主义是有一定的怀疑的,他们更加重视传统与习俗的价值和作用,强调自生自发的演化,而不强调人为的过于乐观的、过于高调的理性设计,认为从抽象原则出发的理性设计,是对历史和传统的误解,是当代人的过度欲望和僭越,也是当代人对前一代人和下一代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当然,我们说柏克和潘恩对话时候所展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实际上已经是在英国宪法通过光荣革命基本解决了自由与秩序的制度化的前提下展开的。所以柏克的保守主义还不同于欧洲大陆上面后来出现的像迈斯特等人的专制保守主义,而是以英国式的、有节制的、有普通法和代议民主保障的自由作为基本内容与前提的现代宪制。他只是反对法国大革命打翻一切、无视传统、无视文明的更激进的做法。所以柏克的保守主义是有基本的标准与前提的,就是英国宪法或者英国式的自由。而这本身就是一种现代性的存在。

 

潘恩盛赞法国大革命,也体现了他作为启蒙的精神遗产的继承者,从真正抽象的原则出发,这种抽象的原则根源于什么呢?根源于17世纪所发生的牛顿革命,或者说自然科学革命。在17世纪末期的英国,在1688年,不仅有洛克的《政府论》为光荣革命奠定了政治哲学与合法性的基础,同时还有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来为新的世界观,一种原子化、机械性的世界观,提供了一种严密的科学论证并广泛波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谓世界观的范式革命。

 

基于牛顿的世界观,18世纪自然科学的新成果广泛地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影响,对人类的道德科学、法律科学与政治科学产生普遍的影响,其影响的后果就是导致启蒙的理性主义的确立以及主导化。

 

启蒙理性主义当中,哲学家们会去将世界与人类秩序的起点做一种非历史化的处理,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或自由意志的角度去重新思考当下体制的正当性,以及设计出一种重构重建人类社会政治秩序的崭新模式。这样一种反思重构,导致了对传统秩序的合法性的质疑或者否定。这种质疑跟否定,尤其在欧洲大陆发生扩展得更为彻底,典型体现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政治哲学当中。

 

在英国有苏格兰启蒙学派的怀疑论,在启蒙理性跟传统心智之间取得了一定的平衡,在政治领域有柏克的政治保守主义,在政治制度上有普通法和代议制的民主。这些种种的思想因素与制度因素,就使得英国在启蒙洪流的激荡当中,并没有简单接受激进主义,去跟随欧洲大陆不断革命,而是成功地抵御住了法国大革命的诱惑,以及反向冲击。

 

法国大革命发生之后,在辉格党,英国的自由派内部,也曾出现过严重的分裂。当时跟柏克是好朋友的辉格党的党魁福克斯及其党友,曾经也想推动英国议会的激进改革,以及推动英国的法国式改造。他们将法国大革命视为是一百年之后英国光荣革命的升级版,法国大革命一出就像Windows出了新版本一样,或者苹果出了新版本一样,旧的版本就out了,落伍了。于是他们就都与时俱进,咸与维新了。

 

但是柏克不这么看,柏克也因此跟他的辉格党党友就此决裂了,他不仅退出了议会,而且在辉格党内部跟他的好友福克斯也正式决裂了。柏克的孤立和边缘化既有其个性因素以及老年思维与情绪因素,但也显示了法国大革命风尚的强大渗透力。

 

所以在1790年代,法国大革命的风暴席卷英国的时候,英国的政治何去何从处于一个关键时刻,柏克实际上一度成为一个孤独的边缘人。但是他的心智,他的呼吁,以及更关键的是英国思想当中本有的保守的元素,保守自由主义的思想与制度元素,使得英国最终并没有跟随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浪涛而奔涌。

 

另外一方面就是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革命激进主义的弊端,很快通过英国与法国之间国家利益的冲突以及法国革命内部所发生的革命恐怖主义而得到消退,它的光环也逐渐褪去,秩序不断动荡,因此革命的说服力也就不够强了。所以法国大革命之初所形成的魅惑或者说巨大的诱惑,很快在实践面前,在英法的国家利益冲突面前,也逐渐被消解了。

 

柏克是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初,就清晰地看到这一点的,而并不像后来事后诸葛亮的一些英国政治家们,他们转过来又批评法国大革命,他们的心智在深刻程度和敏感性上,要比柏克低很多。

 

这种激进人权观在美国的遭遇,也非常奇特。潘恩曾经是美国革命之友,美国的革命元勋们跟他也都颇为交好。但是潘恩后来却与美国的革命元勋们决裂了,原因主要是他写作了另外一本书叫《理性时代》,在里面渲染一种自然神论的观点,对《圣经》的权威性,对上帝的权威性提出质疑,提出用理性去置换上帝,推崇一种自然神论,结果惹恼了当时主政美国的联邦党人。因为美国革命是有限的政治革命,不愿意把革命推进到社会跟文化领域,不愿意在美国搞文化大革命。

 

潘恩却觉得原有的政治革命不彻底,他要进一步去推进宗教革命、文化革命,这就超出了美国白人新教贵族所设想的革命范围和限度。所以在1770年代的美国,潘恩是美国革命之友,是革命元勋们的座上宾,而1790年代,在美国费城立宪之后走向保守、走向和平建设的时期,潘恩反而成了美国政治上的不友好人士。

 

潘恩在法国大革命当中的遭遇也非常奇特,尽管潘恩为法国大革命讴歌,但是潘恩的激进程度还是不如雅各宾派。潘恩在巴黎的社交圈、知识圈和政治圈,主要是和吉伦特派交往。他也曾被选为法国国民议会的议员,实际参与法国的大革命政治。但是后来雅各宾派上台之后,仍然认为潘恩的观点不够激进,不符合法国大革命的伟大光荣正确,所以潘恩被逮捕,被判处死刑。他的死刑即将执行,只不过后来由于技术性的失误,以及时间上的延误,他幸免于难。他在要被执行死刑的这段时间曾求助美国,但是华盛顿没有伸出援手,由此双方交恶。

 

潘恩晚年也是在美国的贫病交加当中度过,他最后一篇较有名的著作是1797年(这一年柏克去世)的《土地正义》,他在里面以一种左派的视角去论证为什么要对富人征收财产税和遗产税,他同样是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在理论上说明了富人对财产的最初占有是一种僭越,是一种多占,因此他的财产要交特别税收给国家以用于社会正义和社会的福利保障。因为最初的财产无论是根据上帝,还是根据天赋人权,属于全体人,少数人的占有和利用是不当取利,超额获利,需要补偿返还,体现一种公平正义。他最后的这样一个篇章,具有典型的左派价值观的特点,不过也为后来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社会正义提供了一个思想的源泉。


 左翼政治:自由、解放与永恒批判 


柏克、潘恩他们的思想深远地影响到了后来19—20世纪的政治,尤其是潘恩的激进人权观,每一代人为自己自由立法,每一代人寻求自由解放,后来就启发了19世纪的左翼政治。我们都知道左翼政治的特点是具体的、历史的。如果说18世纪的潘恩时代还是针对英国的议会贵族制或法国的封建君主专制,那么19世纪的左翼所针对的建制的内容就有所改变,针对的是立宪的资产阶级法权或者资产阶级政府,但是其中的批判性的逻辑,以及激进主义的思维是一以贯之的。

 

19世纪以来的左翼政治是以阶级斗争和工人运动作为主线的。在19世纪到20世纪的社会运动当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较温和的,在议会体制之内寻求修正、寻求改良的路线,这样一种路线在一定意义上,还能够为英国政治当中的辉格党人所容纳,典型的如普选运动、宪章运动、社会福利运动。另一种就是更加激进的,也就是以马克思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斗争的范式作为代表,寻求一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解放以及永恒的批判,张扬一种更加激进的人权观和自由联合理想。

 

马克思所用的语言也是自由人权,马克思所追求的自由是要突破资产阶级宪法的范畴,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实行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去打破一种刚刚建立不久的资产阶级的法权秩序,一种被宣布为虚伪的自由平等法权。

 

在西方潘恩的影响曾经一度沉默了很久,尤其在美国历史当中,但是在美国历史的一些关键时刻还时常浮现,成为美国自由精神的一个永恒象征。潘恩是一个世界公民,他因为是美国革命挚友,对美国作出贡献,所以美国人认为他是美国人。他在英国历史上也有浓重的一笔,所以英国人也认为他是英国人。他在法国大革命当中多方协调论证,作出贡献,法国人也认为他是法国人。所以他是一个横跨英国革命、法国革命以及英国政治改革的真正的世界公民。

 

一生以自由事业作为自己的职责,尽管其观点有偏颇之处,但是在特定的时代,其思想上的真诚与行动上的彻底,也是令人长久感佩的。

 

在美国后来的民权运动当中,潘恩还是有所浮现。比如在1960年代,当时围绕黑人平权问题,我们不仅要知道有马丁·路德·金的影响,实际上潘恩也时常被挖掘出来,作为美国民权运动的政治资源。比如在1960年代,美国当时著名的摇滚诗人鲍勃·迪伦创作了最著名的抗议名谣《答案在风中飘》来纪念托马斯·潘恩,召唤人们重新回到托马斯·潘恩在相应的经典篇章即开国之初的篇章当中所陈述的人的权利的原理,以此作为感召去展开新的民权运动。在2003年纪念美国宪政史上最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两百周年之际,乔治城大学的罗宾·韦斯特教授在《弗吉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题为《托马斯·潘恩的宪法》的纪念文章,号召人们回归潘恩的远见卓识,认为只有在观念上更新,将宪法视为人民的宪法,而不仅仅是法官老爷们的宪法,美国的民主,美国的人权才能得救。

 

1960年代以来的美国民权运动当中,潘恩重新被翻出,以及在宪法和政治思想史上重新被重视,也并不是偶然的。因为潘恩所代表的激进的或者说左翼的人权观,始终保持着一种姿态,就是对现实体制的批评,以及以一种未来理想主义的规划不断地诊断出现实的弊端,寻求激进的改革,以永恒批判者的解放性的姿态来针对一切体制。而即便是美国的宪政体制,与一种未来理想主义规划相比较,也是漏洞颇多的。因此,潘恩是无法消逝的。

 

在法国大革命的时候,他可以针对路易十六的封建君主专制。在马克思的时代,他可以针对当时英国以及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的专政。而在当代美国,他可以质疑精英联盟代表制的民主正当性与回应性。

 

不过与潘恩在法国和美国的影响相比,在英国的影响相对较小。

 

柏克晚年大概约七八年时间,就是为了抵消法国大革命乃至潘恩式的激进人权主义的影响,而奋笔疾书,进行政治的行动。当时确实有各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使得英国普通法和代议制民主幸免于潘恩的激进人权观的冲击与法国大革命的席卷。


 脱欧公投:潘恩的幽灵 


不过英国并不是能够一直幸免于此的,近来英国的“脱欧”公投表明两百年之后,潘恩的幽灵又重新降临在英伦三岛的上空。这一次,柏克不再出现。

 

英国“脱欧”公投这件事,标志着英国的保守主义政治传统的一次异化或者一次灾变。因为英国的宪法内核有两个,一个是议会主权与代表制民主,一个是普通法,无论哪一个都是强调精英的代表性责任,强调精英的技艺理性与审慎判断,而不会去诉诸人民主权,也不会诉诸直接民主。

 

在英国,人民主权的概念是有点隔膜的,因为从英国的宪法以及政治的历史上来看,尽管偶尔也会有人民主权的论证来强化对英国体制的批评,强化或者说动员人们去改革精英政治的弊端,但总体上仍然是一种精英的民主代表制。是议会主权而不是人民主权,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内核。

 

公投,以及公投文化,在英国政治当中的兴起,是英国政治文化的一次突变。当然它的原由也是因为随着普选、互联网以及公投在各发达国家的实践,英国的政治家也逐渐把公投以及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手段使用。英国政治家认为,以公投程序来解决国家宪法政治当中的棘手难题,比如苏格兰独立的问题,以及“脱欧”这样一个重大的政治决策难题,可以有效地增强相应决策的正当性,同时可以转移政治家的责任。精英在大致能够评估投票结果的情况下,去巧妙地诉诸公投,能够增强本身的政治决策的正当性。不过这里面存在一个风险,就是精英事先所进行的政治形势的分析以及倾向性的动员与大众意志之间未必是一致的,大众的投票很可能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一些被忽略群体的出场,导致结果出现逆转。苏格兰公投没有出现逆转,但是“脱欧”脱靶了,出现了逆转。

 

“脱欧”公投出现逆转之后,立即就有声音出来了,说“脱欧”公投不是民主,我认为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如果说一人一票投票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不是民主,就颠覆了民主最基本的含义。因为民主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群体为群体负责,人民直接出场的形式,是直接民主。尽管可能是轻率,尽管可能是不确定,无法问责,有一些理性决策上的局限,但是它肯定是民主形式。而且西方的代议制民主是比照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加上相应的限定因素形成的。所以直接民主是民主的原型,代表制民主是民主的实践型,我们不能认定作为原型的民主不是民主。但是精英们事后都后悔了,就出现一种非常奇怪的公式,就是当公投或者人民的直接投票与精英的引导与动员的方向一致的时候,这就是人民的胜利,就是伟大的民主。如果脱靶了,大众的投票结果与精英的事前引导和动员不一致的时候,有一个标签就会扔给投票的大众,叫民粹。民主是褒义的,民粹是贬义的。这样一种批评是一种精英政治中心主义,它里面包含了精英的忧虑,精英的权势失控的恐惧感。

 

现在“脱欧”之后所造成的对英国政治经济以及欧盟政治经济前途和未来发展方向的不确定性,确实使得英国精英和人民会直接承受其投票的负面结果。

 

尽管有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人民的公投结果不可逆转,但从法律程序上来讲,英国的“脱欧”必须要根据《里斯本条约》第五十条重新跟欧盟进行逐一谈判,重定相应的协议,并且“脱欧”最终的程序,得经过欧洲议会的批准,为时至少两到三年,甚至更长。这样就可以以久拖不决的形式让人们忘了公投这件事,久而久之实质性地导致英国还留在欧盟内部。

 

这种法律上的机巧性分析有一个重大的前提性缺陷,即对于英国和欧盟来讲,“脱欧”的公投决定已经见诸于世界,这样一个久拖不决的不确定的政治经济安排或者情况一直存在,会使得英国和欧盟陷入长期的衰退期。也就是你拖多长时间,双方就会衰退多长时间。所以欧洲从整体利益出发,极力要英国赶快离婚,赶快办理脱离手续。英国本身也需要迅速地脱离,来形成新的国家规划和国家蓝图。法律人的判断只是一厢情愿,没有从政治上,也没有从国际经济的角度去考虑。

 

这次公投也确实给对民主的执迷泼了一盆冷水。全世界主流的媒体评论,包括一流的政治学家、法学家,基本上很少有称赞此次“脱欧”公投的,而是引导人们去反思国家大事或国运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决策,也让人们反思在英国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当中的精英责任,它是怎么样衰落的,怎么样被僭越的,怎么样被遗忘的,又该怎么样去重建。这样一些思考也很能帮助我们去进入今天的左右话语结构。

 

我认为一项优良的政治决策或者政治程序,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就是决策过程的审议性,二就是结果的可问责性。我们看到一种以激进人权方式所展开的直接民主,既缺乏过程当中的审议性,相互之间没有对话信息交流,以及相互说服,同时也缺乏结果的可问责性,人民作出的决定谁也不可取消,谁也不可否定,谁也不会真正承担责任。大众负责,也就是无人负责。

 

当然有人说了,卡梅伦不是承担责任了吗?近期他会卸任首相。卡梅伦的承担责任是不对称的虚假的责任,他并不是英国人民为他们的投票“脱欧”的结果承担的直接责任,而且卡梅伦承担这种责任有点政治性质上的混乱。卡梅伦是英国保守党的党魁,作为英国议会多数党的首领才出任内阁的首相,他真正要负责的对象其实不是英国人民,而是英国议会。英国议会是对英国人民负责的,它是由英国人民选举产生的。现在卡梅伦直接对英国人民的决定负责,去辞去首相,尽管具有政治问责上的合理之处,但是属于越位问责,是一种不真正的承担责任。而这种人民直接民主的责任,实际上是找不到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和主体的。

 

最终责任在哪儿?责任就在英国人民所承受的“脱欧”决定之后的各种政治、经济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在较长时期的衰退当中对他们具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损害。这是通过一种政治经济的事实,每一个人去具体承担责任后果的。

 

所以我相信在此次“脱欧”公投引发的潘恩的幽灵光顾英国的保守主义政治之后,英国的保守主义政治一定有一次回潮,人们一定会重新去认真阅读柏克的文本,去重温基于英国自由宪制的右派的政治哲学话语,审慎地去对待英国当代的政治和政策上的重要议题和挑战。

 

经过这样一次反向重建,英国相信会回到精英重新负责的、由它的代议制和普通法共同守护的传统秩序当中,而不会沿着公投式的激进民主继续往前走。所以我相信公投在英国的政治正当性和道义基础已经被实质性削弱。

 

英国“脱欧”之后,苏格兰也要“脱英”,北爱尔兰也要“脱英”,但是我认为英国政府会非常审慎地对待公投的再次使用,因为公投这种文化以及公投所带来的人们对激进变革政治秩序、激进变革政策的巅峰式的体验,很容易破坏人们对国家的忠诚和对秩序审慎的理解以及对改革的合理的商谈。因为它的破坏性太大,所以我认为公投在英国的宪法政治当中,会日益地边缘化。

 

这是由潘恩和柏克左右话语的交织在整个西方世界所产生的缠绵悱恻。总体来看潘恩式的人权观,有力地支撑了在不同体制下的民权运动和社会运动,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社会公共政策的改革进步起到了有效的批判和压力传导的作用,也促进了相应的宪政体制包括美国宪政体制的改良与进步。潘恩的激进人权观有它的道理,有它的合理性,有它的历史作用。

 

有人曾经问我,在潘恩跟柏克之间,你更喜欢谁?或者说你觉得谁的价值更高?我说在不同的年龄段,可能做出不同的回答,比如在青年时期很容易喜欢潘恩,喜欢社会运动,喜欢激进的思考和改革,喜欢用青年人特有的躁动、任性、冲动,以及对简单启蒙理性的拥抱,去承担改造世界的使命,这是一种政治中的青春精神。就像我们现在在全世界各地所看到的社会运动的主力,常常是以青年为主一样,我们曾经的五四运动,现在港台所出现的社会运动,或者港独、台独当中的青年人身影,我们都无疑能看到他们身上潘恩的影子。

 

不过随着年岁的增长,阅历的加深,对体制、文化、政治体验的加深,柏克的深沉以及智慧,会逐渐获得更多人的认可,柏克也会逐渐成为一种稳定社会的常态化的共享的心智。柏克是政治当中的成熟精神,他相对于潘恩的政治青春精神,更加久远,更加绵长,更加开阔,更加可靠理性。

 

不过一定要历史化的去评价他们。我常常这样对比:如果没有潘恩,新美国的革命成功与建设就会缺乏很重要的精神动力;如果没有柏克,英国式的稳定的体制,它的维系也一定会缺乏相应的思想支撑。所以潘恩之于新的美国,以及柏克之于稳健的英国,各有其合理性。

 

在人类秩序演进的关键时段,潘恩的激进是有其道理,有其合理性的,没有潘恩式的启蒙激进主义,西方资产阶级的革命,它的价值观,以及宪法制度的奠基,就会缺乏重要的动力因素。不过如果把潘恩的激进的人权观无限地放大,成为一种不断革命论的循环式的来源,人类就相当于进入了一个政治的高烧阶段,就不能够成熟,就一直处于青春期躁动的状态当中,常常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进行变幻往还,这样就不健康了,最终会烧坏身体与心智。

 

实际上真正秉承潘恩的政治青春精神的政治民族主要不是英美,而是法国。法国拿破仑的军事专政,包括民法典,并没有终结掉法国不断革命的宿命。法国宪法,法国政体,一直经历王朝复辟和革命激进的反复,贡斯当也曾焦虑于此而设计“中立性权力”,但未能奏效。

 

比照一下英国政治和美国政治。尽管潘恩在美国政治的初始时期,革命时期影响极大,但后来美国的政治是以成熟的联邦党人的精神稳定下来的。我们注意到在1787年联邦党人的立宪精神当中,他们有一个共识,就是要对大革命以来,尤其是对《独立宣言》和邦联条款当中各州高涨的民主激情或者自治的激情,加以制度化、宪政化的驯化与压抑,否则美国的国家发展、秩序稳定都会像海中浮冰一样不确定。

 

联邦党人心智对潘恩式的激进人权观或者激进民主观的替代,使得美国迅速进入了自由繁荣的大发展时期。后来法国人托克维尔于1830年代去考察美国民主的时候,他所发现的并不是潘恩的美国,而是联邦党人的美国。

 

当然美国在宪法精神的机体内部,尽管联邦党人这样一种温和的国家主义或者国家理性成功地驯服了民主的激情,使得美国的民主呈现出一种宪政民主的理性特征,但是潘恩所种下的社会运动或者激进人权观的因子,也成为美国社会运动以及批判进步传统的重要源泉。

 

每到美国的体制有所僵化,社会不正义呈现,尤其是美国的种族平等与平权革命的议题浮现,潘恩就会成为重要的思想和政治资源被调用,成为体制内活跃的创新变迁的因素。但是这不足以颠覆既有的主导性宪政体制,而是体制的一个忠诚的反对派因素。

 

联邦党人的政治保守主义和潘恩的政治激进主义之间,形成了一种对话,形成了一种平衡,这种对话和平衡保持了美国宪法的活力,但是其中是有主次的,是以这样一个保守的自由作为主体,以社会运动、人权运动作为辅助,作为矫正,作为警讯和信号系统,使得国家的宪法政治充满一定的活跃度,但又不至于不断革命。阿克曼的二元民主论与高级立法学说,就是对这一张力的理论化。

 

英国政治因其老成成熟,太成熟了,所以长期以来潘恩的影响是较小的。英国政治以代议制民主和普通法,一直较为成功地应对了各种各样的危机。近来所发生的“脱欧”公投,公投文化与公投制度实践,在英国的发生,是一次警示,对英国的精英政治家尤其是保守党传统下的政治家,必须让他们严肃地聚焦思考:他们的精英民主是如何衰落的,是如何放弃代议制下的代表性责任的。这是英美的故事。

 

 政治儒学:文化保守的偏执


在中国当下,我们谈论左右的时候,也会常常陷入一些话语的困境,会常常发现好像在中国左派跟右派的对应与西方有所不一致。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来自于左派革命,是对三座大山包括对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革命,由社会底层及其政党通过暴力革命建立了政权。左派革命建立政权之后,所形成的政治光谱跟政治格局当中,我们怎么样去谈论左右的问题呢?

 

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一般来说在西方左右的光谱在中国就不是特别适合了。你会发现,由于左派建立政权之后,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左派了,掌握政权的左派或者阶层或者执政党,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体制右派,体制右派指的是他掌握政权,掌握体制,掌握基本的政治经济的资源。

 

相反如果在西方社会,是一个以自由主义为内核的右派的执政,这样一些思想和政治主张在中国当下,可能以维权的方式出现,以宪政运动的方式出现,以民主的面目出现,以人权的面目出现。在中国的场域里面,尽管人们一般还是用西方语境中的右派去指称他们,实际上在功能上,在中国语境结构当中相当于是一种左派,民间左派,是对既有的体制、政策、政治的批评,并且同样是以一种未来理想主义的方式,强烈要求中国的转型向他们所预期的规范性方向去发展。

 

所以在中国当代,左派建政之后,转化为体制右派,而世界性的右派的文化、话语和政治主张,进入中国语境之后,变成了民间左派,这就造成了中国思想界和政治界独特的风景,是一种双轨制的风景。官方正统的意识形态当中,宣扬的是一种在世界政治思想史上的左派教义,马克思列宁主义,但是在政治上表现出来的却是一种体制性的右派,对国家权力,对体制,对既定利益,对整个改革完全的控局,甚至垄断,对秩序的空前敏感和守护,体现出强烈的维稳思维和警察国特征。

 

而民间的左派,接引的是现在在世界范围内占主导秩序的右派的资源话语,包括软实力体系,在中国场域下面进行维权、民主、人权、法治转型的工作。因此在中国场域里面,自由派与新左派或者国家主义的论争,就必须要按中国语境来进行理解。中国的自由派在我看来,以世界思想史的判断来看,都属于左派,当然这种左派是一种民间左派。中国的新左派与国家主义,实际上是属于体制右派,是对体制实践理性的论证与维护。

 

这样一种扭结或者扭转,会常常造成在中国讨论左右话语的时候,造成一些代入错误与角色混淆。因此当我们指某个人是左派的时候,常常反而是说他实际上是维护体制的,当说某个人是右派的时候,他反而是反体制的,这样一种在中国语境当中的话语习惯,跟柏克、潘恩的左派右派的划分,恰恰是相反的。

 

我主张在中国不要轻易用左派和右派去贴标签,因为说你是左派和说你是右派,不仅有可能是角色错误——尽管你也知道说你是某派的时候大体具体指什么——更关键的是不利于在价值分裂和多元化的时代去凝聚共识,不利于在任何有异议的政治与政策议题上展开深切的哈贝马斯式的商谈,去产生出一种公共理性,作为我们时代政治与政策决策的合理基础。

 

理解左派与右派的划分,我在前面也简单讲过,看他的主张与体制之间的关系。如果他是以一种未来理想主义的主张来批评体制的现实和传统,他就应该严格地被定义为左派,因为他是批判主义的。如果他是保守现实的建制,或者说保守传统主义的价值,他就要被定义为右派。

 

在中国,左派刚才讲过了,已经很好去界定,是西方的自由民主作为理想国,目的国,又要求现实的体制向未来的目的国转型转进的,这在西方是右派,已经成为现实了,这在中国还是左派,因为它是一个未完成的目标。

 

在中国,右派的阵营当中有两类,一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对现实建制进行合法性辩护与论证的阵营和脉络,这就是官方正统,也都很清楚。另外一种右派在中国政治思想的光谱当中比较奇特,也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我们通常把它称为大陆政治儒学,或者大陆新儒家,是以一种复兴传统文化以及传统制度模式作为自己的主张的。因为这样一种主张是要去尊重激发甚至发扬曾经有过的一种制度模式和制度事实,因此它也是保守一种已然的东西,所以也被认为是保守主义脉络当中的,只不过保守的不是现实的建制,是一个古代的建制,是另外一种诉诸传统主义的右派,保守派。

 

这种诉诸传统建制或者现实建制的,都是去保守一种已然的事实,这种已然的事实,或者存在于历史当中,或者存在于现状当中,但是它不存在于未来。而以未来作为一切价值评断和行动根据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是严格左派立场的。


近来我也注意到大陆新儒家的几位重要代表,在新加坡出版了一本书,任重先生主编,叫《中国必须再儒化——“大陆新儒家”新主张》。我看到国内思想界争议很大,不仅是正统的体制右派,就是现状派、马列派激烈批评,作为民间左派的自由派,批判主义的自由派也激烈批评。批评说明它本身已经引起了注意,成为一种有刺激性的或者说不得不被回应的思想社会的趋势或运动。


    


《中国必须再儒化——“大陆新儒家”新主张》
蒋庆 陈明 康晓光 余东海 秋风 著
新加坡世界科技出版公司2016年出版


我的专业是宪法学,宪法学传统上是自由主义,但是我本人的思考是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间,取一个中道,对传统文化以及传统建制也有一定的理解,但基本还是秉持现代性的政治立场。对于政治儒学脉络中特定的中国文化政治的右派或者保守派,我认为它有合理性,因为我们这个时代是到了对20世纪革命激进主义加以保守性消解与转化以及真正在思想与制度上去汇通中西、去与传统和解、去从传统当中寻求文明以及政治合法性资源的时刻了。大陆新儒家的出场,客观上增加了中国转型思考的资源复杂性与路向复杂性,但却是必要的和切时的,是真正补齐了中国左右之争中传统主义的长期缺席,打破了既往由新左派(体制右派)和自由派(民间左派)相互对堪所造成的思想性垄断格局。当然,唯我独尊、无视现代性原理和中国自身已有的现代性建制经验的儒家理想,是不可能亦不可欲的。基于现代中国自身的复杂性,我们需要的是一种柏克式的中道保守主义智慧,努力促成一种深切的思想与历史对话,呈现一种分享和构成性的有机文化形态,作为中国改革转型的长期规范性基础。

 

这应该是一场严肃的理智化的对话,而不仅仅是一种教徒式的、复辟式的回归。这种对话的依据必须建立在对实践理性或者既有体制的整体合法性或者表面合法性承认的基础上。在此之上以传统主义作为对话的对象与资源,去形成一种传统资源现代化或者创造性转化的可欲路径。

 

因此政治儒学彻底化,肯定是一种文化保守主义向政治保守主义转场过程当中的政治心智的偏执,是一种不可欲的路径。不过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自主性,政治体制的演化,也使得全盘西化式的、彻底以西方尤其是美国式的自由民主体制作为完全形态的转型,实际上不仅是不可能,而且是不可欲的。

 

在中国实际上有人已经看出来或者说点出来,就任何一种单一的传统,无论是基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还是基于两翼的传统主义跟自由主义,都很难成为独断支配中国的单一意识形态。因为中国天然是一个开放的文明国家,是一个世界历史民族,它无论是为了自身还是为了世界和人类,都需要是多元的,需要是综合的,不能是单调的,封闭的。中国的保守主义必须是开放吸纳,多元演进的,而不可以是抱残守缺,独孤求败的。

 

在中国当代,无论是文化资源上,还是政治宪法制度上,都面临着一个重大的结构性的挑战,始终未能完全定型成熟。大挑战的时候,测试我们的是以什么样稳健的心智去应对。我们的心智其实是要有双重超越,一种是超越全盘西化式的简单启蒙心智,或者说潘恩式的激进人权观的心智。另外一种也要超越复辟主义的或者说极端化的传统主义,本于现代性的政治立场,以实践理性作为基点,两相对话,既有改良改革,又有和解复归。


 宪政民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法则


面对潘恩、柏克的左右政治话语,以及在中国场域当中,独特的左派建政之后所形成的体制右派现象以及民主全球化所带来的民间左派现象,这种二元话语和政治对峙,我的基本立场是中国要走一种宪政民主的道路。这种宪政民主的道路,我倾向于回到一种柏克式的心智当中,去追求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法则。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数千年来一直是人类政治文明与生活方式探索的核心议题。

 

偏执于抽象自由容易进入潘恩陷阱。偏执于传统秩序,容易进入传统主义的或者说复辟主义、原教旨主义的陷阱。我觉得柏克在自由与秩序之间是有平衡的。柏克固然去反对法国大革命式的激进革命,但他同时也是英国议会当中难得一见的改革派,他对当时英国王室的滥权、英国议会的怠政以及英国在北爱尔兰、印度,包括北美问题上的专横,是都有批评的,而且提出了很多改革的措施和举措,身体力行,长期不懈。

 

所以柏克是一个保守改良主义者,他是一个以英国本身宪政体制作为基础,去寻求改良空间,向未来发展的稳健的改革家。我讲的这种宪政民主,它不是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化的,或者纯粹以美国式的自由主义为内核的宪政民主,而是一种渗透着中国自身政治实践理性,以及逐渐地要秉有中国自身文明文化特征的宪政民主,要把民主的正当程序,现代性的因素,把它植入由传统秩序以及生活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系统或者框架当中,这就会形成一种有节制的、有序的民主框架,这种民主框架不会去推崇一种公投式的激进实践。

 

我们注意一下,美国在联邦层面就没有公投,美国在联邦层面也不会引入公投,因为联邦党人立宪就排除了直接民主在联邦层面的政治可能性。我们要学习联邦党人当时对直接民主或者公投式的激进民主的排除的智慧,在国家的政治层面建立一种由精英承担代表性责任的民主政治或者说代议制。

 

同时要厉行法治。不一定是英国的普通法,学也学不来。通过常规法治去保护我们既有的生活方式、自由和财产。

 

我们的民主用来干什么呢?我们的民主用来与目前的维权或者说社会公共政策的改进进行对话,做出回应。我们民主的决策过程,包括立法,要开放,要充分吸纳民意,要不断增加代表的代表性和审议理性的程度,来回应社会的改革议题,形成人大民主的政治过程对社会改革议题充分的吸纳与转化能力。

 

这样的宪政民主就建立了相对稳健的宪政框架。我们不能谈宪政色变,因为宪政本身,如果不是做过分意识形态化的理解,它实际上是人类尤其是西方探索理性治理的结晶,当然也可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新的动力与方向,成功地将我们的古典文明的智慧以及适应现代化挑战的经验包裹其中,整合其中,使得中华民族及整体中国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当中能够有稳健而自由的秩序体格。

 

在当代,我上面所讲的潘恩、柏克,后来还有很多一些变体理论,新左派的,新自由主义的,传统主义的,新儒家的,以及国家主义的,零零总总都会出现于中国当代的网络以及实体社会空间当中,刺激我们去思考。

 

越是在这样一个时代,因为网络阅读,以及社会事件不断,还有整个20世纪在激进的革命与运动当中所造成的各类独特的受害群体,以及受害者情结的发酵,容易使我们不断激进化,政治热情异化为政治高烧。

 

所以越是在这个时候,我觉得理智的负责任的学者,或者共和国成熟的公民,就越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思想社会责任。这样一种承担就是要有柏克式的保守改良主义的心智。我理解的柏克式的保守主义,不是要把中国的政治体制换成英国的代议制和普通法之后,然后再去保守英式的宪制,这样一种大换血、外科手术式的大换装,也是绝不可能的。而是取柏克在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的思维和方法。至于以全民基督教化作为中国宪政民主的前提的所谓基督教宪政主义,相比世俗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更加虚妄飘渺,与中国文明特质及政治社会存在更严重的脱节。

 

毫无疑问,其实在当代中国具有体制转型的未完成性以及多元性的特征。我们以八二宪法为例,八二宪法当中既有革命激进的因素,在序言部分大谈特谈光荣的革命传统。一般来说立宪主义是反革命的,是强调秩序优先的,即便保障自由也不是会保障革命的自由。所以在宪法序言当中出现不断去表彰革命史和伟大光荣的革命传统,也确实是立宪史上的特例,或者说独特的叙事。这种独特的叙事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宪法有左派的传统,是一种左派革命的正当化修辞。

 

我们的宪法里面在国家机构条款当中,又有代议制的全套的制度装置。我们通过宪法所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是非常多的,非常丰富的,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充实地运作起来,人大并没有成为中国民主代议政治真正的中心,它的橡皮图章的现状,也长期引人诟病。当然这也是未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啃下的一块硬骨头,即中国的人大民主如何作为代议制民主成熟起来,是中国政体稳定与改良的关键性指标。

 

再看我们的宪法里面还有大篇幅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尤其是基本权利的规定。可以说目前从比较宪法的角度,世界上能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我们的宪法当中基本权利部分,基本都能找到。但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好像只是规定在纸上,而没有进入法院,也没有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法所建立的违宪审查的程序。

 

所以现实当中出现的行政权力的侵权事件,出现的法规甚至法律的违宪,就很难得到及时的制度化的纠正,于是就会引发频繁的群体性事件,引发维权与维稳之间恶意的相互刺激与滋长,以及为死磕派律师提供行动理由和空间。

 

中国宪法无论是在解释还是实施上,都有丰富的资源和空间。宪法的机体内部,我们能找到明显的左派激进革命的影子,光荣革命的伟大传统,通过革命史叙事奠定宪法的正当性。也确实在建国之后,有过不断运动、不断革命的一段时期,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样一些激进的因素,它不仅来自于马克思,也来自于潘恩,甚至来自于卢梭。

 

不过我们宪法当中在改革开放以来,同样有一些法制化的、保守的秩序性因素,比如说我们要建立有序的民主,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包括我们要保护基本权利,保护财产权。这些因素传统上属于一种右派话语,属于对既有的秩序、权利、利益的保护。

 

几方面的进程都在展开,相互间也有牵制和引导。改革的关键词或者主题词,我曾经有一个研究和概括:1978年以来的三十几年,它的关键词是经济,以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为中心,其中1992年市场化导向的确定,是它的中期。经济建设改革使得中国社会的财富、国力、社会分层快速发展,包括思想观念的丰富和多元化,由此提供了非常好的物质社会条件,为中国进一步的制度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我们今天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学者,那么多的公民,包括我们的微信群,高铁等等,这种便利的交通方式,与三十年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密切相关。

 

以2014年为界点,整个国家发展的主题词,改革的主题词换成了法治,就是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过我们的法治根植于或者说寄生于一个威权化的或者说集权化的政治体制,这种威权化、集权化的政治体制来自于左派革命,至今仍深刻分享其理想、激情与行动模式。

 

我们知道柏克,在法国大革命的时候早就说过了,这样一种激进的左派革命,以自由、平等、解放为关键词,最终一定会造成一种强权式的、集权式的、过分偏重秩序的一种体制,而中国也没有能够幸免于柏克预言。

 

所以当我们要强调,以法治去驯化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的时候,这里面相当于是执政者自我革命,主动把自己的爪子、自己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需要一种理智的决断,因为权力本身是任性和任意的。作出一种决断要把自己关进铁笼子里,严格地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办事,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是一种非常关键的政治决断。

 

既然是一种政治决断,它变成制度现实就有一个历史时差,就像曾经的经济建设决断到市场化现实也有较长时差一样。权力的自觉和任性,就像人的理性和非理性,人在白天黑夜之间的意志漂移一样,是有反复。我们已经看到了法治决断与维稳政治之间的拉锯反复,这也是法治新常态。

 

我们看到即便2014年要开启法治元年,以法治为关键词,进行三十年的制度建设,法治在中国也并没有如政治决断所宣扬的那样,立即生成为公共生活的权威方式,而是说这样一种法治仍然受到既有的体制以及行为习惯的冲击、塑造乃至于消解、俘获。

 

我们的法治逐渐成了一种权威主义法治或者法治威权主义,这种工具主义的面向,与权利本位的法治价值之间是有一定冲突的。所以法治限制权力的一面并没有充分释放,法治保护自由权利的一面也没有充分展现。相反,法治成了便利国家以及行政部门进行管制的理性的工具,高效率的工具。法治也没有成功地去取代跟克服权力对社会的精细控制,网格化控制,以及以安全为理由的超常规的监控与规制。作为现代治理模式,法治并没有系统地去清理、批判以及取代传统治理模式,而是并存甚至相互冲突。

 

中国的法治就像曾经1978年三中全会开始的经济建设一样,可能还是需要有一个中期的、中间时段的再决断,来确定它真正的内涵和方向。从1978年到1992年,十四年,中国的经济改革最终确定了市场化的方向,法治从2014年的四中全会的宣示决断,大概也需要十年左右时间,才能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具有类似市场经济在当代中国所具有的地位。大概再过十年,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在我国的改革框架当中,就会成为一个相对成熟的制度性的要素沉淀下来。法治之后的第三个主题才是政治民主化。当然这不是说在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阶段就没有民主发展,而是说不以民主发展为主题。

 

西方发展援助意义上的选举民主以一人一票重组政权,重构合法性,实际上是一种潘恩式的、一代人自我立法的激进人权民主观的体现。这种模式在全世界的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很多失败国家秩序崩解的现象,对于当今的难民危机以及恐怖主义现象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相反中国实际上是始终强调秩序优先,开始以这种法治优先的方式来巩固经济建设的成果,继续以法治来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性和基本的社会政治秩序。在此前提之下,逐渐展开民主政治的建设。

 

所以中国大转型经由经济、法治到民主,而不像西方推销的那样经由先民主化,再法治,再经济。中国自主式的演进的发展,反而意外地符合了柏克式的保守演进的逻辑和方向,尽管具体内容、实践理性及体制有别,但是在方法论和思维方式上是趋近的。

 

在今天当我们谈论中国民主化的时候,左右话语论争异常激烈。我们实际上是在谈论,到底是以潘恩的方式,还是以柏克的方式去推进中国的政治改革议程。

 

毫无疑问实践政治的取向,是类似柏克式的保守演进的方式,它不是不改革,而是限定了改革的议程和顺序。当然改革之所以要往前走,也必须要有左派式的、批判性的、社会运动性的、维权性的力量,作为一种外部反对性的因素存在。

 

政治都是理性的,尤其是权力,它是任性的,它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它要与社会和人民分权,形成一种民主政治体制,必须要有外部的压力。这种压力就来自于潘恩式的视角。

 

所以我还是要比较客观公正地去评价近十几年来中国所发生的维权运动,社会运动,人权运动。这些运动有它的根据与合理性,因为确实我们的宪法与法律没有很好地去兑现对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没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在这样一种体制有缺陷,既得利益被过度保护,社会弱势阶层被过度伤害的不正义的情境当中,左派的话语批判与行动有其合理性。


  


批判的成效与建设性当然也取决于体制的稳定性和秩序控局能力。这样的体制并没有在人权运动、激进运动之下被颠覆,而是对外部压力有一定的抗压性和回应性,由此构成了一种改革继续向前走的动力。

 

改革既需要有执政者的权力自觉,同时也需要有社会运动、人权运动的外部压力,内因外因相互作用,才能够使某些议题突出,使某些改革提前,使某些改革加速。所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在中国改革转型时段当中,潘恩和柏克的分别的合理性,看到合理的改革进程是“左右手互博”的合力结果,可能不符合任何一方的理想,出乎双方的意外,但符合历史演进的理性规律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样我们就把启蒙后期主要由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左右话语分化,以及后来在整个世界立宪民主政治当中左右各自的发酵起作用的过程,大体与各位做了讲解和分享,也对它们在中国当代政治演进当中的存在与价值提供了一定的分析,希望这个分析能够对诸位去学习,去思考,去行动有所帮助。

 

我们要合理、正确地理解中国作为一个伟大的文明古国,以及世界历史民族,它所背负的使命与责任。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过分激进地去思考中国转型的命题,不能把中国当作普通的、尾随的标准民族国家,以一般的现代化转型理论去分析要求它,不仅不可能,而且不适当。必须以一种大历史的、人类世界历史的视野去看待它,以及期待它。

 

在我看来当代中国的国家发展,正在经历四个层面的并轨驱动。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已经丧失了经济殖民化、政治民主化以及法治发展的自生自发的优容的世界历史条件,而不得不主要在自己的疆域之内,在国际文化优势与世界体系的压力之下,艰难地进行自身的现代化,既坚持自主性,同时又创新发展。

 

从国家发展来看,它有四个层面的意向和任务是具有历史规定性的,这种历史规定性会限定中国改革的议程节奏,以及未来的形态。

 

首先,最基本的层面是关于政治现代化的共识,这是一个最低共识,就是中国必须要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治理型的国家完成转型,必须在内部以自己的制度模式去实现基本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形成内部合法性秩序的现代重构。

 

这个任务在进展当中,但并没有很好地完成,这也是关注中国现代化的学者或者公民最主要焦虑的维度,因为这个维度直接涉及到了每个人的身家性命,每个人的自由、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如果作为一个普通的小国,完成民族国家的现代标准转型就够了,但是在中国却还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就涉及到它的第二个层面,就是我们既有的党治国家的体制,怎么样与法治进行并轨转型与整合建构。这个问题是与很多国家都不太一样的。因为我们这个威权体制,它不是一种僵化的方式,去绝对地拒绝一种现代治理模式,而是以一种改革的姿态去形成一种对话,形成一种演进,因而它符合了柏克式的保守改良主义所期待的改良的思维方式。

 

2014年四中全会的决定当中提出,党规与国法都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党规的法律属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国法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中国法理学和宪法学真正疑难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在理论上获得妥当的解决。它也是西方的比较法理论或者法学理论难以触及或者承担的课题,因为这是中国体制与西方的真正差异之处。全会的决定只是提出了这个问题,但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它是对未来开放的议题。

 

不过它表明了中国的政治改革,政治现代化,必须完成一个党治国家的法治化。党治国家的法治化,跟一般的权力机构的法治化相比有何特殊之处呢?特殊之处是有的。一方面,党规跟国法要对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的行为产生双重拘束力,使得法治原理或者说立法法的原理能够在党内的执政权的行使当中起到一个基本的规范作用,这是一个它成为法治党的面向。另一方面,由于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宪政体制当中的角色设定,又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转型成一个常规的官僚化的法治机构,还必须保持对体制的领导性和领导作用,使得它在政治上有一定的决断和政策选择的自主性和裁量性。

 

所以作为领导党的宪制决策,和作为法治党的宪制决策,这种双重决策,未来在党治国家的法治化转型当中会非常地具有辩证性,特殊性,也是考验中国的宪政设计和宪政转型真正要害的地方,因为它跟诸如人大、法院、国务院的那种官僚化、法治化的转型是有不同之处的。

 

第三个维度是超越国家层面的,这是与中国的文明历史和世界历史民族的规定性定位有关的,就是区域性秩序或者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者。目前是以一带一路、亚投行这样一种超国家的共同体秩序倡议与创建者的角色出现,它是否能够在美国发展援助、民主输出失败的地方建立起一种成功的、由中国主导和塑造的区域和平、自由、繁荣的共同体秩序,是一个中道机遇和挑战。这也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文明发展要承担的历史使命。

 

最后一个维度是更高、更终极的维度,是一个天下主义的政治秩序。它不仅超国家,也是超区域的,是中华文明在充分地完成了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完成了对西方文明核心要素的吸纳整合,也使得党的领导充分地在宪政体制当中得以驯化,使得它保持一种在政治和法治上的良性互动之后,所形成一种更为成熟的状态之下,对人类的政治模式的创新、推进甚至终结,出现中国版的“历史终结论”及其制度性事实。

 

由此展开的四个层面,有基础面,有扩展面,所形成的政治思想以及政治制度的发展愿景或者框架,会考验当代中国的政治家、学者以及公民包括企业家,他们如何去识别自己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这是整个民族的共同事业。

 

所以世界历史是给了中华民族和现代中国巨大的契机,尽管它好像每一个维度在理论上、战略上、制度上都准备不足,但是机会却是展现在在面前。我们今天去重温左右话语政治的源头,分别勘定它的合理性与价值边界,就是为了疏解国人当下纠结与焦虑,去疏阔我们的心智,展现我们应有的视野和抱负,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什么样的想象力和远期定位会决定什么样的国家和文明的前途。

 

我今天晚上的讲座主要是提供给各位一些阅读思考以及未来展望的线索与可能性,并没有特别确定的结论,只是要突破简单的左右二元的话语标签去深入具体的问题和思想深处去更好地理解西方的历史、人类的历史以及我们自身的历史,以此为基础去理解和展望我们的未来。

 

最后,请允许我就本主题推荐几本书给大家参考:(1)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2)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飞龙译);(3)潘恩《人的权利》(田飞龙译);(4)尤瓦尔·莱文《大争论:左派和右派的起源》(王小娥、谢昉译);以及(5)《中国必须再儒化》(蒋庆等著,任重主编)。

 

今天的讲座希望能对各位思考有关的问题有所帮助。时间有些超出,我们还有点交流的时间,谢谢各位耐心的收听,也谢谢木心女士的组织和曾鹏教授的主持。

 

【在线交流回应观点节选,提问省略】

 

1、关于共产党是否可能接受民主法治的原理,完成自我驯化,带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如果只是回答是或否,而不进入真正的实践理性与改革进程进行分析,这种讨论很难形成具体成果。

 

我们要注意到,共产党本身的体制也在巨大的演化当中,它在内外的压力之下,在精英责任与理性的复杂的演化之下,也在发生变化。

 

今日的共产党跟历史上某个时段的共产党,显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要以演进的、实践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它。它是中国现代化的一种领导机制与代表机制,它也必须要考虑和吸纳其它的价值元素和力量来共同完成整个国家的发展进程。

 

这位网友的观点很有一定的代表性,基本上代表目前自由派的观点,就是认为中国民主法治的主要障碍是党的领导,因此必须从前提的消解开始,我觉得这种思考方式,是典型潘恩式的。希望今天的讲座对你的进一步思考或反思有所启发。

 

2、潘恩跟柏克论战的时候,对于柏克所盛赞的英国宪法,潘恩直接了当就说英国没有宪法,也没有自由,因为英国的宪法是来自于诺曼人的征服,英国的自由是专制之下的自由。这些批评以一种更加激进的立场和原则来看,也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是在英国人看来,在英国政治家看来,又是过度夸张或者说不切实际的。

 

我觉得这样一些疑问都存在,我也曾经经历过这样的疑问,而且这样一种疑问在当下,在这个威权化色彩越来越浓厚,安全理由之下国家的行政管制权力越来越扩张的前提之下,有其合理正当性。

 

但是从更长时段的中国政治历史的演进来看,可能还会再做一些结构性的调整。我觉得作为一个改革者,他需要冷酷地面对政治现实,同时有实践改良的耐心,如果没有这种耐心,会陷入不断革命论的陷阱。

 

3、走向中国式的民主宪政,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这样一种参与可以在各个层面展开。在自己利益受损的时候,可以去诉诸法院和司法制度,尽管制度还不完善,但是通过公民亲身的实践参与,对制度的使用,会去与法院共同建立司法的权威,使之成为一个社会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行政过程和我们的人大立法当中,同样有参与的路径,也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作为党员在党内民主法治的改革过程当中,也有参与和发言权。公民放弃了参与的责任,只知道去抱怨和道德义愤,其实是于事无补的。

 

除此之外还特别需要中国的执政者或者精英承担起责任。这些精英就不仅包括权力官员,还包括学者、商人,他们要对于改革形成共识,要对改革的议题和议程承担责任,而不能把改革放任给民粹式的、不加审慎思考的激进的程序加以决定,像英国“脱欧”似的。必须要承担起精英的代表性责任。

 

4、我是能够感觉到,就是我们80后的青年学者,跟我们的老师辈有很大的区别。老师辈中真正传统左派式的学者已经故去或者很少了,但是那样一种主要以西方模式作为模范来分析、来指导中国改革的一些学者,目前在学界都是鼎鼎大名,似乎也有所偏颇。种种迹象表明,由于时代经历、知识结构、政治判断、责任伦理和未来预期上的多重差异,学术性的代际代沟若隐若现,这本身就是时代发展的正常现象。

 

所以我本人在潘恩和柏克当中,我是先读潘恩的,后转向柏克,我总体上觉得柏克比潘恩要更加深刻,或者英国智慧比法国智慧更加深刻。这里面也包含了80后,我周围一些人的共同经验,即要对时代承担起一种柏克式保守改良的责任,并不是去否定潘恩式的价值观及其言说与行动的价值,而是不给其过分的角色设定与功能期待。因为中国的体制的大球是非常硬的,不仅要靠精英的自觉,还要靠大众的参与,外部的因素,两相结合才可以。但是外部的参与不能变成民粹式的、无序的社会运动,那样它就不是一种建设性的力量。在世界历史上,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多次见证了这样的内外合力始终以精英不断的自觉回应与行动,作为改革真正的主导方式。当然也存在反例,不幸的反例。

 

5、中国没有公民只有奴隶的问题,不仅仅是统治者的责任,也是公民自身的责任。公民人格的成熟,不仅仅是统治者要开放各种各样的自由,也是公民争取来的。思考的方式要有一种节制,就是不要充斥这种道德义愤,因为道德义愤会阻滞理性的思考和商谈。如果你感觉你已经马上要揭竿而起了,这个时候也许你不是立即去揭竿而起,而是冷静下来思考一下,自己是否所观察、所思考、所分析的还有欠妥之处,是否对国家、时代有了周全的把握。60后的历史经历,更加具有这样一个复杂性,所以有人很难理解,对当下的体制及其改革前景抱有悲观失望的心态。

 

中国跟英国的传统当然是有很大的差别,不过如果说中国的传统只是暴力革命的传统我也是不同意的,因为中国固然有王朝改朝换代、农民起义的暴力革命传统,它体现了一种底层斗争式的政治文化,中国同样也有士大夫的精英政治传统,我们还是要辩证完整地去分析中国的政治传统。

 

学习英国的保守主义,尤其是柏克的保守主义,不是照搬它实体性的代议制和普通法,你也照搬不来,而是学习柏克在面对社会运动与激进革命的时候,他的思维方式,世界观,方法论,然后在中国的实践理性的场域当中加以运用,不刻意地去推崇暴力与激进,同时也绝对不为体制进行背书,以一种改良的心态去对待。

 

6、这个话题的争议性是必然的,还不限于目前交流当中呈现的这些张力,而这正好是我们这个转型时代的思想与政治特点。我们其实需要有一个心智的反转。因为整个20世纪中华民族经历了太多的革命运动,激进的洗礼,这种洗礼最后固然也解决了当时语境下基本的问题,比如说主权统一,民族解放,整体的中国人民站起来的问题。但毫无疑问,它所带来的思想与政治后果也是严重的,它带来了反右,文化大革命,还带来了一种激进的思维,以至于当今天以右派名义出现的一些维权或者民主社会运动的时候,尽管反对既往左派的革命叙事和政治体制,但仍然采取了、复制了同样的激进思维与行动方式。

 

所以21世纪中国的政治社会,需要有一种保守改良的新思维,有一个心智的反转。如果没有心智的反转,以一种同情理解、稳健理智的心态去处理我们的传统文化、革命遗产、当代体制以及未来愿景,我们很容易重现一百年前走过的老路,整个民族又会重新陷入四分五裂。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学者,作为执政者,都有共同的责任,在21世纪在改革所提供的更加宽厚的物质基础和思想资源的基础之上,去超越前人,去节制激进,去整合多元的因素,让中国共同地走向未来。

 

7、我充分理解各自遭遇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不同思想立场的人,关切的重点以及对中国未来或乐观或悲观的看法。但是不管你的受害情结或者说你的焦虑、你的局限何在,要保持对国家社会的关心,保持对改革的信心,改革才有希望。如果都悲观失望,愤世嫉俗,我觉得不可能有共识,也不可能有稳健的改革。改革是我们共同的事业,共同的命运,一定也是我们这一代人共同去塑造的过程和结果。它好了是我们努力的结果,它不好了也是我们的责任。

 

等到哪一天回过头来看我们所承担的过程当中我们的角色和行动的时候,不能去骂爹骂娘,也不能去抱怨,一定是我们自己没做好,我们或者太保守了,或者太激进了,我们的心智始终没打开,我们跟不上时代,跟不上国家发展,我们太过固化地去看待一些事物,太过执迷于一些原则理念,我们不愿意对话,不愿意思考,不愿意真诚地、建设性地行动。这些缺陷都会为改革埋下隐患,而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体制,因为体制就是每一代人自己塑造的。

 

有人说移民也是一种态度和选择,但那是一种文化意义和政治意义上的自我放弃,就不值得一谈了。

 

8、你的分析是对的,改革需要政治精英的自觉,也需要底层民众的压力和理性的参与。如果上下之间的对话跟改革的意愿割断,就会造成革命和政治动荡的悲剧。

 

移民当然是一种自由选择,去留肝胆两昆仑,个人自由的选择当然是对的,而在地自由则可能是一种更加值得去尊重与期待的责任体现。

 

这不是麻醉,这是理性的回归,相反20世纪或左或右的极端化的宣传与运动会产生麻醉。政治领导人的改革意识与改革的自觉,是体制和人民共同塑造的,而不是个人完全的自我选择。

 

9、用美国联邦党人的保守主义去抑制潘恩的激进主义,它之所以能维持平衡,是因为美国的精英责任在民主政治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它是以1787年的费城立宪作为标志的。看美国的宪法当中,它并没有继承1776年《独立宣言》以及1781年邦联条款当中高度张扬的革命理想主义,以及高度的自治和自由,相反它建立了更强的联邦国家权力,增强了国家维护秩序的能力。

 

所以联邦党人,有人正确地指出,他们并不是联邦主义者,而是一群伪装的国家主义者。不过这种国家主义者又不是国家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者,是一个有宪政理性的国家主义者。

 

10、说得很对,就是潘恩和柏克不是对立的,优良的状态当然是以柏克为主,以潘恩为辅。一种优良建构的宪政体制,能够有一定的开放性去回应人民的欲求,回应民权运动,将其转化吸纳为法律成果和政治制度。

 

如果现代史没有潘恩,其实就没有一种批判主义或者说人民社会运动的传统。如果没有柏克,可能就没有一种秩序的理性,以及对传统、现在和未来的一种通贯的多代人的正义观、秩序观的精英意识与守护伦理。

 

二者在正常的现代社会,应该是各居其位,各得其所的。潘恩式的传统作为社会运动的批判因素,是一种刺激性的、警讯式的方式,在诊断出体制的种种弊端,而体制具有回应性,开放性,也反映了它具有民主责任的内涵,能够及时地去做出相应的回应和调整。这样的互动才是美国宪法真正的生命力所在。

 

说中国只有运动没有改革是夸张了一点,或者片面了一些。你如果这么讲的话,就无法理解为什么中国市场经济也在逐步发展,财富在积累。而法治尽管还脆弱,但是它在一定范围内,比如我们的民法跟刑法,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具有了规范的效力。这些方面你如果要去否定,我觉得就是一种非历史、非事实的判定,是一种情绪化的认识和宣泄。

 

11、精英意识在18世纪柏克的时代,通常称作贵族意识,贵族不是炫富,而是具有高超的智慧跟公共的责任感,去引领政治,引领文化,是这样一个意义上的。

 

中美比较当中最忌讳的就是简单的二分法,正面清单全是美国的,负面清单全是中国的,这种分析和认识是既往的激进主义的根源,是东方主义的偏见,走不出来。

 

我并没有去否定抱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只是说不要只是抱怨而不去负责任地思考和行动。这种社会抱怨、社会请愿、社会维权是社会进步重要的动力机制。必须在中国重塑公共的贵族意识与精英责任意识,不能够放任政治领袖与大众民粹之间的恶性互动,那是20世纪中国政治历史当中的一个负面经验。

 

贵族与精英的塑造问题,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建设与政治转型当中是一个要命的问题。没有负责任的一群精英来承担相应的改革,中国很可能在民粹运动政治当中走不出来。我觉得这是需要较长时段的耐心实践的。

 

12、我也很高兴有这些问题来刺激我进一步去思考,因为这些问题并不是一场讲座或者一两次交流能够解决的,我希望本群能继续有一种理性的、开放的讨论,去聚焦这个问题。

 

再次谢谢木心女士的安排,再次谢谢曾鹏教授的主持,还有各位朋友的参与讨论,对我也很有帮助,我会继续去思考。今晚讲座时间还挺长的,也挺充分的,很高兴,相互受教,时间不早了,讲座基本到这里就要结束,希望还有机会与各位在线上或者线下继续交流,共同为自身,也为中国的前途去理性地思考与兄弟,谢谢。

 

非常感谢你们的问题,我也确实记下了。你们中虽然不少人移民海外,但还是关注中国的问题,包括在这个群里面,这么晚了还在在收听讲座和讨论。其实海外华人跟内地的同胞,都是整体中国人的一分子,对中国宪政的前途、文明的前途都有责任,而且你们也会随时回来,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内建设和发展,所以我们还是一个共同体,还是中国人的一分子,我很感到亲切和鼓舞。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