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译】《帝国与革命:柏克的政治生涯》导论(理查德·博克 著)

栏目:《原道》第30辑
发布时间:2016-08-23 2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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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与革命:柏克的政治生涯》导论

作者: [英]理查德·博克    

            译者  张伟

来源:《原道》第30辑,陈明 朱汉民 主编,新星出版社2016年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七月廿一日丁丑

           耶稣2016年8月23日


 

译者按:柏克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思想深刻性与实务熟练性上为当时代树立了一座丰碑。柏克是英国保守主义的经典阐释者和身体力行者,因而不好根据现代性谱系下的简单化标签予以归类。尽管柏克身后遭到了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各种扭曲和争抢,但柏克依然保持其深刻性与完整性。理查德·博克教授是柏克研究专家,本文是其柏克巨著的导论部分,解释了其从事该项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理论要旨。博克将柏克置于帝国与革命的二元叙事框架中,从思想史与制度史的双重面向呈现柏克对“革命”的复杂性立场以及对帝国宪法及其权威性的认知与辩护。柏克盛赞“自由精神”但不同意无节制的革命性颠覆,推崇帝国权威但不同意无休止的对外征服。柏克的伟大贡献不在于跟从启蒙洪流的激进舞蹈,而是作为时代潮流的中流砥柱艰难而微妙地以英国传统、处境与保守智慧“节制”着启蒙激进主义对欧洲包括英国宪法秩序的强烈冲击。柏克以秩序作为自由的条件,是政治复杂性的分析大师。

 

一、帝国与革命

 

这是关于一位18世纪的杰出政治思想家所曾直面的帝国与革命之变迁的著作。这种遭遇在诸多意义上相当复杂。首先,“革命”一词具有多重意义。在其最为简明的意义上,它意指政府体制的某种变革。但它也可表示对既有政治秩序的反抗,并最终创立新的政制。最后它还指涉对政府及其应予保护的各种自由的颠覆。终其一生,尽管柏克不遗余力地反对第三种意义上的革命,但却为前两种意义上的革命而辩护。然而,虽然支持合法的反抗权利,他也坚定维护帝国之权威。柏克固然珍视不列颠的帝国主权,却激烈反对当时的帝国政策。位于这种明显矛盾背后的,是其关于征服权利的信念,但同时拒绝了“征服精神”。这涉及到柏克认为是野蛮时代欧洲政府特征的“篡夺”的看法。尽管这类政府均起源于强取豪夺,但逐渐累积了“自由精神”。不过,对柏克来说,现代的自由依然是一项前途未卜的事业。它可能重返支配精神的窠臼,尤其是在与欧洲以外的世界的接触交流过程中。柏克的贡献在于分析了具体政治和宪政细节中的自由的条件。其分析勾勒出一副现代政治的历史图景。本书即意欲捕捉此一经由长期的议会生涯所呈现出的历史图景的内涵。为实现这样的目标,本书将联系此一时期的重要历史发展,进而重建柏克的政治思想。这就需要在密切关注其思想背景的同时对当时的历史事件进行全面的考察。

 

二、演说、哲学与历史

 

柏克当时被认为是该世纪的杰出政治演说家之一。在平民院任职期间,他大部分时间属于(在野的)反对派,因而其努力主要是致力抨击政府政策,并建议应该采取某种更好的行动。因之柏克基本上是一位政治倡议者,最终的目标就是说服。在这一角色中,柏克明白有众多杰出的先行者:萨莫斯勋爵,哈利法克斯勋爵和罗伯特·沃普尔等在议会各有风采。另外,在不同时期,柏克还面对着那些引人瞩目的对手:查塔姆伯爵,查尔斯·汤申,亨利·邓达斯,以及小皮特。后来成为对手的昔日同盟,像查尔斯·詹姆斯·福克斯和理查德·谢里登,均属卓越的公众人物。[1]今日的历史学家依然在研究这些人物,但只有柏克的作品广为传阅。其演讲往往是即时性的,其著作也是针对突发事件。[2]但同时代人显然被其修辞所吸引,后人则同样被其公开出版的著作所打动。重要的是要理解这意味着什么。这并不仅仅显示柏克的语言引人入胜,事实上他的论辩尤其有力。

 

威廉·华兹华斯,曾在1790年代初在下院听过柏克演讲,并在其序曲中称柏克的听众为之“入神”。[3]柏克演讲最初的那种生动场面早已消逝于历史。遗留下的只有其散文的精巧。威廉·哈兹莱特将文学技巧视为柏克的主要成就。[4]这当然是对柏克政治学的刻意贬低。然而,哈兹莱特觉察到柏克的著作充满急切,并指出了柏克将其观念的重要性和活力留在他人心头的决心。哈兹莱特认为,这使得柏克成为最具诗性的散文作家,尽管在文章的结尾他尽力打动而不是恳求。[5]也许能够列举出柏克用以来实现其特有效果的修辞方法。但这并不能替代直接面对其著作。在特定的情景下修辞通过打动特定的对象来发挥作用。实际的批判性能够描述其特点,但不能解释其何以成功。正如亚当·斯密所观察到的,写作的技术性规范从来不能解释语言的力量。[6]修辞通过论辩的力量调动情绪;在政治中,则经由其道德主张的力量。[7]柏克的部分呼吁见之于其推理的有效性,其通过对政治关联之哲学分析的综合驾驭来实现这一目标。为此,柏克加入了能够激发听众和读者同情的非凡的想象力天赋。历史学家难以复活这种想象力发挥效果的实例与原则。但缺少了这种想象力,道德话语固然生动却空洞无物,更适合巫士而不是一位公共演说家。

 

自从修辞学的要素在古代城邦被系统研究以来,理想演说家的特质就是一门学问。18世纪的政治家们所熟悉的是,亚里士多德和昆提利安的教材是其教育的主要素材,狄摩西尼和西塞罗的演讲则是一直以来的源泉。[8]在《论演说家》中,昆提利安在语言和修辞之外,强调的是作为演说之实质要素的哲学智慧。[9]哲学在此意指道德哲学,考虑到政治家或检察官,在提出建议或者起诉之际,尤其需要一种适宜的流行规范概念,如正义、平等或自由等。柏克无疑具有卓越的表达天分,但其最为明显的还是在道德思辨中所展现出的机敏。话虽如此,柏克所关注的并不是争辩私人美德的基础,而是公共事务的“德性”。这就首先是实践性判断,或者审慎的问题。政治家必须评估历史事件的可能进展。“历史”,柏克写道,“是审慎的导师。”[10]政治家是“行动哲学家”。[11]这就是说,他必须根据历史所体现的原则来行动。某项行动方案的确当与否,即意味着对未来的一种判断,以及对当下如何为历史所限定的理解。[12]政治科学实际上是一种历史研究形式,即通过解释过去来预见后果。[13]

 

“柏克的确是位伟人”,柯勒律治指出,“没有谁像他那般哲学地理解历史”。[14]吸引柏克的历史风格是“哲学的”历史,最初由孟德斯鸠、伏尔泰和休谟所普及开来。历史在两种意义上是哲学的:一是在其摆脱宗教和政治偏见束缚的意义上;二是在于其对人类事务的总结。总结涉及发现社会和政制变革如何塑造价值。启蒙哲学为这类研究提供了各种工具。1750年代中期,柏克为加入爱尔兰律师协会前往伦敦参加职业训练,由此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政治科学——已经成为欧洲启蒙运动中富有争议的主题——的各个方面上来:情感理论,政府的历史以及社会中神的地位。与此同时,柏克也开始全力投身当代事务,既是记者,又是商人。1765年,柏克开始与辉格党要员罗金汉姆侯爵取得联系,并在六个月内获得了一个下院议席。柏克迅速确立了作为一名杰出辩手和宣传家的地位。至此他投身公共生活的职业生涯得以确定下来。这虽然并不要求其牺牲作为一名文学家的雄心,但的确意味着其知识和文学追求将通过对实际政治事务的参与来进行塑造。作为议会的一员,柏克直面当时的主要问题。他的议题不是由其思想兴趣而是由不断变化的时事所决定。不过,柏克所作的回应也因为得益于哲学史洞见的政治科学教育而更加深刻。

 

在作为议员期间,柏克关注过众议院所讨论的众多议题。但是,在三十余年间那些需要密切注意政府和反对派的如此之多的议题之外,有五大问题是柏克关注的中心:英国宪法和议会改革;1766至1783年间的美洲殖民地危机;自查塔姆内阁即谋求改革直至弹劾哈斯廷斯的东印度公司对孟加拉和马德拉斯的治理问题;同一时期不同节点的爱尔兰贸易和统治问题;以及法国大革命对欧洲事务的影响。这些都是当时具有决定性的政治议题:帝国在西方的损失,帝国在东方的腐败,以及关于人民政治权利的认识转折。柏克将其卓越的分析能力应用于解释它们的意义,提供了一种据以理解现代历史进程的视角。一种历史视角固然不能带来实质上的历史真相,但却可以帮助我们体察过往历史事实中的关键。它还可以形成历史研究的新假设,甚至有可能构成一种历史哲学的基本要素——这是任何可靠政治理论的必要前提。本书讨论的是柏克为了回应当时的主要问题而关于历史和政治的思考。导论首先从这种回应的形成出发,并随即指出其长远的影响。在下一节我将勾勒柏克从政的主要阶段和议题,并在最后一部分总结其基于欧洲历史的视野所形成的根本原则。

 

三、不列颠、美洲、印度、爱尔兰、法国

 

不列颠事务是联结那些主导着柏克政治生涯各个阶段想象的各类议题的核心线索。这个国家据说为“革命原则”所统治。这包括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以及为光荣革命所确立的信条,还包括宽容异教的内容。这一终结17世纪纷争的解决形成了对教会和国家的宪法规范。[15]在1760年登基后,乔治三世很快便重提联系二者的纽带之性质。在其于11月18日发表的国王演讲中,乔治三世宣布了拥护并巩固这部规范着教会和国家的杰出宪法的决心,包括坚持“不可更改”的宽容政策。[16]其期望便是,这种“教会-国家”将保护政治和宗教的自由。通过修复国王和国会的关系,同时让国教为非国教留有一席之地,这个目标是实现了。但是,这种在17世纪晚期作出的安排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政体背景下出现的。这并不能确保其关系将来不再次陷入冲突。宪法的平衡和教会的地位于是就需要修正以保障其免于退化。在柏克活跃于公共舞台期间,这两个主题在社会中广为讨论并在其同济间进行辩论。总之,自1770年代晚期以降,部分是在由美洲所刺激的政治论辩的影响下,针对平民院的任期和组成的挑战开始得到议会和舆论的关注。同一时期,对宗教上的非国教派权利的论辩也在各个方面展开。

 

从1661年的骑士议会开始,非国教派就被明确界定并受到此后数十年间得以执行的一些列法案的各种限制。非国教徒的教育、礼拜以及政治权利被各种剥夺。1689年的宽容法案一定程度上对此有所纾解。该法案赋予了不信奉英格兰教会39条信纲的基督徒特定条件下的礼拜自由。至1760年代末,圣公会神职人员中所谓的的自由主义要素就是从国教信纲中寻找例外,特别是那些与三位一体教义相联系的部分。正如柏克在1772年所明确指出的,他反对国教内部的戒律松弛,但要推动废除那些迫害异教徒的限制措施。[17]治安官应当永不干预上帝和良心的事务。[18]由于约瑟夫·普利斯特里之类的理性派非国教徒对国教的攻击似乎是在积蓄力量,柏克进而认为,当非国教派旨在破坏国教的安全时就需要对其加以监督。[19]进一步言之,如果异端利用了触发骚乱的宗教手段,柏克相信这曾在1640年代发生过,那么它就要受到约束。如果十七世纪中叶的这种条件得以重新具备,非国教派就再也不能被视为属于良心的空白地带,转而就不得不被视作一种派系形式,那么就成为了一种潜在的暴乱工具。[20]从1780年代末开始,柏克开始怀疑那些非国教派的代表们所作的这种谋划。其怀疑在1790年英国对法国革命的接受氛围中得到了强化。柏克恐惧的是,宗教现在已成为权力的工具。当此之时,良心的权利已成为俗世野心的遮羞布。此外,对权力的自然权利要求也是不无疑问的观念。即便宗教权利,类似于财产权,对人类来说是“自然的”,但政治权利却是因袭的,而非普遍的权利。

 

柏克坚持任何复杂社会结构中政治分工的必要性。成功的政府功能划分将保护自由并增进公民的福利。但是,对权力各部分的平等参与则直接与这一原则相冲突。各级政府的平等化运作,与政府之下的平等自由权相对立,与公民组织的可操作性也难以协调。正如柏克所见,对这类平等政治权利的热衷,一般都设计了所谓的“人的权利”,将颠覆所有可能想到的政治服从模式,并因此消弭社会和政府的界限。[21]在1770和1780年代的宪法批评者中间,柏克密切关注这平等权利观念的高涨。特别是1779年之后,各类政治改革工程在下述概念的包装下层出不穷:短期国会,废除腐败选区,以及增加郡代表等等均是在人权的大旗之下涌现。对于这种被强调宪法之下的人民自由愿景的改革设计所裹挟的总体方案,柏克均表示反对。根据柏克,保障人民自由的最佳途径就是确立旨在保障其权利和利益的政治体制。以不列颠为例,这就是不断修补现有的政治安排,而不是彻底再造政体。在任何社会中,固然存在组织公共权力的首选道路,但却没有创设政治正义的普世模型。政府的目标是增进总体的福利并保障私人权利。这就要求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并提供司法的保障。一般来说,在欧洲社会中,通过最高权力的分开运行和有效的代表体制,这些目标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然而,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强调的,政府权力可以在不同的机构中进行不同的分配。同样,代表也可以完全可以想象通过扮演、代理或选举来发挥作用。法国、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荷兰以及波兰都在各自寻找结合这些要素的方式。不过柏克认为,只有英国的政府权力得到了最为有效的规范,同时代表选举得到了宪法保障。由此就可以发现结合政治稳定和人民代表的方法。这种结合,于是就为严格的司法治理提供了最佳保障。

 

这种整体的政治结构有赖于宪法完整性的持续。为实现这个目标,其各组成部分将通过相互间的适当关系而得到保障。自1760年代中期开始,柏克就将这一体制更为合宜的运作纳入视野之内。处于行政当局之手的海外领地治理出现了不断恶化的迹象。王权影响力的增长意味着政府的民主分支被有效地破坏了。议会已经成为要求获得司法权力的竞技场。至1770年,柏克代表其罗金汉姆一派的友朋在议会中倡议政党的功用,以之作为对抗日益盛行的腐败的最佳手段。[22]在1780年代初的“经济改革”中,柏克通过削减君主那些言过其实的权力来重新矫正宪法的失衡。[23]但是到1780年代末,柏克首要的注意力已然转移。现在则是足以危及推翻社会治理体系的伪平民主义。柏克的忧虑首次形成于各类要求议会改革的运动之中,但在摄政危机以及此后的法国革命期间得到进一步强化。尽管其同济均以为英国将免于法国的“疾患”,柏克依然相信的确存在某种普遍的危险。[24]为确证于此,他在疑议中抛弃了昔日的同盟并自本党的领导中孤立出来。他与波特兰辉格党人的和解历时数年之久,而他与查尔斯·詹姆斯·福克斯的友谊则就此终结。

 

18世纪晚期英国政治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国内的宪法必须承载帝国的重负。柏克在七年战争之后走入了公共生活。当此之时回首数十年间的竞争之路,这显然是特别的期望时刻:我们已经战胜我们所惧怕的任何力量,柏克回忆道。这为“一种新型的地上帝国”崛起扫清了道路。[25]殖民地将获得自由,在自由和启蒙的权力监督之下的南亚将获得正义。英国宪法是这一成就的渊源,成为“引导我们走向这种伟大的精神和力量”。[26]但很快这一颇有希望的前景就变得黯淡无光。当柏克1766年1月获得下院议席,与美洲殖民地的冲突已经愈演愈烈。由于战争而深陷债务泥潭,这就促使英国政府尝试越过大西洋来获得新的收入。地方的抗议以及随后的抗拒即刻被点燃,由此开启了对帝国权威的挑战。内部的财政,海外的殖民,以及权力的平衡在统治权力之间的竞争中相互影响。正如柏克的观察,为在欧洲各国的竞争中胜出一系列的内阁实际上修改了帝国宪法。革新动摇了政制。国王所在的议会针对新世界地方人民集会的主权实践,以内战的形式对英帝国构成了威胁。1775年12月22日,诺斯政府通过了强制法案,封锁美洲贸易,[27]柏克认为这是直接针对殖民地的战争行为,赋予了他们一项基于自卫的反抗权利。[28]在柏克看来这就等于是革命的正当理由。但是,他所支持的革命乃是作为重建的工具,而非以革新之名行叛乱之实。柏克认为,革新,是与改革对立的,正如改善与任性的破坏相对立。1776年之际尚无任何迹象向柏克显示“革命时代”[29]已然来临。1770年代美洲事态的进展与1790年代的法国事件并无关联。在这两个时期之间,柏克为人民拿起武器反抗专制的权利而辩护;在1788年他还将其所持有的这一立场与7年之前印度北部的贝拿勒斯叛乱相联系,并且他还在爱尔兰1798年大叛乱之前的抗争背景下一再重申这一信念。[30]然而尽管从未怀疑针对专制反抗的合法性,柏克始终对革命者重建政府以保护财产的责任有着清醒的认识。

 

即便在美洲革命期间,柏克也在竭力捍卫不列颠的帝国主权。随着战事日久,柏克开始主张确立一种联邦性质的关系,以此来调和单一帝国框架内存在的两种立法机关。[31]至1778年4月10日,他同意取消主权宣告法案,并开始承认美洲独立的现实。但柏克还是为大英帝国设想了最后的位置:航海法案以某种形式加以修订;乔治三世或许可以在新的美洲安排中有一席之地。[32]在政治生涯的各个阶段,柏克都为文明帝国的权威作了辩护:英国人对美洲的控制对双方来说都是有益的,在任何可见的未来爱尔兰的分立将不可避免,对孟加拉的征服是合法的战争行为。正如同时代的大多数人一般,柏克难以想象没有帝国的世界。世界实际上由相互竞争的帝国所占据:法国、英国、西班牙、奥特曼、莫卧尔以及马拉地正是少数的例证。帝国之间的激烈对抗就需要通过旨在终结掠夺精神的战争手段来瓦解各帝国的结构。正如柏克的观察,当法国1792年开始推动这一进程,尽管有着他们所宣称的人文主义理想,却就此开启了世界自罗马共和国早期以来所仅见的最富侵略性的帝国工程。直至第一次反法同盟的成立,柏克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势力均衡来约束欧洲的竞争。他认为,这将使英国得以在海外利用其影响力以支持公民自由和贸易。尽管对柏克而言英国在追求这种目标上表现出众,但这种目标在国内却依然受到反对力量的掣肘。在关于压迫和统治的古老观念的复活面前,美洲的命运业已表明文明帝国之脆弱。

 

就在1766年夏第1任罗金汉姆内阁倒台后不久,查塔姆勋爵领导的新政府转变了将印度作为支撑日渐紧张的英国财政潜在来源的立场。随着印花税法案的撤销,意味着格伦维尔政府对殖民地征税计划的破产,由对孟加拉的征服所带来的新的收入前景随着新政府的掌权而愈加诱人。这就加剧了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政府之间的冲突,这曾在1773年以诺斯政府通过管制法案得到暂时缓解。该公司的章程被重新订立,并且其财富的一部分被西敏寺征收。柏克认为这种干预乃是危及公司自由的非法权力行为。改革不过是侵夺特许权利的借口,柏克一直质疑诺斯政府的意图直至其1782年倒台。不过,在此期间,柏克关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认识不断深入。当1778年坦甲武尔王公的困境引起柏克的关注之后,他便开始重新投身于印度事务。这位王公是位于卡耐提克的阿尔乔特行政长官领土野心的牺牲品。由于阿尔乔特行政长官的侵略受到英国军队的支持,而且更为阴险的是,得到了马德拉斯东印度公司官员所发放贷款的支持,南部科罗曼德海岸的英国殖民于是通过一位狭隘的统治者得以扩张。事实上,在扩张之外,阿尔乔特行政长官之所以受到鼓励,乃是英国人能够免除他们的债务。[33]

 

至1781年,当柏克进入为次大陆事务而成立的特别委员会时,在其心中印度已经具有相当的重要性。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使其注意力集中在了孟加拉,引导其检视东印度公司的章程及其外部关系,以及税务征收责任。这就带来对通过一家贸易公司的活动而存在的英国权力的深入分析。对印度南部的不当治理经过了间接的渠道,但在北部,权力滥用的手段广泛而又直接。在柏克看来,东印度公司已经成为致力于体系性剥削的掠夺机关。[34]其目标既非良好政府也不是确立商业优势,而是两种怪异的结合:一种旨在其本身政治利益的公司性垄断。随着掠夺和镇压的进行,商业的动机和公共责任被完全弃置不顾。至特别委员会第11次报告完成之际,柏克对印度事务的了解下院无人能及。他对改革的信念同样卓越非常。但是随着1783年福克斯印度法案的失败,柏克不得不通过弹劾哈斯廷斯来继续寻求其他途径。到弹劾这位总督成为可能,柏克认为当时公共生活的所有其他问题相比之下都是微不足道的。[35]他将其议会政治余生的大半用来在帝国“元老院”之前代表印度利益。1792年柏克向邓达斯解释道,“我以为将这印度事务回归正道,乃是勤勉的人生中最为伟大和久远的奋斗目标。”[36]柏克的努力最终以1794年哈斯廷斯被宣告无罪告终。至此,尽管柏克对此总结为两点,[37]的确可见他对这个次大陆的了解非比寻常。他指出,首先,虽然伊斯兰对这一地区的不断征服在16世纪莫卧尔王朝的建立中达到顶点,印度从未臣服于一种真正的专制权力,直至1757至1765年被英国纳入帝国版图。其次,他坚持认为,不论亚洲政府的历史事实究竟如何,任何人民之上的权威实践都应受到普遍适用的最低行为标准的约束。

 

因之,柏克对沃伦·哈斯廷斯以及东印度公司的控诉系受其自然法和国际法信念所指引。他遵循的是洛克的主张,而非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世上并不存在可以声称有权奴役任何人民的权力。事实上,任何屈从于如此对待的人民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去反抗压迫者。柏克随后将在爱尔兰问题上检讨这种反抗的责任。虽然柏克将自然法和文明国家的实践作为据以判断在印度不当治理的标准,但他认为爱尔兰的殖民地治理要根据英国宪法所确立的标准进行评估。光荣革命带来了影响三个王国的解决方案。英格兰和苏格兰所确立的治理规范和立宪体制因此就应当在原则上扩展到爱尔兰。但是1688-1691年发生的事件在这个邻近岛屿上所留下的遗产十分不同于英国本土。在1707年之后的联合王国内,党派精神尽管持续,却克制而平和;[38]但在这个姊妹王国内,17世纪的派系仇恨在一部更加冷漠的因袭宪法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简直是在尽力延续而非平息不断蔓延的敌意。总体来看,爱尔兰的形势立即带来了三个方面的争议。首先,爱尔兰之于英国的地位随着1720年的宣告法案的通过而不断恶化;[39]其次,相关的还有对爱尔兰贸易的不合理限制;最后则是关于宽容天主教徒的巨大分歧。前两点与两岛之间的法律和政治关系有关,第三点则涉及爱尔兰国家的内部组织问题。

 

柏克在其政治生涯的三个主要节点处理着这些相互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议题:首先是1750年代末至1760年代中期;其次是在美洲革命在爱尔兰传播期间;三是法国革命影响欧洲的背景下。在从政之初,柏克主要从两方面思考爱尔兰的严峻形势:一方面,结合其关于英国史的研究,柏克考察了爱尔兰依附于英格兰的渊源;另一方面,柏克研究了天主教法——威廉派在爱尔兰取得胜利之后对天主教徒的民事和宪法权利所强加的限制——的性质和影响。这两方面问题在1770和1780年代合而为一,同时还有解放爱尔兰贸易的再次呼吁。在不列颠和美洲殖民地敌对期间,爱尔兰人寻求废除对其进出口贸易的限制。对航海法案以及关于爱尔兰贸易的相关法案的不满,不可避免地再次激发了有关不列颠之于爱尔兰立法权威的争端。此外,为赢得爱尔兰大众对当时战争的支持,西敏寺国会决心放宽针对爱尔兰非国教徒、天主教徒及长老会成员的民事和宗教权利限制。柏克支持贸易自由向爱尔兰的扩展,并强烈拥护宗教宽容政策。相比之下,他更为质疑1782年授予爱尔兰立法机关的独立权。美洲危机期间柏克所秉持的这些立场成为其在法国革命后发起的爱尔兰运动的基础。

 

1790年代以后,柏克坚定支持天主教徒政治权利以及业已得到保障的民事权利的扩展。在柏克看来,那些权利遭受剥夺的人们获得自由权利的最佳希望正仰赖于西敏寺的帝国权力。结果,无论是独立性的增强,还是完全分立的胜利,均未能有助于爱尔兰各地的利益。柏克的看法,即一种议会的联合固然可以构象,但这将是导致更多它原本想要解决的冲突的非常手段。最为光明的前景在于削减那个“政治集团”——位于都柏林城堡内的政府官员——的权力,通过延续他们作为联系两个王国不可或缺的纽带的形象,他们下定决心要维持柏克所认为的那种腐败的权力。[40]在优势统治的影响下难以取得有意义的让步,柏克转而发现,爱尔兰的权贵随意地宣称不满的人民将演变为暴力的反叛。优势统治的原则表面上是为了保障新教徒的安全,实际上不过是延续一个日益腐败并且独断专行的政权。于是,在法国革命观念的影响下,天主教徒倾向于迎接人权学说,将其作为表达不满的手段。实际上,在柏克看来,他们是在通过宣泄愤怒而从事着动摇公民社会基石的政治运动。在生命的最后岁月里,当不满的天主教徒在爱尔兰人团结协会的鼓动下日益雅各宾化,对柏克来说,任何真正改革的希望都被这股毁灭性的力量击碎了。

 

整个1790年代备受瞩目的都是这种毁灭性的前景。福克斯派辉格党人倾向于将法国发生的革命理解为是人民对专制权力的反抗。柏克则确信,1787年2月法国贤人会议之后的历史发展与此相去甚远。至1789年秋,事态的性质已经愈发清晰。法国的君主制并非受到以人民不幸之名义的挑战。《陈情书》无疑记录着种种不满,但没有任何一种意见要求摧毁这种政制。相反,君主制遭受的是来自阴谋力量的意外攻击。柏克认为这并不能算作是一种蓄意的破坏者联盟。[41]各种因素的偶然综合导致了这个王国的颠覆。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心怀不满的贵族决心通过牺牲路易十六来维护自身利益。革命最初是一部分机会主义的贵族叛乱而非自发的人民反抗。随着1789年夏三级会议的解散和国民议会的成立,所有宪法制约已被有效清除:据柏克估计,只剩下了一文不名的国王所面对的人民议会。柏克认为,一种任意的实验精神开始控制公共意见:财产、智识以及经验在立法中几无一席之地。人们所厌恶的税收被作为封建主义的标志。米拉波对最为富裕的地主阶级的财产权进行攻击。[42]塔列朗对教会财产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43]Trouret则向法人所有权进行发难。[44]对于这些公民社会根基的威胁,柏克深感惊惧。[45]他认为财产权之神圣正需要各个层面的安全。为了支持一种敌视贵族的体制而去剥夺特定团体或者孤立个人的权利,正违背了最基本的正义原则。

 

直至1791年,柏克都在奋笔疾书联系个人与其财产的坚固纽带。[46]当财产遭到权力之手的剥夺,侵犯的是人类的基本本能和神圣权利。正是这个理由,所以因袭的观念是自然生长于人类心中的。财产权具有自卫的起源,且经由使用而得以巩固。无论是所有权人的正当性还是对所有权的认同,都属于自然的立法者之下的执法权在执行其第一法则。[47]柏克之激烈反对法国革命,其根由有二:一是其通过对财产权的攻击违反了自然法;二是其对尽力传播了根本义务观念的宗教制度的敌意。在柏克看来,对财产和宗教的双重攻击随着国内安全的丧失而变得更为容易,从巴黎的武装叛乱开始,紧接着就是1789年7月国民卫队的创立。当时,法国革命对英国的主要威胁似乎是其通过舆论宣传对外国暴乱的鼓动。但是,这种威胁的强度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因为国民议会转而通过军事手段来输出革命大为增强。回首1790年代中叶,柏克认为有两大主要因素所致:一是有一批文人,多半不信仰宗教,并且致力于鼓吹革命的纲领;另外就是有一批政客,决定利用民主共和国作为帝国的工具来重拾法兰西之尊荣。[48]尽管困难重重,柏克依然指出,雅各宾主义业已成为不断发动战争来践踏普遍承认的文明社会规则的可怕对手。尽管皮特内阁在1796年尽力与督政府进行妥协,柏克却一直主张对他所认为的不共戴天之敌予以无情打击。一场毁灭性的战争必须成功,否则一切将荡然无存。

 

柏克同时处理着众多其政治生涯的重要主题。1760年代中期,当柏克首次面对美洲危机,他不得不采取了关于东印度公司的立场。同一时期,他还揭露了宪法所存在的威胁,并确立了罗金汉姆一派的政党观。随后,即便基于印度的严肃情势作了妥协,他依然沉浸于复杂的美洲争端。同时他还在修正联系殖民地和大不列颠的代表观念。1790年代,柏克在抵制议会改革之际,也在呼吁废除爱尔兰的反天主教立法。奋力推动弹劾哈斯廷斯,并质问政府的对法政策。以一种严格的时间顺序来呈现如此驳杂的问题,一个主题紧接着另一个主题,就存在丢失柏克各主要关切的逻辑主线的风险。在本书的主体部分,我因此将柏克的主要议题作了划分,将美洲和印度问题以独立的篇章来处理。英国和法国同样分别处理,而爱尔兰则是柏克思想中十分关键却又较少展开的部分,将在探讨英国或法国事务中来加以考察。主要是基于何者对爱尔兰的历史进程更为重要。以这种方式将柏克的思考主题独立出来,持续且完整地发掘柏克思想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有了可能。

 

与此同时,也许是合适的,我保留了对柏克漫长政治生涯的细致考察。随着事件的进展,柏克的回应不可能一成不变。有必要表明他是如何适应这些变化的。这种转变的经过贯穿于本书的五个主要部分。第一,是他1730至1740年代的生活,包括其家庭背景以及教育经历;第二,是他1750年前往伦敦直至1765年间的法律训练和知识发展;第三,是他在国会的前九年,随着与美洲殖民地关系的不断紧张,他对爱尔兰、孟加拉和殖民地的看法,及其对日益增长的王权的分析;第四,我考察了柏克此后在国会的十一年,期间他重估了印度问题,通过质疑天主教法案来推动天主教徒的权利,并申明国会成员与其选民之间的关系;最后,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是柏克对法国革命的回应和提出对哈斯廷斯的审判,同时还呈现了其对英国政治事务和爱尔兰不断升级的冲突的回应。柏克的政治生涯可以根据其持久的关切来进行总结,但同样也显示出不断变化的复杂性,这主要是由各种事件对既定原则的影响所决定的。

 

在宽泛的时间顺序进路之外,本书还提出了从柏克思想发展中所展现的两大主题。一方面是征服精神,另一方面则是自由精神。二者共同决定了柏克对帝国与革命的立场。柏克对征服精神的看法是一种视欧洲诸国皆自专制的封建政府中成长这种欧洲观的产物。柏克认为,这意味着走向一种公正的司法制度和脱离极端的野蛮统治。这些历史残留已经被在很大程度上由平等适用法律和确保政治责任的机制所构成的自由精神所取代。正如柏克所承认的,即便十八世纪的法国国王们也支持独立的司法机构,即便弗雷德大帝也承受着公共舆论的压力。基于此,英国的情况就幸福得多,普通公民的权利掌握在陪审团之手,舆论可以直达选举出来的代表。柏克对自由的热衷在其试图从世界历史的语境中理解时得到了进一步提炼:北美,那些来自欧洲的移民们,扩展了对自由的热爱;众多亚洲政府均颇为温和而非纯粹专横。例如,莫卧尔治下的印度就尊重法律,保护财产并遵从风俗。在海外欧洲统治的实践中征服精神复活得最为明显,无论是对新旧世界的统治,还是追求印度地区的商业垄断地位。于是,在政治生涯的最后,在柏克试图缓和东印度公司形式下的严厉专制主义的效果之际,一种前所未有的压迫机器在欧洲的心脏,高举着人权的旗帜崛起了。正如柏克所见,征服的精神在虚伪的自由面具下被再次点燃。

 

四、征服精神和自由精神

 

柏克之于历史的遗产是复杂的。在19世纪的不同时期,柏克在英国的各主要党派中——辉格党、自由党以及托利党等——赢得了标志性的地位。柏克同样得到了欧洲和美洲的认同。[49]其被广泛接受存在两大解释方向。一种是“自由主义”的论调,主要是基于其关于爱尔兰、印度以及美洲的著作,但涵盖的是他对抗乔治三世治下王权的要素;[50]另一种则是保守主义的叙事,部分基于其对中世纪自然法的认同,更最主要的还是受到其批判法国大革命的立场的启发。[51]试图调和这种分裂则导致了事实上存在两个柏克这样的建议,即早期拥护人权,而晚年则与进步主义的原则渐行渐远。这最初是源于福克斯派的指控,形成于政治争辩的中心,但却作为一种学术假设获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成功。这往往采取的是质问柏克思想一致性的形式,并质疑其思想的统一性。这里并不打算深究这些反对声音的内在联系。[52]不过,至少可以说,实践的判断究竟是如何与形式推理所成立的结论在逻辑上不一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时人认为,柏克明显的不一致实际上就是某种背叛;既然他与此前一道的友人分道扬镳,于是,他一定背离了他曾经坚持的立场。然而,柏克从未公然放弃之前所宣告的原则。相反却是对这些原则之应用持有异议。这完全体现在对美洲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回应之中。对柏克的一些批评者来说,向理查德·普莱斯和约瑟夫·普莱斯特里,二者都预示着千禧年之约,它们似乎都在期待着将来的精神解放,它们被认为均服务于某种相同的事业。但对柏克来说,这两场革命是截然不同的。在被迫军事自卫之前,美洲革命是从诉诸于古老的帝国安排开始的。而法国革命,则旨在推翻旧制度。为实现这一目的他们推翻了财产权和因袭权利。当然人们也许会质疑柏克得出这一结论的判断,但却难以就此成立柏克思想的矛盾。[53]试图主张柏克背叛的问题,最后实际上根本不是柏克本身,而是法国革命的历史后果。一些有影响的史学传统指出1789年事件乃是现代进步的大门。作为这场革命的一位批评者,柏克因此或者与一种反对的意识形态相联系,或者被认为为了晚年的保守主义原则而背叛了年轻时的自由价值。

 

在这种叙事中,自由主义是根据对自然权利的信奉来理解的,而保守主义是根据保留国家权威的努力来理解的。明显的是,捍卫着这两项原则的柏克反对单独为其中之一来背书。这样,他的著作就难以透过当时尚无市场的党派立场的棱镜得到有效地理解:自由主义或者保守主义均不能充分地涵盖柏克。在柏克晚年,面对爱尔兰一触即发的叛乱,他将保存国家的义务视为一种基本的责任:一个国家的第一要务就是保存它自己。不过,一旦安全无虞,保障人民的权利就是公共权威的首要任务。[54]在早年针对压迫的批判中柏克就明确了两点:任何人都会同意,我们自然权利的获得和安全享有是公民社会之伟大和唯一的目的。[55]1790年代,柏克指出对于这一伟大目的存在三个当下的威胁:政治霸权,印第安主义和雅各宾主义。[56]每个术语都代表了基于征服精神的不当治理类型。对柏克而言,它们是威胁着现代自由精神之存续的反对力量。1758年,大卫·休谟指出不列颠超越了最为自由和辉煌的古典共和国。[57]柏克甚至坚定信仰着英国人的自由观念。对柏克政治学的恰当诠释必须还原他所谓的自由精神以及他是如何理解自由精神遭到征服精神的冲击。但是,这一还原的过程受到了一种可称之为教条的限制,即18世纪的英国人的自由只是旧制度之余绪,而法国革命则为美好的未来开辟了道路。至少,这种结论建立在对历史的极端化约之上。

 

厘清柏克的论辩我们需要理解其思想。修辞的力量直接依赖于思想的内容。而且,为把握柏克思想的实质,就有必要通过相关的语境在两个层面重建其论辩:一是日常政治的微观语境,二是18世纪政治思想的语境。柏克的政治语境尤为丰富和复杂。他在1765至1766年罗金汉姆内阁时期支持政府,此后,在1782年3月至7月间,他在第2任罗金汉姆内阁时期担任军需总务一职。在1783年短暂的福克斯-诺斯联合政府时期他再次担任此职。在其担任议员的其他时间都是在野的反对派。因此,大部分时期,重建柏克的政治学必须将其论辩置于他所反对的政策背景中。这就要求完整描绘18世纪乔治三世治下的政府命运。还要注意到现有的回忆录、媒体报道以及通信所反映的历史事件的节奏和内容。马基雅维利、格劳秀斯、霍布斯以及洛克,均处于公共生活的中心。西塞罗甚至规划过本人的政治生涯。不过柏克必须更为直接地回应时政的压力,并且其政治背景因之更为复杂。

 

特别是由于柏克的政治家抱负,其思想背景也就更难一窥究竟。柏克并非一体系性的哲学家,而是终日用事的辩论家。结果,他并无机会去袒露其思想的底色。不过,同其他议会的演说家和政客相比,柏克对历史的思想传统如数家珍。他和亚里士多德、西塞罗、苏厄瑞兹、格劳秀斯、柯克、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哈钦森、伯克莱、孟德斯鸠以及博林布鲁克的遗产进行着思想的交流。他还对瓦特尔、卢梭、休谟和斯密的重要性予以高度评价。这些人物往往被人认为影响了柏克。也许他们更应该被视为是为柏克所用的思想家。毫不奇怪柏克对他们在多个方面加以利用。柏克一般诉诸于法理学的义理以建立当时所共同认可的智慧。这也是柏克利用斐洛、查士丁尼和瓦特尔的方式。他还批评了那些作为其立场对立面的道德家:孟德维尔、博林布鲁克以及卢梭均被如此处理。在此之外,寻求一种包罗万象的柏克式哲学也被证明是难以捉摸的。柏克推崇普通法并尊重国际法,却认为二者皆从属于自然法。他对个别思想家的回应则是综合性的。他虽骇然于霍布斯的法律理论却采纳了其法团概念。他接受了洛克的政治前提却拒绝了其结论。他追随休谟的思想却反对其宗教怀疑主义。他在道德问题上误读了斯密,却接受了其政治经济学,并在东印度公司的权力的性质上对其提供帮助。

 

由于同一些律师、哲学家和宣传家之间存在着突兀的联系,柏克往往更加综合性地利用特定的思想流派来加以调和。某个思想派别的观念一般意味着公开的信奉,但很难以此捕捉到柏克的思想渊源。这并不是说柏克没有哲学倾向:他无疑受着思想信念的引导。其信念也因此得以广为传播,从而引导其成为一名自然法学家、最初的功利主义者和历史决定论的先锋。[58]尽管这些立场往往是排他性的,但事实上其中并非必然不可调和。格劳秀斯以降的自然法寻求调和正义与功利,孟德斯鸠旨在经由道德的历史研究法律和政府;基于此,孟德斯鸠在十八世纪的政治思想史中占据着中枢地位。[59]他也在柏克的思绪中一再浮现。孟德斯鸠的这种地位有若干理由。首先,柏克为孟德斯鸠对历史的法律最终要回应某种道德法则的看法所吸引。柏克还对孟德斯鸠就将人法和自然法与道德、习惯以及风俗相联系印象深刻。其次,柏克推崇孟德斯鸠通过比较的方法来阐明历史法则的倾向。他还为孟德斯鸠追求基于世界史视野的比较研究雄心——包括古典的和现代的欧洲以及亚洲文化——所打动。柏克还因为《论法的精神》根据征服与和解的进程清晰地阐明了欧洲的历史受到进一步的触动。最后,柏克必然对孟德斯鸠关于自由乃是支撑不列颠政制的基础性原则的主张深为信服。

 

当然,这些并不是说柏克的政治学是为了具体实践孟德斯鸠的思想。然而,《论法的精神》为接下来理解柏克的自由精神,以及对他所希望加以战胜的征服精神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起点。对孟德斯鸠来说,这种胜利在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呈现了最为纯粹的形式。但正是这种成功使其面临着无法预见的腐化。在《论法的精神》中,在详加思考其1729至1731年间访问英国的经历后,孟德斯鸠写下了两卷英格兰宪法的内容。第一篇,是第11章第6节,是关于英国政府的形式;第二篇,在第19章第27节,讨论了这个国家的风俗和礼仪。[60]孟德斯鸠的观察吸引了从休谟到狄龙到麦迪逊的广泛评论。[61]基于相同的精神,柏克一生都视其为法国贵族中的伟大天才。[62]类似于休谟,崇敬并未使柏克成为完全顺从的信徒而是成为了虽然重视孟德斯鸠的著作但也进行批判的读者。在一项早期的片段式研究——《英国史纲要》——中,柏克讨论了《论法的精神》中关于英国人的自由之起源的解释的可信度,而将近三十年之后,在《法国革命论》中,柏克重新评估了孟德斯鸠带给英国稳定的前景。[63]在此期间,以及此后的岁月,显然《论法的精神》中的英国章节有助于刺激柏克思考国际政治。[64]同时,这部著作整体上也在为更为综合地思考宪法提供灵感。

 

在柏克看来,现代欧洲历史最重要的成就乃是法学从权力之手中获得了解放。[65]孟德斯鸠已经表明,公正的法律治理随着独立的司法的确立而得以成长。司法的清明乃是摆脱了统治者之专横任性的最明显标志。它标志着自封建野蛮主义走向文明欧洲的政治文化的进步。公正,柏克写道,最终战胜了专制。[66]《论法的精神》也鼓励读者将这一成就与东方政府以及古代的共和国联系起来思考。柏克对孟德斯鸠关于亚洲政治的看法有过深入的批评,但他与孟德斯鸠一样对后封建时代的欧洲至少超过了希腊和罗马的宪政成果而感到欣慰。正如他在《法国革命论》中所观察到的,现代欧洲大陆的各位成员确已从那些最为辉煌的古典时代中繁盛的国家中脱颖而出。[67]

 

柏克对欧洲政治的理解是基于对有助于现代自由之确立的宪政安排的重视。对孟德斯鸠而言,当代的君主国家如英国和法国的自由,不同于古代地中海的城邦国家,并不是人民权力的直接实践。相反,它是一种没有恐惧的安全感的产物。[68]古代的自由与之相比,既更为脆弱也更受制约。一开始,它通过限制个人利益来培育公民美德。通过控制私人的和个别的欲望[69],公民的激情只集中于公共的福利。由于这个原因,希腊-罗马的共和国就不是“生而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他们的自由是通过巧妙的自我节制来保存自由。[70]结果,民主共和国在两个方面尤其存在腐化的危险。他们或者因为社会的不断奢靡,或者因为过于追求政体普通成员间的平等,从而不断倒退。在前一种情形,公民就会放弃共和国的信念,一如他们追求消费的满足;在后者,随着人民逐渐自视为具备管理国家的同样能力,对长官的敬重越来越少。由于这些弱点的存在,孟德斯鸠指出,自由在现代君主制国家中通过宪法的规范比在古代共和国中通过激发爱国热情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在那些权力受到分权制衡制约的地方,权力的滥用就得到了控制,而且对专横当局的恐惧就被普遍的自信所取代。[71]

 

柏克认为,征服精神存在程度之别:极端情形可以在纯粹的战争中发现,而另一端即便存在绝对权力却暴虐无多。在国际层面,贸易是征服的对立面,而在国内,与征服相对立的正是立宪政府。对柏克来说,孟德斯鸠是治理立宪政府所依赖的机制的宗师。他们均认为,治理是权力分立的一项功能。分立并不意味着要分割政府的各个分支以使其获得独立行动的能力。所以,在英国,贵族院享有司法特权,并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关键的问题是另外的情形,正如在法国,影响个人权利的司法裁决决不能掌握在国王之下的行政机关之手。根据柏克,这种安排带来了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现代政治的正义前提。一如孟德斯鸠的观察,权力的分立最为常见的组织是二居其一。第一种方法所采取的一种适度自由的政制,而且当时的法国就是例证。在这种情形下,权力通过将司法治理从统一的立法和行政权中独立出来而得到限制。孟德斯鸠认为第二种方法为英国人所完善。他们的政制是极端自由,权力乃是通过保持政府的三个组成部分各司其职而得以限制。[72]其司法的治理则交予了陪审团和不同等级的法庭,而立法和行政则分为议会和王权。每种权力均相互制衡却不相互拆台。这种政府体制成功地调和了分散在各个独立分支中的冲突。

 

柏克终生都是这种“极端政治自由”的拥护者。[73]其极端乃是其明显的脆弱所导致的结果:哪里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抗衡,哪里就一直存在宪政崩溃的可能性。选举的代表为这种力量的结合同时注入了稳定和虚弱。一方面它在中和公共意见上取得了成功,立法机关较之总体的人民更为明智,因此,不同于古代的公民大会,代议机关更有益于公共的审议。[74]但代表制通过推动两种主要的权力相互竞争也使国家陷入了宪法的动荡:一方面传统上托利党一致拥护国王的特权,而辉格党则更属意于国会的特权。不同于休谟,对柏克和孟德斯鸠来说,这两大党派在整体上发挥着一种积极的影响:行政权对立法机关权利的突然侵夺将促使人民团结在国会的背后,而当国家安全面临外国威胁则使人民转而团结支持国王的特权。正如柏克在逝世前数月所谈及的,英国的政党“因其冲突和相互对抗”,从而保存了宪法的完整。[75]所以,正如柏克和孟德斯鸠均观察到的,较之于派系,危险更多是在持续的腐败:当王权的影响最终压倒平民院,国家就将衰亡。对此,用孟德斯鸠的话说,就是立法权将变得比行政权更加腐败。[76]对比1640年代的动荡,十八世纪的英国少有因派系的盛行带来内战的威胁,而通过清除有效的国会反对派所导致专制主义则不断浮现。所以柏克对政党的辩护,以及以之作为最初罗金汉姆一派的政治舞台,均需要在更为广阔的宪政结构中来加以理解。

 

柏克相信,腐败的进程在乔治三世的腐败政府治下大大加快。虽然这在国内已经危及宪法的完整,但其影响在范围更大的帝国境内最为显著。孟德斯鸠认为英国是能够免于领土占领诱惑的自信商业力量。[77]英国人是妒忌的和垄断的,面对殖民地的相对繁荣而焦虑不已。他们虽然保护了国家自由免遭征服精神之手,[78]但在柏克看来,情势在七年战争之后已经大为不同。首先,政府对美洲各地方的态度愈加迫切。其次,东印度公司已被允许进行残酷镇压反抗。此外,一种专属领地的观念在爱尔兰的管理上牢固确立。最后,在1790年代,危机自另一方向浮现。在法国革命的影响下,高涨的平民主义危及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进而破坏立宪政府的根基。平等主义的怒火在欧洲大陆肆虐,雅各宾主义则誓言清理柏克所珍视的一切封建残余。柏克彻底丧失了对所有进步的自信希望。最初是宗教战争阻挡了启蒙的成长,而现在自由时代的成就即将为黑暗时代所吞噬。

 

在1792年,也就是柏克自议会退休的前两年,与17世纪宗教战争相伴的野蛮征服精神不时浮现在他的脑海。爱尔兰则成了这种情形的可怕例证。对于“征收”的残酷和针对“反征收”的仇视,[79]柏克惊惧不已。政治迫害与政治对抗业已动摇了政府并破坏财产的稳定。因袭是持久和平的仅有机遇,良知乃是强制性义务的唯一途径。柏克震惊的是,法国革命抛弃了所有这些不可或缺的资源。财产权也许尚未被摧毁,但对财产的信念已经支离破碎。完整的“我的”和“你的”也许再难复原如初。法国对特权的敌视破坏了所有的社会差别。繁荣、道德进步以及相互的信任成为即刻的牺牲品。这正是柏克在《法国革命论》的最后所观察到的,较之于英国人的极端自由,孟德斯鸠所谓的法国人的适度自由,在革命所倡导的原始平等理想面前,要更为脆弱得多。[80]

 

在柏克看来,消弭所有社会等级的观念在鼓动性的宣传下首先对英国构成了威胁。[81]然而,整个1790年代,法国的意识形态日渐证明了其自身作为一种军事力量的价值。在失败的阴影下,法国革命将何去何从尚有待观察。当柏克1797年夏去世之际,关于未来可能情景的判断依然模糊。事实表明,人们的政治态度在19世纪发生了转向。地产政府的观念被迫退守防御。不过,很难说政治价值已经被完全革新,或者说之前的制度已被完全取代。革命的平等并未颠覆古老的欧洲规范。的确,有多少久已确立的信念继续定义着当代的社会和政治经验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国革命当然是分水岭,但它并未创立一个新的时代。柏克晚年自视为那个正在消逝的世界的捍卫者,但他的贡献却在于使后人认识到事实上并不曾发生过明显的变革。

 

注释:

[1]但是休谟对现代修辞的批评可参见:David Hume,“Of Eloquence”(1742)in idem,Essays 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ed.Eugene F.Miller(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1985,1987).

[2]Paddy Bullard,Edmund Burke and the Art of Rhetori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3]William Wordsworth,Th e Fourteen-Book Prelude,ed.J.B.Owen(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5),bk.VII,line 517.该部分内容在1820年代进行过大量的修订。

[4]William Hazlitt,“Character of Mr.Burke”(5 October 1817)in The Complete Works of William Hazlitt(London:J.M.Dent and Sons,1930–34),21 vols.,VII,p.229.

[5]同上。关于哈兹莱特对柏克的看法,参见David Bromwich,Hazlitt:The Mind of a Crit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p.288–300.

[6]Adam Smith,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res,ed.J.C.Bryce(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1985),p.40.

[7]See Quentin Skinner,“Retrospect:Studying Rhetoric and Conceptual Change”in idem,Visions of Politics I:Regarding Metho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8]Christopher Reid,Imprison’d Wranglers:The Rhetorical Tradition of the House of Commons,1760–1800(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9]Quintilian,Institutio oratoria,I,Proemium,drawing on Cicero,De inventione,I,iii,4 andDe oratore,III,56–81.

[10]EB to Dr.William Markham,post 9 November 1771,Corr.,II,p.282.

[11]EB,Th oughts on the Cause of the Present Discontents(1770),W&S,II,p.317.

[12]关于柏克的历史意识,see Friedrich Meinecke,Die Entstehung des Historismus(Munich:Oldenbourg,1936),2 vols.,II,pp.288–304;John C.Weston Jr.,“Edmund Burke’s View of History,”Review of Politics,23:2(April 1961),pp.203–29,and,most recently,Sora Sato,“Edmund Burke’s Ideas on Historical Change,”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40:5(September 2014),pp.675–692.

[13]关于柏克之后英国历史政治学的发展,参见John Burrow,Stefan Collini and Donald Winch,That Noble Science of Politics:A Study in Nineteenth-Century Intellectual Hist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14]Samuel Taylor Coleridge,Table Talk,ed.Carl Woodring(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2 vols.,II,p.213(8 April 1833).

[15]J.C.D.Clark,English Society,1688–1832:Ideology,Social Structure and Political Practice during the Ancien Regim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2000).

[16]Parliamentary History,XV,col.982.

[17]EB,Speech on Clerical Subscription,6 February 1772,W&S,II,pp.361–362.

[18]Northamptonshire MS.A.XXVII.103a(i).

[19]关于这一时期理性的非国教派,参见Knud Haakonssen ed.,Enlightenment and Religion:Rational Dissent in Eighteenth-Century Brita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20]Northamptonshire MS.A.XXVII.100(ii).Cf.Northamptonshire MS.A.XXVII.99(ii):“N.B.Factions[&]Clubbs the instruments of Revolution.”

[21]EB,Speech on the State of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Commons(16 May 1784),Works(1808–13),X,passim.

[22]以柏克1770年“论当前不满原因之根源”为代表,W&S,II,passim.

[23]在柏克1780年2月11日“关于经济改革的演讲”中最为完整,W&S,III,passim.

[24]关于这一说法,参见EB,Debate on the Re-Commitment of the Quebec Government Bill,6 May 1791,Parliamentary History,XXIX,col.372.

[25]EB,Notes for Second Conciliation Speech,ante 16 November 1775,WWM BkP 6:202.

[26]同上。

[27]16 Geo.III,c.5.

[28]EB,Notes on American Prohibitory Bill,WWM BkP 6:119.

[29]关于这种现在流行的历史学分类的早期运用,举例而言,可参见R.R.Palmer,The Age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A Political History of Europe and America,1760–1800(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9–64),2 vols.

[30]关于贝拿勒斯事件参见,Northamptonshire MS.A.XXIX.36.关于爱尔兰天主教徒叛乱的权利,参见EB to Unknown,February 1797,Corr.,IX,p.259.

[31]EB,Letter to the Sheriffs of Bristol(3 April 1777),W&S,III,p.321.

[32]EB,Hints of a Treaty with America,March 1782,WWM BkP 27:219.

[33]EB,Speech on the Nabob of Arcot’s Debts(28 February 1785),W&S,V,passim.

[34]EB,Ninth Report of the Select Committee(25 June 1783),ibid.,p.201;EB,Speech in Reply,28 May 1794,W&S,VII,p.277.

[35]EB,Debate in the Commons on the Address of Thanks,25 January 1785,Parliamentary History,XXIV,co1.1400.

[36]EB to Henry Dundas,8 October 1792,Corr.,VII,p.247.

[37]关于柏克对其所了解的次大陆事务的自我评估,参见EB,Speech in Reply,5 June 1794,W&S,VII,p.401.

[38]J.H.Plumb,The Growth of Political Stability in England,1675–1725(London:Macmillan,1967);Steve Pincus,1688:The First Modern Revolution(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

[39]6 Geo.I,c.5.

[40]EB to William Windham,30 March 1797,Corr.,IX,p.301.

[41]如柏克所见,尽管如此,对宗教的颠覆需要有蓄意的策划,1773年已有若干迹象。参见EB to the AbbéAugustin Barruel,1 May 1797,Corr.,X,p.38:“我个人就知道有五名你们主要的同谋。”

[42]Archives parlementaires,IX,p.195(26 September 1789):“Frappez,immolez sans pitiéces tristes victimes,précipitiez-les dans l’abîme.”

[43]Ibid.,pp.398f.(10 October 1789).

[44]Ibid.,pp.485–87(23 October 1789).

[45]EB to Earl Fitzwilliam,12 November 1789,Corr.,VI,pp.36–37.

[46]EB to Claude-François de Rivarol,1 June 1791,ibid.,p.266.

[47]同上。柏克在此暗中参考了洛克,参见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ed.Peter Laslet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0,1990),bk.II,ch.2,§§7,13.自然的第一法则要求人类的和平和存续。

[48]EB,Secon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6),W&S,IX,pp.278–279.

[49]不过对柏克思想的接受历史有必要加以说明。Friedrich Gentz,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Alexis de Tocqueville,John Morley,William Ewart Gladstone,Matthew Arnold,William Edward Hartpole Lecky,Carl Menger,Andrew Bonar Law,John MacCunn,William Graham,Woodrow Wilson,Russell Kirk,Peter J.Stanlis and Friedrich Hayek等人从各个方面传承着柏克的思想,且其中不乏冲突。目前Emily Jones梳理了其中的英国背景,Jonathan Green则梳理了德国。柏克在美国的传播最近得到了Seamus Deane的处理,参见“Burke in the USA”in David Dwan and Christopher J.Insole eds.,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Edmund Burk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and Drew Maciag,Edmund Burke in America:The Contested Career of the Father of Modern Conservatism(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13).

[50]这种形象的经典研究有John Morley,Edmund Burke:A Historical Study(London:1867),但更为晚近的是Conor Cruise O’Brien,The Great Melody:A T ematic Biography of Edmund Burke(London:Sinclair-Stevenson,1992),还有Isaac Kramnick,The Rage of Edmund Burke:Portrait of an Ambivalent Conservative(New York:Basic Books,1977).

[51]Russell Kirk,The Conservative Mind:From Burke to Santayana(Chicago,IL:Henry Regnery Co.,1953);Corey Robin,The Reactionary Mind:Conservatism from Edmund Burke to Sarah Pali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Jesse Norman,Edmund Burke:Philosopher,Politician,Prophet(London:HarperCollins,2013).

[52]关于历史上思想家的一致性问题,可比较Peter Laslett,“Introduction”to 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0,1990),pp.82–83 and Quentin Skinner,“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 History of Ideas,History and Theory,8(1969),pp.3–53.

[53]在此我同意David Bromwich,The Intellectual Biography of Edmund Burke:From the Sublime and Beautiful to American Independen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p.26:“虽然原则一词有时近于空洞,但的确是一旦论及柏克即闪现于脑海之中的一个词。”此外,原则当然是为情势所变更。关于这一问题,参见Ian Crowe,“Introduction:Principles and Circumstances”in idem ed.,Edmund Burke:His Life and Legacy(Dublin:Four Courts Press,1997).

[54]EB to the Rev.Thomas Hussey,post 9 December 1796,Corr.,IX,pp.168–69.

[55]EB,Tracts relating to Popery Laws(1761–65),W&S,IX,p.463.

[56]EB to Sir Hercules Langrishe,26 May 1795,Corr.,X,p.32.

[57]David Hume,“Of the Coalition of Parties”(1758)in idem,Essays 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ed.Eugene F.Miller(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1985,1987),p.495.

[58]分别参见Peter J.Stanlis,Edmund Burke and the Natural Law(1958)(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ress,2003,2009);Leslie Stephen,English Thought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London:1876,1881),2 vols.,II,pp.225–26;Friedrich Meinecke,Cosmopolitanism and the Nation State(1907),trans.Robert B.Kimber(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0),p.101.

[59]Sylvana Tomaselli,“The Spirit of Nations”in Mark Goldie and Robert Wokler ed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60]关于这些章节的最初成文,参见Paul A.Rahe,Montesquieu and the Logic of Liberty:War,Religion...and the Foundations of the Modern Republic(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2009),pp.40–42.

[61]F.T.H.Fletcher,Montesquieu and English Politics(London:Edward Arnold,1939);David Lieberman,“The Mixed Constitution and the Common Law”in Goldie and Wokler eds.,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Ursula Haskins Gonthier,Montesquieu and England(London:Pickering,2010);James Madison,“Federalist No.47”in The Federalist,ed.George W.Carey and James McClellan(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2001),pp.250–52.

[62]C.P.Courtney,Montesquieu and Burke(Oxford:Basil Blackwell,1963);Seamus Deane,“Montesquieu and Burke”in idem,Foreign Affections:Essays on Edmund Burke(Cork:Field Day,2005).

[63]EB,An Essay towards an Abridgement of English History(1757–c.1763),W&S,I,p.430.EB,Reflections,ed.Clark,p.359[275].

[64]例如,1791年5月6日对福克斯临时发言的记录,参见Parliamentary History,XXIX,col.391:“福克斯先生为柏克引用孟德斯鸠而鼓掌,并表示他完全同意孟德斯鸠对英国宪法的观察。”

[65]EB,An Essay towards an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c.1757),W&S,I,p.322.Cf.1783年6月3日里士满公爵就司法独立进行动议,Parliamentary History,XXIII,col.963,引用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自由的实质在于司法权自立法和行政权中获得独立”。

[66]同上。

[67]EB,Reflections,ed.Clark,p.239[113].

[68]Charles-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1748)inŒuvres complètes,ed.Roger Caillois(Paris:Gallimard,1951),2 vols.,II,pt.II,bk.XI,ch.6.Cf.ibid.,pt.II,bk.XI,ch.2:“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印象了。”Cf.EB,Debate in the Commons on the Bill for the Relief of Protestant Dissenters,23 February 1773,Parliamentary History,XVII,cols.778–79:“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即是免于恐惧。”

[69]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ed.Caillois,pt.I,bk.V,ch.2:“个人的情感。”

[70]Ibid.,pt.II,bk.XI,ch.4,and pt.I,bk.IV,ch.5:“政治的品德是舍弃自己。”

[71]Ibid.,pt.II,bk.XI,ch.4.

[72]Ibid.,pt.II,bk.XI,ch.6:“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权力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

[73]Ibid.,pt.II,bk.XI,ch.6.Cf.ibid.,pt.III,bk.XIX,ch.27,孟德斯鸠在此提到“极端自由的国家。”

[74]Ibid.,pt.III,bk.XIX,ch.27.Cf.ibid.,pt.II,bk.XI,ch.6.

[75]EB,Third Letter on a Regicide Peace(1797),W&S,IX,p.326.Cf.EB,Debate on the Bill to Prevent Traitorous Correspondence,22 March 1793,Morning Herald,23 March 1793:“辉格党和托利党之间的熊熊怒火和党派敌意依然存在;但他们都不构成对宪法的妨害.辉格党人拥护宪法的总体结构,但他尤其了解宪法的民主部分;另一方面,托利党人也拥护宪法,并且在值得怀疑的情况下倾向于支持国王的特权。”

[76]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pt.II,bk.XI,ch.6.

[77]Ibid.,pt.III,bk.XIX,ch.27.

[78]Ibid.Cf.Emer de Vattel,The Law of Nations,or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ed.Béla Kapossy and Richard Whatmore(Indianapolis,IN:Liberty Fund,2008),p.497:“英格兰,其财富和无敌舰队拥有强大的影响力,毋须在它自由的问题上警告任何国家,因为那个民族已经克制了征服的怒火。”

[79]EB,Letter to Richard Burke(post 19 February 1792),W&S,IX,p.657.

[80]EB,Reflections,ed.Clark,p.359[275].

[81]EB,Substance of the Speech of the Right Honourable Edmund Burke in the Debate on the Army Estimates(London:1790), passim.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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