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妮丽作者简介:龚妮丽,女,西历一九五一年生,贵州贵阳人。现任贵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兼职研究员。兼职贵州省儒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文艺理论家协会副主席,贵州省美学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
王阳明《南赣乡约》的乡村治理思想
作者:龚妮丽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八月十一日丙申
耶稣2016年9月11日
摘要:《南赣乡约》是王阳明在江西南赣地区推行乡村治理的总纲领,集中体现了他以儒家以仁爱为本的德治思想,以教化为主导的治理思想以及以秩序建构为导向的管理思想。王阳明的“亲民”、“致良知”、“知行合一”等思想都直接影响了这部《乡约》的制定。在其乡约中,他制定了推举约长、选贤任能,教化为主、刑法为次,整顿民风、礼仪教化等治理条例;还制定了乡约规章,维护安定、防微杜渐,体恤民众、遏制恶行等管理措施。对南赣社会秩序的建设、风俗的纯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王阳明;《南赣乡约》;德治思想;教化;秩序建构
王阳明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既“立德”、“立言”,又“立功”的大儒。王阳明以其“心学”思想体系开创了中国哲学史上极为重要的心学时代,一生讲学论道,创办书院,倡“知行合一”、“致良知”,是儒家教化思想的履践躬行者;他以平定朱宸濠之乱的事功,缓和了明王朝的政治危机,巡抚南赣汀漳期间遵循儒家道德理想建构乡村秩序,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效。他不愧是道德、功业、文章冠绝千古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南赣乡约》颁布于明正德十五年(1520年),是王阳明在江西南赣地区推行乡村治理的总纲领,集中体现了他以儒家仁爱为本的德治思想,以教化为主导的治理思想以及以秩序建构为导向的管理思想。
一、对儒家以仁爱为本德治思想的继承
《南赣乡约》的制定与推行,反映了王阳明对儒家以仁爱为本德治思想的继承和践行。德治是先秦儒家的政治理念,其基本原则是建立在“仁爱”基础上的。《礼记》记载孔子之语:“古之为政,爱人为大。不能爱人,不能有其身。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不能安土,不能乐天。不能乐天,不能成其身。”(《礼记•哀公问》)孔子将“爱人”视为施政的前提。孟子十分重视“仁爱”精神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故提出“仁政”思想。主张从人性本善的四端开出良知,以此为治国的基础,将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运用到社会政治领域,制定出有利于百姓的政策。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掌上。”(《孟子•公孙丑上》)以孔孟为主流的传统儒家主张实行德治,刑治只是德治的辅助手段,是针对极少数恶人而设的。儒家以仁爱为本的德治思想并非高高在上的理想境界,而是十分接地气的。“仁爱”的根源来自于对亲人的爱,“孝弟者也,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李娄上》)儒家认为血缘亲情之爱是“仁爱”精神最基础,也是最本质的体现。但这还不够,作为“仁爱”的重要起点,还需在此基础上向外扩充到一切人。孔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孔子教诲弟子们要孝敬父母,敬顺兄长;诚实守信,博爱大众,亲近仁者,将爱人、敬人的范围由亲人、家庭扩大到社会领域的尊者、大众。家人之爱,既是一种发自自然亲情感性的爱,又是一种具有伦理道德理性的爱,由此推向没有血缘关系的普通大众,这就是大爱、仁爱。儒家对修身齐家的重视,正是因为家庭是天然亲情发生的场域,也就必然是整个社会道德生长与社会秩序维系的基石。修齐治平的理念,反映出以亲情为基础,由家庭扩充到社会、再扩大到国家、甚而天下的德治思想。在传统社会,这种以家庭为根基再向外扩展的治理思想,有效地利用了情感共同体对社会秩序的自我维系和自我管理,使以仁爱为本的德治思想能够落实到生活世界的土壤之中。在传统社会,乡村社会中的家庭、家族——血缘共同体的自我组织与管理能力是很强的,国家并不需要直接参与这种共同体的管理事务,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之下,如社会动乱、道德失范的情形下,国家力量或儒家士大夫知识分子才会介入他们的管理。
王阳明制定和推行《南赣乡约》,正是处于明末社会动乱,社会秩序遭受破坏的时期。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王阳明由南京鸿胪寺卿升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等处。到任时,正值南赣山民起事不断,他采用剿抚并施的方针平息了起事。军事上虽然获胜,但现实依然严峻,社会秩序的混乱致使人心无根,民风浇漓、道德规范约束力下滑,王阳明深深地感到“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王阳明在加紧军事行动的同时,就已着手乡村治理的计划。《南赣乡约》出台之前,他相继推出《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编十家牌》、《申谕牌增立保甲长》等法规,但这些法规仅是针对治安管理采取的措施。他认为社会秩序的治理必须加强德治,还需要从整顿民风、施以教化、唤醒良知入手。不久他便制定出《南赣乡约》。
《南赣乡约》是王阳明遵循儒家以仁为本施行德治的社会实践,与他良知学体系中的亲民思想是分不开的。王阳明说:《大学》所谓“‘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如保赤子’‘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之类,皆是‘亲’字意。‘亲民’犹孟子‘亲亲仁民’之谓,亲之即仁之也。……又如孔子言‘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便是‘明明徳’,‘安百姓’便是‘亲民’。” 王阳明认为“亲民”就要“如保赤子”,像父母爱护婴儿那样爱护人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以人民之好恶为好恶,顺应民心。“亲民”更是要使民安富足,安民的前提是“修己”,“修己”便是“明德”,做百姓的父母官必须按圣贤的要求修正自己的道德,并以德为政,推行德治。“安百姓”即是使社会保持稳定,使百姓安居乐业,生活富足。这既是孔子的理想,也是王阳明的理想。《南赣乡约》是王阳明对孔孟“安百姓”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孔子说:“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论语•宪问》)孔子认为“安百姓”是治国很高的标准,连圣王都还不能完全达到,说明这是德政中极为重要的价值理想。在怎样“安百姓”的治理思想中,孔子则提出“富之”、“教之”(《论语•子路》),一是使民众富足,二是启发民众的德性自觉。王阳明《南赣乡约》的指导思想正是为“富之”而维护地方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教之”而施行教化、纯化民风。
《南赣乡约》的序言,相当于谕民文告,开宗明义表达了其“安百姓”的主旨,写道:
咨尔民,昔人有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 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呜呼!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呜呼!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王阳明指出,社会秩序混乱,即“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的原因,是因为“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他首先检讨了政府的失职,没有履行“安百姓”的职责,特别是教化的无能,致使“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闬者无素,……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制定乡约就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协和尔民”,故必须通过教化使民风淳厚,从修身齐家做起,修己修德,纯化家庭伦理,再拓展至乡里,使“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共成仁厚之俗。”王阳明不仅继承了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并将其心学体系中“致良知”的思想融入其中。乡约最后告诫百姓:“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若呈显善念,凸显良知,人人都可以成圣,相反“一念而恶,即恶人”,只有不断修德修身,自我约束,才能存善去恶。王阳明的“亲民”、“致良知”、“知行合一”等思想都直接影响了这部《乡约》的制定。
二、以教化为主导的治理思想
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的出发点是治理混乱的社会秩序,建构良好的社会风气。他认为长期以来,乡村之所以出现混乱,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用良好的德性熏染乡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因此,《南赣乡约》的制定十分注重对百姓的教化。乡约的正文共十六条。内容主要涉及两大部分,一是乡村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包括约长的推举任选、彰善与纠错、疑难杂事的处理、乡约会规、纳粮当差、债务处理以及治安管理等;二是风序良俗与道德规范,包括婚嫁、丧葬、集会礼仪等。王阳明希望通过具体条款的可操作性,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乡约中贯穿着以教化为主导的管理思想。
1、推举约长,选贤任能
《乡约》的第一款就对管理者的基本素质作了规定:
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 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作为乡村秩序的维护者和主要管理者,须是“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儒家德治思想一贯认为,贤君圣主的外王事功都需要以内圣德性为前提,哪怕是地方治理,管理者也必须是道德服众的贤者。作为具体为民办事的执事,则需各有其贤能,如公直果断者、通达明察者、精健廉干者、礼仪习熟者。选贤任能,这是管理好乡村,“安百姓”的重中之重,故列为乡约的第一款。其中特别将“彰善”与“纠过”作为约长的要务,即是对乡民教化的重视。
2、教化为主,刑法为次。
乡约条款明文规定了对“彰善”与“纠过”的处理方式,其文如下:
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书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从此条款中可以看出,对乡民的“纠过”,注重教化,且讲究言辞用语、方式方法,所谓“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例如有人不敬爱兄长,不要直接批评,只是委婉地指出,在某件事上此人对兄长的敬爱做得不够。如果遇到某人有“难改之恶”,不要轻易检举,使其难堪,或因激怒他而使他更加肆无忌惮。约长们需先私下与他交谈,动员他自首,一起耐心地诱导劝勉,启发其善念,以改正错误。对于耐心说服教育仍不能凑效的,视其悔改觉悟的程度,采取逐步严厉的手段,交给官府处置,直至诉诸刑法。乡约中体现了王阳明循循善导,以心法为教化的主要手段,他遵循了儒家的教化思想,刑治是次于教化的辅助手段,只是针对极少数恶人而设的。
再如乡约中还针对改过自新的“新民”(指参与暴乱,后又投顺朝廷的民众)制定了两款条约。一是提出居民、约长应怎样对待“新民”,以便有利于他们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改过自新和恪守本分,“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分,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新民”虽然曾给各寨居民带来过“不忍言”之巨大伤害,但既然允许他们改过自新,居民们就“毋得再怀前仇”,以不咎既往的态度对待他们,以便稳定维护地方秩序。另一条款是告诫“新民”如何改过自新,提醒约长不要放松对他们的教育,“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字里行间透显出王阳明以仁心治理社会的苦心。王阳明将教化与政治相结合,让德性与规约同步发展,使道德化的自律与制度性的他律相辅相成,则更充分发挥教化的主导作用。
3、 整顿民风,礼仪教化
《南赣乡约》开篇即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 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治理乡村,必须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乡民在良俗中熏染,去掉不良习气,弃恶从善,社会自然就会进入良性轨道。乡约具体制定了婚丧嫁娶的行为规范,并以礼仪教化加强乡民的廉耻心,增强德性自觉。有关婚嫁的条款规定:“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要求男女成年之后应及时嫁娶成婚,不能因聘礼不厚或嫁妆不丰而拖延时间。此条款意在革除乡民中以婚嫁为由敛财的恶习,使男婚女嫁此等人生大事具有严肃性、神圣性,并形成良好风尚。关于丧葬的条款规定:“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告诫子女,对去世的父母办丧事要以诚心尽孝道,不要铺张浪费。倡导以诚尽孝,节俭办事,对纯化民风具有重要作用。
儒家德治的实现方式是施行礼制,作为行为规范的礼,作用在于使人“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上》),培养其廉耻心、德性自觉。王阳明十分重视礼仪的作用,《南赣乡约》的最后一款,是对乡约集会礼仪的规定,从篇幅上看占乡约正文的二分之一,对集会的程序、步骤、礼节、场景、言辞都有详尽的说明。如布置会场,“当会前一日,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于堂,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仪式开始,鸣鼓、列队站立、北面跪听约正告谕等,使礼仪活动的场所、场景具有神圣感。再如约长与众人合诵:“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相当于从善从德的乡约宣誓,在特定的礼仪场景中,可强化在场者的道德意识。该条款详尽规定了约长们当众宣布“彰善”与“纠过”的程序。约中写道:
约史出就彰善位,扬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过,请书之,以为同约劝。”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众曰:“约史举甚当。”……约长举杯扬言曰:“某能为某善,某能改某过,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为某善,改某过,是能齐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
约正副咸曰:“子能勇于受责如此,是能迁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乃释爵。……约正中堂立,扬言曰:“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人孰无善,亦孰无恶?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
乡约集会的礼仪活动十分隆重,不仅能够凝聚乡民,更起到教化的积极作用。全体乡民参与“彰善”与“纠过”的仪式过程,强化了廉耻心,逐步建立起道德自觉。王阳明深知为什么孔子将施行礼制视为德治的根本方式,恰如《论语•为政》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刑以强制的方式可以使民服从,但不能培养他们的廉耻之心,用德治,施以礼乐教化,则能使人产生廉耻之心,进而自觉遵守社会秩序。
三、以秩序建构为导向的管理思想
王阳明一方面以教化为主导,启发乡民的良知,诱导他们弃恶从善,修身修德,养成道德自律。另一方面也注意运用法规,借助外力对包括约长在内的乡民进行监督和约束,制定了以秩序建构为导向的行为规约,以便更好地维护乡村的社会稳定。这种以他律方式强化乡村秩序的条规,体现出王阳明对乡村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的熟悉,以及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乡村管理思想。
1、订立乡约例会规矩
王阳明制定《南赣乡约》并非一纸空文,为使乡约落实和施行,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和制度,故乡约立三款规定:“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这些条款看似琐碎,实则很有必要,具体的时间、地点,资金的保障,都是乡约执行必要的条件。
2、维护安定,防微杜渐
乡村秩序的维护,必须及时处理乡民的各种困难、纠纷、争斗,特别要注意防微杜渐。这类条款,对管理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下两条:
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人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斗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前一条要求约长必须帮助乡民及时处理“危疑难处之事”,要负责到底,不能“坐视推托”,如果失职,要问责约长约正等人。王阳明深知不少乡民走上动乱或犯罪之路,有其因困顿而迫不得已的原因,如果约长们能够及时处理乡民的危疑难处之事,就不至“陷人于恶”,就能在乡村内部化解矛盾。另一条则是针对农村中亲族乡邻的矛盾纠纷设立的,这类矛盾是使乡村社会秩序不稳定的主要隐患,往往会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因此条约要求约长及时处理,公论是非,晓之以理,说服教育,若仍不悔改才交官府处理。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管理者尽心尽责,而乡村社会基层的有效治理,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3、体恤民众,遏制恶行
乡中那些恃强欺弱、买卖不公、放债收息、阴通盗贼、逃避赋税而拖累相邻、上级差役鱼肉百姓等等恶行,均是造成乡村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混乱的隐患,乡约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条例,同样也规定了约长们的管理责任。从这些条例中可看出王阳明乡村秩序建构的特点,一是体恤乡民,维护公众利益;二是尽量将矛盾化解于乡村内部。在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的问题上,条例规定他们“合依常例”,并要求对“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防止“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 ;对“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条例规定由约长率同呈官追究;对于“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由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这些遏制恶行的条例均体现出王阳明体恤乡民,维护公众利益的仁爱之心。在遏制恶行的条例中,均有先由约长“指实劝戒”、“劝说”、劝令其改正等规定,之后才有“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不悛,呈官究治”、“如蹈前弊,告官惩治”等处理,反映出乡约希望将村民矛盾尽量化解于本乡之内,万不得已才交官府处置的治理理念。
《南赣乡约》的实行,对南赣社会秩序的建设、风俗的纯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从相关县志中可窥见其治理成效,如瑞金县“近被政教,甄陶稍识,礼度趋正,休风日有渐矣。习欲之交,存乎其人也” ,赣县“人心大约淳正,急公物纳,守礼畏法……子弟有游惰争讼者,父兄闻而严惩之,乡党见而耻辱之” 。王阳明《南赣乡约》的乡村治理思想及其实践,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经验启示,对我们今天的乡村、社区建设和管理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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