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之惩罚
作者:曾亦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月二十日乙巳
耶稣2016年11月19日
古代男子二十成年,女子则以许嫁为成年,然就刑律而言,则自八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即当不同程度承担刑事责任。唐律虽素称宽简,然亦主张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或减或免,皆有律文规定。
此种立法之精神,盖本诸《礼记》。《礼记·曲礼》云:“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悼者,即八岁也。故汉以后立法,惟于九十以上老者及七岁以下稚弱,虽死罪不刑,盖闵其幼弱也。
今据唐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三种等级:
其一,“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此类人犯罪,有减而无免。唐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盖犯流以下罪,则以赎铜减其罪;死罪则不免,若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此三种流罪,不得收赎,唯至配所免居作而已。女子若犯造畜蛊毒应流之罪,亦不得收赎。
其二,“十岁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此类人原则上虽得免罪,但若犯反、逆、杀人应死之罪,不免,须上请皇帝裁决;若犯盗及伤人罪,以赎铜减罪。据此,余罪得免。
其三,“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此类人犯罪,刑事责任全免,虽死罪亦然。不过,尚有一例外,即父祖有反逆之罪,子孙仍当配没。
上述规定,虽载于《唐律疏议》,然此后千余年,皆未有变化。可见,对于古代法律而言,除七岁以下小儿外,针对八岁至十五岁未成年人犯罪,只是部分罪行可以减免,绝无不承担任何刑事规定之条文。
然反观今日法律,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论犯下如何滔天罪行,竟能全部免罪,这不仅无益于少儿之健康成长,而且养成其恶,为害家庭和社会,尽失传统法律仁爱公正之精神。尤其是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之颁布,大大助长了校园及社会中各种未成年犯罪,足见当初立法者之不审,亦彼等耳食西方法律之流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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