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儒商精神是当代中国企业家的源头活水
作者:唐凯麟
来源:“上海儒学”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一月十四日庚午
耶稣2016年12月12日
【内容提要】
商人或企业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的发展,有赖于中国现代企业家的商业精神的自觉建构。传统儒商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构当代中国企业家精神的历史的源头活水,认清传统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其重构的基本立场和具体路径,对于当代中国企业家精神的建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儒商”一词始于何时何地已难于确证。最早把儒和商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大体源于明清之际。其时,“儒商”一词除了指称那些或因世俗经商之风的诱惑,或因仕途无望以求出路而“下海”经商的人以外,主要是指括那些“以儒术饰贾事”[1],“用儒意以通积著之理”[2],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和行为风范的商人。这些商人在自己长期的商业实践中,把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同商品经济法则互补整合,形成了一种具有东方特色的商业文化精神——儒商精神。“商业精神”的内涵大致包括以经世济民、创家立业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商业价值观;以勤奋自律、团结合作为特征的工作伦理;以义利统一、诚信为本为基本原则的商业道德;以“商道”与“世道”相结合为核心的经营之道;以人为本、以和为贵的管理思想;以稳健求实、温和儒雅为特色的经商风格等等,其核心是义利统一,它集中地体现了儒和商相结合的本质和特征,也是贯穿于其他精神中的灵魂。儒商精神的存在和发展有力地驳斥了一些西方学者宣扬的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不可能发展现代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走向现代化的观点,它启示我们,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对传统儒商精神进行“创造性的传承,创新性的发展”。本文试图从当代中国企业家精神建构的视角,谈谈传统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问题。
一、现实呼唤自觉的商人精神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培养和造就了成千上万的商人或企业家。这些商人或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以自己的智慧与汗水,纵横市场,弄潮商海,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说商人和企业家的崛起,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成果,也是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主体条件。在这一商人或企业家群体中,已经涌现并且将进一步涌现一批高素质的现代商人或企业家。他们目光过大,志向高远,有优良的道德素质和卓越的经营才能,有勇于竞争、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特别是他们开始自觉地把现代商品经济法则与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结合起来,营造出一种独特的经营理念和企业家精神,创造出了卓越的经营业绩。
然而,就总体而言,当代中国商人或企业家的素质还是相对较低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业文化精神还没有完善地建立起来,市场经济中非理性的、消极的观念和行为还大量存在。具体表现在:一是还有一大批素质低下的商人混迹于市场之中。中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商业利润的引诱,促使各行各业的人员纷纷涌入商海,在这些投身商海的人之中,有大部分是既无商业经验,也不懂商业知识,甚至有不少是文盲半文盲。他们怀着一种赚钱发财的冲动进入商海,以冒险精神和一些正当与不正当手段纵横于市场之中。他们在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一股自发的推动力的同时,也给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时至今日,虽然很多商人或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的摔打中逐步成熟起来,但由于商人或企业家整体的基础太低,有一部分商人或企业家仍然不论是在经营水平还是经营道德上都还处于较低层次,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很难相适应的。
二是商人或企业家道德或市场伦理不健全,各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充斥市场,给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这首先表现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中还未能形成一种能够得到广大商人或企业家认同的积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精神,而是各种不同的价值观、道德观无序地混杂在一起,造成了价值取向的混乱状态。以致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种弘扬商业伦理精神的积极氛围和有效机制,善行得不到相应的肯定,恶行可以逍遥法外的现象还时有存在。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当前的市场中,各种不道德、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还普遍存在,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行为不断发生,钱权交易屡禁不止,经济犯罪触目惊心。见利忘义、为富不仁的极端利己主义侵蚀着不少商人或企业家的灵魂,唯利是图、拜金主义的歪风邪气弥漫于市场空间。这些消极的行为和现象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是大部分商人或企业家的经营观念还比较落后,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影响了经营业绩的发展。由于受旧的经济观念的影响,以及有很大部分商人文化素质低,加之现有市场机制还不太完善,造成了他们在经营观念上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距离。有的停留在小商小贩或小商品生产者的意识上,不了解、不懂得现代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观念狭隘,目光短浅,热衷于价格上的斤斤计较和商品上的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去谋取厚利;有的则以早期自发资本主义市场经营的观念来指导经营,以冒险与投机、非经济的欺诈和巧取豪夺去贪求暴富;也有一些商人或企业家(主要是国有企业的商人)还不能完全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习惯,市场观念淡薄,竞争意识不强,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来促进企业的发展,等等。
以上事实说明,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商人或企业家及其理性精神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当代中国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很不适应。造就千千万万的高素质商人或企业家,建构起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商人或企业家精神是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
商人精神是商人或企业家的灵魂,是商人或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自觉精神导向和行为准则。它对商人或企业家活动及其整个市场经济都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有具有理性的商人或企业家精神,才会有成熟的商人阶层,只有形成成熟的商人或企业家阶层,才会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可见,积极的商人精神的建构是极为重要的。具体说来,商人精神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表现在:其一是导向作用。商人的市场行为无疑是受市场法则,像供求关系、价值规律、竞争机制等的制约和导向,但这只是就市场行为的直接层面而言的。商人行为归根到底是以主体自身为目的,商人对市场的适应也必然受主体这一根本目的制约。因此,商人的主体精神,特别是其价值观对商人的市场行为有着根本的导向作用,引导和制约着商人对市场活动和方式的选择。这种导向作用的伦理意义在于,当人们确立了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就可以避免对那些不正当市场行为的选择,能够自觉地去维护市场的良性运行并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其经济的意义在于,它可以通过确立起一种主体与外部环境的正确关系,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每次选择的费用,降低其活动的成本。
其二是激励作用。利益或利润无疑是商人或企业家行为的基本激励机制,但并不是唯一的机制,甚至常常也不是根本机制。这不仅在于利益和利润说到底只是人的一种外在的工具性因素,而不属于主体内在的目的性因素。人的行为的根本激励机制只能来源于主体内在目的,而且也在于主体的需要层次是多样的,物质的利益只能满足于主体一定层次,甚至是较低层次的需求,而主体的一些高层次需求像爱和自尊、自我实现等需求,并不能仅从物质利益中得到满足,甚至主要不是从物质利益中得到满足。因此,市场的利益或利润对主体行为的激励虽是基本的,但也是有限的。而商人精神中的积极的价值理念和伦理精神却是驱动商人行为的重要的甚至是更为根本的激励机制。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驱使着新教徒企业家勤奋劳作的并非物质利益,而是一种名为“天职”的工作伦理精神。确实,商人内在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是驱动着商人行为的巨大精神动力,它激发着商人的信心、勇气和热情,促使商人去奋发有为,创造业绩。中国传统儒商就是在“经世济民”、“创家立业”等价值观和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伦理精神的激励下,去创造其辉煌的经营业绩的。相对于物质利益机制而言,精神激励一是具有内性,较少受到外在条件的干扰,因而更为稳定。二是具有无限性,不会出现像对物质利益追求的那种厌足感,成功的行为只会不断强化它,而不会使其退化。因而它是一种比物质利益更为根本的、更为持久的激励机制。
其三是规范作用。对商人或企业家行为的自觉规范,一是靠法律制度,二是靠伦理道德。道德作为商人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内在的、自觉的行为约束,它促使商人或企业家自觉地遵守各种正当的社会准则,努力使自己的经营有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不去损害他人、危机社会。这种道德的自律和规范,从社会上看,它有效地维护了商品交换和市场运行的秩序,降低了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经营主体看,它有效地确立了商人或企业家的商业信誉,增殖了无形资本,改善了经营环境,促进了商人或企业家经营的成功和更大发展。
四是升华作用。商人或企业家受市场机制的驱使,在利欲的战场上逐鹿,在金钱的海洋中沉浮,不可避免地导致自我人格的物化、金钱化。人常常被异化为物的附庸、金钱的奴隶。马克思曾深刻地揭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是资本家的灵魂和本质的异化现象。马尔库塞也指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驱使着主体成为了只追求物欲满足而失却了精神和艺术追求的“单向度的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对人格的异化,当然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也是市场机制本身造成的。在任何制度中,市场机制都不可避免造成人格的一定程度的异化,这也就是为什么恩格斯说人类只有在消除了商品经济以后的社会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与自由的原因。但是市场机制造成的人格一定程度异化的自发倾向,并非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克服和消除。克服和消除这种人格异化,一方面是靠合理的制度设置来调节,另一方面是靠市场理性和商人精神的弘扬,使市场行为的自发性减少,自觉性增强,使商人在市场行为中始终保持一种理性的头脑、一种更高层次的理想追求。这样就可以使商人能够从市场利欲的魔圈中解脱出来,使市场行为从利欲追逐的方式升华为一种自我实现的方式,从利己的行为升华为一种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活动。
总之,商人精神不论对于商人或企业家的经营和自我发展,还是对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优化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可以说,没有积极的商人精神的弘扬,就不可能有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因此,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必须建构起一种合理的商人精神或企业家精神。
二、儒商精神现代重构的必要与可能
现代中国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样的商人精神或企业家精神?对此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在西方社会中首先发展起来的,它与西方的经济私有化、政治自由化和意识形态的个人主义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向西方靠拢。因此,现代中国的商人精神或企业家精神只能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理性精神。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它混淆了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不懂得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是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的,更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制度也必须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与本国的文化传统结合起来者可能有效地运行。中国的市场经济必然具有中国的特色,也需要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商人或企业家精神和市场理性来加以引导和规范。
在这方面,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得者道格拉斯·C·诺思在1995年来华访问时讲的一段话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他说:“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念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仍然考虑这些制约因素,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非常敏感地注意到这一点:你过去是怎样走过来的,你的过渡是怎样进行的。我们必须非常了解这一切。这样,才能很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3]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也指出:一个国家在选择一种制度安排时,必须把引进的正式制度安排与本国的文化传统、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调适起来,才能使制度有效地运行和发挥作用。诺思的观点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构,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相应地,当代中国的商人或企业家精神和市场理性的建构更应该具有中国特色。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的现代商人或企业家精神的建构,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可以通过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来实现,或者说经过现代重构的儒商精神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现代中国商人或企业家精神和市场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知道,所谓儒商精神,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与商品经济法则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一种商人精神,它根植于中国文化传统,又适应了商品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儒商经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都曾起过积极作用。通过一番现代重构,注入现代的因素,剔除陈旧糟粕,它将重新焕发生机,在现代中国市场经济中发挥出积极作用。
重构儒商精神来作为现代中国商人或企业家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首先在于它能较好地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主体——商人或企业家的行为习惯和精神心态,因而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引导激励作用。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或企业家的行为一方面受着客观的市场法则制约,另一方面又受着自身内在的精神观念、行为习惯的影响和引导。作为中国的商人或企业家他们从小受着中国文化传统的熏陶,传统文化实际上已积淀为他们观念和行为结构中不可分离的成分。因此,重构根植于中国文化传统中的儒商精神无疑更能与他们的精神心态和行为习惯相契合,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其导向、激励和规范作用。
同时,从市场客体方面看,中国的文化精神也许能比西方文化更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如果西方的个人主义适合于工业化的初期发展,儒家的群体主义或许更适合大工业时代。”[4]美国著名作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其新著《亚洲大趋势》中认为:海外华人企业家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于企业经营中,以其独特的“游戏规划”驰骋于世界经济舞台,取得了卓越的经营成就,他们已成为全球最杰出的企业家。他认为以西方的“游戏规则”建立起来的经济正在走向衰落,而建立在中华文化基础上的华人“游戏规划”则愈益显示出独特的价值和魅力。确实,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海外华人、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等儒教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的商人或企业家,把儒家文化传统与现代市场经济法则结合起来,所创造的经济奇迹,在事实上表明,对现代市场经济来说,基于中国文化传统的儒商精神有着一种比西方商人精神更大的亲和性,能更有效地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现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构儒商精神是很有必要的、很有意义的。同时,重构儒商精神来作为现代中国商人或企业家精神和市场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可能的、有充分条件的。这不仅在于传统儒商精神上已形成了完整明确的系统,提供了重构的充分材料,而且在事实上,现代中国的不少商人和企业家对儒商有着向往之情,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传统文化于商业经营中。我国有的企业家就十分强调儒家“以人为本”思想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并力图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运用于他们经营的管理实践之中。他们还对儒家的“五常”作出新的解释并运用于企业管理中,例如有的企业家说:“‘仁’,是施仁政,得民心,在企业中就是要关心、爱护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义’,就是通晓大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维护大局的原则下行动;‘礼’就是要讲文明礼貌,培养‘四有’职工,在市场经济中讲道德、讲文明;‘智’就是群策群力,讲究经营策略,善于把握机遇,开拓市场;‘信’就是言而有信,维护企业信誉,真抓实干,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5]这些情况表明重构儒商精神有着广泛的现实基础。
也许有人认为,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作为儒商精神的文化基础的儒学是封建时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二者是不可能相容的。确实,传统儒家文化有相当部分与现代社会主义是不相应的,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因为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不仅是封建时代的意识形态,也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中华民族以至人类社会生活的某些真理。社会主义并非从天而降,而是在继承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吸取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像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有着不少方面的同构和契合,[6]如儒家的群体本位取向与集体主义价值观,儒家的“大同”社会理想与共产主义社会理想,儒家的辩证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等,虽然二者在本质、内容上有根本区别,但在形式结构上却具有某种同构性。这种同构无疑给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的融通与整合提供了条件,因而也为传统儒商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构奠定了一个可能的基础。
三、传统儒商精神的现代意义和重构路径
重构儒商精神,首先必须对传统儒商精神进行一番现代透视,即用现代的眼光对其进行一番辨析、清理和评价。儒商精神无疑是一种具有一定优越性的商人精神,这不仅在于它是属于作为高层次的商人——儒商的精神,更在于它的精神内蕴着某种优越的特质,这主要表现在它的自觉性和辩证性上。所谓自觉性,就是说它并不是在自发地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是儒商在商品经济过程中自觉地确立起来的,因而它不仅仅是对商品经济的适应,而且包含着对自发的商品经济的超越和规范。我们知道,不论是亚当·斯密所揭示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还是马克斯·韦伯指出的新教徒企业家出于“天职”伦理对金钱无止尽的追逐,这种商人精神实质上都只不过是对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法则的一种自发反映,其功能也只是去适应市场。而儒商精神却不是这样,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儒商自觉地处理商品交换关系时,把儒家精神与商品经济法则结合起来而形成的。因此,它一开始就具有某种对商品经济的超越性,它力求在适应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时又能正确地去引导商品交换。这在儒商精神的核心“义利统一”原则上得到最充分体现。“利”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义”则是对商人行为的规范与升华。儒商精神一方面肯定“利”的合理性,一方面又强调“以义取利”,“富而好德”,强调以一种自觉的道德理性来引导和规范对利的求取。儒商精神这种自觉性正是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自发的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不同,它强调不能只是靠市场价格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而必须同时运用法律、政策、伦理等自觉的理性方式来引导和调控。这样才可能使市场运行得到优化,真正实现效用的最优化。
儒商精神的另一优越之处是它的辩证性,即它的一些基本精神较少片面性而能注重不同方面的协调与统一。如儒商精神承认竞争的意义,同时又注重合作与和谐,提倡“和气生财”;承认个人的利益和作用,又提倡群体的价值和利益;强调稳健,又注重趋时而变;注重物质利益,又提倡超然态度等。儒商精神受中国文化的辩证法传统的深刻影响,注重从事物的对立统一和整体联系中去认识和处理商业经营中的问题,因而较少片面性,较少失误。它与现代化大生产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客观要求比较适应,与现代经营所要求的系统策略相一致,无疑是具有现代价值的。
但是传统儒商精神毕竟是在过去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传统儒商精神涵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的不同时期的儒商精神,其共同特点:一是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商人精神;二是大部分时间是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中,或者说其基本精神是在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商人精神有着较大距离,或者说从现代的眼光来看,它存在着不少局限。
这种局限性从总体上看:一是表现在其价值精神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精神在实质上具有不一致性。儒商价值精神主要是以义利统一为原则,就抽象意义而言,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价值精神也是义利统一的。但“义”的具体内涵却与传统儒商精神有着一些重大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精神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所决定的,其根本要求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富裕。传统儒商精神中虽然也包含着一定的服务社会、扶贫济困的价值内涵,但是在总体上仍停留在个人或家庭的利益上。就一般说来,传统儒商精神是在为自己和家族的基础上去为社会尽点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精神则要求在以社会和人民利益为根本目的前提下来实现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因此,传统儒商的价值精神必须经过升华与重构才可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相一致。
二是表现在传统儒商精神的一些经营理念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存在不适应性。如前所述,传统儒商精神主要是在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而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不论从性质和规模上看都与现代市场经济有着重大区别。在近代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和海外华人企业中,儒商精神开始与现代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但其企业主体大都是家族式的,其经营理念在不少方面保留着传统特色,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也有着相当差距。例如:传统儒商的家族式组织管理方式所具有的保守性、不规范性,与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不相适应的。家族式的经营理念如果不能在更高层次上得到扬弃,就会阻碍现代企业在更加社会化、更加国际化方面的发展。
总之,传统儒商精神具有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不相适应的一面,有其优越之处,也有其局限性。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用现代的眼光去对它进行一番具体分析、辨别和清理,弄清其优劣利弊所在,是重构儒商精神的基本前提。
所谓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也就是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传统儒商精神进行一番扬弃、改造、重建与升华,使之成为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符合,与现代市场经济法则相适应的现代商人或企业家精神和市场理性。
作为现代中国的一种市场理性精神,儒商精神重构的基础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而它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二是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三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传统儒商精神与第三条原则是比较契合的,但也不是完全一致。即使撇开社会制度不谈,今天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也与传统儒商精神存在时的情形有了不同特点,传统儒商精神必须通过一定的调整才能与之相适应。再从第一条原则来看,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儒商精神赖以形成的传统商品经济有联系也有重大区别,传统儒商精神必须进行改造与重构才可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至于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这一原则是传统儒商精神所没有的,必须在重构儒商精神时重新确立。
从总体上看,传统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必须完成两个重大转变:一是在价值取向上由私有制条件下的商人观念向社会主义商人价值观的转变;二是在观念和形式上由传统商品经济观念向现代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这两大转变的完成将促使传统儒商精神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商人或企业家精神,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说来,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必须包括四个基本环节,即扬弃、改造、重建、完善。扬弃是重构的第一个环节,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传统儒商精神进行一番深入的考察、分析和辨别,剔出其陈旧消极的糟粕,提取和保留其具有积极意义和生命力的精华。改造就是在扬弃的基础上对保留下来的精神成分进行一番现代加工,使其具有现代的内涵和形式。传统儒商精神是传统社会的产物,即使是精神分部分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旧时代的印记,要使其成为新的商人或企业家精神中的一个有机成分,就必须用新的原则和观念进行一番加工改造。如“义利统一”是传统儒商精神的精华部分,但只有对其“义”的内容进行重新规定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传统儒商精神经过扬弃和改造将可以成为现代儒商精神的有机成分,但这还不足以构成完整的现代儒商精神。现代儒商精神的确立需要在吸取传统儒商精神积极成分的条件下,构筑新的基础和框架,注入新的内容。现代儒商精神虽然在形式结构和外在风格上可承传传统儒商精神,但在本质上却有着根本区别,在内容上也有了很大变化。因此,必须在总体上进行新的重建,这主要是指现代儒商精神应该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本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这样儒商精神才会成为一种现代的商人或企业家精神。重建的儒商精神还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通过反复检验、修正、补充、完善。同时,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典型示范,以及体现于具体的制度约束之中,使之逐步成为广大商人和企业家自觉的精神导向和行为习惯,儒商精神的现代重构才算基本完成。
重构的现代儒商精神,应该是中国文化传统、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与现代市场经济法则的互补整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人或企业家精神。中国文化传统形成其鲜明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其根本取向,现代市场经济法则规定其基本内容。
应该说,对于现代的儒商精神,我们还只能提出一些建构的原则和思路,而不可能提出一套完整的观念体系。儒商精神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实践理性,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观念体系。因而从根本上说,它只能在千千万万的商人或企业家实践中形成,是由实践精神提炼升华而建构起来的,而不可能先验地把它设定起来。但是,现代儒商作为一种自觉的商业文化精神,也不可能完全自发生成,它必须有一定的理性指导,是在一定的理性指导与实践经验的相互作用中逐步中产生和形成的。我们对现代儒商精神建构的基本原则和思路的探讨,也就是试图给这一建构过程提供一定的理性指导,从而使之更加自觉、更为有效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2、【美】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第8 章“中国近世的宗教与商人精神”,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日】伊滕肇:《东方人的经营智慧》,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4、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改革》1995年第3期。
5、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经济》,台湾谷风出版社重印本。
注释
[1]《谭度黄氏族谱》卷九,《望公翁传》.
[2]陆树著。《陆文定公集》卷七。
[3]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载《改革》杂志1995年,第3期。
[4]引自《孔子诞辰2540周年纪念与讨论会论文集》,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495页。
[5]《现代企业与传统文化》,载《人民日报》1994-11-9.
[6]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一文中的第二部分《儒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载《经济研究》1992年第2期。
(作者简介:唐凯麟教授,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哲学学科评审组成员、教育部全国高校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柳君